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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4.1.1 一、社区
一、社区

“社区”(Community)一词是20世纪从国外引入我国的外来语,该词第一次在我国出现是在社会学家费孝通的 《社会学概论》一书中,费孝通认为,社区是 “若干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地域里,形成一个在生活上相关联的大集体”。2000年民政部 《关于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指出 “社区是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做了大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目前,社会学家们将我国当前社区状况划分为四类,即社区,指在特定的区域内,由从事各种非农业劳动的密集人口所组成的社会;农村社区,指居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区域社会;小城镇社区,指兼具有农村和城市特点的区域社会;城乡联合社区,这是城市与乡村相结合而产生的区域社会,主要表现为市带县的法定社区。”[1]

在明晰 “社区”这个概念时,一定要注意城市社区与城市的 “小区”并不完全等同。“小区”一词从俄文中翻译过来,是指城市中为道路所环绕的居住地段,小区之间常是以交通道路为划分标志,这是一种特殊的自然形成的以城市建筑为特征的地理现象。而社区除强调是一种地理现象外,还特别强调这种地理现象的社会性质,社区强调的是地理区域和社会关系两个方面。准确理解社区这个概念还有一点要明确,社区不仅仅存在于城市中,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是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们在同一区域共同生活,都可以称之为社区。城市、郊区、乡镇、村庄都可以看作社区的典型实例。

一个社区至少包括以下特征:社区有一定的地理区域;社区的存在有一定数量的人群;社区居民之间有共同的意识和利益,并有着较密切的社会交往;社区有管理事务的组织。一个村落、一条街道、一个县、一个市,都是规模不等的社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提及的社区往往是与个人的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有直接关系的较小型的社区,如农村的村或乡、城市的住宅小区。在我国农村,设有村委会等组织,有的村还兴办了若干个乡镇企业。在城市,一条街道上往往就分布着党政机关、企业、学校、商店等各种社会组织或单位。一个乡、县或较大的城市包含的社会组织和单位就更多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都是集中在社区里进行的。社区里的人们通过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而相互熟悉,形成共同的社区意识。社区意识就是人们对所在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参与感。在小型居住社区里,人们还会形成相互帮助、相互照应的亲密情感联系。我们每天的工作和生活主要都是在我们所在的社区中。

但是,这里所说的社区矫正的 “社区”,与上述所称社区有着不同的含义。我国基于社区矫正功能所设立的社区,应与行政机关的设置密切相关,也就是说,社区矫正所指的社区应以乡、镇及城市的区或区下设的办事处(街道)为单位,以一个乡或一个镇、一个区或一个办事处 (街道)为一个社区区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