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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5.1.2 二、建立社区矫正运行机制的意义
二、建立社区矫正运行机制的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是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新尝试,是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政策性、社会性较强的工作,只有建立科学、规范、合理、协调、灵活、高效、完善的社区矫正运行机制,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国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来说,建立社区矫正运行机制有以下意义:

(一)完善社区矫正运行机制,确保了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

上海于2002年8月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中央批准,2003年7月,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京津沪苏浙鲁6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先后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2年11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31个省 (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1个地(市)、2787个县 (市、区)、39414个乡镇 (街道)开展,分别占全国地(市、州)、县 (市、区)、乡镇 (街道)建制数的98%、97%、96%。相比2007年同期,省、地、县、乡4级覆盖面增幅分别达到了24%、1.3倍、2.7倍和4.8倍。26个省 (区、市)在辖区所有乡镇 (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24万,累计解除矫正69.9万,现有社区矫正人员54.4万。”[1]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保持在0.2%的低水平。2012年1月,司法部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截至2012年11月底,全国共有29个省 (区、市)司法厅 (局)经所在省 (区、市)编办批准设立了社区矫正局 (处、办)。其中,北京、上海等25个省 (区、市)司法厅(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局 (处、办)。全国共有83%的地 (市、州)和77%的县 (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北京、上海、江苏、湖北、贵州、重庆、辽宁、吉林、江西、云南10个省 (市)的所有地(市、州)和县 (市、区)司法局全部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局 (处、室)和社区矫正局 (科、股)。”[2]部分省 (区、市)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专项财政预算,并建立了动态增长机制。司法部研究建立了全国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库,北京、天津、上海、安徽等省 (区、市)实现了省、市、县、所四级联网。实践证明,良好的运行机制,对实现工作目标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建立起科学、规范、合理、完善的社区矫正运行机制,确保了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社区矫正运行机制,有助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统一、规范

社区矫正需要公、检、法、司、监狱等各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社区矫正运行机制明确规定了矫正机构及相关国家机构的职责,避免矫正机关和有关部门由于职责不清、界限不明而出现衔接不力、重复工作或相互推诿、效率不高等现象。完善、规范的社区矫正机制,能提高矫正管理的质量,根据社区矫正整体化管理的要求,明确工作流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运作,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行为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保证其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指导思想明确、职责权限清晰、内部分工具体、工作关系协调。使矫正工作者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指导该做什么,怎么做,该管什么,怎么管,哪些是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哪些是非职责范围内的行为等,以此克服和避免越权操作、违规操作甚至违法操作的现象。

(三)完善社区矫正运行机制,推进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在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进程中、在科学统筹以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基础上创制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是有别于传统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对罪犯实行社会化矫治的行刑方式,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现行刑罚执行制度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非监禁性、社区参与性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主要特征。社区矫正的优势不仅在于将矫正人员置于开放性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矫治,有利于其社会化,而且矫正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各方社会资源,整合多种社会力量,广泛地参与矫正活动。社区矫正运行机制的系统性必然会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机关、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组织管理、业务分工、工作方式、职权划分、义务设定等诸多方面产生影响。因此,要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统一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流程、文书格式,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并明确其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责任务,不断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水平。随着社会矫正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深入,社区矫正工作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不断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1]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法制日报,2013.1.9.第12版

[2]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法制日报,2013.1.9.第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