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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8.2.1 一、入矫教育
一、入矫教育

入矫教育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到司法所报到,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纳入社区矫正执行程序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教育活动。入矫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权利教育、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教育以及认罪悔罪教育等。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书以及与新入矫的社区矫正人员谈话,对新入矫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有利于新入矫的社区矫正人员消除顾虑,稳定心理,了解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尽快适应社区矫正这种开放式的刑罚执行方式;同时,也有利于矫正工作者了解了社区矫正人员犯罪的基本情况,为下一步的教育矫正奠定基础,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安全和有效开展。

(一)享有权利的教育

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二)履行义务的教育

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学习,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定期向司法所和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服从监督管理。

(三)特别规定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2)确因治疗需要,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事先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3)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四)认罪悔罪的教育

通过认罪悔罪的教育,使社区矫正人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认清犯罪给国家、社会、人民群众所带来的危害,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悔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区矫正人员只有知罪悔罪,才能在矫正过程中端正态度,联系思想实际,进行自我解剖,深挖犯罪根源,从而增强罪责感、悔罪感,增强认罪悔罪意识,知罪悔罪,以实际行动,彻底与犯罪决裂,重新做人。

(五)入矫教育的方式

入矫教育可以采用集体教育方式,也可以采用个别谈话教育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