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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5.2.3 三、国外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
三、国外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

虽然各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设置并非统一,名称各异,但大多都有从上到下的具有刑事执法性质的管理机构。如社区矫正办公室 (缓刑、假释办公室)、中途住所、日报告中心等,这些机构直接承担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社区矫正办公室是监督和教育社区矫正人员的场所;中途住所是让社区矫正人员晚上在此居住,白天可在社区工作、学习,并接受监督、矫治的管理机构;日报告中心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白天监管并组织活动的场所。工作人员也是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一)美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

美国大多数州政府下设有矫正局,分管监狱与社区矫正,矫正局中的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办公室 (工作机构)。美国的社区矫正形式主要有缓刑、假释、中间制裁等。由于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美国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各州均有自己的一套制度措施。美国有许多州将缓刑和假释分开管理,分别设立了缓刑和假释办公室。对于缓刑,从目前来看,成人缓刑大致有4种模式:有30多个州由政府的矫正局管理,6个州由州法院系统管理,6个州由当地市县法院管理,4个州由市县政府部门管理。青少年缓刑多数是由法院系统管理。赞成法院管理的人认为,法院对缓刑负有更多的责任,在缓刑的全过程中,法院能对缓刑工作者进行指导并随时采取及时的行动,法院往往更相信自己工作人员的情况汇报。但是法院对假释人员没有执行权,因为在美国,假释都是在司法部下设的假释委员会的管理下运作,由假释委员会负责假释的决定和监督,没有法院的参与,因此法院不介入假释人员的监督管理。为提高工作效率,在美国社区矫正专业化的进程中,又采取了进一步细化的分工,在美国的缓刑官中,又进一步划分为审前调查缓刑官、评估分类缓刑官、强化管理缓刑官、一般管理缓刑官、缓刑撤销缓刑官等。

(二)德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

德国社区矫正形式主要是缓刑和假释。德国的缓刑、假释由缓刑官、假释官负责监督执行。缓刑假释官的主要任务包括:(1)为被缓刑假释人的就业、救济、与公共机构打交道等提供咨询、照顾和帮助。(2)对被缓刑假释人进行监督。(3)促使被缓刑假释人重新社会化。(4)完成司法部委托的相关工作。(5)向法院汇报被缓刑假释人的各方面状况等。

缓刑假释官发现被缓刑假释人未遵守缓刑、假释条件的,可进行训诫;训诫无效的应向法院报告,由法官视违规程度决定延长缓刑假释期限或者重新收监执行。有35%左右的被缓刑假释人重新入狱服刑。缓刑假释官由法院聘任,接受法院的指示,向法院负责。

(三)法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

法国的社区矫正主要有缓刑、假释、公益劳动、剥夺权利等方式,法国各类社区矫正形式都是由被判决人惯常居住地区的刑罚执行法官负责执行。每一个大审法院应有1名或数名法官专门负责裁判的执行。负责判决执行的执行法官是在征求了最高司法会议的意见之后,以法令形式指定的,任期3年。缓刑考验期内,被缓刑人应履行的特殊要求以及有罪判决本身的要求可在任何时候由刑罚执行法官作出裁决,刑罚执行法官在缓刑考验期内也可以随时作出决定变更或取消被缓刑人应履行的特定义务。如果被缓刑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刑罚执行法官可以作出附具理由的裁定,将被缓刑人立即关押至最近的监禁场所。由于假释人员应遵守的义务大部分与缓刑人员所规定的义务相类似,假释也由执行法官负责监督执行。

(四)日本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

日本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在内阁的法务省下设矫正局和更生保护局,分管矫正设施内的处遇和社区更生保护处遇两大领域。[1]矫正保护审议会是法务省内的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咨询机构。与日本全国的高等法院、高等检察厅所辖的地区相对应,日本分为8个大的矫正管区和50个保护观察所,8个地区假释委员会具体管理和指导各自辖区内社区矫正设施的运行工作。

(五)俄罗斯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

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设刑事执法管理机关,各联邦成员国内务部门设刑事执法管理机关,负责刑罚的执行工作,包括监禁和非监禁刑罚的管理,但现在转为由法务部管理。[2]

(六)加拿大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

加拿大各省 (地区)政府设立矫正局,分管监狱和社区矫正,矫正局中的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本省和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七)英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

英国在法务部下设有监狱局和缓刑局,缓刑局直接管理全国42个地方缓刑局。

上述的介绍说明:各国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归属和模式是不同的。这是因为每一种管理模式均有利有弊,各国之所以选取不同的特定的模式,是由各国的国情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交互作用而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