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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路风潮:辛亥革命在四川
1.4.3 三、川路股款的征收与保路运动的群众基础

三、川路股款的征收与保路运动的群众基础

声势浩大的四川保路运动,是辛亥革命的前奏与导火线,其历史地位向为史家瞩目。探究四川保路运动终能独步一时的原因,不可不对这个运动广泛的群众基础进行探讨;而广泛的群众基础之所以能够形成,则与川汉铁路股款的主要来源 ——租股有莫大关系。“川路股款独持人民租股为大宗。”其征收范围之广,征收时间之长,征收数额之巨,征收方式之独特,因而对辛亥革命前的四川社会与辛亥四川保路运动影响之深,堪称史无前例。

官办川汉铁路公司一文莫名,以致“资本久未鸠集,工程久未兴行”。川路股款的来源,实为公司成立后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四川留日学生以为全省倡,带头认购股款6万余两,愿另筹募30余万两,并于1904年10月提出铁路股款的筹集办法。在关于地方公款的建议中,他们提出“分别上、中、下州县,酌照各粮户租亩多寡,劝令因粮摊认,由丁粮一两以上起,不派小户”的集股办法。这是目前所能见到的川人关于川路股款按粮摊派的最早的而又较为具体的建议。

1905年1月,锡良参酌湘省所议按租均抽之法,及川省初办积谷、办团、办捐成案,变通办理,并与川省有关人士详细商议之后,奏定《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55条。该章程提出川汉铁路股款的四种来源:认购之股、抽租之股、官本之股和公利之股。其中抽租之股即租股,为重中之重,奠定了日后保路运动的群众基础。

“集股章程”关于租股的抽收作了如下规定:“凡业田之家,无论祖遗、自买、当受、大写、自耕、招佃,收租在十石以上者,即抽谷三斗;一百石者,即抽谷三石,以次递加照算。无论公产、庙田,一律照收。其收租不及十石者,免抽。”其中所说“大写”,即是先租进较多土地,然后又分租出去,以谋取利益,类似“二地主”。与“集股章程”同时颁布的《川汉铁路按租抽谷详细章程》进一步规定:“其有佃户押重租轻,及债户以租抵利者,但有租谷可收,数在十石以上,均一律照抽。不专抽自业主,以昭平允。”租股每股银50两,年息定为4厘,从收款之下一月初一日起算,次年十二月照股付息,总款数由现银支付。

这两个章程公布以后,各州县随即选派士绅二三人为首成立租股局,并于当年秋忙后开始征收租股。各应交租股人家将应交租谷按照各地榜示的时价折合为现银交纳。够50两者,领取股票;不够者,领取收单,凑成整股后再换领股票。各地方官派员将所收租股银两分别汇交川汉铁路总公司或其驻渝办事处。自是,全川140余府、厅、州、县,除峨边、懋功、打箭炉(即今康定)、理番等少数极为穷僻之地,都开始征收川路租股,且征收对象及于农村各个阶级、阶层,其范围不谓不广。

1907年,官办川汉铁路公司改为商办。三年间,围绕着是否继续征收租股的问题,川省各界舆论纷纷,互存歧见。但岁入200万两左右的租股成了川路股款的主要来源,已为不可动摇之势,商办川汉铁路公司不得不继续征收租股。1907年颁布的《商办川汉铁路公司续订章程》除了重申过去有关租股的规定外,还增添如下新章:

(一)租股年息由4厘提高到6厘;

(二) 增加一种面额为5两的租股股票;

(三)新设租股零数息折,适应银数零星不足5两不能换股票者;

(四)从1907年起,付息方式改为在次年应缴租股内坐扣;

(五) 明确“租股为补助股份而设,其数目不得过股本金额五分之二”,即预定租股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两(以川路估款为5000万两计算);

(六) 尤为重要的是,“续订章程”增添了有关股东权利、股东会及董事的选举和组成的规定,纠正了原“集股章程”“不得因有抽租股份干预本公司(指官办公司)路权”的规定。

川汉铁路公司租股股票付息票

上列新章,无疑是为了方便租股交纳者并取悦他们,使其踊跃交纳,实际上起了维持租股作为川路股款主要来源的作用。1908年公布的《改订川汉铁路租、购各股草章》,还就租股局成员的人选资格、职责及各种成色银两与库平银的折换,做了详细的规定。

