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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信息素养
1.10.1.2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是指《知识产权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所涵盖的领域与对象。由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传统存在差异,而且知识产权是与人类社会活动、科技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各个国家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也不一样。

常见的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从传统意义上,即狭义上,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及计算机软件)、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从分类角度又可分为作品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邻接权及计算机软件;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服务标记权、商业秘密、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线路布图设计权等。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定义并不统一,但常见的为如下三种。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的范围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著作权);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邻接权);

(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界定的范围

1994年签订的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专利权;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拓扑图);

(6)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

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97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界定的范围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