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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6.2.1 一、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的概念及具体规定
一、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的概念及具体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是指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之后的法定时间内,社区矫正人员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体系的一系列活动。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的基本内容

1.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的接收。

2.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包括对象的确认、登记、填写相关表格、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等具体工作内容。

3.告知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4.开展初次见面谈话教育。

5.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社区矫正档案。

(二)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的具体程序

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个重要环节,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接收工作,密切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立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管辖原则,并规定了严格的交付、接收程序:

1.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对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有关通知后,做好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的准备工作,并将有关事项告知拟负责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

2.区分社区矫正人员的种类,规定了相应的交付、接收方式。(1)管制、缓刑、假释3类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在10日内自行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2)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居住地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监狱 (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所现场办理罪犯和法律文书交接手续,办理登记等事项后,由司法所将罪犯带回并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3.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接收工作涉及的法律文书和送达期限。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将适用社区矫正涉及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决定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后,要认真核对并登记,将回执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决定机关;发现文书缺项的,要及时通知决定机关补齐。

4.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并指定具体的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对照已收到的法律文书核实其身份,并填写接收登记有关法律文书。对没有收到相关法律文书而社区矫正人员已经前来报到的,应先进行登记,同时与决定机关联系约送法律文书。办理完接收登记手续后,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在3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通知司法所。司法所按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要求,对该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组织查找,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原裁判人民法院,抄送人民检察院,对被裁定假释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还要增加抄报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

5.建立矫正的宣告程序。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通过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交付、接收和宣告程序,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在工作中,各地要注重通过网络实现公、检、法、司等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接收各环节的工作效率,通过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交付、接收和宣告程序,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