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法”的川路特别股东会及其“非法”抗争
辛亥四川保路运动时期,四川立宪派人既首倡成立了遍及全川的四川保路同志会,又成功地发起并召开了川汉铁路总公司特别股东会。特别股东会是继保路同志会之后四川立宪派人士筹划并实施激进保路方略的重要阵地,其历史地位和作用并不亚于保路同志会。
前已述及,川汉铁路股东会是依照清政府所颁布的《商律》而组成的。川汉铁路总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于1909年10月。该会的召开是四川立宪派人士在宣传鼓吹立宪政治的同时,着手进一步控制川汉铁路公司的重要步骤。川汉铁路公司自1904年1月成立以来,初为官办,继则官督商办,1909年改为商办。不论官办、官督商办,抑或商办,修铁路所需大量资金主要仰仗于租股。公司多次申明“专集华股自办……不附洋股”,全川人民“按租出谷,百分取三”,不论贫富,全川六七千万人民,与川汉铁路都发生经济上的联系,成为川汉铁路公司的大小股东。1907年《川汉铁路公司续订章程》确认了股东之权力,然而“公司成立虽亦历有年所,而其组织实未完善。树商办之名而无商办之实”。1909年10月,四川省咨议局成立,立宪派人士对名为商办、实则官督商办之“商办川汉铁路公司”的局面极为不满,指出《川汉铁路公司续订章程》“久过实行之期,而按之事实则无一条曾经遵守”。在四川省咨议局第一次年会上,他们提出了《整理川汉铁路公司案》,要求“议改章程以期公司之组织完善,而举商办铁路之实益”。立宪派人士认为,召开股东大会,组织董事局,选举查账人尤为重要,而“川汉铁路公司自开办自今,不设斯席,丛弊误工,厥由乎此”,遂议决于本月初十日召集各地股东开第一次股东总会。
正是在咨议局的提议与领导下,川汉铁路总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在成都召开,各地股东代表到会共600余人。四川省咨议局副议长罗纶和议员郭策勋分别担任股东大会的临时正、副会长。咨议局副议长萧湘,议员汪世荣、沈敬政、江树等当选为董事局董事,立宪派人士、铁道学堂监督刘紫骥当选为主席董事,著名立宪派人士邓孝可之弟邓孝然亦当选为董事。显而易见,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使商办川汉铁路公司粗具规模,同时,通过股东大会及其选出的董事局,立宪派人趁机取得了对川汉铁路公司的控制权。
1910年11月,川汉铁路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改选董事局。著名立宪派人士彭芬当选为主席董事,咨议局议员沈敏政、王大侯、冉崇根、范涛、杨用楫等当选为董事,延续了立宪派人士控制川汉铁路公司的局面,从而奠定了与清政府“铁路国有政策”作斗争的组织基础。
因为有法律上的依据,川汉铁路股东会从其成立起就得到了四川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承认与支持,即便是清朝中央政府和各部也不能将其视为非法组织。而特别股东会,则是在特别重大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会议,同样是合法的。事实上,正是因为其合法,更使清政府和中央各部担心特别股东会做出反对“铁道干线收归国有”政策的决定,煽动四川各地股东及民众群起反对,使局面进一步失控。
