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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9.4.7 七、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追查
七、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追查

根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采取实地检查、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避免脱管。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追查。

一是要做好衔接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对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有关通知后,做好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的准备工作,并将有关事项告知拟负责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组织查找,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决定机关,抄报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二是日常监督管理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要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如果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期履行报告义务,未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走访时未找到社区矫正人员的,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通过初步核实,仍未发现社区矫正人员下落的,要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三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报告后,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组织追查。派员深入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工作单位、学校和社区进行调查,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情况,并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查找社区矫正人员的下落。

四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将查找到的有关情况通报批准、决定机关或者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加强沟通、配合。

通过上述措施,司法行政机关未能在一个月内查找到社区矫正人员下落的,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