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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6.1.2 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
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

审前调查的重点应当围绕影响行为人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展开,可采取个别约谈、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座谈等方式,向与刑事被告人、罪犯有关的村 (居)委会、工作单位、学校、邻居、家庭和社区民警等了解情况,然后通过对信息资料的分析来判断其人身危险性和接受教育改造的可能性,提出对被告人、罪犯是否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有助于提高刑罚适用的科学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调查

1.个人情况调查。

包括姓名、性别、犯罪年龄、出生地、民族、籍贯、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捕前职业、案由、逮捕时间、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社会交往及主要社会关系、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居住状况、婚姻状况、工作现状、兴趣嗜好、品行、习惯等。这些情况往往会对行为人的性格形成和行为习惯有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到行为人在特定的环境中是否会做出犯罪的选择,以及再犯可能性的大小。

2.家庭状况调查。

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家庭主要成员的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业、婚姻、日常行为表现,家庭成员及与调查对象相处的融洽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关系,家庭成员中有无不良嗜好或违法犯罪记录,家庭是否发生重大变故及其影响,未成年犯父母的责任意识和监护能力等,以反映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3.成长经历调查。

包括家庭的教育方式、交友情况、一贯表现、有无不良嗜好等;在学校就读表现、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包括工作或学习表现、业余生活、邻里关系、社会交往、违纪违法、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和反映等情况。以反映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或确定其是否有再犯罪的可能。

4.犯罪情况调查。

包括犯罪原因、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的动机和手段、犯罪经过、犯罪后果、主观恶性、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主要是为了预测其人身危险性或再犯可能性,以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

5.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态度的调查。

主要是调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态度,是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如果同意,是否可配合社区矫正机关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同时,调查其悔罪表现,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悔罪态度,附加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等。

(二)社区环境调查

社区环境对社区矫正工作非常重要,因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社区的参与性,所以社区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

1.社会反响。

被告人是否有向被害人道歉的意向,被告人是否积极赔偿、消除危害;受害人的意见、被害人或其亲属的态度、社会公众态度;调查对象适用社区矫正后可能对所居住村 (居、社区)的影响等情况;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等。

2.监管条件。

包括家庭成员态度、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是否愿意签订监护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经济生活状况和环境、村 (居、社区)基层组织意见等情况,相关社区、学校、单位、公安 (边防)派出所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的态度,包括是否具备监管条件等。

3.其他情况。

(1)拟禁止的事项的调查。包括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 “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一项或者几项禁止内容。

(2)包括社区建设、社区治安状况、社区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态度以及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态度等。

(3)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在监狱、看守所的情况。

(三)身心特征调查

拟适用社会矫正人员的个性特点,包括生理状况、心理特征、性格类型、爱好特长等情况,包括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以及妄想、偏执等心理异常甚至是疾病。当行为人具有这些特征时,首先要做好医疗,能否适用社区矫正需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