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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5.2.1 一、司法行政机关
一、司法行政机关

(一)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根据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同时在各大行政区成立了行政区司法部,大行政区撤销后,又陆续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区、市一级设有专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年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旧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公证制度,创办政法院校,培养法律专门人才,培训司法干部,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1959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被撤销,直至 “文化大革命”结束,这种状况整整延续了20年。1979年9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加强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隶属国务院,省 (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称为司法厅(局);市县 (区)设司法局;街道乡镇设司法所。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监督、指导和管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 (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 (局)领导干部等。

国家司法部的机构设置有:办公厅、政治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法制宣传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制司、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及市 (市、县、区)司法局的机构设置大致参照这一模式。

(二)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1.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的内在含义。

在两高两部 《通知》中规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政法委牵头,便于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指的是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社会化刑罚执行制度。

2.社区矫正工作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

自2003年两高两部 《通知》下发以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全国铺开。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社区矫正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自2011年 《刑法修正案 (八)》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后,社区矫正人员正以每个月将近1万人的速度增长,社区矫正人员的比重占全部罪犯的比重逐年增加。基于此,司法部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着力抓好以下几点:一是要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按照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要求,切实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教育矫正,做好帮困扶助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进行查找,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管得住、教育好、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二是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机构建设,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组织和队伍保障。没有单独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机构的,争取尽早单独设立,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立,担负起刑罚执行的职责任务。三是大力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经费应当由国家全额保障。因此,要紧密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2006年,《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明确规定,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公用经费保障范围。2012年11月出台了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三)我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现状

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之前,对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进行监督考察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是公安机关。2003年7月,两高两部 《通知》中,对我国的社区矫正 (非监禁刑)的执行机构作出了重大的调整,社区矫正实际上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确立了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公安机关为辅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通知》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的工作。”第五款规定:“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 《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 〔2009〕169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 (八)》,首次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 《刑法》,使社区矫正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使这一刑罚执行制度具备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主要包括:

1.将原条文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将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为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

3.将原条文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修改为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4.规定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5.将原条文中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修改为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2年修正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012年3月1日施行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体制机制内,仅靠司法所一个部门很难完成,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全力合作。只有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在管理体制上,大体结构都是以市、区 (县)、街道 (镇)为区划,分别成立由党委牵头,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狱等部门组成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 (或基层处)承担,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市、州、县 (市、区)应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刑罚执行工作体制。可以说,县 (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部门。

(四)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

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2003年开展以来,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在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深入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8〕64号)明确了司法部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2012年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 《关于设立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 〔2012〕4号)中同意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相应的,省级、市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有27个省 (区、市)司法厅 (局)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了社区矫正处,75%的地市司法局、67%的县 (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处 (科),依法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1.最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国家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设社区矫正管理局,是我国最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

(2)拟定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3)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

(4)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2.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订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

(2)制定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

(3)沟通、协调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级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负责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5)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督促、检查、管理、指导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

3.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2)研究制订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

(3)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参与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5)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6)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 (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2)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

(3)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

(4)指导、组织社区矫正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

(5)指导、帮助、督促、检查本辖区乡 (镇、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5.乡 (镇、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乡 (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完成上级交办的审前社会调查任务;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并组织宣告;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制订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3)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4)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对社区矫正人员7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5)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心理辅导。

(6)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7)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8)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9)在期满解除矫正时,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10)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此外,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