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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路风潮:辛亥革命在四川
1.6.4 四、“非法”的四川保路同志会及其“合法”抗争

四、“非法”的四川保路同志会及其“合法”抗争

四川保路同志会是否是合法团体?合法与不合法甚至于非法,谁来认定?是依当时清政府的有关法令来认定,还是由人来认定?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存在巨大分歧的。

在四川人民看来,他们所做的是事关四川和全国生死存亡的大事,是正大光明的。修川汉铁路,是四川总督提议的,是经过光绪皇帝同意的,清朝中央政府的多个部门也是批准了的,数年来交纳铁路股款是官方提倡并鼓励的。他们含辛茹苦、节衣缩食,为的就是爱国爱家乡,为中国留一个没有外人染指铁路的省份。如此多的理由,事实俱在,不能朝令夕改,当然修路就是合理合法的,保路的目的是不为外人所有,也就是合理合法的。

不过,四川立宪派人深知,决不能给当局以任何取缔、镇压的口实。他们在保路同志会成立之初,反复强调要“文明争路”。为免生意外,在同志会讲演部拟订的关于讲演及组织协会办法中,规定会场要设报名处,与会者要写下姓名、住址。讲演可以语言激烈,但“万不至有暴动”。在致各府厅州县官员的信函中,更是清楚地写明:“特恐借债亡国之说一倡,不无好事之徒,借此煽惑人民,生出意外事端,反碍本会正常进行。”而四川地方政府也专门向各地官员发出函件,允许保路同志会的讲演员到各地讲演,但须持有保路同志会的委托书,并提出不得下乡讲演、地方官必在场、每州县限一名讲演员等要求。同时,“如有激动乱机、破坏秩序之意思言论,即可随时截止,不令讲演”。实际上,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四川地方官府的态度与保路同志会“文明争路”的打算是基本一致的,这是四川保路运动与其他三省保路风潮的重大不同点之所在,也是四川保路运动的显著特点之一。

《四川保路同志会报告》 第3号上登载 《讲演部公约》 一文,介绍讲演部拟订的关于讲演及组织协会办法

保路风潮初起之时,“文明争路”好不好?有无必要性?可以试想,如果保路同志会成立之时就号召民众与政府激烈对抗,甚至进行武装斗争,其结局肯定会被取缔,运动自然就会被扼杀在襁褓之中。从其后运动的进程来看,初期的“文明争路”不仅没有为四川地方当局提供取缔、镇压的口实,反而使四川地方政府允许保路同志会的活动,使四川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有理由为破约保路向中央政府陈情,也使四川各地的官员听任保路同志协会成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其活动。尤为重要的是,这时期的“文明争路”使保路运动基本按照立宪派人预定的设想及办法在步步推进。四川保路运动的组织、宣传工作在这一时期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成效,四川各界民众爱国爱家乡的热忱亦是在这一时期被充分地激发出来。可以认为,如果没有这一时期的“文明争路”,就没有日后保路同志军的武装斗争。

保路同志会宣传四川官吏均代川人争路紧急号外, 文中称 “满汉文武, 一齐奏保川路款; 京外官员, 四面攻打盛宣怀”

即便是四川地方政府和官员,他们也同样清楚川汉铁路的由来,也曾经在官方的刊物上宣传川汉铁路与四川乃至全国存亡的关系。从锡良、赵尔丰、赵尔巽到王人文等几位四川总督,谁没有过问过川汉铁路公司的事务?四川地方州县一级的所谓父母官,有几个没有催收过铁路股款?成立四川保路同志会,护理四川总督王人文至少是没有反对的,在民众看来也就是官方同意了。而且四川地方政府还专门致函各地官员,有条件地允许保路同志会的成立及活动。因此,就四川地方官员而言,四川保路同志会是合法的。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州县的保路同志分会成立时,地方官员会到场。

清朝中央政府,特别是邮传部尚书盛宣怀,督办川汉、粤汉铁路大臣端方和度支部尚书载泽等人,是将四川保路同志会视为非法组织的。

盛宣怀与那桐、徐世昌商议,责成民政部下令不准电报局拍发有关路事的电报,报刊不得刊登有关路事的消息。成都民众在电报局聚集数千人抗议,迫使电报局发报,但盛宣怀将电报局总办撤职,另委新的总办。

端方在致盛宣怀、载泽的电报中就提出:“如系报章所传之同志会,纠合一二万人,反抗政府,妨害治安,按之警章,应行切实禁止。”“倘有抗违,应将倡首数人立予拿办。”

