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区矫正实务
1.5.2.2 二、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
二、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一两个部门、单位是不可能完成的,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社区管理、财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群众工作等各个层面,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积极配合,才能较好地完成这项工作。目前,全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政法委牵头,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局、民政局、人社局、街道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司法局。

2003年两高两院 《通知》中指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各部门在试点工作中既要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又要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健全社区矫正组织体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推动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一)人民法院

1.根据党的宽严相济政策进一步推行,严格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

2.对适用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和假释的案件,可依职权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当地司法所进行审前调查。

3.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4.在社区矫正案件宣判 (宣告)后,做好法律文书 (判决书、裁定书等)、矫正对象以及相关具体情况的交接。

5.将有关裁判文书及时抄送至当地 (县)社区矫正办公室。

6.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助教育、定期回访、考察刑罚执行情况,及时了解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现实表现,对在社区矫正改造过程中表现突出者,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的意见建议,查明属实,可以依法予以减刑。

7.对于在矫正过程中不接受改造的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撤销缓刑或假释,收监改造。

8.对于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严格对刑罚适用和社区矫正执行过程的法律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2.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对有关单位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监督。

3.对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等情况和矫正管理措施等实施法律监督,发现法律文书及有关手续不全,或罪犯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应收监而未收监等问题及时提出并纠正。

4.开展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渎职、滥用奖惩等行为的监督,防止监管和矫正活动中存在脱管问题。

5.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和解除矫正、终止执行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有关机关公正办理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

6.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安机关

1.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2.将社区矫正人员列入人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3.对脱管而下落不明的社区矫正人员,协助社区矫正组织进行查找,并将查找结果及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

4.加强与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5.协同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心理和行为矫治、教育帮扶等工作。

6.定期了解罪犯在社区服刑的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7.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四)监狱管理机关

1.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2.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五)综治部门

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协调基层组织,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促进社区矫正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六)财政部门

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情况,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原则,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七)民政部门

1.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优势,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

3.加强人文关怀,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适当的帮助,为他们解决在经济、社会、工作、家庭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老弱病残、无生活来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据现行法律政策,将其纳入低保救济范围,保证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有基本保障,安心改造,尽快融入社会。

(八)编制部门

1.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调研,及时向上级编制部门提出关于社区矫正机构编制的意见建议。

2.落实上级部门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文件规定,充实基层特别是司法所人员力量,确保编制落实。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主要是为生活困难或存在就业需要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制定相关扶助政策措施。

2.对有就业愿望但无职业技能的矫正对象,依托市内有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他们创造再就业的条件。

3.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安置方式的探索研究,对有一技之长、就业愿望较强,暂时无工作的矫正对象,给予适当安排,改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处境,帮助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十)工会、共青团和妇联

1.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动员组织有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志愿者、离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多种矫正服务。

2.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指导,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社区矫正工作事关社会长治久安,牵涉到党委及政府各个部门、社会各个层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多方协调、配合与支持。只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社区矫正工作才能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才能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经费等方面有明确保障;才能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地区总体规划,统一考虑、统一部署,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