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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7.1.2 二、矫正方案制订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矫正方案制订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因人制宜原则

矫正方案是针对具体的矫正人员应当如何具体开展工作而制订的矫正方案。不同的矫正人员,其犯罪类别、犯罪动机、犯罪原因、成长环境、思想精神状况、文化水平等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若要制订矫正方案并期待其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前提就是要清楚地知道矫正人员自身的个性。否则,便难以达到理想目标。

(二)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

教育改造,以人为本是我国通行的行刑理念。社区矫正并不是单纯地对罪犯的控制与惩罚,而是在社会公共系统与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针对罪行较轻、危险性较低的罪犯采取的一种非监禁处遇措施,其主要是以教育引导为主,以便取得矫正人员的最大配合,争取让他们早日改掉恶习,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当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三)集体研究、专人负责原则

矫正方案的制订应当集思广益,发挥集体的智慧,以求制订得更为全面、完善,从而有利于矫正人员的矫正。具体制订工作要落到实处,需要专人负责。

(四)专群结合原则

矫正方案的制订是专门矫正机构的工作,但是,在制订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社区、公众、志愿者、专家等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听取他们的意见,接受他们的监督。反对脱离群众、脱离实践的做法。

(五)注重实效原则

要始终明确矫正方案制订的最终目的是能够有效地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正,使其改掉恶习,不再危害社会。因此,在矫正方案的制订工作中,要反对形式主义和应付主义的做法。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并对原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