四川立宪派人不怕威吓,继续抗争。同时他们还把保路斗争的最终目的“反复推论,归宿于宪政”。这是立宪派人的得意之作,亦是他们所筹划实施的“政治上意外之事”。

《四川保路同志会宣言书》公开宣称:“我新内阁之蛮横专制,实贯古今中外而莫斯为甚!吾人当此不争,则宁缄口结舌,永永不置‘立宪’二字于齿牙。”对于四国借款合同和清政府的“铁道干线收归国有”政策,“不拒则永永不再言立宪,不再言国会,不再开咨议局、资政院”。显然,立宪派人认为借债不交资政院议,川路收归“国有”不交咨议局议,是清政府假立宪面目的再次暴露,从而以此为契机,要求实行真正的立宪政治。值得注意的是,立宪派人此时主要的不再以叩头请愿的方式,而是利用正在兴起的群众运动的声势,企图造成某种程度上的独立态势,胁迫清政府实行立宪政体。

1911年8月2日,也就是川汉铁路公司特别股东会召开前夕,以川汉铁路公司名义刊出的《路事问答》一文强调,有关争路“极重要必知之点二端”是:“此事系全国存亡”;“吾辈为大中国要求立宪之国民,非徒为四川一隅之省民”。在所举出的不可不死争的三大理由中,第一条就是“借债不交资政院,收路不交咨议局、股东会议,违法律,劫人民,背先朝,欺皇上,从根本上破坏吾国宪政”。关于争路的方法,列出了三个:本省人士不断上奏;联合全省各州县,各省咨议局、教育会、商会等法团据理死争;各法团至京,仿外国国民大会办法再争。如果以上办法均不能奏效,即“若政府仍不觉悟,则继之以舍身与贼臣拼死”。言下之意,将以非常手段对待政府,以达到争路的目的。此前两天,赴京代表刘声元在致股东大会和邓孝可等人的函件中,也提出了“问内阁以假立宪欺人民,而为最终之激烈手段”。

立宪派人试图“以独立要求宪政”由来已久。早在1898年,梁启超在《上陈中丞书》一文中,便明确提出“必有腹地一二省可立自立,然后中国有一线之生路”,力劝湘抚陈宝箴拥湘自立。1900年的唐才常自立军起义,明显是受梁氏此种打算的影响。1907年成立政闻社,梁启超将“确立地方自治,正中央地方之权限”作为该社宗旨之一,强调在地方自治基础上成立联邦制立宪国家。如本书前节所述,梁氏的思想对四川立宪派人影响很大。四川立宪派的首脑人物中,有不少是留日学生。梁氏在日本横滨大同学校讲学时,“留学生来见者甚多,如杨晳子(按:即杨度)、邓孝可、廖仲恺等,皆常到者也”。政闻社本部迁沪后,邓孝可以社员身份活动于国内,徐炯(子休)以非社员而赞助社务。邓孝可之弟邓少云亦在汉口为梁氏和政闻社奔走活动。%

1910年,部分立宪派人士在国会请愿屡屡碰壁之后,曾在北京秘议“将以各省独立要求宪政”一事,四川省咨议局议长蒲殿俊参与了此议。其后,四川立宪派人不仅对清廷的假立宪表示强烈不满,而且以“趋重地方政治”方式透露了他们准备更换手法以求宪政的意图。蒲殿俊指斥清政府所谓立宪是“予其名,夺其实”。立宪派人还告诫人们“夫国会犹属理论,而自治则征诸事实”,号召“趋重地方政治”,奉行“设城乡议会以议政,设董事会以行政”的宗旨。这样,立宪派人虽暂时丢开国会,但并没有放弃立宪主张,他们着眼于地方的立法权和行政权,试图另辟促成宪政的途径。至翌年夏初,为抗议“皇族内阁”的成立,各直省咨议局联合会在京召开第二次会议。据报道,属于宪友会系统的立宪派人“已深知咨议局、资政院之不足恃,故咸趋重于自卫之一途。其所提出的方案,有商量国民军办法及民立炮兵工厂云云”,显示了“对于时势有一种紧迫自卫之意”。四川省咨议局的正、副议长蒲殿俊、萧湘、罗纶俱为宪友会重要成员,保路同志会宣言本根据于宪友会。这表明,四川立宪派人“以独立要求宪政”的企图源于宪友会系统立宪派人商讨的对付清廷假立宪的对策,与梁启超首倡的“自立”和“地方自治”亦相吻合。

