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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8.2.2 二、思想文化教育
二、思想文化教育

思想文化教育是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转化规律,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制常识教育,道德、人生观教育,时事政策教育,文化教育和劳动观教育,以促进社区矫正人员转化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的活动。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的思想文化教育,是教育矫正工作首要的、主要的任务,也是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目标的主要途径。思想文化教育贯穿于社区矫正人员的整个社区矫正执行过程。社区矫正的思想文化教育主要有以下内容及方式。

(一)思想文化教育的内容

1.公共道德教育。

主要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道德素质。

2.法律常识教育。

主要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学法、用法、守法,学习法的基本知识教育,社会主义法制意识教育,现行主要法律、法规的教育以及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法规教育,使其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意识,自觉接受改造。

3.时事政策教育。

主要是结合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了解社会发展状况和趋势、党和国家现行政策特别是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的政策,合理谋求自我发展。

4.劳动观教育。

主要是指关于劳动意义、劳动态度、劳动纪律以及社区矫正机关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活动的合法性、目的性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进一步得到社会的谅解和接纳。

5.文化教育。

对未成年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的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应当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

6.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又称心理素质教育,是教育者运用心理科学的方法、技术,对教育对象心理的各层面施加积极的影响,以促进其心理发展与适应、维护其心理健康的教育实践活动。社区矫正心理健康教育就是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根据矫正人员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运用有关心理教育方法和手段,面对社区矫正人员,通过传授知识、行为训练和实践指导等途径,提高其心理素质,促进其心理健康发展,实现其重新社会化的一种教育活动。

(二)思想教育的方式

1.分类教育。

(1)按照犯罪类型开展分类教育。

在进行教育矫正过程中,要按照不同的犯罪类型区别对待,开展分类教育。司法部颁发的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个性化教育。坚持日常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个体情况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在犯罪性质、犯罪原因、矫正处遇等方面存在的区别和差异,做好分类教育工作,增强分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如对偷盗、诈骗、贪污等社区矫正人员,可重点加强热爱劳动、自食其力、靠劳动致富等思想道德教育和劳动技能专项培训;对因过失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通过心理疏导、心理矫正等方面的心理教育,帮助其正确面对现实,重塑生活信心;对抢夺、伤害、滋事斗殴等暴力类型的社区矫正人员,重点开展换位思考、后果探讨、法制教育等方面的教育。

试点期间,北京市司法局运用 《社区服刑罪犯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量表进行危险评估,以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危险性 (即再犯罪可能性的大小)为标准,结合其回归社会的趋向程度 (即再社会化程度),将其分为A、B、C3类,其中A类为人身危险性小、再社会化程度高的人员,B类为人身危险性和再社会化程度一般的人员,C类为人身危险性大、再社会化程度低的人员。对被划分为C类的重点人,制订方案,促其转化。成立司法所所长牵头,由派驻矫正警察、社区民警、矫正社工、社区干部、志愿者、重点人家属组成的 “七包一”矫正小组,对经过反复做工作仍然不能排除危险的重点人实施共同管控。

(2)按照不同性别、年龄、民族开展分类教育。

在进行教育矫正过程中,要按照社区矫正人员不同的性别、年龄、民族加以区别对待,开展分类教育。具体如下:

①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首先,应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制订教育矫正方案,要坚持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第二,要区别对待,精选、丰富教育内容,适应身心发展;第三,要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亲情教育,落实帮教工作。

②对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要积极探索适合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特点的教育矫正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首先,要制订区别于男性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的教育矫正方案、使教育矫正具有针对性;第二,要坚持感化教育与感性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坚持个别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坚持精选、丰富教育内容,区别对待的原则;第五,关注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犯罪意识,使她们心理上、情绪上的障碍及时得到疏导,帮她们放下思想包袱,使她们消除心理障碍、更好地适应周围环境、恢复健康心理,尽快融入社会。

③对不同民族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不同民族文化背景所形成的不同的风俗习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要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宗教信仰,注意教育方式、手段,利用民族情感强化改造效果。

