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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8.3.3 三、评估
三、评估

评估,或称个案管理,是社区矫正的基础工作,个案管理的好坏,与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高低关系密切。在社区矫正试点中,我们认为:要做好个案管理,首先需要做好两项基础工作,一是风险评估;二是需要评估,在此基础上做好个性化管理。下面对其分别加以论述。

(一)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中必经的程序,它们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所要做的是增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并结合我国和本地实际情况来进行风险评估。

1.风险的含义及特点。

对风险的一种理解是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是指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特质及其社会因素所决定的犯罪倾向或反社会人格。刑事人类学派强调的是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如龙勃罗梭把具有犯罪倾向的人称为天生犯罪人。刑事社会学派把人身危险性建立在对犯罪人的生物学、社会学综合分析的基础之上。人身危险性具有如下特点:

(1)以服刑人员的犯罪人格为存在基础。

按照刑事社会学派的观点,人身危险性是由犯罪人的生理和社会因素共同决定的,犯罪行为是在人的内部人格存在的前提下,在一定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作用下形成的。每个人都有他特定的人格。人格一经形成,就表现为对现实的稳定的态度和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模式,导致在特定的情境中会实施特定的行为。行为人一旦形成具有犯罪倾向的人格,就自然有了人身危险性。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犯罪人格是存在的。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作为个体在与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身心组织。这一身心组织在适应社会环境时,在需要、兴趣、态度、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情感表达方式、行为方式、道德感以及生理等方面严重偏离常人,具有明显的反社会的犯罪倾向。[5]社区矫正人员是以犯罪人的身份在社会中生活,在他们身上已经存在有犯罪特质,不少人的犯罪原因就是出于对社会的不满,社会环境的影响在他们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他们在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人格中反社会倾向越大,人身危险性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2)人身危险性具有反复继续性和可变性。

人格是具有稳定性的,犯罪人格也是如此,并不因为犯罪行为实施完毕而消失。社区中的服刑人员相对于监禁中的服刑人员来说,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把他们放在社区而不是监狱,假释人员也是经过司法部门的考核,人身危险性已经明显降低后回到社区服刑的,但这些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已经消失。相反,如果不采取一些积极措施,还会有增强的趋势。人身危险性是可变的,影响危险性的主客观因素的削弱、增强或消灭,人身危险性可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对人身危险性的测评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服刑的初期、中期、后期,其人身危险性也是不断变化的。各个时期有各个时期的特点,因此我们必须针对不同时期的人身危险性制订相应的矫正对策。有的犯罪人因原来犯罪的条件消失或重新出现的可能性较小,重新犯此罪的可能性降低。例如,职务犯由于失去了原来的职务,失去了原先犯罪的客观条件,所以他们再犯此罪的概率几乎为零。又如激情犯罪,他们的再犯可能性往往不大,但并不意味着其犯罪的可能性消失。有一部分人的人身危险性持续较久。例如诈骗犯,他们的犯罪与其犯罪人格紧密相关,这种犯罪人格往往演变为一种生活习惯,很难根除,其人身危险性较高。从年龄层次来看,未成年服刑人员思想尚未成熟,可塑性比较大,虽然有继续犯罪的生理上的优势,但是,如果在矫正过程中方法得当,其人身危险性相对容易减少。还有一类40—50岁的服刑人员,既没有经济来源,工作又难找,还受到家庭的歧视,很容易重新犯罪。人身危险性在变化过程中有加强和削弱两种趋势。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就是控制和削弱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

2.风险评估的应用原理。

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管理原则就是强调区别对待和个别化。所谓刑罚个别化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处以与其犯罪情况相适应的刑罚,从而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的目的。人身危险性本身就有个别化的特征。1882年,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指出: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者。他还提出:“如果不注意主体固有的特征,而对犯这种违法行为的人加以惩处,就可能是完全虚妄的做法。”换言之,他认为刑罚的根据不是犯罪行为,而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 “危险状态”或 “人身危险性”。菲利认为 “人身危险性”是一种疾病,他指出:“我们可以说在社会生活中,刑罚与犯罪的关系和医药与疾病的关系一样。”在社区矫正的工作就是治愈这种疾病,即强调教育改造,而不仅仅是刑罚处罚,这也是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的重要区别。

