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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9.2.5 五、直接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五、直接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直接管理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赋予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职责。运用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矫正行为进行监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必须遵循的工作原则,也是重要的工作内容与方法。直接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要求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亲力亲为,深入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现场,了解和掌握情况,实施有效管理;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帮教、监督、监护组织和网络体系,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及责任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和紧紧依靠社会力量的协助、配合与支持,有效地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

贯彻直接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社区矫正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建立健全和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激励机制;

3.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组织和工作网络,落实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1]胡虎林.社区矫正实务.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15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