1911年8月川汉铁路特别股东会之召开,纯因“邮传部卖路劫款,特开股东总会筹议一切”。筹组召开临时股东会以解决路事争端的建议,为四川省咨议局议长蒲殿俊所提。1911年5月9日清帝宣布“铁路国有政策”,5月12日护理四川总督王人文召集川汉铁路公司主席董事彭芬、副主席董事都永和等商议收路办法,“莫得端倪”。彭等认为,“咨议局为四川人民代表机关”,即到省咨议局去见正、副议长蒲殿俊与罗纶。蒲殿俊认为:“铁路公司有股本、股权关系,非另行开会,不能解决,咨议局只能纠举其违背法律手续。为公司计,莫若先号召旅省各州县人,集众研究,咨议局亦可加入,后此再召集临时股东会。”蒲氏此议提出了以下问题:其一,以法律为依据,指出咨议局只能从民意机关的责权出发,提出事关借债收路大事,应先交资政院和省咨议局议决,方可定制;其二,因铁路公司有股本、股权关系,按公司章程,改变公司权益,非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可;其三,提出先召集在省各州县股东,预先研究准备,在此基础上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川汉铁路公司遂援引《商律》第3节第49条“公司遇有紧要事件,董事局可随时召集众股东举行特别会议”,称川汉铁路原为“商办,而复更为国有,自系特别紧要重大事件”,要求于闰六月初十日(公历8月4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即后来的特别股东大会),“以便取决众议”,并以公司名义呈请川督通饬示谕全省各州县转知各股东分会派代表赴成都开会。
川汉铁路公司临时股东总会准备会会议记录
1911年5月28日,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准备会。参与这次准备会的是在省股东、驻省各法团和四川省咨议局议员,到会代表共722人。当时四国借款合同的内容尚未传到四川,且度支、邮传两部电旨也称股款由部筹还,或另办实业,或附着国有铁路股金,听民自便。因此,此会仅集中讨论了如何对付清政府接收川路问题,“情绪尚不过激”。除少数股东表示不能“拱手退让”,反对接收外,以邓孝可为代表的部分立宪派人士认为当前“只有条件上之要求,无事根本上之反对”。他们仅在承认清廷国有前提下,提出了照数偿还路款、免受经济损失的六条要求:其一,清帝宣布借款契约;其二,限定若干年筑成;其三,曾否以路作抵?有无妨害别人?其四,本路除倒款以外,胥要求照数偿还;其五,学生养成之人才,务要录用;其六,所有工役材料,须先尽吾川招集购置。故会议在是否坚持川路商办问题上未形成一致意见,只议决两点:一是定于闰六月初十日召开股东大会;二是有关路事问题,均待股东大会决定。值得注意的是,会上咨议局议员江三乘曾提出:“各州县之代理赴会人(即大会代表),请先事斟酌。盖承认不承认,即须表决不表决,中间之议决权生焉,所以要斟酌。”意即提醒与会人员在选举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时要尽量考虑对铁路国有政策持反对态度者,以使拟议召开的股东大会能对清廷的“铁道国有政策”持相左立场。
四国借款合同的内容传到四川后,民众“见合同种种失败,无异举四省路权、财权送之外人”。四川绅民吁请川路商办,废除借款合同的奏呈一再碰壁。清政府不但拒还已用款项,反以“国家股票”方式夺取现存之路款,卖国卖路、夺路劫款之专制面目暴露无遗。在路事问题上,川省绅民同帝国主义及清政府已势不两立,毫无调和余地。当初并不反对铁路国有,只求经济上保住路款,政治上尊重资政院、咨议局权利之议员、股东,迅速转变到“注意拒债破约”。
1911年6月16日,即四川保路同志会成立前一天,四川立宪派人士密商,准备以“股东会为大本营,依期召开特别股东会(即前称临时股东大会),并预定一些中坚分子去争开股东分会的代表资格”。这说明,自此立宪派人士便为特别股东会预先确立了保路运动“大本营”的地位,并使其能够成为立宪派人倡导“破约保路”宗旨赞同者的聚会。