20世纪70年代,美国社区矫正的重要变化就是按危险程度对缓刑人员分类。其实社区矫正的每一项计划一直是以降低重新犯罪的危险程度为目的的,但是系统的危险性评估技术并未运用。[6]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人们就对用以减少风险程度的社区监督措施的功效产生了怀疑,因为在此期间缓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较高。最后调查者们提出这样一个设想:在作出矫正决定时将危险程度考虑在内,一旦犯人被留在社区,他应当接受相应程度的监督,使社区矫正管理资源得以有效利用。因为矫正工作者的精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如果对风险程度不同的服刑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那么,矫正资源就可以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社区矫正监督的目标就是控制危险,那么资源就应分配在与危险有关的人员和项目上。此后,以风险评估为分类依据的监督在社区矫正中得以推开。

但是对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难免会存在误差。有时我们把服刑人员的风险程度估计得比实际高,则这些服刑人就要受到许多不必要的干预,矫正资源被浪费;如果我们把风险程度估计得比实际低,那么他们无法得到应有的监控,从而会增加社区的风险。有时分类为低度危险的服刑人员也有重新犯罪的,这就会引起公众对社区矫正功效的怀疑;但对于评估后风险度高的服刑人员表现较好的,通常不会引起公众的注意。这样一种现实对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风险评估是试图对社区矫正人员在不同阶段作出的一个基本的评价,由于评估毕竟有相当的主观性,同时测评者对标准的把握也不尽相同,有可能存在判断的失误和偏差。同时,不仅一个人的现象与本质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每个人的思想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危险性不可能具有百分之百的准确性。换言之,我们不能断言任何一个社区矫正人员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也不能肯定任何一个服刑人员具有百分之百的再犯可能性。但尽管如此,通过测评,矫正工作者可以根据现有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确定每一个服刑人员的危险程度并进而确定工作的重点。尽管将一部分服刑人员列入重控对象,但也不能排除未被列为重控对象的服刑人员有时会出现突发性和偶然性事件。因此,需要兼顾多方面的因素和变化。对于没有列入高危控制的服刑人员,也要注意其在单项因素中的风险性较高的因素。危险性评估的分值随着时间的变化会有所变化,因此,经过一定时期后需要重新进行调整危险性评估的分值。

3.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从世界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这些国家对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情况来看,评估的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类:统计式风险评估和诊断式风险评估。统计式风险评估是指将服刑人员有关重新犯罪的情况和信息一一列举,折成分值,评估的内容包括静态的和动态的、不变的和可变的因素,通过统计,将服刑人员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诊断式评估要求诊断工作者注重考虑服刑人员在人格特征和精神疾病等方面的因素,同时注意考虑与重新犯罪相关的在生物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诸方面的综合因素,预测服刑人员重犯的可能性。诊断式的评估要求评估者在心理学和精神病方面有更加专业的知识,评估一般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服刑人员。由于统计式风险评估更加简便易行,因此能在更大范围内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所使用。

人身危险性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对服刑人员是否可能重新犯罪有较大的参考作用。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犯罪的主观方面,指服刑人员犯罪主观方面的严重程度 (根据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认定)。过失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被胁迫参加犯罪者,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严重程度较轻;故意犯罪,表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较前者严重。但在这一项中应该排除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教唆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教唆犯,相对而言,他们的主观恶性更为严重。②原判刑期。原判刑期的长短一般可以直接地反映出服刑人员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自身的人身危险性大小。③过去的刑罚处罚记录。一般次数越多说明其恶习越深。④过去的行政处罚记录。它反映服刑人员以往的劣迹,一般次数越多说明恶习越深。⑤初次犯罪时的年龄。一般来说,初次犯罪时的年龄越小,反映出犯罪倾向形成越早,相对而言,矫正难度大、风险程度较高。

