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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4.2.3 三、社区矫正与监狱刑罚执行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的关系
三、社区矫正与监狱刑罚执行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的关系

(一)社区矫正与监狱刑罚执行的关系

1.相同点。

(1)性质相同。两者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根据权力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将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以将罪犯教育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最终目的。

(3)功能相同。两者都具有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功能。

(4)矫正手段相同。管理、教育、劳动和心理治疗等都是两者的主要手段。

2.不同点。

(1)矫正环境不同。监狱矫正是在监狱环境中进行了矫正,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社区矫正是将矫正人员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它以限制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

(2)矫正主体不同。监狱矫正的主体是监狱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

(3)矫正人员不同。监狱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4)矫正方式不同。虽然管理、教育、劳动是两者主要的矫正手段,但在具体运用方式上两者有所区别。监狱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管理、三课教育、辅助教育、心理矫治、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则依托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矫正人员实施教育矫正,在社会力量介入的深度、广度以及形式的多样性等方面,是监狱矫正无法比拟的。

(二)社区矫正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的关系

1.相同点。

(1)工作目标相同。两者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都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2)工作机制相同。两者均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职能部门紧密配合,乡镇 (街道)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村 (居、社区)基层组织和社会群众参与教育管理的工作机制。

(3)工作内容及方式具有相似性。两者都需要密切掌握工作对象的思想动态、日常行为表现,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帮助解决其在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不同点。

(1)工作性质不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教育管理和帮助服务活动。同时,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建立在刑满释放人员自愿的基础上的,对其进行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鼓励其参加公益劳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或剥夺帮教对象的各项公民权利。

(2)工作对象不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负有法定义务、被刑法限制或剥夺部分权利的罪犯;刑满释放人员则是具有全部法定权利义务的普通公民。


[1]高铭暄.刑法学原理 (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442~492

[2]吴宗宪译.欧洲社区制裁与措施规则.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1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