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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4.3.1 一、社区矫正的目的
一、社区矫正的目的

社区矫正的目的,即社区矫正追求的目标与结果。尽管很多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目的刑主义的产物,但是 “矫正”并不是社区矫正的唯一目的。刑罚的目的必须能够容纳各个利益群体的正当要求,不仅要考虑犯罪人重返社会,而且还应当考虑被害人和社会的正当的报应需要,还必须考虑刑罚应当有一定的威慑力,以便发挥一般预防的功能。同样,社区矫正的目的也不例外,社区矫正就是为了克服监狱的弊病,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矫正罪犯思想与恶习,令其健康地回归社会、预防再犯。同时,社区矫正对罪犯在社区中教育改造流于形式或监管工作存在的 “漏洞”“真空”等问题存在弥补和救助的目的。从矫正工作一般预防目的而言,我国社区矫正和监狱矫正一样,都是 “以改造人为宗旨”,将罪犯教育改造成遵纪守法的公民,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刑罚的最终目的——预防犯罪,最大限度地将罪犯改造成新人。虽然目的都是预防犯罪,但社区矫正的目的与监狱矫正的目的仍有所不同,监狱强调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兼顾,并且在客观上追求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的效果更为显著。而社区矫正更多强调的是刑罚个别化的理念,更多是为了追求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正如 《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非拘禁措施执行监督的目的 “是减少再度犯罪和协助罪犯重返社会,尽量使其不致再重新犯罪”。[1]社区矫正涵盖了报应、一般预防、矫正、剥夺犯罪能力等各个刑罚目的,这并不表明刑罚执行追求的目的没有侧重,而是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被矫正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以及被害人和社区的反应等综合情况,确定重点追求的目的。一般说来,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应当是着力追求被矫正人员的再社会化,矫正其犯罪人格。

我国社区矫正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们构成了统一整体。

(一)直接目的

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能够适应并顺利进行回归社会。绝大多数罪犯经过服刑生活最终是要回归社会的。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过教育改造后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或已经丧失了危害社会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非监禁刑罚在社区中进行改造,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实施矫正,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加速其再社会化进程。

(二)间接目的

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社区矫正是我国行刑领域的新生事物,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上服刑,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监督下改造,既是罪犯又是社区组织的一员,和其他公民一起参加社区的集体活动,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感知我国刑罚的严肃与宽怀,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优越性。同时,社区公民在矫正组织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监督,这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法制实践,增强社会责任感无疑具有积极影响。

(三)根本目的

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区矫正预防犯罪的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