为了续征租股,护理四川总督赵尔丰批准川汉铁路公司专门发出的白话广告称:“铁路租股,有本有利,不是捐输,切勿疑虑。百分抽三,所取甚细,譬如众人,共本营利。所出之财,不为废弃,况乃铁路,所关甚巨。现虽改办,抽租无异,勿听浮言,妄生异议。……但闻各处,颇有流弊。零星小数,或不给据;或者单收,不与扣利;或不照章,拖延任意。种种弊端,亟宜除去。谕尔粮民,通知此意。按年上纳,按年取息,切勿拖欠,受人蒙蔽。须知路成,利更饶裕,年有年息,红有红利,权当积钱,未尝非计。”

1911年因保路事起,当年租股亦自行停止征收。租股征收时间达六年,不可谓不长。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各地皆以一定数量的地丁银(粮)额作为实收租谷十石的相应标准。但各地方官吏及租股局有“变通办理、酌夺更改”之权,因而各州县租股起征点悬殊。如温江县的起征点为条粮一钱四分,巴县为条粮一分,而彭山县则为条粮二钱五分。彭山县的租股起征点竟为巴县的25倍,无怪乎四川“最大之租股推巴县”,该县历年征收数额为:1905年, 41377两;1906年,41377两;1907年,41390两;1908年,41790两;1909年, 34710两;1910年,34250两。

由于起征点的不同,四川各州县连续六年征收的租股总额也不一,数额相差较大,兹列举如下:三台,14000两;蓬溪,18840两;江津,23324两;涪州,20000两;宣汉,47500两;富顺,36000余两;合江,约30000两;资阳,25000余两。

自清政府举办新政以来,旧税、新捐名目繁多。上缴清政府的各款税捐为数至巨,四川全省主要征收税目有28项之多。仅就数量而言,租股亦大大超过前此任何一种捐税。当时,在四川农村征收的主要税种是正粮(即传统的田赋),津贴、常捐、新捐等是因为镇压农民起义加收的,或是清政府摊派到各省的对外赔款。如温江县,租股年征收额为23150两,而正粮仅为5909两,津贴为5909两,常捐为16360两,新捐为9000两。在武胜,租股年征收额为44894两,而正粮和津贴均为4276两,常捐和新捐均为25700两。

根据现时可见资料,可得其中三年四川全省租股征收数额:1905年, 2900131两;1908年,1519259两;1909年,1343459两。

关于川汉铁路股款总额及租股的征收额,各种资料的统计不大一致。根据《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六辑所载《四川省志·交通志》铁道篇编辑组撰写的《川汉铁路筹建经过》中的《总纂实收数目简明表》 (川汉铁路总公司1911年公布),川汉铁路股款总额为11983005两,租股的征收额为9288128两。租股的征收额占川汉铁路股款总额的77.5%。

租股六年征收总额928万余两,相当于同时期川省地丁银额总数的2.3倍,超过以商股为主的浙路实收股总额925万两,多于湘路和鄂路全部实收股款总和864万两,亦接近于苏路、赣路、皖路、黑省、同蒲、洛潼等路全部实收股款总额1030万两。川路租股的征收数额不可谓不巨。

但是,租股征收过程中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为局绅的贪污挪用以及强行摊派过程中的随意性。

租股的征收带有政治方面的强迫性质。不管交纳者有无追求剩余价值的动机,亦不问人们是否自愿长期入股,一律绳之以官方或者半官方的命令,由封建政权的各级行政机构会同川汉铁路公司制定政策,选派租股局绅实行征收,并列为官吏治绩的考核奖惩项目。对于经手的绅士团保,“于开办第一年办理得法,查报公平,收解踊跃,准由地方官尤[优]禀请给予外奖,或赏功牌,或给匾额。以后如经但年无误,准给外奖一次。一段路成,准择尤[优]奏奖。若自开办之日起至全路告成之日止,始终任事,办理得宜,毫无贻误者,准详请按照异常劳绩奏奖,以示鼓励”。对于地方官,“如办理得法,一无骚扰贻误,首先全数收齐报解者,或予调署。其全数收齐报解在十月以前者,实缺详请记功,候补详给酌委,以示鼓励”。

