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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与教的心理学(第五版)
1.5.1.1.1 一、教学概述
一、教学概述

本书在论述“学习心理”之前,对“学习”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给予了精确的定义。这一概念的定义是经过心理学家的充分讨论之后约定俗成的。与学习心理部分相似,在讨论“教学心理”部分之前,应对“教学”这一概念进行精确的界定。但遗憾的是,心理学家一直没有对“教学”这个概念给予明确的定义。

(一)教学的定义

王策三教授在分析了对“教学”一词的五种理解之后,给出的一般定义是:“所谓教学,乃是教师教,学生学的统一活动;在这个活动中,学生掌握一定的知识技能,同时身心获得一定的发展,形成一定的思想品德。”[1]

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教学”(teaching)条给出的定义是:“以课程内容为中介的师生双方教和学的共同活动。”[2]

施良方等把教学定义为:“教师引起、维持与促进学生学习的所有行为。”[3]

加涅在《教学设计原理》的“绪论”中指出:“教学是以促进学习的方式影响学习者的一系列事件,通常我们认为这些事件是居于学习之外的体现在教科书的呈现和教师的谈话中。然而也必须承认,当这些事件组成了所谓‘自我教学’的学生活动时,构成教学的事件也可能部分居于学习之内。”[4]

王策三的定义强调“教学永远是教师和学生统一的活动”,认为教与学两者不可分割,“没有学,教就不存在,如果再有什么‘学’,那就不是教学中的‘学’”。《教育大辞典》的定义增加了“以课程内容为中介”这一限制条件,暗含教学是在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中有计划进行的,排除在日常条件下如父母对子女的教育等非正式的教学活动。施良方等的定义认为“教与学在理性思维中是可分的”,“教学理论关注的是教师的行为,而不是学生的行为”。加涅用“一系列事件”(events)来定义教学,而且认为“教”通常是“学习”的外部条件。这意味着教和学是可以分开的。没有教,人们可以自学成才。但没有学,教是不能成立的。

(二)教学的目标领域与活动过程分析

为了加深对“教学”这一概念的认识,可以对教学的目标领域和活动过程加以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教学的目标领域。心理学一般把学习分为三个领域,即认知领域、情感领域和动作技能领域。据此,帮助“学习”的教也可相应分为三个领域,即以帮助学生认知领域学习为主要目的的教,以帮助学生情感领域学习为主要目的的教和以帮助学生动作领域学习为主要目的的教。这三个领域学习既有共同规律,但也明显存在不同规律。教学论应该研究这三个领域的一般教学规律和每个领域的特殊教学规律。

其次,学习活动常常需要经历一系列的阶段,因此帮助学生学习的教学也会经历一系列阶段,加涅称之为一系列事件。他根据学习的信息加工阶段把教学相应分为9个事件(见表8-1)。

表8-1 学习的内部过程及其相应的教学事件和行动例子

资料来源:加涅著:《学习的条件和教学论》,中译本,第247页

上表所描述的事件只是师生面对面发生信息交流时发生的事件。教学远不止师生面对面的交流。所以加涅说:“为什么我们用instruction(译成“教学”)而不用teaching(译成“教授”)这个词呢?原因是,我们希望描述对人们的学习有直接影响的所有事件,而不只是描述由教师个人发起哪些事件。教学包括由文字教材、图片、电视节目生成的事件,或者包括由物理的客体的联合所生成的事件。当然教师也在这些事件的可能安排中起重要作用。或者,如上所述,学生也能安排教学事件。这样教授也许可以被视为教学的一种形式,虽然是一种很重要的形式。”[5]

安德森(Anderson,R.C.)和福斯特(Faust,G.W.)提供了如下教学过程模型:

图8-1 教学过程模型

这个模型用九个方框描述教学(instruction)的全过程。而教授(teaching)只是九个方框中的一个。可见在西方教育心理学家眼中,教学的大部分时间不是处于师生面对面的教授活动中,其他事件只是为面对面的师生活动做准备,大体上可以归入现代教学设计的范畴中。

总之,本书把教学定义为教师帮助学生学习的一切活动,包括课前、课中和课后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