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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与教的心理学(第五版)
1.3.3.3.1 一、特殊儿童的概念
一、特殊儿童的概念

特殊儿童的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一)广义的特殊儿童

美国《百科全书》第九卷“教育”条目将特殊儿童定义为“在智力、感官、情绪、身体、行为或沟通能力上与正常情况有明显差异的儿童”。这一定义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第一,特殊儿童是个别差异特别显著的儿童,他们在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与同龄儿童的差别特别显著。第二,特殊儿童是有发展或适应上的特殊困难或特殊需要的儿童,这些困难与需要可能是先天性的,也可能是后天的失调。第三,特殊儿童是偏离常态的儿童,既包括得天独厚的超常儿童,也包括“得天独薄”的障碍儿童。美国的特殊教育家柯克(Kirk,S.A.)就是从这一意义上来理解特殊儿童的,认为特殊儿童主要是在智力、感觉能力、神经活动或身体特征、社会行为、交际能力和多种缺陷等六个方面偏离常态。偏离常态的程度是指对他们需要采取不同于普通学生的特殊教育措施或提供特殊的教育服务,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其身心发展。因此,广义的特殊儿童是指一切偏离常态且需要接受特殊教育措施才能满足其发展需要的儿童。

(二)狭义的特殊儿童

狭义的特殊儿童将得天独厚的超常儿童排除在外,仅指盲、聋、弱智、言语障碍和肢体残疾等身心有障碍的儿童。他们因某些生理的、心理的或社会性的障碍而无法从普通教育环境中获得良好的适应与学习效果,需要借助教育上的特殊扶助才能充分发展其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