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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9.3.2 二、适用禁止令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适用禁止令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刑法修正案 (八)》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

1.禁止令的性质。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2.禁止令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

3.适用禁止令的意义。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对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社区矫正机关要加强对适用禁止令人员的监督管理

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 (试行)》,明确要求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中,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禁止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对于被禁止出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查走访,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面实施国家法律、切实维护法制权威、有效惩治预防犯罪、确保社会稳定和谐的高度,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按照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如下:

1.要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认真开展禁止令适用调查评估,向人民法院提出是否适用禁止令、适用何种内容的禁止令等建议,增强禁止令适用的必要性和执行的可操作性。

2.要在矫正宣告中,一并向适用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宣读禁止令的内容和执行期限。禁止令执行期满的,要书面告知其禁止令执行完毕。

3.要积极探索监管方法,确保禁止令执行效果。在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案中增加禁止令执行内容,明确监管责任人、细化监管措施;加强走访核查工作,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遵守禁止令的情况。

4.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对需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娱乐场所协助执行的禁止令,可以事先向其提供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告知禁止令具体内容,明确协助责任。

5.要做好进入特定场所的审批工作。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条件审批,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6.要及时查处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对违反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收集有效证据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提请原判人民法院撤销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