(2)犯罪类型。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一般比较集中,常见的有盗窃、抢劫、诈骗、职务犯罪、激情犯罪等。例如诈骗犯,他们的恶习一般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团伙盗窃和抢劫的成员比较容易受到诱惑和鼓动,危险性也高。职务犯罪或激情犯罪,其再犯可能性一般较低。

(3)基本情况。它包括服刑人员方方面面的情况,下面分别论述。

①个人经历。这项考察服刑人员的背景,如果过去的经历较曲折,如成长环境不好或受过重大挫折都容易导致在服刑过程中产生消极心理。

②年龄。年龄与人身危险性有较大关系。根据国内外的一些重新犯罪调查显示,35岁以下,这个阶段重犯率最高。36—50岁,这部分服刑人员各方面还是比较成熟,可塑性较低,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51岁以上,这部分服刑人员由于年龄偏大,犯罪的条件受到较多的限制,所以人身危险性不高。

③受教育程度。受教育的程度与服刑人员自身的素质有较大的相关性,在一定程度上,较高的教育背景,有利于服刑人员增强法律意识,正确把握自己。根据有关重新犯罪的调查表明:文盲、小学到初中这一段文化层次的人员重犯率较高。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所以对服刑人员的受教育程度有必要作为测评时的一个参考项。在考虑受教育程度的因素时,我们也需同时结合个人的道德修养状况进行考虑,因为受教育程度与道德修养状况并不是一个完全对等的关系。

④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服刑人员一般能对自己的行为有较为清楚的认识,法律知识欠缺的服刑人员有可能因为不懂法而犯罪,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并不完全与法制观念和守法相对应。

⑤是否有吸毒史。根据对重新犯罪因素的分析,发现曾经有吸毒历史的服刑人员一般重犯率较高,这部分服刑人员恶习较深,比较难矫正。但对于有吸毒史已戒掉多年的服刑人员,对其风险的分数可酌情降低。

⑥是否酗酒。这是考察服刑人员在生活中的不良习性问题,有酗酒习惯的一般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具有一定的风险。

⑦过去半年中的工作情况。如果前半年是在社区中,那么就考察工作情况,分为3个档次,即有稳定工作、工作不太稳定和无业,其中无业的危险性最高。如果过去半年是在监狱或看守所,可以听取监所对服刑人员的看法,分为在监所中比较稳定或不稳定两种。

⑧住房情况。服刑人员在社区是否有稳定的住房,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改造的状态。一般有稳定居住条件的,改造心理比较稳定,连最基本的居住问题都没有解决的,就根本谈不上安心在社区服刑,这类人员应当引起关注。

⑨家庭接纳情况。回到社区后家庭是否接纳,这对服刑人员的心理有很大影响。如果家庭很冷淡或无法接纳,这对服刑人员的改造信心是一个打击。

⑩谋生情况。服刑人员是否具有一定的技能,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谋生和对社会的适应。有的有一技之长,有较好的生活收入。有的没有一技之长,但也可以自食其力。有的既没有什么技能,也不积极主动地去学习技能,不能自食其力;或虽有一定的技能或劳动能力,但不能找到谋生的工作。

个性特征及心理素质。外在的表现是一个人内心世界的反映,可以通过服刑人员的外在表现来判断他们的性格特征。平稳应该是最正常的表现。有的比较内向、沉默、经常心事较重或者做事有时冲动,脾气急躁;有的明显表现为十分暴躁和冲动。

(4)价值判断。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对自己犯罪结果的反映和评判。它包括:

①对法院判决的态度。这一项反映服刑人员的认罪服判态度。有的服刑人员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能够接受;有的较为不满,认为法院判决中的定性不够准确或量刑偏重;有的认为法院判决定性不准,量刑很重,自己很冤屈。