2.分阶段教育。

社区矫正人员从接受社区矫正,到解除社区矫正的整个过程,他们的心理状态、行为特征和需求状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教育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矫正阶段,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特点,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制订不同的教育矫正计划,明确不同教育阶段各自的教育侧重点,以充分提高教育矫正的效率。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分阶段教育,不仅符合现代刑罚的目的,同时也体现了教育规律的必然要求。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矫正过程中心理状态、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的规律,可将教育矫正全程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3个阶段。初始教育阶段时限为接受矫正后的2个月,对剩余矫正期不足6个月的,可适当缩短初始教育时间;解矫前教育阶段时限为解除矫正前1个月;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在对社区矫正人员分阶段教育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原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在3个阶段的不同的心理状态、行为特征和需求,按照不同阶段设计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3.集中教育。

集中教育,是由社区矫正机关工作人员将社区矫正人员组织集中起来进行的矫正教育活动。社区矫正集中教育,解决的是社区矫正人员中带有共同性或普遍性的问题。这种教育是所有教育通常采用的最普遍的教育方式,如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文化技术教育等内容均可以考虑采用集中教育的形式。集中教育实施的主要途径有:课堂式教育、专题报告、专门培训、组织讨论会、专题讲座、现场式教育等。集中教育方法具有形式的规范性、内容的针对性、方式的灵活性、效果的影响性等特点。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应当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4.个别教育。

个别教育是贯彻因人施教,解决社区矫正人员个体思想问题的有效教育方式。个别教育具有教育的针对性、方法的灵活性、互动的深入性、效果的稳固性等特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个别教育的主要方式是个别谈话,个别谈话是矫正工作者与社区矫正人员面对面交流思想观点和情况,以求解决其思想和实际问题的方法。个别谈话是了解和教育罪犯的一种重要方法。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决定了开展个别教育的重要性。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人员接收和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当日,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教育:(1)矫正地点变更;(2)家庭发生变故的;(3)生活出现困难的;(4)受到奖励或惩处;(5)有自杀倾向的;(6)情绪低落的;(7)与他人产生矛盾纠纷的;(8)有报复社会或他人的言论的;(9)与不良人员来往的;(10)违反法律或社区矫正规定受到处罚的;(11)请假前后;(12)主动要求谈话时;(13)其他应当及时进行谈话教育的情形。

掌握个别教育的工作方法,提高个别教育的艺术是事情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者教育改造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功课。司法所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者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时,应当做到目的明确、内容具体、方法得当、注重实效。每次谈话教育情况要记录备案,并根据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和动态,及时修订矫正个案,采取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措施。同时,要重视家访工作,把个别谈话教育工作延伸到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司法所应当每月对矫正对象思想动态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

5.社会教育。

社会教育是社区矫正机构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司法所应当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帮教活动,并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

社会教育的主要形式有:

(1)社区文化建设。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社区环境和文化氛围。鼓励社区矫正人员积极参加活动,激励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的积极性,矫正其不良思想和行为恶习,使其得以顺利融入社会。具体方法如建立图书室、活动室、宣传栏、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美化社区环境等。

(2)教育基地建设。社区矫正机关应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教育、技术教育等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3)社团教育活动。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会教育活动或公益事业,在活动过程中接受思想教育;组织先进人物报告会、形势政策报告会,或邀请解矫回归社会后有突出表现的人员做现身说法的演讲报告等形式,开展思想教育。

(4)志愿者教育。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思想教育主要还是通过社会志愿者“一对一”或 “多对一”的结对帮助、教育来实现的。司法所在建立健全帮教组织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志愿者履行帮教协议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加强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等,提高社会帮教质量和实效。

(5)亲情教育。主要是指社区矫正人员的家人及亲属日常工作、生活、学习过程中,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它具有直接性、具体性、针对性、准确性和亲和力等特点。亲情教育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感召力是其他教育形式所不能相比的,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教育方式。

(6)法律援助。借助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的法律专业力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进行法律教育。

6.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如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且本人有接受教育愿望的,社区矫正部门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

7.思想文化教育教员可以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可以是社区矫正志愿者,或者是聘请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8.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确保学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