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和谐
中国艺术的根本特征在于它体现着和谐的原则。这种原则与古人对世界、对主体的看法密切相联。在中国古人看来,和谐是宇宙之道的体现,其中反映了天地万物的生命精神。天地间的生命现象是最高的艺术。造化便是最高艺术的创造者。人间的艺术作为师楷化机的主体创造物,便体现着这种和谐原则。而最能体现造化生命精神的艺术,才是优秀的艺术。感性的自然万物和主体的性情同样体现了这种和谐原则,故能使主体身心获得愉悦。艺术作品在风格上虽有偏刚偏柔之分,但仍然是奠定在和谐原则基础上的偏刚偏柔。同时,即使同一个艺术家,其作品也常常体现出刚柔相济的和谐原则。
一、自然之道
在中国古代的观念中,和谐主要体现了宇宙大化的生命精神。《老子》的“大音希声”(四十一章)“听之不闻名曰希”(第十四章),首先应该理解为,体现宇宙生命的道的音,是最完美的音乐,我们主体的生命也体现着道,故它与我们主体的身心是完全契合的。因此,我们“听之不闻”,不能感受到它,它与人达到了最高度的和谐。庄子也认为道便是宇宙的和谐精神。《庄子·天地》:“夫道,渊乎其居也,谬乎其清也。金石不得无以鸣……视乎冥冥,听乎无声,冥冥之中,独见晓焉;无声之中,独闻和焉。”这便是天道所给人身心的和谐的感受。它幽深莫测,清澈澄明。如金石之器,若不得其道,便无以为鸣。它看起来不见其形,听起来不闻其声,却在幽渺深远之中,让我们了解其象,在静寂之中让我们聆听其和声。《庄子·天道》篇则以造化为师,认为其生命之道化生万物,覆载天地,是最高的和谐,是最大的“乐”,谓之天乐,是人间之乐的宗师。“吾师乎!吾师乎!齑万物而不为义,泽及万世而不为仁,长于上古而不为寿,覆载天地刻雕众形而不为巧,此之为天乐。故曰:知天乐者,其生也天行,其死也物化,静而与阴同德,动而与阳同波。”(《庄子·天道》)
优秀的艺术作品,作为天地精神的体现,则参与造化,与天地相参。因此,艺术作品的和谐原则,正是自然大化和谐原则的体现。真正谈到人间的艺术体自然之道的,则从《乐记》开始。《乐记》则在论乐时,将天地万物之和视为最大的乐,而人间之乐则是天地生命精神的体现。《乐记》认为万物间的协和,诸如雷霆震荡,风雨勃兴,四时交替,日月轮转,万物荣枯等等,都体现着宇宙的化生之道。“乐者,天地之和也。”“和,故万物皆化。”(《乐记·乐论》)“地气上齐,天气下降,阴阳相摩,天地相荡,鼓之以雷霆,奋之以风雨,动之以四时,暖之以日月,而百化兴焉,如此,则乐者,天地之和也。”(《乐记·乐礼》)《乐记·乐论》:“大乐与天地同和。”正是说优秀的音乐与天地同其生命节律。《乐记·乐言》:“合生气之和,道五常之行,使之阳而不散,阴而不密,刚气不怒,柔气不慑,四畅交于中而发作于外,皆安其位而不相夺也。”
《庄子·天运》载黄帝与北门成对话,谈奏咸池之乐,实即以自然之道奏乐。这里的黄帝,实乃造化的化身,其咸池之乐算不得是人间的音乐。《乐记·乐情》还具体地将万物阴阳相生,各得其所,蓬勃成长的状态视为乐的大道的旨归:“天地沂合,阴阳相得,煦妪覆育万物,然成草木茂、区萌达,羽翼奋,角觞生,蛰虫昭苏,羽者妪伏,毛者孕鬻,胎生者不殰,而卵生者不殂:则乐之道归焉耳。”
到了魏晋时代,倡导主体的个体自觉意识,音乐更是体现自然之性,参化宇宙的主体创造物。阮籍也将音乐(及其歌舞)视为天地本体及其万事万物的根本精神的体现。与这种天地之体吻合,充分体现出万物化生的特性,便是体现了和谐原则。“夫乐者,天地之体,万物之性也。合其体,得其性,则和。”(阮籍《乐论》)嵇康则进一步从天地的生命精神的角度将五音成乐视为天地之道的体现。“夫天地合德,万物资生。寒暑代往,五行以成。故章为五色,发为五音。”(嵇康《声无哀乐论》)阮籍《乐论》:“昔者圣人之作乐也,将以顺天地之性,体万物之生也。故定天地八方之音,以迎阴阳八风之声,均黄钟中和之律,开群生万物之情气。”说明音乐的中和之律,乃顺天地之性、体万物之生而成。
