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区矫正实务
1.6.1.5 五、法律监督及法律责任
五、法律监督及法律责任

(一)法律监督

1.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确保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委托机关送达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时,应当同时抄送本地同级检察机关。

3.检察机关对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和负责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委托机关、负责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4.检察机关发现审前社会调查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严重失实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二)法律责任

1.调查工作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规,相关人员涉及违规违纪的,应给予处分;涉及违法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2.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