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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5.3.2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具体构成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具体构成

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也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包括专门执法机关工作和社会工作等。《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从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设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具体构成应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公职人员、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社会志愿者、矫正人员的家属或者监护人。

(一)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

1.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概念。

此处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是指狭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是专职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是在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具有法定身份的公职人员,是指依托执法权限或专业知识,在社区矫正中负责刑罚执行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这类人员担负具体的刑事执法职能,负责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手续,是在社区内针对矫正人员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等工作的领导者、管理者和参与者。

2.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基本素质。

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要求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及专业素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只有10年时间,目前还是在试行过程中,因此,只有提高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素质,才能做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素质,是指具有一定社区矫正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政治、知识、能力等素质。具体来说,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素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思想政治素质。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合理配置基层政法资源,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基础工程。因此,政治素质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应首先具备的素质。具体如下:

①必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③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④具有法制意识、社会主义民主意识及大局意识。

(2)文化知识素质。

这是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素质的基础。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是其他一切素质培养的基础,也是人的素质构建的基础。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应具备一般科学文化知识,达到公务员所要求的学历。同时,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这是作为一名执法者所必须具备的,包括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与社区矫正执法相关的刑事、民事法律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等,以及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

(3)身体心理素质。

这是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素质的保障。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这句话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只有具备健康的身体,才能保证执法任务的完成。此外,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还要求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指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具有的正确的认知能力、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良好的观察能力、敏锐的思维能力、坚强的意志力等。要沉着而不急躁,要坚强而不脆弱,要果断而不犹豫,要信心充足而不恐惧,要坚韧不拔而不半途而废。具备了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就有了做好本职工作的可靠保障。

(4)专业能力素质。

①掌握在社区中执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工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适用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管制等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人员。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于以上刑罚方法和相关刑事措施应当有比较清楚的把握。例如,对于缓刑和假释,应该能把握缓刑假释制度的发展、性质和特点,缓刑假释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适用缓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和原则,缓刑考验期和假释期的确定,缓刑判决和假释期的执行,缓刑假释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缓刑的减刑和缓刑假释的撤销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社区矫正的执法与监狱的执法相比,由于种类比较多,而且对于管理对象需要区别对待,因此比监狱的执法更具复杂性。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已开始把社区矫正工作者分为缓刑工作者和假释工作者,这种专业化分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我国刚刚开始扩大社区矫正,更为细致的分工尚不太可能实现,因此,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花大力气把握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条款,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确保正确执法。

②把握在社区中对服刑人员进行改造和矫正的特点和规律。

在社区中对服刑人员进行改造和矫治,这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一项全新的任务。服刑人员的犯罪有其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有宏观的原因又有微观的原因。是否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服刑人员在社区中重新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对服刑人员个体情况的具体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一定的对策和措施。因此,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把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和有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常识运用于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矫治上,像医生对待病人那样,首先发现服刑人员的 “症结”所在,然后对 “症”下药,使服刑人员的 “病情”得到好转。在社区中对服刑人员的改造与在监狱中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有所不同,在监狱,服刑人员处于与社会隔离的状态,因此,教育改造的效果并不能及时反映出来,而在社区,服刑人员处于一个开放的环境之中,因此,对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效果的好坏,往往能更为直接地反映出来。因此,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需要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强的工作能力。

③学会社会工作方法。

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更多了解社区的总体状况与基本特点,学会利用社区资源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掌握个案社会工作、群体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以及其他间接社会工作方法。社区矫正工作者既要扮演刑事执法的角色,又要扮演对服刑人员进行帮助和服务的角色。作为一名社会工作者,应该掌握社区建设的发展与现状,更多了解社区的文化建设、社区的人口特点、社区的资源配置、社区的环境状况、社区的管理体制等,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掌握社会工作的方法包括直接的社会工作方法和间接的社会工作方法。直接的社会工作方法的特点是社会工作者直接与社会工作对象接触,来获得社会工作服务的效果。主要包括个案社会工作、群体社会工作和社区社会工作。间接的社会工作方法是指社会工作者间接地对社会工作对象进行服务的方法。主要包括社会工作督导、社会工作研究、社会工作咨询、社会立法、社会政策、社会工作行政等方法,群众路线的社会工作方法,充分利用集体组织的力量开展社会工作,在社会成员中持续地开展互助活动,广泛地在社会成员中形成较为规范的、大规模的社会服务活动。通过解决与服刑人员相关的社会问题,使服刑人员能够更好地融入社区之中,成为社区中的守法公民。

④要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社区矫正虽然在国外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但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来说,仍然可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健全,有些条款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和完善。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部分中的要求,“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大局出发,在有利于保护社会同时又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敢于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为我国刑事法制的健全积累经验。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要坚持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运用现代科学理论的知识,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方法、新手段,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主要职责。

根据两高两院 《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的具体任务主要有3项,其中的首要任务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者来承担,即 “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教育、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矫正等相关具体工作。