②对社会的评价。反映服刑人员的社会心态。有的服刑人员对社会的主流是肯定的,相信社会还是公平合理的;有的服刑人员既看到社会的负面,但又对社会的发展抱有希望;有的服刑人员对现实社会很不满意,一旦遇到挫折,很容易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此类人员危险性较高。

③对生活前景的态度。反映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是否有积极的心态。有的服刑人员对新的生活抱有信心,并对将来做好了打算;有的服刑人员对将来没有什么计划,抱着走一步算一步的心态;有的服刑人员在现实生活中有较多的困难和适应社会的障碍,对自己失去了生活的信心,这类服刑人员危险性很高。

④对个人经济状况的态度。经济问题直接影响服刑人员的稳定。有的已经有了工作或家庭生活状况还比较好,对眼前的生活比较满意;也包括一些生活水平一般或较差者,他们对自己目前的生活状况也表示比较满意。有的服刑人员在生活现状与实际需求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一些人在思想上比较追求物质享受,总觉得钱不够花,有一定的生活压力,他们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有的服刑人员的生活现状与实际需求存在很大的差距,有很大的不安定因素,极有可能为了生存或需求重新犯罪。

(5)矫正情况。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对自己矫正情况的反映和评判。它包括:

①对社区矫正的态度。该项反映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基本心态。有的服刑人员能对社区矫正表现出积极配合的态度,能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愿意悔过自新;有的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既不排斥,也不能体现出积极接受的态度;有的服刑人员认为自己既然是在社会上生活,没有必要再受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控制与监督,心理极不平衡,这类服刑人员在刑意识很差,危险性高。对社区矫正态度的打分,可参考居委会或社区民警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该服刑人员的评价。

②对在社区中被帮教的态度。社会帮教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服刑人员是否配合决定了工作的成败。有的服刑人员觉得社区矫正对自己有所帮助;有的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形式化的东西,觉得对自己并无多大帮助;有的服刑人员不但觉得帮教无用而且极不配合,持抵触态度。

③对公益劳动的态度。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矫正项目,根据服刑人员的积极主动性的表现来评估。另外,被剥夺政治权利一般不安排参加公益劳动,所以可以不考察这一项。

④学习教育、思想汇报的态度。这一项也是服刑人员能否配合矫正工作,真心服从监督的一项重要指标。

⑤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状况。这一项可以较为明确地反映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社区矫正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特别对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作出了限制,使他们与普通公民有所区别,根据他们的平时表现来评估。

(6)生活环境。外界因素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影响,包括:

①交往对象。从以往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与不良分子交往是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一般说来,服刑人员与不良分子交往的频率与重新犯罪的危险性成正比。

②适应社区生活的程度。服刑人员能否得到社区的接纳与他们是否重新犯罪关系密切。根据标签理论,如果服刑人员在社区生活时受到了较多的歧视和冷落,感到自己难以立足社区,那么,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会增大。

③与被害人的关系。在社区矫正中,被害人在对服刑人员的影响不可低估。如果服刑人员在社区中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那么对服刑人员的思想转变将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果被害人与服刑人员积怨很深,那么必定会使服刑人员在社区期间有较重的思想负担,或产生一些消极心理。

④家庭配合情况。家庭成员与服刑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社区矫正机关是否配合对于服刑人员的思想稳定会有较大的影响。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和睦,家庭成员能很好地配合社区矫正机关做好矫正工作,那么,这有利于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但也有一部分家庭成员态度较为冷漠,甚至家庭关系紧张,家庭成员对社区矫正机关的工作不配合,这对服刑人员的矫正会形成障碍。

(二)风险评估后的管理

1.管理中的区别对待。

风险评估后,矫正工作者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对服刑人员采取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确定要求服刑人员到办公室谈话的次数、对活动范围的限制、是否批准请假外出、参加公益劳动和组织有针对性的学习和教育等。

