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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5.6.2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

两高两院颁布的 《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符合实际、取得实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一)依法规范的原则[1]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为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事关国家法制的统一。强调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就是要求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开展试点工作,不能超越或违背现行法律,这是试点工作的前提基础。所谓 “依法规范”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严格按现行法律规定确定矫正对象的范围,即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权5种罪犯;二是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5种人的适用程序;三是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执行社区矫正,对矫正对象实施管理、教育和监督考察;四是严格按现行法律规定确定公、检、法、司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五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出符合试点工作实际需求的部门衔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规程及其他各方面的规章制度。社区矫正组织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要求,按两高两院 《通知》精神,依法规范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改革创新原则

社区矫正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是对传统的行刑制度的改革创新,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成功经验可供参考和借鉴,需要我们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在坚持社会主义的法制思想、法制原则、法制理论的前提下,对符合国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符合国情和立法精神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建立起一整套严密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在机构设置、队伍管理、业务开展和设施装备等方面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总结经验,促进法律的逐步完善。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 “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的原则。改革创新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体现,以人为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出发点,社会参与是社区矫正的突出特点,维护稳定是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这4个原则相互关联,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三)以人为本原则

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从罪犯自身的角度看,将罪行轻、主观恶性程度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过失犯、职务犯罪等罪犯放到社区中去改造,一方面,不仅可以减少狱内互相影响,避免 “监狱人格”的出现,有助于矫正人员形成 “社会人格”,使他们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顺利地融入社会,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另一方面,罪犯在社会上服刑,改造环境更加宽松,有利于维护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减少了因被关押而产生的来自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影响,有利于发挥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体现出对罪犯的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符合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此外,社区矫正组织可以针对每一名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社会关系,根据其犯罪类型、心理特征等具体情况,制订矫正个案,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帮教,不仅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也是以人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四)社会参与原则

矫正人员不必脱离原生活环境,在居住地 (即社会上)服刑,接受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依托社会对其进行帮教。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相比,在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方面具有很大优势。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之路。要通过积极的舆论宣传,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整合并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各方优势,对矫正人员开展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和水平。

(五)维护稳定原则

将非监禁刑罪犯交给专门的社区矫正力量监控,可以防止和减少监禁刑执行中的弊端,有助于矫正人员顺利地融入社会,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实现刑罚惩罚和教育矫正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最终目的。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是对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体现了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有利于建立起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进而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

(六)协调配合的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政策性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密切协作,仅靠一两个单位和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强矫正组织内部各单位的协调,还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力量及社会资源的作用,形成以专门机关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其整体合力,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提高教育矫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