(3)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具体的奖惩意见和建议。

(4)协助矫正机构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等具体工作。

(6)完成本级矫正机构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4.社区矫正工作者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根据各省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矫正工作者应遵守的工作纪律主要有:

(1)提高执法意识,忠于职守,服从安排,严格履行职责。

(2)形成合力,积极主动,加强与各地方各级组织的团结合作。

(3)秉公执法,严格依照制度和规定开展考核奖惩工作。

(4)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应和报告,不瞒报、不迟报。

(5)对矫正人员提出的问题和反映的情况及时解答和处理,不推诿、不懈怠。

(6)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找矫正人员谈话时必须保证两人以上。

(7)不得利用矫正人员及其家属谋私利或接受馈赠和宴请等。

5.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

(1)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可以联合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的各项事宜,包括制订具体的培训计划,设定培训内容,安排培训时间、地点以及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进而改进培训计划等工作。

(2)依据培训对象和培训目的的不同,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正式工作前,必须接受至少3个月的岗前培训,必须通过培训内容的测试,测试合格再经过至少6个月的工作实习,实习期满,通过对实际完成工作能力的测验,方可正式上岗。同时,应当根据需要确定培训的周期,进而形成制度,以满足社区矫正实践的需要。

(3)设置科学的培训课程。因培训对象不同,课程的设置也应有所不同,但由于同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因而一些基本的课程是固定的,可根据具体需要设置一下课程的类别:一般法律课程、矫正法规课程、矫正理论与实务课程、社会工作课程、管理学课程、人际关系课程、一般技能课程等。

(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1.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概念。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社区矫正的性质虽然是刑罚执行,但更重要的是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正。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惩罚、监督、管理都不是刑罚执行的终极目标,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是矫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人员存在的诸如社会态度、认知、行为、心理、社会交往、家庭、社会支持、社会联结、社会适应等具体问题,需要运用专业的工作理念和方法来解决,由此恢复他们的社会功能,激发其潜能,促进矫正人员的自我发展,从而使他们回归社会,成为社会的正常人员。

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基本素质。

(1)政治素质。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他们是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一支教育、管理、改造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力量,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代表的是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他们必须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坚决贯彻党的社区矫正的工作方针、政策,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2)身体素质。

身体素质是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该具有的身体素质的要求。强健的身体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条件,因为社区矫正工作随时会遇到各种紧急情况,必须快速投入应急行动之中。如果身体病弱无力,不仅难以胜任本职工作,而且可能因无力应付突发事件而危及自身,给自己或国家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身体素质包括力量素质、速度素质、耐力素质、柔韧素质和灵敏素质等。

(3)职业素质。

①热爱社区矫正工作,有爱心,具有奉献精神,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具有创新意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肩负着国家赋予的把在社区的服刑人员改造为守法公民的重任,要忠实于并完成如此重大的使命,就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使命感和责任感,乐于奉献,热心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解决就业问题和生活上的困难。只有忠诚和热爱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事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才能在社区矫正的工作岗位上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尽职尽责。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必须具备改革创新的能力以适应挑战和抓住机遇,应保持思维敏锐和活跃,富有果敢的胆识和决策,善于提出新观点,制订新方案、采取新措施,勇于开拓新局面。

②具备一定的社会个案工作知识和经验,包括洞察人的心理及情绪变化的能力;处理纠纷的能力;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并能运用到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的能力;熟悉所在辖区内各机构及组织的工作内容,并充分运用这些资源的能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要与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家庭情况和个人生活背景,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案工作,洞察服刑人员的心理情绪的变化,为更好地教育改造和管理提供依据。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依法办事,运用法律知识为服刑人员解答疑难问题。

③法学理论与实务、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与实务、社会行为学原理、管理学知识等的理解和运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担负的教育改造和管理服刑人员的工作,除直接与专业知识相关外,还涉及诸多相关知识。如对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中要运用管理学的知识,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过程要运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对服刑人员的行为矫正工作中要运用行为学的知识,在处置与服刑人员的相关法律事务工作中要运用法学的知识,等等。

④对服刑人员情况的保密责任,对服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责任。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具有他们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如自卑心理、焦虑等。他们虽然与在监狱的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有所区别,但是都具有 “这段服刑经历不愿让人知道”的心理,尤其是涉及与服刑人员个人有关的一些隐私。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在做个案工作时必然要了解到一些与服刑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对于这方面要尊重服刑人员的意愿,严守保密责任,不能随意泄露服刑人员的个人隐私。在服刑人员离开社区走向社会的衔接工作中,要尽力为他们的就业和出路问题想办法,帮助他们回归社会,使他们在社会上有一席之地,不再重新犯罪。

3.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具体任务。

两高两院 《通知》中的规定,社区矫正的具体任务中有两项应该主要由社区社会工作者来承担,这两项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再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订矫正计划、方案,具体实施矫正措施。主要包括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等。

