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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5.4.1 一、社区组织①
一、社区组织 [1]

(一)社区自治组织

社区自治组织,是指由一定区域的居民组成的社区自治组织。我国目前法定的社区自治组织仅有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根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担着管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要求等职责。

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以下几种因素:

1.依据我国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5种当前正在试行的社区矫正行刑方式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督,所在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一个专门对监狱外的罪犯进行监督与管理的机构,负责监管职能的公安机关因维护治安任务繁重,使得这一组织只能流于形式。

2.在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参与协助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由此明确了社区基层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3.社区基层组织自身的优势。作为社会正式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处于政府基层管理与市民生活的接合点,兼具群众自治和国家管理的性质,服务地域相对明确,因此与司法部门的合作顺理成章。从目前的情况看,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是本社区成员。矫正工作通过在街道 (乡、镇)设立一个工作点,配置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对社区范围内的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居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对本区(村)的情况都比较了解,交往也比较频繁,可以为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方便其监督和管理。实践中,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社区以后,由该街道 (乡、镇)社工与居 (村)委会签订一份帮教安置协议,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领取劳动手册或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二)社区中介组织

社区中介组织在中国通常以第三部门的形式存在,一般指非政府的、非营利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也将其称为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我国的第三部门是指近年来社会转型中兴起的一个除从事行政性服务的第一部门 (政府)和从事经营型服务的第二部门 (商务与企业)外的第三部门,它代表民间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诉求,关心人类福利,以公共福利和促进社会进步为宗旨。我国今年来出现的志愿者、义工队伍均属此列。

社区中介组织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与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中介组织推动和促进了社区社会福利,它是居民参与社区社会福利的组织者,实现互帮互助,促进社区文化的繁荣与人际关系的协调,从而为社区矫正奠定良好和谐的环境。

2.社区中介组织是政府与民众的中介,它直接代表民众的利益,与政府及其他部门合作,从而便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区矫正的方针、政策,反映民众意愿。

3.社区中介组织在开展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教育工作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和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及矫正人员的亲属一起构成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

4.社区中介组织是社区福利服务专业的推动者,它可以整合社区资源,提供广泛的就业机会,维护社区生存,促进社区发展。据此,社区中介组织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社区矫正开展多方面的社会帮教活动,监督、教育和改造社区矫正人员。

(三)社区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组织重在化解社区中的民事纠纷。街道 (乡、镇)层面的人民调查组只包括两类:一类是正式的调解组织——司法所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设有首席调解员,其职责是指导管理本街道 (乡、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排查调处婚姻家庭、邻里等民事纠纷,防止民事矛盾转化为刑事案件。另一类是非正式调解组织——社区居民自发形成的调解组织,这也属于居民自治性质的社区民间组织内容。社区居委会的职责之一是调解内部人员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扩大激化。一般是由社区居委会的一名专职人员如治安主任,加上居住区的楼长、居民组长、社区志愿者等组成一个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小区范围的民间纠纷调处工作。这类调解组织的主体、活动范围都与本社区相关,更直接、更现实地面对本社区的矛盾纠纷。因此,实践中一般属于前置程序,即由民间组织先行处理社区发生的各类矛盾,再由街道 (乡、镇)司法所的调解委员会协助后者进行第二层处理。

与司法所的调解委员会相比,我们需要优先发展社区居民调解组织,因为后者的调解毕竟是民间的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方式更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更具有亲和力,有利于塑造良好的社区人际关系,提高社区居民的道德水平和凝聚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制环境。在社区矫正中出现的矛盾也需要进行调解。社区矫正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风险,属于社区中的重点管理对象。正确处理他们的矛盾纠纷也属于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忽视他们的利益,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此外,他们中的一些人由于生活中的困难,会做出一些不服管理的过激行为。对此,如果能利用社区人民调解资源,合理化解纠纷,不但可以化解矛盾,同时也是使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消除与社会隔阂的重要方式。

(四)社区矫正专业组织

社区矫正专业组织也称社区矫正服务中心,是指在社区成立的以培养社区矫正专门人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社区组织。

在社区矫正试点期间,上海和北京两地分别出现了此类社区矫正专业组织,代表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化发展的方向。上海市在2004年1月20日成立了民办非企业、非营利性质的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并签订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新航社区总站根据合同的规定,组织社工参与和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感化、帮困解难、生活指导、心理咨询等工作,并接受市矫正办的指导、考核和评估。总站现有大专以上专业社会工作者400多人,在全市19个区县设立了工作站,工作网络遍布全市所有街道(乡、镇)。北京市于2005年1月20日在西城区新街口街道办事处成立了首家阳光社区服务中心,目前已在18个区县成立了阳光社区服务矫正中心。北京阳光社区服务中心的背景,一是基于对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本质认识,二是借鉴了加拿大等国的先进经验与成功做法,三是基于现实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目的是缓解司法所的人员紧张状况,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管理、矫正和帮助,广泛地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探索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发展规律和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