2.管理中的前后衔接。

风险程度具有可变性,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应当随着其风险程度的变化而变化。服刑人员的风险程度在矫正的作用下往往趋于减弱,但也可能出现反复的现象,属于正常现象,这就需要靠阶段性的风险评估来把握。当服刑人员在半年中有了较大的进步,如从没有工作到有了一份稳定的职业,得到继续升学的机会,这在阶段性的评估中都会有所体现。这时,矫正工作者就应当根据新情况对监督管理的程度进行调整,对服刑人员的进步给予肯定。也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服刑人员开始几个月在严格管理下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种种规章制度,形成风险程度降低的表象;但在一段时间后,由于管理放宽,服刑人员思想开始松散,行为出现反复,这样就需要重新调整对服刑人员的监管程度。总之,通过对监管程度的调整,一方面有利于社区的安全和稳定,另一方面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良好行为的养成。

(三)需要评估

对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目的是根据服刑人员风险程度的差异,采取有区别的监督考察和管理,从而确保社区的安全、社会秩序的稳定。对服刑人员进行需要评估,目的是创造有利于服刑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条件,使其能够成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需要评估与风险评估的内容存在着交叉,但由于两者的着眼点不同,就总体而言,两者评估的内容是有所不同的。

1.人的基本需要。

需要是人对客观事物的需求在头脑中的反映。它往往是以人内部的缺乏或不平衡状态,表现出其生存和发展对于客观条件的依赖性。当个体某种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相应的动机,并且促使他去从事满足需要的行为活动。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需要由低级到高级排列为七类:第一类是生理需要,如吃、睡、性、排泄等方面的需要;第二类是安全需要,如躲避危险、防御侵袭、排除不安定因素等方面的需要;第三类是归属和情感的需要,如交友、爱情、子恋、母爱、从属某一团体等方面的需要;第四类是尊重需要,如希望有实力、有成就、能胜任、有信心,以及要求独立和自由或渴望名誉、威信、赏识、关心、重视和高度评价等方面的需要;第五类是认知需要,如知道、了解、探究事物等方面的需要;第六类是审美需要,如追求事物对称、秩序及美等方面的需要;第七类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如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发现自我满足的方式等方面的需要。[7]

2.需要理论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出现了许多对社区矫正改造效果的批评,许多人对社区矫正计划的效果提出了质疑。学者斯塔特在她的 《假释服务和监督》一书中做了这样一个调查,她问假释官:你认为你的行为曾给假释人员什么帮助? 接着她又问假释人员:什么时候你认为得到了实际的帮助? 但是结果却不理想? 有的假释官认为说一声 “你好”或过问候一下就可以使假释人员高兴,实际上并非如此。假释官尽管真诚地给假释人员提供帮助,但是这些并不是假释人员所真正需要的,因此没有收到理想的改造效果,同时也浪费了改造资源。在此之后,美国的社区矫正中出现了 “以需要为基础的监督”的提法。他们开展了 “社区资源管理队”计划的尝试,这是为实现以需要为基础的监督技术的特殊组织设计,其内容是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兴趣,在此基础上,管理队的工作者在管理中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当事人中的不同的问题。[8]

事实上,“以需要为基础的监督”的提出还源于减少或控制危险的考虑。随着 “对服刑人员风险程度的分类”与监督管理要着重 “向对服刑人员的联系”观念逐步向 “以目标为基础”即 “以需要为基础”的监督管理观念的转变,在社区矫正中出现了一方面遵循风险分类原则,另一方面又重点满足服刑人员的特殊需要,希望通过满足服刑人员的需要降低其风险程度。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说明了人有基本需要和高层次的需要,服刑人员也不例外。每一名服刑人员的情况各不相同,在性别、年龄、工作、家庭、教育、经历等各个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但矫正机关制订的矫正项目不可能满足所有服刑人员的共同需要。如果不加分类地把所有的服刑人员安排到一个矫正项目中去,而没有明确的针对性,那势必造成矫正资源的浪费,而且对服刑人员的矫正也难以收到好的效果。需要的不被满足往往是产生新的行为的动机,服刑人员最开始的犯罪行为也正是源于负面需要没有得到满足,进而形成犯罪动机,实施了犯罪行为。我们在社区矫正的管理中进行对服刑人员的需要评估旨在制订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满足服刑人员的合理需要,抑制或消除其不合理的需要乃至重新犯罪动机的形成,预防其重新犯罪,使其能较好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对服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是社区矫正的一项任务,表明了社区矫正需要满足服刑人员的一些基本需要。社区矫正更加注重了 “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从服刑人员的需要出发制订改造方案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