7月26日晚8时,特别股东会第一次准备会在铁道学堂举行,与会的有蒲殿俊、程莹度、罗纶、邓孝可等17人。此次准备会议主要是为特别股东会准备有关材料和安排接待事务。
7月28日下午,咨议局正、副议长蒲殿俊、罗纶等主要立宪派人士在铁道学堂发起并召开了特别股东会的第二次准备会议,到会者200余人。会议从7月28日至8月1日共开5天,除制定了会议的例行规则,如大会规则、入场规则、议案类别,定出“会议事件逐日由会长编定”议事日程外,确定了特别股东大会的四大正式议案:一是《遵先朝谕旨保四川川汉铁路仍归商办案》,二是《请停征新常捐输以便宽筹路款案》,三是《创办一文捐以筹路款案》,四是《关于设立清算机关案》。此次准备会以公举方式,决定分别由蒲殿俊、程莹度、罗纶、聂丕成、彭兰村、江渭北等人为四个议案的起草人。其中,蒲殿俊为第一、第四两个议案的第一起草人。不难看出,特别股东会从其发起、酝酿而至召开,立宪派人士逐步将其定位为旨在全面而又激烈地对抗“铁路国有政策”的重要阵地。
罗纶在准备会上的一番话颇有意思:“吾辈今日所开之会,系特别股东会,系研究铁道国有问题,与前日吾辈所开之同志会,绝不相类。同志会亦研究铁路国有问题,何以不同?因二者注重点不同。彼为广义之研究,注重在国家存亡;此为狭义之研究,注重专在路事。”“今日所当研究者,应从路事着想,保路而已,保款而已。”罗纶的这番话,说出了保路同志会与特别股东会的区别与联系:保路是共同的;保路不为外人所有,是同志会注重之处;保路为四川所有,是股东会注重之处;股东会是股东参会,同志会则不限于股东;股东会又保路又保款,合理合法,责无旁贷,即为狭义之研究;同志会保路不为外人所有,即为广义之研究;同志会重在破约,股东会则不提破约之事。股东会的议案明显地要维持商办之局,要求废除清政府原来规定的临时性捐税用以充做铁路股款,要继续征集铁路股款。
四川立宪派人非常清楚,废除四国借款合同需要三个条件:60天以上时间,“政治上意外之事”,“财政上意外之事”。特别股东会预订召开之日,距四国借款合同的签订将超过60天,“政治上意外之事”即群众性的保路风潮已经造成,只缺“财政上意外之事”了。于此而言,特别股东会就是专注财政之事的会,其抗粮抗捐的议案一旦通过,影响之大,后果之严重,不言自明。
特别股东会第二次准备会召开之际,四川保路同志会已成立将届两月。一个群众性的以“破约保路”为宗旨的爱国运动已在全川城乡蓬勃开展,四川人民“万众一心,心惟一的”。人民群众的声势和爱国热情,无疑给出席特别股东大会的代表以巨大的心理影响,而四川立宪派人士的苦心安排,更将与会代表推到了保路运动的第一线。
清政府严责四川护理总督王人文,频频电催赵尔丰履任,限特别股东大会只能讨论遵旨交路附款之事。7月28日,端方致电盛宣怀称:“川人对于路事,确定初十日开会,所刊《蜀报》暨各种传单,嚣张狂恣,无可理喻。”“诚恐乘届期开会反抗之举,经多数赞成,更难收拾。”但是,“如系遵章之股东会,尚可准开”。7月30日,盛宣怀在致四川布政使尹良的一封电报中称:“惟地方官应准其股东开会。其他聚众反抗政府,按迭次谕旨,似可出示禁止。”7月31日,清廷再次催促赵尔丰尽快赴任,严令“除股东会例得准开外,如有借他项名目聚众开会情事,立即严行禁止,设法解散,免致滋生事端。倘敢抗违,即将倡首数人,严拿惩办”。可见,清朝中央政府不得不承认特别股东会是合法的,却又非常害怕特别股东会干出在朝廷看来是非法的事,这也使特别股东大会不得不处于与清政府相对抗的地位。
《蜀报》 紧急号外揭露盛宣怀十大罪
