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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4.4.6 六、刑罚经济原则
六、刑罚经济原则

刑罚是一种控制犯罪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一种极为有限的社会资源。从效益角度出发,必然要求以最小的刑罚成本支出达到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的效果,即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犯罪对于社会公众利益而言,无疑是一种侵害;对于社会秩序而言,无疑是一种破坏,而社会要继续维持下去,就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来弥补。在对各种操作成本进行计算与权衡之后,刑罚便成为国家对待犯罪的不二选择。但为了使社会能快速、持续发展,就有必要对投入成本进行控制,尽量使投入的成本保持在较低水平,没有必要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和已经改造好的犯罪人进行消耗性刑罚。因为,这种无意义的重复性的消耗性刑罚,除导致本就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外,还易导致刑罚本身的疲软,从而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因此,对于经过一定时间改造、确已消除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人,宜采用社区矫正,这是实现节约矫正成本、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刑罚投入、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的最佳方法,也最符合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益原则。

当然,对于犯罪行为作出 “经济化”考虑的同时,也不能背离罪刑法定和罪刑相一致的原则,对该用监禁刑的犯罪人滥用社区矫正。在刑罚经济与刑法公正的博弈中寻求最佳切入点,既严格遵守了定罪量刑的要求标准,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客观上又减少了入狱人数,节省了行刑资源,降低了监禁刑的副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 “监狱行刑悖论”压力。因此,可以说刑罚经济观念是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