这种体自然之道的和谐原则,同样反映在文学和绘画理论中。刘勰曾经认为文学(和其他文化形态)源自宇宙生命之道:“人文之元,肇自太极。”(《文心雕龙·原道》)并将日月叠璧视为天之文,水山焕绮视为地之文。只有作为万物之灵的人,与天地相参,合称为“三才”,其创造物才能体自然之道。这里,刘勰继承了前人对人为中心的看法。古人云:“惟人为万物之灵”(《尚书·泰誓》),为“五行之秀气”,为“天地之心,五行之端”(《礼记·礼运》)等。同时,刘勰又进一步将人文与天地之文相提并论,将主体的创造与造化之功相比拟,认为两仪既生:“惟人参之,性灵所钟,是谓三才。为五行之秀,实天地之心。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文心雕龙·原道》)因此,文学作品中的和谐,正是自然之道的体现。皎然《诗式序》说诗“与造化争衡”,绘画如王维《山水诀》曾认为水墨画为画中精英,因为它“肇自然之性,成造化之功”,体现出宇宙的和谐精神。书画作品的和谐自然也与造化相通。古人常说的“与造化争巧”、“笔补造化”、“巧夺天工”等等,都说明优秀的艺术合造化之工,体现和谐原则。
二、协调相生
艺术作品的和谐,主要指它的协调、相融和恰到好处。一方面,在形态上和谐反映了杂多的相辅相成,体现出一种韵律感。这种思想源远流长。《左传·昭公二十年》以羹作喻,谓五味相调,故能和。并说:“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宫、商、角、徵、羽之于乐,青、橙、黄、白、黑之于色,水、土、木、火、金组成万物等,都属于相辅相成。在音乐方面,《尚书·虞书·舜典》有:“八音克谐,无相夺伦。”《乐记》有:“合生气之和,道五常之行。”(《乐言》)“五色成文而不乱,八风从律而不奸。”(《乐象》)正是指乐音的相辅相成。绘画更有五色协调,使整幅的画面充满生气。即使墨之浓淡,也有所谓“五采”说,其运用变化,正如五行之生克。中国古代的所谓文,也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和谐。《国语·郑语》:“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周易·系辞下》:“物相杂故曰文。”都是在强调和而不同,由杂多统一获得平衡,反映了事物杂多的有机统一,杂多的事物共同组成了和谐而有机的整体。《宋书·谢灵运传论》论文学作品的声律:“夫五色相宣,八音协畅,由乎玄黄,各适物宜,欲使宫羽相变,低昂互节,若前有浮声,则后须切响。”刘勰《文心雕龙·声律》也说:“异音相从谓之和。”均指声音形态的相辅相成。
另一方面,在内在精神上,和谐是一种相反相成。所谓阴阳、刚柔、天地,是生成万物的对立统一因素。这些因素相互消长,相反相成,缺一不可。其有机统一的感性形式,便寄寓着其神的和谐。《老子》所谓“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盈,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恒也”(二章),便是指相反相成的生命节奏,是宇宙间永远不变的道。它集中体现在艺术作品的节奏之中,即所谓虚实相生和动静相成。艺术中的虚实相生体现了生命运动的和谐的节奏。实,是生命所依凭的本质,但仅有实,还无法使生气流通;还必须有虚,有虚,才能使“灵气往来”(周济《宋四家词选》),才能充满生机,使作品有无限的生命力。因此,中国艺术理论中非常强调艺术的虚实相生。清代笪重光《画筌》曰:“山实,虚之以烟霭;山虚,实之以亭台。”蒋和《学画杂论·树石虚实》谓树石布置:“疏密相间,虚实相生,乃得画理。”书法则要“计白当黑,奇趣乃得。”(包世臣《安吴论书》)惟其如此,才能使其自身灵气往来,充满生机,体现出和谐的生命节奏,并从有形中生出无形,从有限中生出无限。动静相成也主要指艺术作品中体现了宇宙大化的生命之道,动与静相生而相成,从而显示出无限生机。沈括在《梦溪笔谈》卷十四“艺文一”中,曾经赞颂“风定花犹落,鸟鸣山更幽”的对句佳,因为它“上句乃静中有动,下句乃动中有静”。而音乐的动静相成更是和谐的生命节奏的体现,可惜古人对此研究得较少。明代徐上瀛《溪山琴况》则要求“在声中求静”即动中求静。清代笪重光《画筌》论画也有“山本静,水流则动;石本顽,树活则灵”。乃指画面动静相成,使整幅的画面生气灌注。艺术中的疏密、浓淡、明暗关系等,同样可以作如是观。