1911年8月3日,川汉铁路特别股东会在高等学堂外操场召开万人大会,欢迎由各股东分会推举的600余名与会代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此次万人大会上,“股东代表中争欲陈述意见者甚伙”。以股东代表身份与会的咨议局议长蒲殿俊和保路同志会各部长等,均在会上发表了慷慨激昂而言词犀利的反对“铁路国有政策”的演讲,纷纷指斥盛宣怀的卖国罪行,揭露四国借款合同丧权辱国的本质。南充代表张澜谓:“吾辈为爱国而来,今爱吾国必破约以保路。故能替吾人破约保路则爱吾国者,虽仇亦亲之;不赞成吾破约保路则国之贼也,虽吾亲亦仇之。”张澜之演讲“字字血忱,语语精神”,把与会股东们的激愤心情表达得酣畅淋漓,以至“万众且泣且呼”,极大地鼓舞了民众拒债争路的斗争热情。
因为天下大雨,特别股东会顺延一天。8月5日,特别股东大会正式召开。四川地方政府各个部门及成都府、成都县、华阳县的官员出席会议。咨议局副议长罗纶担任会议临时主席,主持选举正、副会长。经过投票,选出立宪派人士颜楷、张澜分任特别股东会正、副会长。午后,通过了会议规则,并由各州县分别选举产生了会议审查员。此后,特别股东会开一天大会即续开一天审查会,遂成为定例。
特别股东大会召开期间,通过了准备会预定的抗争议案。
8月8日,通过《遵先朝谕旨保四川川汉铁路仍归商办案》。此案指出了川路不可不争的四大理由:借款收路不交资政院、省咨议局议决,对“吾国宪政直从根本上破坏无余”;清政府假铁道国有政策劫路夺款,“专横野蛮,实为古今中外所未闻”;四国借款合同“将原议汉荆铁路截去,以吾川之宜夔铁路抵补配卖”,违反先朝谕旨;清政府所颁收路办法,独薄待四川,“既夺我路,又不偿款”,四川官员、绅民呼吁再四,政府充耳不闻。议案强调“此次合同,既直接以夺吾股东权利,复间接以制吾国民之死命”,“惟争路可以拒约,不争路并难保款”,既阐明了此路不可不争之道理,又拟定了三条具体的争路办法:质问邮传部,吁请代奏,提回存款;不果,则联络他省咨议局、商会、教育会等法团“联合力争”;再则各法团同聚京师“照外国国民大会办法”行事。“果能同声俱起,不特路权问题可望收桑榆之功,即宪法问题亦可得协定之效。”
8月11日,特别股东大会又通过《请勿庸展办新常捐输以便宽筹路款案》,号召“从今年起,各地方官请议捐输,凡绅士粮户一律不应召集”,如有“不肖绅士承迎官意,率请展办捐输者,又不肖官吏以此陷害绅粮者,皆作为四川之公敌,必以吾人之全力对付之”。号召大家拒交清政府在四川征收的固定捐税 ——常捐和新捐,而由各州县议会将这些每年300万两的款项充做铁路租股,以便继续修路。同时,立宪派人还打算把收取新、常捐输的权力掌握在手,规定:征收之责,由“各州县会(按指议会)任之”;所纳款项移做路款后,“准前此租股章程办理”,直到“路成之日为止”。其有不愿以新、常捐输充作租股者,“即由其州县会联合城镇乡会,公议处罚并通告全省”。该议案的言辞之中,俨然以官府自居。议案中明确提出“以捐充股”,奠定了以后抗粮抗捐的斗争基础。
8月12日,又顺利通过了《创办一文捐以筹路款案》。该案号召全川人民日捐一文,继续筹集路款,以维持川汉铁路之商办局面。8月14日,通过《设立清算机关案》,以清理账目,规划路政,继修川汉铁路。自此,特别股东大会准备会所规划的旨在对抗清政府“铁路国有政策”的斗争目标、措施和方略,经大会一致通过后迅速传遍全川各州府县,对遍及全川的保路斗争是一种极有效的催化剂。在特别股东大会的倡导、促进和鼓励推动下,四川保路运动更加迅猛地向前发展。
除策划通过上述四个议案之外,特别股东会还筹划并实施了更为激进的保路方略。
(一)撤销川汉铁路总公司驻宜昌分公司总理李稷勋。
8月8日讨论通过“商办案”后,会长宣读赵尔丰送来之内阁电文:派川路公司驻宜总理李稷勋为“国有铁路”驻宜总理,仍用现存路款续修宜归一段路。这一电报内容遭到众股东的一致反对,实际上是反对盛宣怀收买川路驻宜总理李稷勋以强行劫路夺款。李稷勋初时曾表示要争回路款,继在盛宣怀、端方的重金厚禄诱买下,不通知总公司,擅自同意将川汉铁路现存路款附于国家路股,甚至以宜昌川汉铁路董事局名义致电股东会,建议附款筹路,停止争路。8月9日,股东会在一片激越高涨的愤怒声中,议决撤销李稷勋驻宜总理职,并限其十日内将官防和经手事务交出。不久,另选颜楷为驻宜总理,以维护川民利权。
