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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4.1.2 二、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的一般含义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或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又称社会处遇,是一种在社区中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制裁措施,现行国际社会的社区矫正概念,根据适用对象是否包括违法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区矫正制度包含了对违法者的矫正,而狭义的社区矫正,最初是作为对监狱行刑的一种补充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当前多数西方国家主要的行刑方式,即通过对社区内服刑的非监禁对象实施一系列保护观察措施,实现其矫正恶习、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狭义的社区矫正仅仅是对犯罪人的,它是与监狱行刑相对应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处遇方式,尽管其中包括一些具体制度,如缓刑、假释等有很长的历史,但是其真正的含义在国内外理论上还存在很大的分歧。从外国文献来看有不同的定义。麦卡锡(Belinda Rogers McCarthy,1991)认为,社区矫正是指 “对犯罪人实行的不同类型的非机构性矫正计划”。博姆 (Robert M.Bohm,1997)等人则认为,社区矫正可以被广义地定义为 “在看守所和监狱环境之外监督犯罪人并向他们提供服务的一个矫正领域”。由于这个原因,人们往往把社区矫正与非机构性矫正 (Non-institutional correction)同等看待。克利尔 (Todd R.Clear,2000)等人认为,社区矫正就是指 “对犯罪的非监禁性矫正计划”。[3]美国 《国家咨询委员会刑事司法准则与目标》将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中的所有犯罪矫正措施。美国学者福克斯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发生在社区、运用社区资源并具有、协助和支持传统罪犯改造功能的各种措施。[4]

我国学者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就一般含义而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方式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即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下充分利用社区的资源教育改造罪犯,通过各种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使用罪犯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通过各种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使罪犯接受并参与有关的管理、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5]

(二)“两高两部”对社区矫正的定义

“2003年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陈旭向大会提交了要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议案,并且把引进社区矫正作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上议程。”[6]同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简称 “两高两部”)四机关联合印发了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两部 《通知》)。按照该通知的界定,“社区矫正”一词定义如下:“我国当前所讲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督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7]

两高两部对 “社区矫正”的这一界定,是经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会同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后提出的,是一个内容比较全面、表述比较准确并且综合考虑了国际通行做法与我国实际情况的定义。两高两部对 “社区矫正”的这一定义,恰当地体现了社区矫正的基本特点与主要内容,成为当今我国对社区矫正定义的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