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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6.1 第一节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
第一节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

《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决缓刑时,应当将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为适用条件;对犯罪分子裁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试行以来,在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中新开展的一项工作。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指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对刑事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或罪犯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社会背景、群众及受害人反映等情况进行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向委托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建议和意见的活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办法中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 (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这一规定统筹考虑了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会对社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有利于社区矫正的依法规范实施,是否有利于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等方面。

在社区矫正试行工作中,部分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在判决、裁定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不仅进一步强化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还使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向前延伸,加强了矫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衔接,促使社区矫正人员更加自觉主动地服从监督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的调查评估,能有效地对社区矫正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提高风险预见性,真正严把了社区矫正的 “入口关”。同时,通过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有利于确定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同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从源头上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