(二)组织罢市、罢课斗争。
载泽、盛宣怀蔑视川民申述,仍旧固执己见,更与瑞
、端方密电谋划:由瑞、端二臣联衔奏请,由清帝钦派李稷勋仍留任宜昌分公司总理。清帝准奏并谕饬赵尔丰严行弹压争路川省绅民。8月23日,大会宣读赵尔丰送来的这个上谕,顿时会场上“满场烈焰欲烧,愤恨几狂”,哭声、喊声混成一片,罢市、罢课、罢工、罢耕的喊声此起彼伏,“有喊不纳厘税者,有喊以租股抵正粮者。……每闻会场中一议出,众无不以声应之”。次日,正式讨论表决,会议主席声称要实行罢市、罢课以抵制邮传部违法丧权之专横政策,话犹未完,会场内狂呼声、鼓掌声一齐响起。大会一致决议,自即日起罢市、罢课,同时推颜楷、张澜去向赵尔丰申明理由,请赵代奏,要清廷取消违反川省民意之决定。
会议尚未结束,“各街关门闭户已过半矣”,繁华的成都市面,立时沉寂。全省许多地区亦很快响应,“南自邓、雅,西迄绵州,北近顺庆,东抵荣隆,千里内外,府县乡镇,一律闭户,风潮所播,势及全川”。特别股东会组织领导的罢市、罢课斗争把四川保路运动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给清政府以极大震动。
(三)倡导并实施抗捐、抗粮。
保路运动中讽刺盛宣怀的漫画, 画中文字为 “用两个这个东西在盛贼的背上捶两下, 或者可将铁路吐得出来” (“盛贼” 指盛宣怀, “两个” “东西” 指 “抗粮抗捐” 和 “罢市罢课”)
罢市、罢课实行后,受到异常震动的清政府对川民吁请仍无动于衷,坚持“惟铁路国有,势难反讦”。盛宣怀甚至“要胁罢市罢课即是乱党”,清帝仍然谕令赵尔丰严行镇压。清政府“不察舆情,必欲施其横决无伦之压制,逼之于无可退缩之地”。意欲通过罢市、罢课迫使当局收回成命的幻想破灭,立宪派领导人不得不采用激烈的抗捐、抗粮手段与清政府分庭抗礼了。他们认为清政府“违背先朝谕旨,夺吾路权,卖与外人,吾人誓死力争,以展发其爱国热诚,以道理论,逆在政府”,而罢市、罢课“徒损于己”,遂议决并通告全省:“一、自本日起,即实行不纳正粮,不纳捐输,已解者不上兑,未解者不必解;二、将本日之议案提前交公司、咨议局,照例呈院,并启知各厅、川、县地方官;三、布告全国,声明以后不担任外债分厘;四、恳告全川人,实行不买卖田地、房产。”四川人民由罢市、罢课进而抗粮、抗捐,标志着四川保路运动向纵深发展。
川路股款中仅租股存入省内外银行、钱庄的利息约每年60余万两,与清政府每年在四川省额征之地丁银数66万两相近,故号召民众将应交之田赋充做铁路股款,以租股利息抵扣正粮。不纳捐输,意即按《请勿展办新常捐输以便宽筹路款案》办理,新、常捐输移做路款。相约不买卖房地产,意即断绝川省每年因田地房产交易而上缴之税款300余万两。而提出自1911年起,清政府无论借外债若干,四川不承认负担一钱,其根本目的在于断绝清政府在四川征收的主要税收款项。“以租股利息抵纳正量,展缓捐输,不卖田宅三事,实能制彼(按指清廷)之死地”。端方谓曰:“川人此议,手辣而理甚长。”四川官员惊呼:“不纳丁粮、厘税、杂捐,二千数百万岁入顿归无着。……四川的一切行政固惟束手,而京部、洋偿、解协等款,全无所出,贻误实大。且滇、黔、新、甘、边藏,向皆仰给于川者,亦将坐困。川一动摇,中央根本,西南半壁,无不受其影响。”显而易见,特别股东会所倡导和实施的抗粮、抗捐斗争[1]所给予清政府的震慑,并不亚于一般的武装起义或暴动。著名革命党人宋教仁赞曰:“川人之抗争川汉铁路,而知以全体罢市不纳租税为武器,盖已觉平和手段之不能有效,而将逐渐以合于政治现象原则之手段对付之(按:指清政府)。”
