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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5.5.1 一、社区矫正人员
一、社区矫正人员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概念

社区矫正人员,即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指被依法判决、裁定或决定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在社区范围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监督管理,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强制性地对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进行矫正并帮助、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

其主要含义是:首先,是特定刑种或在特定行刑方式下的罪犯;其次,是在社区进行矫正的罪犯;第三,矫正的实施者具有特殊性;第四,矫正的目的是帮助、促进其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人员的特点

从目前中国社区矫正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人员的主要特点是:

1.法纪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个人贪欲膨胀。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特点主要表现为法纪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个人贪欲膨胀。首先,从本质上看,社区矫正人员都是在漠视法纪的心态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在漠视法纪心态的程度上分为明知法律禁止却有意识违背而主动攻击社会、明知法律禁止并不愿违法但是行为却危害了社会和文化素质低且法律知识匮乏而实施违法行为这3种情形;其次,社区矫正人员道德水平普遍较为低下,荣辱颠倒、是非混淆,最终从实施 “缺德”行为的量变到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最后,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行为归根结底是犯罪人形形色色的物欲、权欲、淫欲等贪欲恶性膨胀的结果。

2.罪行较轻或犯罪较为严重且刑罚处罚大部分已经执行。社区矫正人员一般都是犯罪较轻的罪犯。由于他们的罪行较轻,所判处的刑罚也较轻,因此,他们能够在没有严密管束措施的状态中服刑。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原来所犯罪行和被判刑罚都严重,但是,在实行社区矫正的时候,他们的大部分刑罚已经得到执行。

3.社会危害性不大。社区矫正人员是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一类罪犯。无论是处于管制、缓刑等期间,还是处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会服刑人员,能够适用社区服刑的相应刑罚或行刑方式,正是基于其人身危险性较小或降低至不再危害社会的前提,在社区实现有效、经济地矫正此类服刑人员。

(三)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地位

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在社区矫正期间,依照我国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状况。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社区矫正人员是公民,应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2.社区矫正人员是特殊公民。其权利具有不完整性,履行的义务具有特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