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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4.4.1 一、刑罚人道主义和刑罚的谦抑思想
一、刑罚人道主义和刑罚的谦抑思想

一部人类惩罚的历史,正好象征着惩罚本身逐渐凋零的历史。[1]纵观人类迄今为止的刑法史,不难发现罪与刑之间的关系,其整体发展趋势是:刑罚向着文明、轻缓的方向发展。宣扬 “自由、平等、博爱”的现代人道主义要求法律制度应当体现出对人的人文关怀,表现出对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的尊重。[2]进而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局限于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的追究上。刑罚的真正作用应体现在,以刑罚为凭借,努力消除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使之能顺利复归社会。“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把犯罪人当作人看待,实行文明管理,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其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刑事法律是以人权为基础的,在行刑法律运作领域中,犯罪人人权保护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3]主张刑罚人道主义的流派,以预防主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宣扬以 “人本位制”的矫正主义取代以 “刑本位制”的报应主义。正是这种闪耀着人道主义光辉的人文关怀孕育了刑法 “谦抑”的思想。即具有严厉性和剥夺性的刑事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处于最消极的地位。这种思想促使人们日渐对刑罚的启动持更为审慎的立场,将其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4]

这种学说充分考虑了个人的尊严、价值,体现着刑罚的谦抑性的特征,也闪耀着人道主义的光辉,使得社区矫正制度得以从理论走向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