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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5.4.5 五、社区矫正人员原单位
五、社区矫正人员原单位

这里所谈的 “原单位”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或者犯罪原单位。大部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监狱后,在生活上大都有很大的经济困难,就业更是面临很大问题。社区中的用人单位或者犯罪的原单位能否接纳这些社区矫正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效果理想与否的重要条件。当然,用人单位或者罪犯的原单位在接纳社区矫正人员时,不得违反其他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如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原来就是国家公务员的还应予以开除。同时,用人单位或罪犯的原单位也享有 《劳动法》赋予其应有的权利。但是,为了罪犯的积极有效的改造,用人单位或者罪犯原单位应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社区矫正工作,其理应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有力力量之一。

社区志愿者等组成一个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小区范围的民间纠纷调处工作。这类调解组织的主体、活动范围、调解内容都与本社区相关,更直接、现实地面对本社区的矛盾纠纷。因此,实践中一般属于前置程序,即由民间组织先行处理社区内发生的各类矛盾,再由街道 (乡、镇)司法所的调解委员会协助后者进行第二层处理。

与司法所的调解委员会相比,我们需要优先发展社区居民调解组织,因为后者的调解毕竟是民间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方式更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更具有亲和力和感召力,有利于塑造良好的社区人际关系,提高社区居民的道德水平和凝聚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在社区矫正中出现的矛盾也需要进行调解。社区矫正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风险,属于社区中的重点管理对象。正确处理他们的矛盾纠纷也属于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忽视他们的利益,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此外,他们中的一些人由于生活中的困难,会做出一些不服管理的过激行为。对此,如果能利用社区人民调解资源,合理化解纠纷,不但可以化解矛盾,同时也是使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消除与社会隔阂的重要方式。


[1]高莹.社区矫正工作手册.法律出版社,2011.21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