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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祭者
1.6.2.2 二、释“社”
二、释“社”

社,《说文解字》:“社,地主也。从示土。春秋传曰共工之子句龙为社神。周礼二十五家为社。各树其土所宜木。”从这一段文字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几个面向:一、社的本义是“地主”,也就是土地神的意思;二、在《周礼》的记载中,出现了以每二十五家为单位的官方认可、指定的社;三、这些官方所立的社以当地所适宜种的树作为标志。以下,便由此三个方向为社字作诠释。

考之于甲骨文,在徐中舒先生的《甲骨文字典》“社”字条“卜辞用土为社”,在土字下面曰:“读为社,乃土地之神,邦社即祭法之国社。”可知“社”字的出现,很可能是到了小篆的时代。在甲骨文时期,仍然是以“土”来假“社”这个字。也就是说,最早出现社的概念是跟土地互相结合的。

“土”,在甲骨文中大约有几种字形,解作“像土块在地面之形”。故《说文解字》中所说小篆的土“地之吐生物者也。二象地之下,地之中物出形也”。根据的是已经讹变之后的字形去解说,是不正确的。所以从甲骨文的解说,土的本义应该只是单纯地表现出土块在地面的样子。而后来以土来假借社,指的是“土地之神。邦社即祭法之国社,毫社、唐社等皆各地祀土地神之所”。

由以上字源的分析,我们可以对于“社”字的原始概念得到更明确的解答,是对土地敬仰的表现;另外,我们还必须试图去了解古人为何设置“社”,亦即土地崇拜的来源:

《孝经·援神契》:“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故封土以为社而祀之,报功也。”

《礼记·郊特牲》:“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故教民美报焉。”

《白虎通·社稷》:“王者所以有社稷何?为天下求福报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五谷众多不可一而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也。”

社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土地表示崇敬,由于大地孕育万物,不仅为人类提供食物,也为人类提供了安身立命的生活环境,大地对于人类有着许多功劳,所以古代的帝王也都要求民众虔诚地祭祀社神。在这边也可以发现的是社神只是一个广泛的土地的代表,在上面的叙述中所指的“土地之神”、“五土之总神”仍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没有刻意以谁作为社神,也就是说人格化的倾向尚未出现,而只是纯粹地对土地表达感恩、谢意。

第二方面,是出现了以二十五家为单位的官社,从《礼记·祭法》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出社有等级的划分:“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立为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立为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晁福林先生认为春秋时期的这种社的建立已经和社会等级制度完全吻合。到了秦汉时期,有了指令性的官督民办之社,如《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择元日,命民社。”以及《淮南子·时则训》:“仲春之月……择元日,命民社。”唐仲蔚先生认为:“由于国家政权的产生和专制皇权的确立,也就是社会两元分化,官民对立,土地神的设立也就相应分化为两大系统。”一种是上述的官社,也就是法定意义上的最高土地神和大社、侯社、置社;一种是到了汉代发展出来民间信仰的民社(里社、民社),“土地发展到了这一阶段,自然崇拜的性质已逐渐消失,而转化为具备多种社会职能的地区守护神信仰,人格化的倾向更为明显”。我们从《汉书》《后汉书》中为栾布、宋登立社的记载可以看出端倪。《汉书·季布栾布田叔传》:

孝文时,为燕相,至将军。布称曰:“穷困不能辱身,非人也;富贵不能快意,非贤也。”于是有尝有德,厚报之;有怨,必以法灭之。吴楚反时,以功封为鄃侯,复为燕相。燕齐之间皆为立社,号曰栾公社。以及《后汉书·儒林列传》登少传欧阳尚书,教授数千人。为汝阴令,政为明能,号曰“神父”。迁赵相,入为尚书仆射。顺帝以登明识礼乐,使持节临太学,奏定典律,转拜侍中。数上封事,抑退权臣,由是出为颍川太守。市无二价,道不拾遗,病免,卒于家,汝阴人配社祠之。

“随着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带有原始村社残余性质的里社组织渐渐失去了其现实上的政治意义,原来的社神崇拜也就难以维持。于是应时而出的是以单纯的区域观念为推测的土地神,它是兼具多种社会职能的,这种传统的土地崇拜观念在民间得到普遍的信仰。”除了这些以外,还有民间五家、十家自立的私社,这种私社与民社的不同之处在于:

1.与“二十五家为一社”或“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的民社相比,五家、十家组成的私社规模更小。

2.与官府指令下建立,乡里居民必须参与的民社相比,私社系部分居民自行结合,并非全体居民都参与,体现了自愿性的原则。

3.与受到官方支持的乡里之社相比,这种自发形成的“非法”民间组织受到官府的限制和打击,但其发展势头不可遏制。

我们可以看出社是官方文化与民间文化同时在发展,一元性与多元性并存,在官方的“社”发展的同时,也往下修正并辅导民间“社”的成立。

第三,关于社树与社名,各树其土所宜木,以树木代表受祭的对象,也以树名作为社名。《周礼·地官·大司徒》:“设其社稷之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郑注:“所宜木谓若松柏粟也”,即用树木来代表田主,田主是田神之主,古人以为茂密的树木会有神灵依附,于是便以该树为“社主”并以其树木的名称来命名该社与其野,如在注中所说的以松为社就叫做松社,以栎为社叫做栎社。在《淮南子·齐俗训》中提到除了以树作为社主外,不同的时代,也有不同的材质的“社主”,如“土社”、“石社”: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夏后氏其社用松……殷人之礼,其社用石……周人之礼,其社用栗。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祭社之礼历来已久,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以石头作为社主,刘亚虎先生认为可能跟原始初民的生产方式有关:“原始的石崇拜,源于远古时期石块在原始初民生活中的作用。人们以石块作为生产工具和斗争武器,以之掷打野果,攻击野兽,并常常得到令人惊喜的收获。人们认为石上附有神灵,因而产生石崇拜。”

“社主”由于材质之别,可分为“土社”、“树社”、“石社”三类,大体因于各地土质所宜生之木而立以为该社之象征。至于“石社”则多半出现于我国东部地区,此与东山嘴最原始祭坛之陈列状况颇为相类,该处方形基址中之平底尖顶长石,当为受祭膜拜的对象,而殷之民族,发祥于我国东北,活动于东部地区,是以殷之社主,有以树为表征者,亦有以石为之者。由上述资料可以了解“社”的设置具有高度的地域色彩,跟当时当地的生活环境有很大的关系。并且这种以土、以树、以石头作为社主象征的祭祀方式至今仍然存在,宋龙飞先生便认为,常见于乡间村里用巨石搭起的棚状土地公祠,便是中国古老的社祭文化的延续,谓之“石棚文化”。

其实,不管是“封土为社”、“立石为社”或是“各树所宜木”为社,主要原因由于土地崇拜的概念过于抽象,在祭祀的时候,很难有明确的对象可以作为“祭主”亦即受祭者,于是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材质来代表“社主”,但其背后的动机仍是相同的,即《白虎通·社稷》所说的“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除了是人类安身立命的场所外,也是谷物粮食的来源,那么对土地表达感激的对象也就不仅仅限制于“封土为社”上,只要是在土地上的东西,都可以以局部代表全部,主要是人赋予该“社主”的意涵就是代表土地,如此一来,也就不用刻意去解释石崇拜乃是因为原始初民的生产方式,而各个地方以其土壤所适合的树木作为社主,似乎也有了一个比较合理且全面的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