按照有关租股的征收章程,四川各地应成立专门的征收机构——租股局。主其事者当是“公正绅董”,而且除铁路公司外,“无论地方何事,不准动用分毫”。各县设立的租股局一般都具有封建政权基层税收机构所拥有的权力。因而,租股的征收方式与封建政权征收捐税的方式无甚区别。其征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中国封建社会所固有的种种弊端。尚未开征之时,有的地方即不准农户分家,果有分家者,“仍应照未分家立收税总数照收,并当议罚”。地方官吏及租股局在征收租股时,常与地丁同征,甚至“凡纳粮者,均勒令先上铁路捐(指租股)。如果无力同时缴纳正粮与租股,地方官及局绅则将所纳之正粮强指为租股”,“而严科以抗粮之罪,鞭笞捶楚,监禁锁押”。在这种专制手段摧残下,农村中“卖妻鬻子、倾家破产者不知凡几”。更有甚者,“其无力缴捐,加以拳匪之名被诛者,如开渠、新万、平武等县,时有所闻”。广安州牧顾思礼为记大功四次,先自加垫公款3万两为该县认办1200股,后强派购股未及半数,遂额外接粮摊派并“出差锁押勒缴”,为“从来未有之苛酷”。在决定征收对象时,劣绅借此为收受贿赂、报复仇怨之手段。如地主为其亲朋好友,“则收租多者可以少报;如地主与之有嫌怨或未行贿赂,则收租少者可以多报”。

至于租股局绅“冒领股息”、“吞灭股票”,他如贪污、挪用租股银两的情况,所在多有。这种强制性征收方式,使“各州县文告中亦有称租捐者,可谓谬妄极矣”。相当部分租股交纳者视租股“不以为利己之商业,而以为害人之苛政”,甚至“视同加赋,求免追呼而已”。

川路租股是封建性的捐税,还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有价证券,是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因为这涉及对“铁道干线收归国有”政策的评价。

封建专制的国家权力不自觉地推动着川汉铁路公司这个川省首屈一指的资本主义企业鹅行鸭步地缓慢发展,充当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吹鼓手。但是,和封建统治阶级希图维持皇统万世的愿望相反,它种瓜得豆,用专制手段征收而来的川路租股,一进入资本主义经济领域,它的性质就完全变了,成了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有价证券。

马克思在谈到资本原始积累时强调指出,这种积累“在不同的国家带有不同的色彩……在英国,它才具有典型的形式”。劳动者(农民与小手工业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过程,早在鸦片战争前的中国封建社会中便已发生,但它主要地没有被利用来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条件。从生产资料中游离出来的破产农民与手工业者,没有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劳动力出卖者,绝大部分沦为农村的下层群众或者流离失所。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步解体,无疑地加速了这个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过程。殖民者的枪炮和西方文明摧折了中国社会原有的资本主义幼芽,并使这个分离过程主要为殖民主义者提供了劳动力市场和货币财富;而给本国资本主义兴起和发展所准备的财富积累,只是殖民者贪婪吸吮后的余沥剩羹。因此,一方面失去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绰绰有余, 一方面开办近代企业的资金严重不足,这就是近代中国社会畸形的资本原始积累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准此,中国社会资本原始积累的基本内容,在于积累起来的财富是否转化为榨取剩余价值的垫支资本。

租股是完成了向垫支资本转化过程的。按照有关租股征收章程及实际征收情况,从阶级关系上我们可以把租股交纳者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大、中、小地主,另一类是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因而就其来源性质而言,租股亦相应的分做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所得的封建地租,另一部分是农民小生产者的劳动所获。不言而喻,这两部分都是农村封建小生产经济的产物,它们同样以货币的形式被强迫投入近代资本主义工业经济之中。以租股为主的川路股款,从用途上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采办修建铁路所必需的机器、材料,雇佣四万多工人从事川汉铁路宜万段的修筑,开办铁道学堂并派员出国学习铁道专业知识,聘用詹天佑等国内专业人才进行勘测、设计和施工,等等。此项用途花费400余万两。一类是暂不动用的款项存入省内外的银行和钱庄,变成生息银两,与商业资本、工业资本和银行资本发生关系。此类款项在700万两左右。显然,租股是“当做资本来发生作用的价值量”,是垫支资本。因此,川路租股是近代中国社会资本原始积累的一种独特方式,它所具有的资本主义性质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将租股与前此所有的封建捐税相较,亦可看出其具有的资本主义性质。20世纪伊始,清廷举办新政,其费用无不敛自民间,但全都是有去无回,而租股是有股息的。官办川汉铁路公司时期,租股股东于1906、1907年两年领取了四厘息银。1907年商办川汉铁路公司成立后,付息方式虽改由次年所缴租股内截付,但股息在法律上一直存在。租股股票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有价证券,可以自由买卖或者转让,股东权利亦随股票的易人而让渡。零数租股,亦可添交现银而凑成小股或整股股票。从这点上讲,租股与购股并无多大区别。甚至“土商完纳经费(指土药块茶股)与农民完纳租股情势相同。……不足五两者,仿照新定租股息折章程办法颁发息折”。川汉铁路公司多次重申,租股股票与购股股票同等价值,并无贵贱之分。一旦路成,它们都同样地具有分取红利即剩余价值的资格。

