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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4.2.2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相对监狱矫正而言,社区矫正就是将罪犯放置于社区中,通过社区环境矫正犯罪人,从而维护公民个人 (包括犯罪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同时保障社会利益。社区环境是一个开放式的环境,完全不同于监狱的封闭式环境。因而,社区矫正就具有了区别于监狱矫正模式的特点。

(一)刑事制裁的非监禁性

社区矫正首先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刑事制裁。尽管社区矫正的目的和手段都突出强调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但社区矫正仍然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在确认个人实施了犯罪之后,由审判机关和国家其他有关机关判处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措施,是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后果。因此仍然不能忽视其所具有的刑事制裁性。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刑事制裁性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1.社区矫正人员要服从管理和监督,如 《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分别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和被宣告假释的犯罪人应当服从的管理和监督作了规定。

2.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自由和行动受到一定限制,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被宣告假释的犯罪人如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都应当报经特定的机关批准 (详见 《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

3.社区矫正人员不能行使一些权利,如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详见 《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4.履行一定法律义务,如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要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详见 《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次,社区矫正不同于其他刑事制裁措施,它具有非监禁性,具有不将社区矫正的对象收押到监狱等刑罚机构中执行刑罚的特点。非监禁性意味着被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人,仍然可以居住在自己的家庭中,在一定范围内过着自由的生活;他们的人身自由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仍然保留着很大的行动自由;他们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不会受到服刑的很大干扰,基本上还像被处以社区矫正之前那样,从事自己的工作,过着自己的日常生活。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以非监禁方式体现对犯罪的反应形式,非监禁性是社区矫正的根本特征之一,是社区矫正与传统的监狱矫正、剥夺自由刑罚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社区参与性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在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罪犯进行矫正的活动。因此,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社区参与性实际上是一种双向互动的过程,首先是指广泛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中,要充分利用社区的力量,包括聘请社区志愿人员、准专业人员等开展社区矫正活动,动员社区居民从事有关的社区矫正活动,包括监督性活动和帮助性活动:要利用当地社区中的有关机构、设施等,开展社区矫正活动。社区矫正依托于社区而存在并发生作用,社区的成熟与发展是社区矫正发挥作用并获得理想效果的前提条件。此外也体现为犯罪人的社区参与,即社区矫正的对象积极参与所在社区中的活动。例如,通过社区矫正服务等方式,社区矫正的对象在社区中进行不同内容的公益劳动,包括植树造林、打扫卫生、修补破损的公用设施等活动,到敬老院等公益机构提供服务等活动,为社区的维护和发展尽自己的力量。

(三)矫正人员的特定性

社区矫正采用的是非监禁的方式,在强制力上不如监禁方式,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适用社区矫正。要保证矫正质量和保护社会利益,要求矫正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矫正人员具有特定性。世界各国在对于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上,由于各自法律制度和国家情况的差别,以及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程度不一,有不同的规定。但总体而言,都要求罪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等。

根据两高两部 《通知》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适用于5种类型的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四)矫正目的和手段的特殊性

虽然社区矫正与监禁刑一样都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而且在现代教育刑理论兴起后,两者都同时含有惩罚和教育的目的,但惩罚和教育这两种不同的刑罚在执行方式中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监禁的目的侧重于惩罚,而社区矫正的目的则侧重于教育。社区矫正目的的特殊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在矫正手段上也有别于监禁矫正模式。监禁矫正模式强调的是服从,以法律的强制性为依托,监狱工作人员是国家意志的代表,在监管过程中彰显的是国家强制力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在矫正手段的选择上倾向于选择具有较大约束力的强制手段。而在社区矫正模式中,非监禁方式是其最根本的特色,没有与监禁刑相提并论的约束力。社区矫正人员虽然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同时在矫正过程中更强调对矫正人员的帮助和服务,运行依托的力量更多是从社区矫正人员本身汲取。一方面,在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的情况下,社区矫正人员与罪犯面对面地行使决定罪犯权利的处决权,更多地基于责任心和工作热情来约束自己矫正工作的任意性;另一方面,在矫正手段的选择上,更多是采用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心理疏导等比较温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