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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与教的心理学(第五版)
1.4.4.1.3 三、态度与品德的关系
三、态度与品德的关系

通过对态度和品德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及其构成成分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态度的定义对品德也是适合的。态度和品德都是一种习得的影响个人行为选择的内部状态。如我们说某学生具有尊敬老人的品德,这里所说的品德实际上也是决定该学生在遇到老人时将作出何种行为选择的内部状态或倾向。此外,态度和品德都是由认知、情感和行为等三个方面因素构成的。但是,态度和品德这两个概念也有区别,具体如下:

第一,两者所涉及的范围不同。态度所涉及的范围大,包括对集体、对他人的态度,对劳动、对学习的态度,对物品的态度,以及对本人的态度等等。这些态度有的涉及社会道德规范,有的不涉及道德规范。只有涉及道德规范的那部分稳定的态度才能被称为品德。例如,我们可以说做作业马虎、字迹潦草、粗心大意的学生学习态度不认真,但不能说他的品德不良。

第二,价值(或行为规范)的内化程度不同。克拉斯沃尔(KrathWohl,D.R.)和布卢姆等认为,因价值内化水平不同,态度可以从轻微持有和不稳定到受到高度评价且稳定之间发生多种程度的变化。他们认为,价值内化的最低水平是“接受”(或注意)。如教师向学生宣讲雷锋精神,学生愿意听,属于这种水平。价值内化的稍高一级水平为“反应”。如学生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向雷锋学习的活动属于这一级水平。价值进一步内化,达到“评价”阶段。这里的评价指学生按价值准则行动后获得满意感或愉快感,对行为赋予价值。价值内化的更高水平是个体的价值标准的“组织”。通过组织克服各种不同价值标准的矛盾和冲突,最后成为个人性格的一部分,使价值内化达到最高的“价值性格化”。上述价值内化的各级水平也就是态度变化的水平。但是,只有价值内化达到高级水平的态度,也就是价值标准经过组织且成为个人性格一部分的稳定态度才能被称为品德。由此可见,年幼儿童的许多行为表现,如讲假话或经常损坏别人的物品等,可以视为态度的表现,但由于其价值标准没有内化或完全缺乏价值标准,不能视为品德的表现。

由于态度和品德有时难以严格区分,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两者所涉及的是同质的问题,所以下面的讨论对两者不作严格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