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区矫正实务
1.6.2.2 二、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的具体工作
二、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的具体工作

(一)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

1.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类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应当事前向其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符时,以长期居住地为准,下同)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确保交付执行。

2.人民法院在宣判时,应当要求罪犯当庭写出 “社区矫正保证书”(未成年的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写),并向其宣读 “社区矫正告知书”,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交付之日起10日内,持 “社区矫正告知书”“刑事判决书”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到户籍所在地乡镇 (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3.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被送达单位接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4.公安看守所对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人员出所前,应当事先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当地公安机关应给予配合,确保交付执行。

5.公安看守所在矫正人员出所时,应当要求其写出 “社区矫正保证书”(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写),并向其宣告 “社区矫正告知书”,令其在出所之日所之日起10日内,持 “社区矫正告知书”“假释证明书”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6.公安看守所应当在裁定假释、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等矫正人员出所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材料送达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公安局,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被送达单位收到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7.监狱对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人员在出监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人员在刑满释放前,应当事先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公安机关应当给予配合,确保交付执行。

监狱应当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出监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报告和改造质量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8.监狱在矫正人员出监时,应当要求其写出 “社区矫正保证书”(未成年的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写),并向其宣读 “社区矫正告知书”,令其自出监之日起10日内,持 “社区矫正告知书”“假释证明书”或者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9.监狱应当在裁定假释、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等矫正人员出监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材料送达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的 (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公安局,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被送达单位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出具回执。

10.《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11.人民法院、公安看守所、监狱没有履行传递相关法律文书职责,造成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2.县 (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人民法院、公安看守监狱传递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回执寄回相关单位。

(二)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1.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接收管制、缓刑、假释类的社区矫正人员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对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有关通知后,做好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的准备工作,并将有关事项告知拟负责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落实办公和教育场所、配置相应设施,具体负责和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登记接收工作。主要包括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登记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入矫教育、心理测试或再犯罪风险评估、告知指定司法所及相关规定等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以及登记接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将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复印件 (或电子版)送达社区矫正人员执行地的司法所。

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时到司法所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核查该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了解其家庭及其亲属的基本情况,并告知其家庭成员或亲属在该社区矫正人员回居住地时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并督促其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同时,落实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

3.及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司法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社区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并及时将社区矫正人员的相关情况通知其居住地的村 (居、社区)委会,并要求予以工作上的支持和协助配合。

4.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乡镇 (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各项教育改造措施,及时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联系沟通,相互交流情况。同时,会同公安、村 (居、社区)等基层组织建立该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落实社区矫正志愿者以及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5.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

在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确定矫正小组的组成人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要在矫正宣告程序前确定矫正小组成员。《实施办法》第八条明确要求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司法所指导矫正小组开展工作,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有关部门、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有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矫正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

实行专群结合,坚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既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特色,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以矫正小组为依托,立足社区、依靠社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模式。

6.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为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司法所及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教育和帮助;(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报告、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学习、生活、思想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根据司法所需要,协助完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其他社区矫正工作。

7.要与矫正小组成员沟通联系。

要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沟通联系,指导、督促他们按照矫正责任书的内容,协助司法所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帮助措施。发现矫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三)社区矫正宣告程序

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是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重要程序,社区矫正宣告是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的重要措施,对于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强化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明确司法所、社区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承担责任等而言,都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1.参加社区矫正宣告仪式的人员。

组织宣告前,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矫正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保证人、所居住社区的村 (居)委会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就读学校代表、社区志愿者、矫正小组人员、派出所负责人按时到场;组织宣告时,应考虑选择合适的场所,悬挂司法所标识,环境布置要庄重严肃,其目的在于营造严肃气氛,体现社区矫正的刑事制裁性。

2.宣读 “社区矫正宣告书”。

司法所所长向社区矫正人员宣读 “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字。

3.发放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社区矫正规定,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并发放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首次见面谈话教育,应做好记录,存入该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

4.社区矫正人员表态。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进行发言,向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规定的公益劳动,接受志愿者的帮教和监护人的督促,履行好社区矫正义务。

5.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训诫教育。

公安派出所民警要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训诫教育。

6.签订 “社区矫正责任书”及 “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 “社区矫正责任书”,与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并提出履行协议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