商办川汉铁路公司成立后,强调股东应享之权利,声明“凡付本公司股本者,无论有无官职,一律对待”,改变了官办时期租股股东不得干预路事的规定。“续订章程”并按公司律,专列三章明确股东、名誉董事、董事、查账人的权利及选举事项,规定:“凡一整股以上之股东到会时,均有发议及选举他股东为董事、查账人之权;其联合小零股以成整股者亦同。”100整股以上股东有资格被选为董事,50整股以上股东可选为查账人。租股局绅的入选资格为“年人租股至三石以上者”,基本废除任意指派的陋规。这样,四川各地大大小小的租股股东都享有不同程度的股东权利。1909年后各县股东分会的成立,更为众多的股东提供了讲论路事、指陈弊端的机会。及至保路事起,由各属股东分会选派代表组成的川路特别股东会,更以股东利益捍卫者的姿态出现,反复与清廷、邮传部进行说理斗争。租股股东享有的这种资产阶级的权利,是封建赋税的交纳者所不可能享有的。这种来自农村因而显得特殊的权利,连护理四川总督赵尔丰也承认:“四川租股代表资格……为万国各种公司股东会所无。”

同时,我们亦应看到,租股远远没有完成向资本的转化。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资本的一般公式是货币—商品—货币,最后阶段上的货币应该而且必须比最初阶段上的货币有一个增殖额即剩余价值。作为货币投放到川路中的租股,在公司的资本主义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垫支资本的重大作用。但是,由于种种政治、经济的原因,作为资本一般公式中“商品”的川汉铁路没有完成,租股尚未走完货币—商品这段行程,亦未带来由工业资本增殖产生的剩余价值。

四川著名的立宪派人士邓鎔曾经对租股下过这样的定义:“租股者,就于川人之有土地所有权者,附于国税,按亩加征,而以为公司营业之资本、立股份者也。”除掉其关于租股征收对象的阐述不确立外,他对租股本质的认识是基本正确的。要而言之,川路租股是依靠封建国家权力征收而来的资本原始积累。

川路租股的产生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它是清季四川社会政治、经济情况的反映。

四川僻处内地,其资本主义的发生和发展,较之沿海省份约晚20年。20世纪初期,四川的民族资本主义工业极为薄弱。据初步统计,1889—1911年的20余年间,四川全省先后兴办的火柴、缫丝、纺织、造纸、制革、采矿、玻璃等厂矿企业仅有68家。其中拥有可观资本、长期开办者为数很少,在官办川汉铁路公司成立前即已开办的企业仅有13家。对此,四川省咨议局在1909年的估计更为悲观,认为“近年实业进展不大,全省生产事业,属于商者十二三,属于农者十七八”。四川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经济力量,实不足担任修筑像川汉铁路这样工险费巨的重担。然而,帝国主义者对于川省铁路“群思揽办”,特别是“英、法眈眈,垂涎相视,安危之机,间不容发”。帝国主义的侵略刺激全川人民防患于未然的决心,义无反顾地决定自筹股款,自办川路。正如马克思论述的那样,资本主义列强对于落后国家所进行的侵略,“迫使一切民族 ——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 ——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四川留日学生预计到川路股款筹集非常困难,只有商股不行,单有官款也靠不住,必须官商合办。然而清政府对外赔款甚巨,举办新政需费日亟,财政极为拮据,根本无力参与这个估款达5000万两以上的工程。连留日学生曾经设想过的官商合款兴办之议,亦未能实现。资金严重不足,而自办川路又势在必行,四川的官吏、绅商甚至留日学生,不可避免地借助于前此征收捐税以为地方公益的先例和形式,强行提取封建经济的一部分作为近代资本主义工业的股本,于是租股应时而生。其后六年,租股作为川路股款的主要来源,支撑着川汉铁路从勘测到开工的重担。

川路股款的筹集,有若干与他省相异的规定。除前述租股最为明显外,其余官本之股、公利之股、认购之股亦不乏特别之处。

(一)关于官本之股。《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规定:“凡以官款拨入公司作为股本者,即作为官本之股。”实即指拨四川地方各衙门公款作为股本投入川汉铁路总公司。但首批听命愿意持有官本之股的,仅有“藩库拨归公司的宝川局鼓铸存本银二十八万两”。官本之股亦以50两为一股,按股填给息票。自收款之下一月初一日起算利息,年息4厘。官本之股所得利息,均按年解归各个衙门,作为公款存候拨用。路成之后,也按股分给红利。

而官本之股的性质,却有别于租股。“凡借拨存放生息公款,只能作为本公司借款。”“一俟股本充足,即先将借款提还;不得以借款作为股本,以免利息偏重,致损商本之利。”按此规定,官本之股与银行、钱庄的存款并无二致,与租股的性质也大为不同。