特别股东会还以全体股东名义,以呈请署理总督赵尔丰及其他四川官员代奏的方式,再次较为全面地表述了四川民众抗争铁路的决心和理由。
特别股东会召开期间,他们先后呈请赵尔丰及其他四川官员代奏的有:《川省川汉铁路股东会复端大臣佳电》 (8月7日)、《川汉铁路公司特别股东会呈赵尔丰请代奏川路仍归商办文》 (8月8日)、《川汉铁路公司特别股东会请赵尔丰代奏纠劾盛宣怀、李稷勋文》 (8月10日)、《为谨遵先朝谕旨声明四川川汉铁路仍归公司自办》 (8月16日)、《赵尔丰致内阁陈川人仍主路归商办并将修路交资政院议决电》 (8月27日)、《玉昆等致内阁请代奏川汉铁路公司请将修路交资政院、咨议局议决然后接收电》 (8月28日)、《玉昆等致内阁请代奏参劾盛宣怀操纵酿变请斥罢斥电》 (9月1日),以及《股东总会交公司转详文》等。这些呈文反复申明如下几点:
(一)川人争路破约系卫国保权之爱国行动。川人争路乃“争国有不为他国所有,非争商路不为国有。拒违法损权之债,非拒有利无害之债”。
(二)奏明严惩“盛大臣以谕旨害民之罪”。邮传部大臣盛宣怀违旨盗权、悍然“与一分公司总理私相授受”,操纵酿变。其夺路劫款卖国罪行,上违立宪国体和先皇谕旨,下欺黎民百姓,奏明撤职并从严治罪。
(三)借款修路诸事请交资政院、咨议局详议。“募借外债,未经资政院议决,废除本省权利,未经本省咨议局议决,有违先朝庶政公诸舆论之意。”“借款乃国债问题,不经议会通过,即属有违宪法”,故请遵法律将借款修路诸事交资政院、咨议局评议,而后方可言接收。
(四)四国借款合同是个丧权辱国之约,理应废除。“合同失败,举全路用人、购料、理财之权,悉受制于外人。”“国权尽失……将贻全国大患”,请协力以图挽救。
(五)川汉铁路并非干路,“原约并无四川在内”,要求“皇上俯念民依,仰承先朝钦颁法律,将四川川汉铁路照常暂归商办,一切议事用人勿任邮传部妄加干涉”。
此外,在众多恳请代奏的呈文中,股东代表们还义正词严地驳斥了端方诬蔑四川保路运动是“地方喜事之人参预鼓煽”,呈明“此次路事由于部臣违宪卖国,普天共愤”,召开“股东会议,他未遑及,其开幕第一日所首当解决者,即应否争路问题……吾人即不为现在争铁路,宁不为将来寻生路乎!惟争路乃可拒约,不争路并难保款”,“惟有舍弃自家,亟图挽救”,充分表现了四川人民“破约保路”斗争的正义、自豪及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大无畏爱国主义精神。
恳请代奏,这是四川立宪派人“文明争路”的既定方式。特别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在8月24日以前,基本上遵循四川保路运动领导人所规划的叩头请愿、文明争路的框框,未有任何超越雷池的举动。可是,在封建专制政府的统治下,对于一贯待“圣谕”匍匐称“礼”的中国黎民百姓或达官贵人、绅商们来说,在这样短短的时间内,敢于对皇帝钦命“圣旨”、“上谕”多次据理力争,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上奏、恳请、抗议,要求清廷改变既定国策等等,已成大逆不道的大辟之罪。尽管圣谕、部令、阁旨,一再斥饬或假意“剀切开导”,终因“铁路国有,势难反讦”,四川立宪派人士也不得不改变“文明争路”的初衷,发动了遍及全川的群众性罢市、罢课直至抗粮、抗捐斗争。
特别股东会与保路同志会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它们均以“破约保路”为宗旨,都是四川立宪派人士倡首反抗“铁道国有政策”而发起的,并为立宪派人士所控制,而且都一样具有相当广泛的群众基础。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明显的重大区别,因而特别股东会又起着与保路同志会不同的历史作用。
