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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8.1.3 三、教育矫正的工作原则
三、教育矫正的工作原则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觉参加教育学习,有劳动能力的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增强法制观念,培养责任意识和自新意识。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不是惩罚,而是为了培养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习惯、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其社会责任感,纠正其不良习性,帮助其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达到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走向新生的目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要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各类教育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因人施教原则

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工作,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等个体情况,因人施矫、区别对待、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是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方法。

1.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的过程中,要从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出发,注重矫正人员的个别差异,根据个体的不同特点,制订和落实相应的教育矫正方案和措施,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矫正工作。

2.根据不同犯罪类型社区矫正人员的特点,运用各种教育手段,开展深挖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转变犯罪思想、矫正行为恶习的思想教育活动。

3.对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教育工作,矫正小组应当派女性担任教员。

(二)以理服人原则

以理服人原则,是指在教育矫正过程中,教育工作者对社区矫正人员摆事实、讲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在解决社区矫正人员思想问题的同时,不以势压人、不以力服人,而要善于疏通、引导和说服。应当允许社区矫正人员提问、辩解,把教育过程变成轻松的交流过程。

(三)循序渐进原则

1.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必须坚持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到繁,使教育进程适应矫正对象的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

2.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有系统地进行,逐步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

(四)综合教育原则

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教育矫正工作要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公益劳动相结合,个别教育与集体教育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心理矫正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常规教育与辅助手段相结合,正面灌输与感化手段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