(2)提供帮助、服务。包括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3)教育、培训。包括对矫正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培训和指导社区矫正其他工作人员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4.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培训。

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在程序和形式上,可参照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具体而言,要建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制度,要坚持系统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业务培训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定期对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政策理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对于此类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有学者指出,应注意下列问题:[1]

(1)通过任务分析证实对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成员进行培训的必要性。

(2)进行培训工作的人员本身必须是合格的人员,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对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成员进行正确有效的培训。

(3)应当用书面形式规定必要的培训内容和恰当的培训方式。

(4)培训的内容应当是新颖的、先进的。

(5)应当书面规定熟练掌握培训内容的具体措施。

(6)那些不满足于仅仅从培训课程中学习的人员,应当有机会得到额外的培训。

(7)在培训过程中应当对培训活动进行密切的监督,以便准确了解他们在培训中的进步情况。

(三)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

1.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概念和特点。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是指在社区矫正中自愿或者由专业工作人员邀请,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定服务的社会人员。

一般来说,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具有下列特点:

(1)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都是兼职人员。他们仅仅在自己工作之余或者在退休之后,利用一定时间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2)他们不领取薪水。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他们的工作情况,发放一定的工作补贴。

(3)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有的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人员,比如来自高校的专家或者心理咨询机构的心理专家。还有的是不具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专业技能的人员,比如社区内的离退休人员,这时,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一般要先对他们进行简单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4)志愿人员的流动性较大。他们是否继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完全取决于自己,而不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制约,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强制性管理。

2.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作用。

(1)补充专业矫正人员。

从2003年至今,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但稳定、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还尚未建立,大部分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司法所和监狱、劳教所抽调的人员组成,我国的矫正社工制度正处于刚刚起步和探索阶段。因此,利用志愿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可以缓解甚至解决矫正领域中人力资源普遍匮乏的局面。

(2)增强个别化服务的能力,为矫正人员提供一些特别的帮助。

每个志愿者都有自己的职业、特长、知识领域、生活经历和人生经验,可以满足矫正人员独特的需要。

(3)容易获得矫正人员的信任,实施结对帮教。

社会志愿者大多与矫正人员具有共同的地域联系,而且由于志愿者只在某一段时间切入矫正人员的生活,往往更容易获得矫正人员的信任,激发其倾诉欲望,有利于解决其不愿公开的情感和心理问题。

(4)有助于公众认识矫正工作。

(5)志愿者与矫正工作,是公众了解矫正工作的最好途径之一。

3.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根据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根据各地区矫正工作经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几项条件:到达一定年龄 (不一定非要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也可以);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在是非面前要立场坚定,对矫正对象的负面态度和行为敢于持否定的态度;能够发展与被矫正人员之间的高质量的人际关系,并且有热情、真诚和灵活的品质;能在具体工作中有模范行为;能够对矫正对象的积极正面行为给予支持和鼓励;能够根据工作需要有效协调并获得社会资源的支持;具有法学或者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学、改造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思想教育方法;身体健康。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主要是以下人员或来自以下领域:在职或离退休的政法系统干部、公务员、工会、共青团、妇女干部、教师;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学、改造学等教育研究人员或者高校学生;社区管理干部、企业领导干部、私营企业业主;其他热心于社区矫正事业的人员。

4.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工作范围。

(1)参与制订矫正人员的矫正方案。

(2)为矫正人员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

(3)与矫正人员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人员。

(4)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

5.组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的方法和途径。

(1)各地区要举办集中或定期的志愿者招聘活动。

集中招聘可通过共青团组织、工会、妇联、学校和行业协会组织大型集中招聘会,广泛招募有意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定期招聘可由市、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确定每月的某日或某几日为招聘报名日,由报名者直接到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2)等级制度。

一般由市、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登记事项,将报名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统一造册登记,并分门别类予以登记,要注明志愿者的各类具体情况,主要是职业身份、专业特长、可参加志愿者活动的时间、倾向工作地点等重要信息,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人才库。

(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可以成立市、区县级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站,对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组织志愿活动等工作。市 (区县)司法局、团委、志愿者协会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共同组织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累计服务时间、连续从事志愿者服务时间、服务效果、在志愿者活动中的突出个案等。司法局可于每年年底对社区矫正志愿者进行评比、表彰等。

6.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在职业道德方面,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本着 “治病救人”的心态关心、爱护、帮助矫正人员,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实际困难,教给他们为人之道,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帮助他们重新树立健康的、积极的人生目标和理想,以改造他们的罪犯人格,使他们成为有信心重归社会的守法公民。

在工作纪律方面,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帮助监督矫正人员时,要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监督矫正人员的行为;接受矫正机构安排的工作任务后,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安排进行,准时到岗,事前做必要的准备,事中遇到问题积极汇报请示,事后积极汇报工作成果。


[1]郭建安,郑霞泽.社仪矫正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