此外,在《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中,有关官本之股的规定存在一些矛盾之处。如前述,一方面将官本之股视为银行、钱庄的存款;但另一方面,又规定“凡拨作本公司官本之股,无论何项要公需款,均不得向本公司提取股本”。而路成之后有红利的规定,却又将官本之股视为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股票。上述矛盾的出现,表明当时四川官方及绅商对于有关股票的经济法规,还不完全了解。

不管怎样,总额仅为28万两的官本之股,在川路实收股款总数中只占约2%,它的出现虽然体现了四川地方政府对川汉铁路的关切与扶持,但毕竟为数甚少,无关大局。因而在1907年3月颁布的《商办川汉铁路公司续订章程》中,官本之股再也没有名列其中。但是,在股款的实际筹集中,官本之股还继续存在。如自1907年4月至1910年1月,在川汉铁路公司的实收股款中,便有官股18.48万两。

(二)关于公利之股。《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规定:“凡因本公司现实筹款开办别项利源、收取余利,作为本公司股本者,即作为公利之股。”公利之股如同其他股份一样,亦以50两为一股,按股填给息票。自收款之下一月初一日起算利息,年息4厘。

与官本之股不同的是,公利之股所得利息可以投入公司作为股本。但是,公利之股虽是因铁路而开办,但只能提其余利作为股本,不能将所获之利为公司所有。换言之,公利之股所得利息或股本的所有者并不是川汉铁路公司。公利之股每年应得4厘息银,及路成后应得红利,均按年照数提存,拨作为地方紧要公用。

对于如何获取公利之股,《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有如下规定:“现拟试办铜圆,业经本公司会同机器局总办详定提借当铺、盐局公款银一百万两并在票号借银五十万两,在于重庆设厂试办。所得余利,除当商、盐局愿意认息银数目,按季报解,并提还票号息款外,其余全数拨作公司股本,仍按五十两一股,制给股票。新设之厂,暂归公司管理,收支账目,另行造册,按季详报,并移明机器局存查,不与公司出入款项相混,以清界限而免轇轕。仍俟股本充裕,即将重庆铜圆局拨归机器局管理。”“此外如制轨之铁、垫路之木、行车之煤皆系川省出产,若因开办铁路,由公司拨借本款开采,其中质料有非铁路所需、或为铁路用有余剩者,自应随时转售,所获余利,亦归公司。路成之后起,除借动公司原本,倘尚有余存,亦作为公利之股。惟川省所产之铁、之木、之煤,能否合于铁路之用,采取有无利益,仍当细加考察,再行详办。”

按照《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的规定,四川地方政府认为可能获利的项目是铸造钱币和铁路材料的附带开发。

在铸造钱币方面,1905年2月,《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被商部、户部、外务部会奏批准,“该省铸造铜圆应准设局试办”。当时,清政府屡次割地赔款,白银大量外流,国内货币流通量严重不足;同时,在未有银币之前,公私出纳、商业交易都用银锭,而成色有老票、新票、规银等之分,计量器也极不统一,有库秤、九七秤、沙秤等多种。当时用做找补和小额交易用的制钱因商人、地主私自销毁改铸,多数已残缺粗糙、字迹模糊而成量轻质低的毛钱。在币制混乱的情况下,各省官吏为垄断地方经济纷纷设厂造币,四川亦仿照上海、天津、武汉等地在成都设造币厂,于1904年继机器局后正式铸造银圆,接着又铸造当10文、当20文的铜圆。开铸铜圆之初,含铜较多,铸工亦精,为民间乐用。因此,铸造钱币既有利于币制的统一,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又有利于铸造者获利。

从理论上讲,锡良把造币厂设在重庆,也符合经济规律。首先,四川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成都已有造币厂;其次,重庆是长江上游较大集散市场,商业发达,对于铜圆的流通需要量也较大,有市场前景。按当时的规定,铜圆的含铜量不得低于70%,含铅和其他杂质不得超过30%。加上铸造银币,造币厂利润是优厚的。

重庆铜圆局造币厂旧址

锡良对造币厂进行了规划,在计划妥当后,旋即在川汉铁路股款中提拔银80万两,作为建厂及开办费用。锡良并饬藩台沈秉堃主持,购买了南岸苏家坝靠河田土近200亩为厂地,一面派人去上海向洋行洽购机器设备,并委托设计。但历时两年始签订合同,购妥英制和德制设备各一套。制币厂的建筑为中式平房,依倾斜地形成两台,上台为局址,下台就英制、德制设备各建厂房对峙,所以有“英厂”、“德厂”之称。厂房建成后,德制设备安装调试运行,而英制设备则始终未安装。德机虽已装好运转,但终因主要原料 ——铜不能大量供给,所以始终不能正常生产。1907年春,重庆铜圆局尚未建成,锡良即奉调赴任云贵总督。直到1913年制币厂才正式投入生产。以后,重庆铜圆局成为各路军阀争夺的首要目标。

