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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4.4.4 四、刑事政策学理论
四、刑事政策学理论

在1803年出版的 《刑法教科书》中,费尔巴哈首次提出了 “刑事政策”这一概念,并将其界定为 “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8]

刑事政策学理论是在刑事社会学派的理论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该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安措施、刑满释放犯的更生措施等,还注重非刑罚措施的实际运用。“启蒙运动制定理性的刑事政策,开启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新纪元。”[9]而贝卡利亚的 《犯罪与刑罚》和英国霍华德的监狱改革运动则标志着现代刑事政策学的诞生,后来经过以边沁和费尔巴哈等人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学者的不懈努力,刑事政策学派明确主张以消除不合理的非人道的犯罪人处遇为其基本宗旨,这不仅确立了刑事政策学派的主流地位,也大大拓宽了刑事政策的领域范围。“二战”后,随之兴起的以安塞尔为首的新社会防卫运动,它呼吁以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核心,提出现代刑事政策主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摆脱监狱。剥夺自由刑应作为在其他任何方式和方法都行不通以后与犯罪作斗争的 “最后手段”,主要通过非犯罪化来限制刑法过于扩张的惩罚范围,通过非刑罚化减轻刑罚的严酷性。[10]很明显,刑事政策理论发展的同时,正是孕育和萌芽社区矫正制度产生可行性和必然性的过程。

刑事政策转型的过程,正是伴随着传统国家逐步演变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而发展的。在一元结构的社会中,奉行 “国家至上”和 “国家权力无限”的观念,但随着二元社会的逐渐形成,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范围有所缩小,控制力度也有所减弱,因而传统的 “国家本位”的犯罪控制模式效果不佳的问题日益突出,[11]为了适应社会的转型,有效应对犯罪的挑战,实现犯罪控制模式的调整势在必行。储槐植教授对此精辟地指出,在当代社会的背景下提高犯罪控制效率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刑法的运行模式。即刑罚权和刑事司法权从国家手中分出一部分还给社会,使刑罚运行模式由 “国家本位”向 “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加强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在犯罪控制方面的协同与配合。[12]因此可以说,正是刑事政策学的发展才为社区矫正的萌芽与蓬勃发展提供了适宜的土壤,使之能在实践的检验中不断得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