首先,按照上谕和清廷要员的言论,成立四川保路同志会是非法的,而召开特别股东会是合法的。端方曾扬言:“如系遵章之股东会,尚可准开;如系报章所传之同志保路会,纠合一二万人,反抗政府,妨害治安,按之警章,应行切实严禁。倘敢违抗,应将倡首数人,立于拿办。”清帝上谕也宣称:“除股东会例得准开外,如有借其他项名目聚众开会情事,立即严行禁止,设法解散,免致滋生事端。倘敢违抗,即将倡首数人,严拿惩办,以销患于未萌。”四川保路同志会在宣传民众、组织民众方面的功绩,无疑是巨大的。但由于它的“非法性”,立宪派人士从未以保路同志会的名义与清朝中央政府和四川地方政府函电往来,而用咨议局、铁路公司、驻省法团名义,轮番上书、请愿。特别股东大会召开前是以咨议局、各法团或铁路公司对外,而该会召开后,保路事宜便都以特别股东会名义出面。四川立宪派的头面人物均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了特别股东会,出席最初几次会议的,还有赵尔丰等四川重要的地方官员。未在四川保路同志会中担任任何职务的四川省咨议局议长蒲殿俊,此时却公开露面,倡首发起该会准备会并为会议事先定好基调,顺利地将特别股东会纳入预定的轨道。因为特别股东会的“合法性”,立宪派人士在清政府允许的条件下,运用清廷“立宪”招牌,组织了这样一个与其“铁道干线收归国有”政策相对抗的合法机构,为保路运动的发展建立了组织决策基地。值得特别提出的是,四川各州县的地方官员在保路同志会成立后,可以纵容其各种活动,省一级的官员却不涉足该会;但省一级官员在赵尔丰的率领下,却数次参加了特别股东大会的会议。正是因为特别股东会拥有的这种合法性,使得从5月下旬特别股东会酝酿召开到9月初“成都血案”前,历时三月余,清政府的“铁道干线收归国有”政策因股东会的否定而无法实行。
其次,特别股东会实际是保路同志会的决策机构和核心组织,两者相得益彰。早在保路同志会成立之时,立宪派人便密谋在同志会内成立以蒲殿俊为首的参事会,作为不对外宣布的内部机构,并定下了以特别股东会为“大本营”的谋略。预留咨议局以便转圜,议长暂不露面,做幕后的主持者。于同志会内另设一参事会,推蒲殿俊任会长,罗纶副之,常驻议员皆做参事,将参事会作为内幕机构,对外不宣布。因此,从保路同志会内部的参事会、特别股东会准备会直至特别股东大会,立宪派人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参事会扩大,从而使特别股东会成为保路同志会的“参事会”即决策机构和核心组织。四川保路同志会在特别股东大会召开后,其保路方略俱由后者提出,而出面在全省号召实行的则是保路同志会。《四川保路同志会报告》亦将特别股东大会召开前后的准备情况、通过的议案及保路方法等公诸公众,极力鼓吹。特别股东会所编写的《罢市罢课后进行歌》、《乐捐乐》、《停办捐输歌》等通俗宣传品亦在《四川保路同志会报告》和《西顾报》上刊出,积极鼓吹特别股东会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和方略,使其能在群众中广为流传。如抗粮、抗捐通告一出,《四川保路同志会报告》就刊印了许多通俗简明的诗歌、白话文等,把抗粮、抗捐斗争的具体做法、意义详加阐述。《罢市罢课后进行歌》称:“有四个条陈曾经通过,重言申明大家要记心窝。第一条租购股息无着扣粮课,他用抢来我用拖。第二条津贴捐输从今不乐,盐厘两抵差不多。第三条我们买卖田房暂且搁,经征局的委员就没有米下锅。第四条一切的税厘齐蹬脱,那管他债台高到万重坡。这四条妙记牢记着,就是我们抵制政府的绝妙歌。”经此宣传鼓动,民众斗争愈坚,斗争更趋高涨,一些州县还注意统一行动,“相约不纳钱粮,不上捐输,学堂停课,商民罢市”。
