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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5.2.4 四、国外社区矫正机构的共性特点对我国的启示
四、国外社区矫正机构的共性特点对我国的启示

尽管国外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模式有所不同,但是也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社区矫正机构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而不是兼职的管理机构

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服刑人员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活动的总称。各国社区矫正的对象一般都是针对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经司法部门或假释部门裁定的刑事犯罪分子。社区矫正是各国对刑罚方法和刑罚措施执行的活动。为此而设立的社区矫正机构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这些机构一般都由各国的法律赋予其刑罚执行的强制力,同时,鉴于这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因此,一些国家注意在社区矫正机构中进行更为细化的分类,如分设负责缓刑的机构和负责假释的机构。正因为有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机构,才有能力、富有成效地对大于或等同于在押犯人数的社区服刑犯的管理,才有可能设计出种类如此繁多的社区矫正的形式,包括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日报告中心、罚款、赔偿和社区服务等。社区矫正的管理和运作充分体现出了对专业化的重视。

反观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机构由公安派出所转变为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所,仍然把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兼职的而不是专职的工作,无论是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由公安派出所承担非监禁刑的执行机构,还是根据两高两院 《通知》主要是由司法所来承担社区矫正的工作,都不符合目前世界各国建立的专业化管理机构的发展趋势。况且司法所还承担着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普法教育以及社区的社会工作等,尽管司法所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这些机构不能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社区矫正是刑事执法活动,怎能由没有执法权的司法所担任矫正机构的工作主体呢? 目前我国的管理形式比较单一,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比例还比较低,但是,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和发展,这样的机构设置不利于提高社区矫正的专业化水平和适应社区服刑人群逐渐增长的形势。因此,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我国必须尽快建立专门的而不是兼职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

(二)注意社区矫正机构与监禁矫正机构有机结合

多数发达国家在设置社区矫正的上层管理机构时,注意将社区矫正的管理与监狱的管理有机结合。这些国家在州、省一级设有矫正局或类似的机构,矫正局一般分为两部分,分别负责对社区矫正和监狱矫正的管理,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可见,国外的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大多是矫正局,其职责是管理监狱和社区矫正。而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基本上与监狱的管理部门不搭界,原因何在? 上述国家之所以将两者归于一处管理,是因为两者在工作性质上有关联和交叉的地方。特别是那些 “法定假释”的国家,从罪犯刚进监狱不久,有关工作人员就要帮其制订假释方案和计划,为其假释做准备工作。这让我们看到:对假释的管理工作,不仅仅体现在社区中的执行,而且其准备和努力工作已经延伸至监狱。

我们认为,将监禁刑与非监禁刑执行机构在州、省一级放在一起进行管理的好处是:尽管两者的执行方式有所不同,但都共同担负着对服刑人实施惩罚、进行更新、改造和矫治的任务,同时都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和采取措施,有利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由于两项工作需要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所以合为一个部门,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


[1]鲁兰.中日矫正理念与实务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74~175

[2]汪勇,应方淦,郭明.“中俄刑事执行立法比较研究”学术对话纪实.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