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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9.1.2 二、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二、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惩罚性

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是国家非监禁刑罚执行机关,其主要任务就是执行刑罚、实现刑罚效应。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主要依靠监督管理的具体活动来体现刑法的惩罚性,使刑罚的惩罚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监督管理工作的惩罚性主要表现在:

1.通过监督、考察和管理活动,把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严格限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2.通过监督、考察和管理活动,贯彻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和制度,设定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行为模式和活动方式,并通过管理措施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

3.通过监督、考察和管理活动,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相应的惩处。

(二)强制性

通过监督、考察和管理活动,强制社区矫正人员接受判决、裁定的刑事制裁以及社区矫正机关的矫正。社区矫正人员如果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

(三)防范性

通过监督、考察和管理活动以及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服刑期间的管理和控制,防止社区矫正人员再犯新罪,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