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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9.4.9 九、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的办理
九、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的办理

“准确把握减刑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2〕2号)规定,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以下程序提请减刑:

(一)县 (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和提请减刑审核表,连同其他材料报送地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地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在提请减刑建议审核表签署意见,向地 (市)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并移送下列材料:1.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2.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5.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三)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3]


[1]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三)

[2]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三)

[3]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