再次,虽然四川保路同志会与特别股东会在如何实现“破约保路”宗旨上始终是联手进行、相辅相成的,但后者以股东的名义,注重在铁路股款上借题发挥,却又是四川保路同志会所不能办到的。四国借款合同规定画押后六个月必须开工,合同第16款谓:“倘于未发此次借款招贴以前,遇有政治上或财政上意外之事,以致大清政府在市面之债票价值有碍,银行等以为此次借款未能按章程办理,准予银行等展援公道期限。如于商准期限内,仍未发行此次借款,则本合同即行作废。”在立宪派人看来,“此合同亦非铁案不可移者”,即六个月内只要造成政法上或财政上之意外事并使其维持六月之久,便可达破约保路目的。保路同志会“专向全省民众宣传工作方面努力”。通过其对四川人民的组织宣传,在全川掀起了一场规模浩大的群众性爱国运动,已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政治上意外之事”。特别股东会披着“合法”外衣,在立宪派人筹划下,全力实施对抗性措施,贯彻保路同志会意旨,着意造成“财政上意外之事”。诸如提回存款、罢免李稷勋、罢市罢课、不纳捐税粮赋等激烈措施均出自特别股东会,尤其不纳丁粮之斗争,实已推进至武装起义前夕。戴执礼先生认为:“保路同志会的成立是把保路运动扩大成全民性的斗争的转折点,而特别股东会的召开,又是把保路运动进一步推向武装起义的一个转折点。”
又次,在是否提出君主立宪问题上,两会有重大区别。毫无疑问,两会宗旨均在“破约保路”,但两者因其组织构成人员身份有别、合法与否,斗争策略即侧重点又有区别。保路同志会组成人员包括股东及社会各阶层,除股东利益外,作为国民一分子,对于“借款收路一事,在吾人认定为宪政前途根本上之破坏属第一义”。邓孝可明确指出:“盖剥夺川民者,损在川省一隅;丧失路权者,损在路政一事;至根本上破坏宪政,则举国永永陆沉矣!……宪政可以固而国基巩矣!……协定宪法,长期国会皆后日手续也。”《保路同志会宣言书》开篇首句就称:“国无万数人,日奔走狂呼以求立宪者……立宪则政府不得横施葬送吾民死地之政策哉!……吾人当此不争,则宁缄口结舌,永永不置‘立宪’二字于齿牙。”可见,四川保路同志会是把君主立宪的国家宪政问题放在首位,主要要求借款收路交资政院、咨议局、股东议决,即遵从法律议程办事,要求在形式和内容上达到完善国家宪政之目的。特别股东大会所议决的要求公司自办川汉铁路、解决修路股款、提回存款、查审账目、罢免及选举分公司总理等案及至罢市罢课,进而抗捐抗粮,“注重专在路事”。不可否认,“破约保路”是两会的共同宗旨。前者从“广义之研究”志在期宪政实现,后者“专在路事”,意在争路保款,这种区别只是斗争策略不同而已,目标是一致的。正如四川署理布政使司尹良向盛宣怀报告的那样:“表面上组织虽殊,而机关之内容则在若离若合之间。”
综上所述,特别股东会是一个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合法”其外、“非法”其内的,以“破约保路”为主旨的群众性反帝爱国之保路团体。它在辛亥四川保路运动的整个发展过程中,严厉抨击清政府“铁路国有”政策与四国借款合同,力主川汉铁路继续商办,掀起空前的保路政治风潮,筹划罢市、罢课乃至抗粮、抗捐斗争,既粉碎了帝国主义以借款夺路的四国借款合同,又在政治上予腐朽的清王朝以致命一击,还在经济上困厄清政府,进一步把四川保路运动推向武装斗争前夜。其“引起中华革命先”的历史作用,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
[1]关于正式议决抗捐、 抗粮的时间, 目前有两种说法。 戴执礼、 隗瀛涛认为是七月初九 (9月8日), 本文认为是七月初三 (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