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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9.3.4 四、社区矫正救济制度
四、社区矫正救济制度

(一)申诉、检举、控告制度

申诉是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合法权利,社区矫正人员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社区矫正人员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其家属、监护人或律师提出。

检举是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社区矫正人员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国家 《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控告权是社区矫正人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司法机关揭发要求处理的权利。社区矫正人员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或其他人员,是法律赋予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

(二)社会保障制度

对在社区进行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其放在和社会成员同等的位置,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

1.做好矫正人员的安置工作,矫正人员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矫正人员原工作单位在矫正管辖范围内,原单位愿意接收的,可以在原单位工作;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自谋职业;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其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引导就业。

2.社区矫正工作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帮助解决矫正人员生产、生活中的困难。社区矫正部门要及时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帮助解决困难矫正人员的生活问题。

3.矫正期在3个月以上的矫正人员,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区矫正工作机关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上级矫正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4.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社区矫正组织应确保矫正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三)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这里是指在遇有法定情形时,社会相关部门及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 《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按照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当社区矫正人员遇到下列情形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进行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公证证明、律师公证等。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律师、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