为经营铜圆局,1905年,锡良札委蔡乃煌筹办经费150万两,以川汉铁路公司的名义向当商、盐局及其他商号代借(其中100万两为藩库存入当商、盐商生息银,50万两向其他商号代借)。铜圆局因隶属川汉铁路公司,可以向公司借支,公司还得代付本息款。截至1907年11月22日,从《邮传部奏王宗元等清查川汉铁路公司账目情况折》中得知,重庆铜圆局共用公司银212.6万余两,收回铜斤变价银129.3万余两,灯捐、土厘抵银612.3万余两,筹还现银20万两,共收回210万余两,尚欠银近2万两。

在对铁路材料的附带开发方面,为获公利之股而进行的这项投资活动实际仅存在于纸面上。1905年,内阁侍读学士承瀛《条陈川汉铁路办法折》也涉及相关内容:“一、建铁厂:从前各路材料,多取外洋,不知造路以煤铁为大宗,川省煤炭,到处皆有,铁则鄂省大冶之产,汉阳之厂,在所必需。然道长费巨,领先在川省如綦江、江津两县所属之江口地方,修筑铁厂一所。该处煤铁俱佳,地势恰合。路在鄂省用大冶铁,在川省者用津、綦铁。且江口濒临大江,顺流而下,转动亦易;即重庆、内江、成都等处,亦可接济。铁轨既成,必须讲究行车,亦拟由成都机器局、汉阳铁厂添购机器,分头自造,不致利落外人,漏卮贻患。”这些设想是极有远见的,但到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川汉铁路工程停止时,仅完成可供开行工程运料列车的线路30余里。工程量小,更谈不上对铁路材料的附带开发,这项公利之股的投资活动几乎为零。

由于重庆铜圆局经营不善,物议沸腾,在1907年3月颁布的《商办川汉铁路公司续订章程》中,公利之股同官本之股一样被取消了。

除以上所述,存款生息和投资股票虽然在锡良的奏折中没有具体指明,但从公利之股的本质 ——“开办别项利源、收取余利,作为本公司股本者”来看,它们仍然符合公利之股的本质规定,考察川汉铁路公司的公利之股也应考察之。

股款在创办之初,悉解官库代收。其后,川汉铁路公司成立,即由公司经行收存。锡良当初奏定,铁路股款无论日后有何急要,绝不提挪。为什么川汉铁路公司后来又把股款用于存款生息和股票买卖呢?这首先是因铜圆局开了动用公司股本的先河;其次是1905年以来,每年所收购股、租股均在300余万以上,而铁路开工时间尚未确定,为保证股息的支付,故将公司前后所收股银陆续存放各商号生息,旨在用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支付股东的股息及维持公司的正常运作。川汉铁路公司存款生息分做两类:一类是存入金融机构,如存入钱庄、票号、银行。川汉铁路公司曾存钱于正元、兆康等钱庄和汇丰、利华、交通等银行。另一类是存入企业公司。川汉铁路公司曾存钱于戒烟总局、制革公司、湖北水泥厂、商务局纸厂等。存本生息这项公利之股投资活动的起因和效果,从1908年《四川川汉铁路公司白话广告》中也可作些了解:“公司是从六月初一起才算是接管。中间因为各票号前年冬下存他们□□的一百万银子不认利,公司把这些钱一起提回来,跟倒又才放出去……”“列位,还有句话,我们这个钱,不是净净地搁倒吃,是通通放出去在生利,还有点赚余贴补。从前汉口、上海两处,没有设局,我们的钱大半都放在成都重庆两处各票号;然而成都、重庆的生意小,莫得汉口、上海那么大,所以利钱也就赶上海、汉口的小,每月才四厘钱。从前还敷得住股息,如今拿六厘来比较,每万银子,公司一年要贴一百二十两,这么几百万,算拢来还了得吗!所以去年把上海、汉口两处设局,有了妥当经理人,就把我们的钱陆续往底下汇。这两处的利钱,长期短期一拉,总够按月六厘的光景,掉转来一算,一万银子一年要赚一百二十两了。如今上海的存款有三百多万,汉口也是三百多万。成都、重庆的也慢慢地涨成五厘了;拿满盘合算起来,一年就有六七万银子的赚款……”

