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区矫正实务
1.5.3.1 一、试点期间各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模式
一、试点期间各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模式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2009年全面试行,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建立了不同模式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北京模式

试点期间,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北京市司法局协调从市监狱局、市劳教局抽调379名监狱劳教警察派驻各县区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采取专群结合、专兼结合的 “3+N”社区矫正工作模式。“3”,即在司法所建立司法助理员、抽调监狱劳教干警、社会工作者 (协管员)3支专业专职力量。在319个司法所中明确一名司法助理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从监狱局、劳教局抽调一批干警派驻司法所工作,一所至少一名;招聘848名社工,一所平均2—3名。“N”,即若干名由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和社区矫正人员家属等志愿者组成的群众兼职力量。为进一步加强市矫正帮教办的力量,从监狱、劳教两局先后抽调一名副局级领导和一名正处职领导担任市矫正办常务副主任。为了加强矫正干警的管理,在全市18个区县均设领队一名,同时兼任干警党支部书记。2003年以来,通过对矫正干警轮岗交流、对各支力量加强培训等措施,“3+N”模式不断优化,实现了专业专职力量和群众兼职力量的有效结合、优势互补,为做细做实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人员保证。同时,为弥补司法所人员在社区矫正管理上的不足,北京在区县级层面建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005年2月21日,北京首家民间社区矫正机构——北京市东城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正式挂牌,该中心同时也作为政府再就业工程项目。目前,全市区县服务中心已达18个。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北京市司法局还建立健全了相关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推动队伍建设规范化;加强队伍专业技能培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和技能,提升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加强组织管理,严明了工作纪律;做好保障工作,切实解决了干警的后顾之忧。

(二)天津模式

试点期间,天津市设立市、区、街道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2008年8月18日,天津成立社区矫正专职机构——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属天津市司法局管辖。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人员由原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教职员工整体转制而来,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较丰富的法学教育经验。他们接受了两个星期的专业培训,然后走进社区基层,担任社区内罪犯的矫正工作。他们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作配合,开展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

试点期间,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另一部分是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其中,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在社区矫正中负责刑罚执行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管辖民警、政府选聘的专职工作者和市社区矫正中心下派人员组成。司法所作为牵头组织,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与监督,并负责整体的协调统一。公安派出所干警作为执法主体,通过行使刑罚执行权与司法所进行紧密配合。而政府选聘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则主要有3个来源:(1)聘请任职期限届满的街道综治副主任或离退休干警担任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专职干部。(2)从社会 “40、50”人员中选拔优秀人员从事街道社区矫正工作。(3)由区教育部门选派有经验的教育工作者到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辅助矫正工作,每街配备一名。社区矫正辅助人员是指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在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组织、领导或指导下,根据工作职能的划分,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某些方面的工作。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任务主要是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履行其帮助职能,即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存在的生活困难和就业问题、心理与行为问题、家庭与人际关系问题等。同时,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担负部分履行改造职能的工作,对服刑人员开展某些方面的改造活动。

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分为两大类:(1)准专业人员:是指接受过一定的正规训练、领取薪水、承担义务和责任并在一定时间内开展矫正工作的人员。准专业人员是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志愿人员:是指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定服务的社区居民。

(三)上海模式

试点期间,上海市就提出 “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工作思路。探索建立了 “三支队伍”,凸显政府与社会资源整合优势。

一是建立以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刑罚执行队伍,承担刑罚执行职责。上海以 “准矫正官”为标准,自上而下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较为过硬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队伍。区县司法局、街道乡镇司法所制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上海市的每个区、县司法局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一般是2人,每个街镇 (乡镇)司法所都有一名专职干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主要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与公安、检察、法院及监狱机关等部门的协调、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等工作。

二是建立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专业化帮教队伍,用帮教服务促进刑罚执行。2004年1月,上海成立了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充分运用社会管理理念,将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帮教工作以 “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给专业社团——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组建起一支近500人的专业化社工队伍。其中57%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9.4%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62%具有社工师资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特征之一。政府出资向社工组织机构购买服务,按照与社区矫正人员1∶50的比例配备社工,派到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包括社工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刑罚执行工作,使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在行刑理念、内涵等方面都与监禁刑刑罚执行有了显著的区别。它有利于政府专门机关转变职能,集中主要精力从法律、政策、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把握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同时凝聚各种力量,提高社会参与度,进而提高矫正效果。

三是建立以社会帮教志愿者为主体的志愿服务队伍,为社工专业化帮教提供资源支持。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吸纳企业、个人等会员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逐步构建了遍及18个区县的志愿者组织网络,建立起一支包括心理学、法学、医学、教育学等多种专业人才及社会热心人士在内的近万人的志愿者队伍,并吸纳了400余家企业作为团体会员。目前,上海为每一位社区矫正人员成立一个由社工和志愿者参加的帮教小组,形成了立体帮教网络。上海在发挥好社工作用的同时,明确要求每名社工要至少发展5名以上志愿者,人数众多的志愿者参与帮教后,具有很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大地弥补了专业力量的不足。这些志愿者有的善于做思想疏导工作,有的提供专业心理咨询服务,有的利用各种资源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遇到的特殊困难,有的发挥熟悉社区和矫正人员情况的优势,帮教更有针对性。

(四)江苏模式

江苏省是全国社区矫正工作首批试点省份。试点期间,江苏省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2006年9月,经省编办批复同意,设立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全省13个市司法局目前均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处, 85个县 (市、区)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者分为专业队伍、社会工作者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3支。江苏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人员和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两个层面的人员构成。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管理指导部门的工作人员,全部为国家公务员。社区矫正专业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所长、司法干事、工作人员和公安社会民警构成,包括公务员和非公务员两部分。社会工作者队伍是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招聘的、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工作者,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这些专职工作者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称谓,可以统称为 “司法社工”。社会志愿者队伍主要由下列人员构成:在职或离退休的政法系统干部、公务员、工会、妇女干部、教师,正在或曾经从事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学、改造学等教育 (研究)工作的人员,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学、改造学等专业的高年级学生,社区管理干部、企业领导干部、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热心于社区矫正事业的人员。

此外,江苏省还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参与度,2005年起,江苏省司法厅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志愿者招募活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至2011年年底,全省招聘了2100名专职工作者,与社区矫正人员平均配比全省已达1∶23,这支队伍主要来源于大学毕业生,“40、50人员”,企业下岗人员,退休后的村支书、村 (居)委会主任,他们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帮扶、心理矫正等工作;同时招募了5万多名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与社区矫正人员配比已超过1∶1。社会志愿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五)浙江模式

浙江依托 “枫桥经验”发源地的优势,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浙江建立起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其中,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四级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社会志愿者是指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 (居)社区干部等。

在开展社区矫正实践中,浙江省探索了建设社会志愿者队伍的新途径,发挥了基层组织特别是村 (居、社区)干部、群众作用,落实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帮助教育,并形成了 “5+1”的监督管理模式,即每名社区矫正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乡镇 (街道)驻 (联)村干部、社区民警、村居 (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家属5个方面进行结对监管帮教。同时,发挥大专院校的资源优势,提高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质量;建立健全社会志愿者聘用管理、培训教育工作机制。通过专项资金扶持方式,鼓励试点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试点工作中,浙江着重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辅助人员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三支队伍”的建设。

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建立了一支由司法行政部门执法工作者,一定比例的具有必要的教育背景、良好的专业素质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共同担当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较好地满足了当前工作需要,也为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2012年两院两部联合颁布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明确了今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