3.社区矫正的需要评估实践。

需要评估是用来评估服刑人员的个人社会技能、健康状况、情感的稳定性、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智力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的手段。需要评估将确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需要结构,从而明确工作的重点和方向。社区矫正工作者在进行需要评估时,需要把握和了解服刑人员基本的需求和特别的需求。下面的一些项目可作为了解服刑人员需求的参考:

(1)希望得到矫正工作者的信任

(2)希望继续学习文化或升学

(3)希望得到技能培训

(4)希望参与劳动

(5)希望考核奖惩公正合理

(6)能获得法律援助

(7)能有一份稳定的工作

(8)亲友能理解关心自己

(9)希望家庭关系和睦

(10)有吸毒或酗酒问题,希望得到治疗

(11)身体有疾病,希望自己健康

(12)希望能生活在宽松、友好的环境中

(13)希望自己的生活条件能得到改善

(14)希望社会可以尊重和认可自己

(15)希望自己有良好的声誉

(16)希望经济收入有所增加

(17)希望能得到充分及时的社会保障

(18)希望能得到心理治疗

以上内容并不一定完全适合各地的情况,各地可结合自己的情况参考以上内容列出一定的条款,做出问卷表格,每一项可列出需求的程度,如 “迫切需要”“比较需要”“不太需要”“不需要”。服刑人员可以从中选择出符合自己情况的需要或者按照需要大小的顺序列出①②③④⑤等,矫正工作者可以此作为参考,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

下面,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需要评估涉及的因素加以说明:

就业问题。有了稳定的工作才有稳定的收入,服刑人员回到社区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生存问题。应该说这是大部分人的第一需要。这是适应和融入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

技能掌握情况。一部分服刑人员往往因为过去缺乏一技之长,没有谋生的能力,进入社区后,他们往往感到就业的竞争压力很大,因而谋生本领的学习愿望就显得比较迫切。

个人经济状况。每个人对生活水平高低的需求是不同的,但一般收入较高、生活比较优越的,其需要就不仅仅限于生存方面,而且更关注精神方面的需求。

住房问题。目前服刑人员在社区的住房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许多假释人员回到社区后,原先住房已拆迁,因此一直居无定所,这无形中对其形成很大的生活负担。居住的稳定是服刑人员的安全需要,这也是必须满足的。

家庭状况。服刑人员回到社区,精神上最需要的就是家庭的理解与关心。如果家庭气氛融洽,服刑人员的改造状态起到精神上的镇定作用。如果服刑人员所处的家庭关系比较冷淡或紧张,就会成为改造中的阻力。

人际关系。既然是在社区中服刑,与社区居民的交往是避免不了的。他人的尊重和认可是服刑人员改造的动力。如果他人对其有歧视、冷落的态度或者服刑人员与他人有了争执但又处理不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势必让其感到生活的压力。

吸毒、酗酒问题。服刑人员如果有吸毒或酗酒的问题,自身又无法得到解决,已经影响到身体健康,那么就需要矫正机关提供治疗方面的帮助。

情绪稳定状况。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也很值得注意。服刑人员在社区中认罪服判的态度,对待社区矫正管理的态度,遇到就业艰难或家庭危机时的心态调整以及一些心理疾病都需要得到解决。社区矫正机构配备心理专家是必不可少。

