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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4.4.2 二、教育刑理论
二、教育刑理论

纵观世界刑法学发展史,不难发现——刑法理论总是沿着两条主线发展着:强调客观之罪,注重报应之刑的客观主义的刑法理论 (也称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强调主观之罪,注重教育之刑的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 (也称刑事近代学派、新派)。[5]受旧派报应刑思想的影响,近代西方的监狱仅仅被视为犯罪人遭受惩罚的场所,导致监狱中犯罪人之间彼此交叉感染现象严重,促使再犯率和累犯率难以抑制地飙升,[6]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并没有达到。于是,人们对客观主义的理论逐渐产生了怀疑,随之,以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为代表的主观主义新刑罚理论渐渐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主观主义认为应受谴责的是行为者而非行为,行为不过是行为者反社会人格的象征,因此,该学说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只是报应犯罪,而应当是使犯罪人消除反社会人格,再度回归社会。正是主观主义新刑罚理论的出现,才促使教育刑思想成为行刑思想的主流。教育刑理论缘起于以李斯特为首的刑事社会学派。该理论认为,人与环境存在相互依存、彼此依赖的关系,人在适应生存环境的同时亦被环境所影响、所塑造,犯罪人往往正是受到种种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才逐步坠入犯罪深渊的。然而具有极大可塑性又同时是人的一大特性,因而,绝大多数犯罪人应该都可以通过惩戒并辅以人性化的教育感化,被改造成守法公民,重新回归社会。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可以说教育刑理论为社区矫正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