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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6.1.1 一、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的概述
一、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的概述

由于社区矫正属于比较轻缓的刑罚执行方式,罪犯不是被关押在监狱而是在社会上服刑,因此在适用社区矫正时,首先要考虑的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判断其会不会再次危害社区安全和社会秩序,其次才是矫正效果。而人身危险性单从犯罪事实上是很难得到全面反映的,这就有赖于建立科学的调查制度,综合考虑犯罪人的各种情况,力求社区矫正的决定符合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能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制度的运行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法院直接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时,通过审前调查对法院判决进行程序涉问;二是由监狱建议、法院裁定假释时,通过审前调查为法院提供是否假释的部分依据;三是由监狱自主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通过审前调查对监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提供实际运作依据 (法院在判决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同第一类)。”[2]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指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对刑事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然后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向委托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建议的活动。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拟裁定假释的被告人或罪犯。

2.具有本地户籍。

3.将在本地执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调查,全面分析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评判能够建立在和犯罪人有关的、体现其再犯可能性的所有因素的综合评价上,以降低社区矫正的适用风险,为预防犯罪和矫正罪犯提供科学依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