川汉铁路公司上海管款员施典章还购买了兰格志火油股票485股,计价银85万余两,事前曾向公司报明,因此也应算做川汉铁路公司为筹公利之股而进行的投资。

实际上,存款生息和投资股票也确实产生过效益。查1911年6月16日以前的川汉铁路公司账目,有一项是生息及杂收入330余万两。虽然不能确定利息的具体数目,但曾获取很大的利息收入是无疑的。然而,存款生息和投资股票的最终结果是产生了300余万两的亏款。上海钱庄倒款计有:正元倒银51.4万余两,兆康倒银39.7万余两,谦余倒银28.5万余两,无源倒银1.8万两,裕源长倒款0.6万两;计上海钱庄倒款140万两以上。此外,利华银行倒款60万两,施典章购买兰格志火油股票共亏85.2万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川汉铁路公司因股票投资和存放钱庄的倒款算成为亏损,而存款生息及杂收入计作赢利的话,那么两项均为300余万两,则可基本持平。因此,川汉铁路公司从事的这些经济活动从总体上观之并不是一事无成。更何况,因上海钱庄倒款而导致的亏损,只能从清末的金融风潮或钱庄经营方面寻求原因,其过主要不在川汉铁路公司或施典章个人。股票投资本身是风险投资,川汉铁路公司和施典章敢于冒风险的勇气,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并无过多应指责之处。如是,清政府和邮传部那种片面抓住股票投资失败和存放钱庄的倒款而大做文章的做法,并不可取,甚至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嫌。

从前述川汉铁路公司为筹集公利之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其一,从最初的《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观之,关于公利之股的规定依然有明显的不规范之处。既然公利之股资本的相当部分是由川汉铁路公司支付的,为什么获利后再投入公司作为股本时股权却不为公司所有?照此办理的结果可想而知。如果成功了,主要获利的并不是川汉铁路公司,而是四川地方政府,它既可以得到热心提倡社会公益的美名,又可以手握川汉铁路公司的股票。如果失败了,官方可以不负责任,经济损失则由川汉铁路公司承担。事实上,其后的历史进程也印证了后一种结局:重庆铜圆局经营不善而导致的亏损成为清朝中央政府收回川汉铁路的借口,也是所谓“商办”川汉铁路公司的恶名。

其二,从重庆铜圆局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的结局考察,主要责任应在官方而不是川汉铁路公司。按照《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所载,试办铜圆局的决定是由四川官方和川汉铁路公司共同做出的。但是,那时的川汉铁路公司是官办公司,权操在官方;同时,试办重庆铜圆局的实际操作也全在官方。因此,失败的责任理所当然地应由官方承担,让商办川汉铁路公司承担重庆铜圆局经营不善的罪名是不公平的。

其三,商办川汉铁路公司取消了官办川汉铁路公司有关公利之股的规定,为事实证明是正确的。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对近代股份制企业在制度上的进一步规范化,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有了更多的自主权,部分地消除了政治权力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干涉;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官办川汉铁路公司在关于公利之股的某些思路上,亦为商办川汉铁路公司所承继,即暂时不为铁路所用的股款可以进行别的投资以获利。因此,商办川汉铁路公司在省内外银行钱庄的存款所得利息能够弥补官办川汉铁路公司试办重庆铜圆局出现的亏损,以及它自身在上海进行股票交易的失败。

(三)关于认购之股。按照《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规定:“凡官绅商民自愿入股冀获铁路利益者,即作为认购之股。”认购之股亦为每50两一股,从交款的下一月初一日起算利息。路成之后,也可分得红利。

从理论方面言之,购股股东是个人,因而有了一些近代股份制企业必不可少的规定和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这主要体现在:

其一,“集股章程”规定:“凡属股东,如果确有见地,不妨条陈听候抉择。”“若公司在事人等及各州县分局员司暨董事人等有舞弊情事,但入有股份者,皆许指实证据,禀请确查惩究。”此条专为购股股东所规定,表明购股股东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表意见的可能。

其二,“集股章程”规定:“认购股票之人,只准取息分利,不准提取本银;倘一时需钱使用,准将股票转售与人,惟须将承售之人姓名住址详细报明本公司换给股票。”这表明购股股票可以进行自由买卖。

其三,“集股章程”要求,购股股东的股票如有遗失,应尽快向公司挂失,说明有关认购和付息情况以及股票号码等。在有担保人具保之后,“公司查对存根底簿相符,准予补填给执”。

