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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9.3.1 一、常规性监督管理
一、常规性监督管理

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

(一)定期报告管理

定期报告制度,是指为了保证矫正机关全面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矫正机关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及生活情况的制度。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通过电话或当面到司法所报到,并递交思想汇报。其中严管类的,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到一次,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普管类的,每半月向司法所电话报到一次,每一个半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每3个月交思想汇报一次;宽管类的,每月向司法所电话报到一次,每两个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每6个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2.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的内容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矫正活动的情况、体会以及存在的不足、努力方向、悔罪认识等。无书写能力的,可向司法所口头汇报,司法所应做好记录。

3.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到司法所报到时需由其监护人陪同。

4.社区矫正人员年满60周岁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或者由市一级医院证明患精神病的、有严重疾病的或者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经司法所审批同意可免到司法所报到和免交思想汇报。

5.社区矫正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提前向司法所说明情况,经司法所同意可暂缓报到;社区矫正人员因在外地工作、上学等原因按时报到有困难的,经司法所同意可适当调整报到和交思想汇报的间隔时限。

6.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3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7.社区矫正人员在规定的日期未电话报到或到司法所报到的,司法所要分别与其亲属及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居 (村)委会联系,了解其是否离开了居住地。对离开了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立即查找,自社区矫正人员应报到的日期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仍下落不明的,要立即向公安派出所送达脱管通知书,并配合公安派出所继续查找,查找情况要记录备案。监狱、公安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去向不明的,镇 (街)社区矫正办还应及时通过区社区矫正办向监狱、公安看守所书面报告情况。

(二)定期走访管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定期走访制度是为了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生活、工作、学习状况,现实表现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社区矫正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单位、学校或村 (居)委会,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并根据了解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制度。

定期走访制度的要求如下:

1.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至少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交书面汇报一份。司法所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要求矫正人员汇报情况。矫正人员可以书面形式由其亲属或者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到司法所代为汇报。司法所应当及时根据矫正人员的表现情况进行个别教育。

2.司法所每月至少应对矫正人员走访一次,了解其思想动态及工作、生活、家庭等情况,并填写 《社区矫正走访记录》。根据走访,有针对性地制订矫正个案、奖惩办法,完善矫正措施。

3.矫正人员应积极配合矫正工作者的走访,如期、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等相关情况,如有违反汇报制度或者拒绝矫正工作者走访的情况,矫正工作者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派出所报告情况,并将情况计入对象考核台账,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

4.司法所应及时汇总走访记录和汇报材料,随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第一手情况。

5.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及其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及本人,也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

(三)外出请、销假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旗)。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旗),在7日以内的,本人必须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7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机关认真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提交的外出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村 (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经社区矫正机关审核批准后,社区矫正人员方可外出。社区矫正人员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到期仍有外出需求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矫正人员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报告司法所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人员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 (旗)不得超过1个月。

(四)人户分离管理

人户分离是指社区矫正人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属于同一乡镇 (街道)的状况。《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居住地一般是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 (市、区、旗)。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2.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教育学习都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来实施。

(五)居住地变更的审批管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 (市、区、旗)。”矫正人员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人员确因治疗、护理等特殊要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接到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变更居住地的理由,填写有关文书,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司法所意见,将有关情况书面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认真核实有关情况,作出予以接收或不予接收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社区矫正人员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反馈意见及时对是否同意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作出审批决定,通知司法所,并由司法所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本人。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司法所要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办理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应当符合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严谨、避免脱漏管的原则,从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矫正、回归社会出发,履行审批程序,主动做好工作衔接。如果现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不一致,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居住地变更需要跨省 (区、市)的,如县 (市、区)、地 (市)司法行政机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两省 (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有关人员应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核实有关事项,确保矫正措施的连续性。

工作中要把握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和居住地变更的区别。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是因为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要临时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居住地不发生变化,对其监管仍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外出期间司法所要对其外出期间的活动予以核实,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返回时要报告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居住地变更则是因就医、就业、就学等原因,生活基础发生变化,居所变动,且居所位于另一个县 (市、区、旗),导致社区矫正执行地发生变更。

矫正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迁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由派出所将情况计入考核台账报县 (市、区、旗)司法局。

(六)会客管理

为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安心接受矫正,不受外界不良的影响,必须对其会客情况予以严格监督、控制。

1.社区矫正人员外出会见亲属、会见外来客人必须向司法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会见。

2.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过司法所同意后,并将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如果司法所认为会见将影响对其的监督、考察、教育的可以不批准。

3.社区矫正人员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

4.矫正人员如未经批准违反上述会客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学习劳动管理

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必须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的安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相关学习和劳动。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八)监护管理

监护制度,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实施社区矫正时,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起到限制和强化其亲属的帮教作用,由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与社区矫正机关签订协议,出具保证书,对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行为予以监督、担保的制度。

社区矫正机关要与符合条件并具有监护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家属、矫正工作志愿者或单位、居 (村)委会签订监护、矫正协议,督促其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矫正职责,对未履行职责的,按照签订的监护、矫正协议追究责任。

矫正人员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与社区矫正机关签订帮教协议,履行对矫正人员的监护职责,及时向执行办公室反映情况,对无劳动能力的矫正人员,履行抚养 (赡养)义务。

司法所要在矫正人员报到后,及时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人员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监护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监护人单位有义务对矫正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及时向司法所反映情况。

(九)累进处遇管理

累进处遇制度是将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的时间分为若干个阶段或等级,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改善的程度,逐渐由下级进到上级,随着级别的递增,逐渐缓和其处遇,以达到鼓励矫正人员改过自新的目的,使其成功地重新与社会结合的社区矫正制度。根据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情况对所有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具体把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级别分为三类四等级,即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三类,以及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二级从宽管理、一级从宽管理四个等级。不同的管理等级,司法所给予社区矫正人员不同的矫正待遇。

(十)公示管理

司法所定期将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及报到、谈话、学习、参加公益劳动及解矫等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在社区进行公布,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开、透明化,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一)进入特定场所审批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十二)考核奖惩管理

司法所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的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级管理,调动社区矫正人员改造的积极性。考核奖惩制度包括考核和奖惩两个过程。考核是奖惩的前提和基础,奖惩是考核的直接结果。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坚持实事求是、依法适用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原则,考核奖惩和教育矫正相结合的原则。所有社区矫正人员均应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和分类管理。不同等级类别的社区矫正人员,在报到、学习、思想汇报、社区服务等方面实行不同的处遇。社区矫正人员从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之日起,3个月内确定为严管级;接受矫正后3个月内无扣分的,确定为普管级;接受矫正后6个月内无扣分的,确定为宽管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奖惩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