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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4.3.3 三、社区矫正的功能
三、社区矫正的功能

根据我国两高两部 《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社区矫正功能可以总结概括为3个方面:管理监督功能、教育改造功能和帮助服务功能。[3]与现行的法律相比,这个规定有巨大的进步。但是仍然有不足之处。我们认为,为了实现社区矫正的功能的最优化,社区矫正的功能应该包括以下5个方面:惩罚、教育改造、帮助服务、调查和恢复。

(一)惩罚功能

刑罚的发展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的历史发展过程,但是无论怎么发展,刑罚的本质特性仍然是惩罚。社区矫正虽然是人类社会发展趋向文明的产物,但是仍然有惩罚的特性。当然,这种惩罚功能的实现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通过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将罪犯置于一个开放的社区并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实现的。自由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具有无可取代的意义,对矫正人员人身自由的限制其实就是让其体会失去人身自由的不同程度的痛苦,这种痛苦正是惩罚功能的体现。法律、法规通过规定限制矫正人员的活动范围、对矫正人员实施严格的定期 (或不定期)报告制度以及建立访问监管制度来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督,实现惩罚功能。

(二)教育改造功能

教育是指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文化水平偏低、劳动技能缺乏的普遍现象,为了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实现就业乃至创业,而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教育活动。教育功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家的力量,矫正机构通过开展培训班、发布就业信息和进行就业指导等方式,使矫正人员进入社会后能尽快找到工作,从而自食其力。改造功能具体体现在心理层面上。人们总是在某种心理作用下才会选择去实施某种行为,矫正人员当然也不例外。他们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直接决定了其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因此社区矫正工作首先要从矫正人员的心理层面进行改造,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促使其积极接受矫正,早日回归社会。

(三)帮助服务功能

惩罚与教育改造固然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功能,但是,由于社区矫正人员生活在社区,与普通人无异,但是同时又兼具犯罪人的身份,因而他们在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上难免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因此,社区矫正的又一功能即为社区矫正队形提供帮助和服务。对于那些暂时没有找到工作、生活没有着落又无亲可投的 “三无”人员提供帮助和救济,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生活中、工作中、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对他们给予人道关注,改善矫正人员的生存环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四)调查功能

目前发达国家中的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罪犯进行判决前的调查,最后以书面的形式形成报告,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并逐渐形成一种法律制度。判决前的调查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有关情况和社区环境进行比较详细的了解,分析这些情况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形成报告提交给法院。由于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中的犯罪人接触方便,通过对其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日常生活中表现的调查,能够客观地分析确定犯罪人的人生危险性,从而提出合理的建议,法院依据这样的调查报告就能做出更公正的判决。[4]目前,我国并没有这样的制度,我们认为,为了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应有的作用,我们应该尽快建立相关制度,将判决前的调查纳入社区矫正工作中。

(五)恢复功能

恢复功能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体现,即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以保护被害人权益为出发点,通过犯罪人、被害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参与来恢复因犯罪而破坏的社会秩序。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搭建一个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交流与协商的平台,这样既有利于矫正人员清楚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以激发其改造的积极性;同时又有利于解开受害者心结,平复其受伤心理。社区矫正的恢复功能在我国学术界已经展开了研究,但仍有待于司法实践中的重视。


[1]程味秋,杨诚 [加],杨宇冠.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278

[2]http://www.xz148.com.cn/cn/common-06/06.htm.

[3]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就社区矫正的任务作了以下规定:“(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3)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顺利适应生活”

[4]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