不过,《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在有关购股和购股股东的规定上,仍有若干显而易见的封建色彩。如购股股东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表意见时,“不得干预本公司用人行政之权,以免筑室道谋、事权旁落诸弊”。在有关筹集购股股份的条款中,也不乏“劝令”、“摊认”字样。

此外,《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也有一些较为特殊的规定。如因“公司开办伊始,利益尚未显见,认购股票之人,自不免意存观望,必赖有人提倡劝集,方能踊跃从事”,所以鼓励劝集的力度非常之大:“凡能劝集股份五千两以上者,酬给银五十两;一万两以上者,酬给银一百两,劝集愈多者,以此递加。”“凡劝集股份五万两以上者,汇报奏奖:五十万两以上者,专折奏奖;五百万两以上者,奏恳破格优奖,以示鼓励。”对于四川地方官员,“集股章程”也有专条规定:“川省官员亦当分等按年认股,以见官民合力举办。”这些条款当然带有强制性的色彩,但当时人们对股份制知之甚少,兼之四川地处偏僻的内地省份等因素,因而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理解的。

从上述不难看出,川汉铁路公司的购股在名义上是认购之股,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强行摊派、指令购买的因素起了较大的作用。

1907年制定的《商办川汉铁路公司续订章程》仍然决定继续征收认购之股,但较之《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则有了若干重要的变化。

其一,取消了原章程中带有封建色彩的字句,取消了按年摊派、强令购买的条款。

其二,新添了一些资本主义色彩较浓的规定。《商办川汉铁路公司续订章程》将“认购之股”改为“股份之股”,专门为“股份之股”增加了面额为5两的“零股”,年息由4厘调高为6厘,起息的时间也改为自收银的次日。最大的变化则是增加了有关股东权益的条款,主要体现在“续订章程”的第三章、第五章。第三章系关于股东会的,决定设立股东会并分为定期与临时股东会两种,规定了“以五十整股为一议决权,余准五十之数递加”。第五章系关于董事和查账人的,规定了“董事限有本公司股份一百整股以上,查账人亦限于五整股以上之股东到会选举之”。董事任期为两年,查账人任期为一年。董事必须经常到公司参与管理,半数以上董事到会时可议决“重大事件”。查账人的职责是“监察总副理所施行、董事所会议,是否按照本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所议决之事件”。“查账人本公司股份、银钱、地亩、材料、工程、支销及开车后客货运之运脚、利息之分派各项账目。”这些规定,又增加了部分股东应有的权力,而且股份越多者,权力越大。

为了促进购股数量的增加,护理四川总督赵尔丰和川汉铁路公司又专门发出了《川汉铁路公司购股告示》,宣称:“川汉铁路,奏归商办;新订章程,极为妥善。事有人管,账有人看;永无隔阂,不虞欺骗。……大票五十,仍旧照办;小票五两,购买尤便。年息六厘,加增小半……将来路成,分红照算;六厘之外,何止倍半。此等股票,买之何惮;不怕天干,不怕水患。又无摊捐,又无拖欠;比你买田,尤为合算。……士商军民,细心打算;公利公益,勿疑无玩;踊跃争先,是所切盼!”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认购之股或股份之股的名目较多,还有盐商股、茶股、土药路股、客籍股等等。盐商股、茶股、土药路股,实即向经营盐、茶、土药的商人强行摊派所形成的。客籍股则是在四川的外省籍人士支持修建川汉铁路认购的股份。

在所有的已收铁路股款中,除了前述的租股、公利之股、官本之股,盐商股、茶股、土药路股、客籍股等购股以及存放银行钱庄而得的息银之外,川汉铁路公司还有名为“报效款”、“土药厘金”等收入。如1905年1月至1907年9月,有土药厘金220761两,报效款6628两。此外,川汉铁路公司还有一种名为“烟灯捐”的入款,但烟灯捐不是股款,“所有公司内修造、薪水、火[伙]食等项,系由烟灯捐项下开支,概未动用股本”。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官方对商办川汉铁路公司的支持态度。

从上述川汉铁路公司征收铁路租股和筹集其他名目的铁路股款的情况,我们不难看出,上至各级官员、绅粮大户,下至贩夫走卒,乃至城镇乡村的广大民众,出于各种原因,大多曾交纳铁路股款或购买铁路股票,他们均与川汉铁路发生了经济上的联系,也就构成了四川保路运动的群众基础。吴玉章就此写道,因为租股等川路股款的征收,“全川人民都和川汉铁路发生了切身利害关系”,“清朝政府要把铁路收归国有时,不仅遭到全川人民的反对,而立宪派士绅由于利害关系,也被卷入斗争,这就是为什么辛亥革命前夕四川保路风潮能够成为全民性运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