健康状况。与普通人一样,当服刑人员患有疾病时需要他人的帮助,特别是患有慢性病、智力有缺陷或残疾的,更希望得到充足的社会保障。

矫正工作者可以根据评估结果把服刑人员的需要结构进行个别化的评价,进而制订帮助服务计划,尽可能满足其合理需要,保证其在社区矫正中的稳定性。

美国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评估主要分为以下部分:(1)经济和住房的情况;(2)教育和职业的历史;(3)就业的历史情况;(4)有关法律方面的历史,如过去是否被逮捕过,什么原因被逮捕等;(5)家庭和社会交往的历史;(6)医疗和精神方面的历史;(7)滥用物质的历史,主要是指是否有吸毒和酗酒的历史;(8)情感的状态。在每一项中都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通过填空的形式来加以说明,这种需要评估的表格由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人员的协助下填写,最后由工作人员对此作出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目前在你生活中什么事情对你来说是最为重要的? 我们能够对你提供何种帮助? 你自己能够做出何种的努力? 从而根据需要评估做出对服刑人员提供帮助的计划并尽快加以实施。

需要评估与风险评估有异曲同工之处。如果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准确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需要结构中最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且能较好地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问题,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那么势必会大大降低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因此,通过需要评估而解决服刑人员最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样有利于解决风险评估所追求的避免或减少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

(四)个别化矫正

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行刑个别化,是指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当根据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及不同的需要给予个别化处遇。西方发达国家相当注重对服刑人员 “一对一”的教育以及开展多种形式的矫正项目。矫正项目包括理智处理问题和康复课程、提高认知的技能、对激怒和情感的控制、重新进入社区的训练、心理的辅导和治疗、精神方面的治疗,另外还有对滥用毒品和酒精的矫正项目,对性犯罪的矫正项目 (包括集体上课、个别辅导、强化监管、定期报告),对家庭暴力的矫正项目以及进行宗教辅导,同时继续提供文化方面的教育。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在社区矫正中对服刑人员的个别化处遇应当做到:(1)监督个别化。它主要是根据服刑人员不同阶段的人身危险性、在社区的表现确定相应的监督考察及管理措施。(2)教育矫治个别化。它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犯罪的主要原因和相关因素,确定对每个人进行教育矫治的重点,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条件,让其参加一些有针对性的矫治项目、心理咨询等。(3)奖惩个别化。它主要根据服刑人员在社区中的实际表现适时给予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方面的奖惩。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减刑。惩罚分为警告、记过、收监等。(4)帮助服务个别化。它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需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或积极创造条件或广泛利用社区的资源为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上海市在个别化处遇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学习和训练,能积极运用个案社会工作的基本原理,不断摸索个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社区矫正办公室还编印了社区矫正个案选编系列丛书,用以指导社区矫正的个案工作,并且通过评奖的形式对优秀个案作者给予表彰,使社区矫正的个案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上海某街道有一名18岁的服刑人员,起初认罪服判态度较差,对社区矫正有抵触情绪,但是矫正工作者通过与其建立关系,深入了解,逐渐发现他有很强的学习欲望。他们积极帮助这名服刑人员联系学校,鼓励他继续升学,终于使这名服刑人员在2004年的成人高考中考上了上海师范大学,使他增强了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他对矫正工作者的帮助感激不尽,也对社区矫正有了全新的认识。这样成功的个例与矫正工作者在个案中的辛勤努力是分不开的。


[1][美]Charles H.Zastrow等著,晏凤鸣译.社会工作实务应用与提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张显,费梅苹.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许莉娅主编.个案工作.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夏建中.社区工作.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Dennis Saleebey著,李亚文、杜立婕译.优势视角——社会工作实践的新模式.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3][美]Charles H.Zastrow等著,晏凤鸣译.社会工作实务应用与提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1

[4][美]Charles H.Zastrow等著,晏凤鸣译.社会工作实务应用与提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0

[5]陈士涵.人格改造论.北京:学林出版社,2001.46

[6][美]大卫·E.杜菲.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275

[7]陈士涵.人格改造论.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362

[8][美]大卫·E.杜菲.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