为达到“以独立要求宪政”,亦即造成“政治上意外之事”,四川立宪派人有计划地进行了宣传与实施。

首先,他们以坚定的态度、意存威胁的言辞表达了追求真正立宪政体的决心。邓孝可提出:“惟以政府以痛击,使其惕然有所惧,翻然有所悔,使知吾民所畏者非死也,畏法律也;使知徒持其专横野蛮,一步不能行,则宪政可以固而国基巩矣!”他还效法当年谭嗣同,疾呼不惜流血以促成真正的宪政:“试一撷全球宪法史,何者非血腥况出其光芒璀灿?吾宪政史今读开卷第一页矣!此正寻人当以血腥力洗之日也。”“欧美人之文明伟福,皆欧美人无限之酸泪热血肝脑涂地换而得之。吾辈果足以贻吾国人以永久文明之伟福也,吾又何憾焉!”以立宪派人为主体的川路特别股东会准备会在《遵先朝谕旨保四川川汉铁路仍归公司商办案》中,更是以明确的言辞表明了将以某种强硬方式来达到宪政目的的态度:“(政府)既明明破坏宪政,厉行专制,普天臣民,靡不共债,必有起而利用此机会以借达确定宪法之目的者。美洲立宪,纯原于烟税;日本立宪,半激于外患。果能同声俱起,不特路权问题可望收桑榆之功,即宪法问题亦可得协定之效,人力可以胜天,恶因每结良果,愿吾同胞勿志行薄弱为也。”此案于1911年8月8日的特别股东会上获得与会800余名股东的一致通过。8月24日特别股东会议决罢市、罢课后,成都市区的市民普遍设置光绪皇帝牌位,两旁配以木牌,上书“庶政公诸舆论”、“铁路准归商办”,反映了四川立宪派人这种宣传的效果。

其次,立宪派人还公开进行号召群众拿起武器,进行训练,但并不向政府主动出击的宣传。曾任《蜀报》主笔的朱山在保路同志会公开宣称要“鼓励国民军”。1911年9月6日,立宪派人主持的《西顾报》毫不隐饰地写道:“练民团制造好军火,习武艺一齐供达魔,农工商不要久抛业,读书的半日上课半日执戈。我们又有本事又有联络,不怕官府哪还怕差大哥。倘有那不肖官吏来捕捉,鸣锣发号我们蜂一窝。一家有事百家来聚合,他的手快我人多。钢刀砍不完七千万人脑壳,哪怕尸骨堆山血流河。有死心横竖都战得过,战胜了我们再打收兵锣。”蒲殿俊、罗纶等立宪派首脑人物被诱捕后,《四川保路同志会声讨赵尔丰檄文》再次表露了立宪派人的这种打算:“我七千万同胞,趁我戈,砺我刃,众志成城,兵勿乱动,彼来则击,彼败勿追。”“要谨守秩序,不可夺城池,侮官长,打教堂,扰平民。”蒲殿俊等被释放后所写的《哀告全川伯叔兄弟》一文中,一面谈到“保路同志会之目的,实已贯彻无阻”,一面又呼吁“当初之宗旨,不可以不回头”。“贯彻无阻”之目的当然没有翻悔的必要,而“当初之宗旨”不就是趁保路之机起而要挟实行宪政吗?公开鼓动“练国民军”,“练民团制造好军火”,与宪友会系统立宪派人商讨的对付清廷假立宪的对策连言辞也极其相似,不就是为配合“以独立要求宪政”所作的宣传吗?

再次,与“练国民军”、“练民团制造好军火”一类宣传几乎同时出现的《川人自保商榷书》,则更全面地表述了立宪派人“以独立要求宪政”的企图。“商榷书”虽然斥责清政府“夺路劫款,转送外人”,但仍言明按该书所列去办是为了“厝皇基于万世之安”,强调“皇家之所以万世,其大端要不外此”。“商榷书”所提出的“现在自保条件”,即“保护官长”、“维持治安”、“一律开市开课开工”、“经收租税”四个办法,俱要由立宪派人士所能控制的咨议局、保路同志会及地方议会执行。其中,“经收租税”已由特别股东会议决实行。散发“商榷书”之时,罢市、罢课仍在进行,因而所谓“一律开市开课开工”是立宪派人用以达到“以独立要求宪政”目的讨价还价的砝码。“商榷书”所提出的“将来自保条件”15个,包括开办各类实业、工厂、教育,乃是立宪派人一贯的主张。其中,“练国民军”、“设国民军炮兵工厂”两条,与前述各直省咨议局第二次会议所议如出一辙。“商榷书”所提“筹备自保经费”5条中,“停办捐输”、“停止协饷”已经为立宪派人议决实行。显然,立宪派人较之过去提出了更多的权力要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等方面。他们再次摆出不惜诉诸武力的姿态,仍不出“以独立要求宪政”的预谋。署理四川总督赵尔丰认为该书“条件隐含独立,尤为狂悖”,上谕亦称该书“倡言自保,意在独立”,当有一定道理。只不过他们未认识到,四川立宪派人要求的“独立”是以保留大清王朝为前提的,与革命派推翻清朝统治而独立的意图是迥然相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