正是这种外在形态相辅相成的韵律和内在精神上相反相成的节奏,共同组成了和谐的艺术作品。刘劭评品人物时曾说:“禀阴阳以立性,体五行而著形。”(《人物志·九征第一》)乃说明作为神的和谐的阴阳对立统一,与五行相辅相成的形的和谐的统一,方为形神的和谐统一。艺术作品中的相辅相成的统一与相反相成的统一,共同组成了艺术生命的整体和谐。
三、心物交融
艺术作品既是外师造化、中得心源的产物,那么它的和谐便不仅体现了造化的生命精神,同时还体现着主体情感的和谐。物我同一,方能形成艺术作品的内在生机。
在传统思想中,艺术是人心感于物的产物。“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乐记·乐本》)而人心又是人的本性感物动情的结果。人性本静,感于物而动,故生七情。七情之和,方能发而为艺。宋代文天祥有:“诗所以发性情之和也。”(《罗主簿一鹗诗序》)清人纪昀则将人之性情视为自然之道的体现,七情之动,乃天道之用。“夫在天为道,在人为性,性动为情,情之至由于性之至,至性至情不过本天而动。”(《冰瓯草序》)主体既感物而动情,万物又体造化生命之道,物我交融,遂构成和谐的意象。陆机云:“遵四时以叹逝,瞻万物而思纷;悲落叶于劲秋,喜柔条于芳春。”(《文赋》)郭熙云:“春山烟云连绵人欣欣,夏山嘉木繁荫人坦坦,秋山明净摇落人肃肃,冬山昏霾翳塞人寂寂。”(《林泉高致》)都是感物动情、物我契合的描述。这种心物交融,内外合一,便体现了宇宙的和谐精神。故明代王廷相《雅述上篇》说:“喜怒哀乐,其理在物;所以喜怒哀乐,其情在我,合内外而一之道也。”
道家倡导太和、至和,也是在要求主体情感以自然化生之道为旨归。庄子强调:“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主体要顺情适性,“乘物以游心”(《人间世》),使“喜怒通四时,与物有宜而莫知其极”(《大宗师》),这种思想反映到艺术中,则主张主体情感须发乎自然。“人禀七情,应物斯感;感物吟志,莫非自然。”(刘勰《文心雕龙·明诗》)主体情感应物而动,自然流露,使得物我互相交融,浑然天成,便契合于宇宙化生之道。正因如此,道家才强调虚静,强调心斋、坐忘。从而“游心于物之初”(《庄子·田子方》)体悟到大化的生命精神,使主体的心灵与大化的生命精神相贯通。而由此心灵所创造的艺术,无疑会达到太和和至和的境界。
儒家在艺术观上所强调的中和,主要也是继承了孔子以前的一些基本看法,从主体情感的角度而作出的要求。《尚书·虞书·舜典》要求音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正是对音乐的情感中的要求。《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载季札观乐对音乐的评价,则既有形式要求,又有情感要求。如对“豳风”的评价“乐而不淫”,便是从情感角度评价的。“颂”的“哀而不愁,乐而不荒”也主要是情感的评价。孔子继承了这些看法,认为《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其中既反映了对情感的要求,也包括了在音律上对情感表现的要求。孔子所谓“郑声淫”(《论语·卫灵公》),其淫,也不仅是指情感上的邪不守正,而且还包括与之相应的音律上的非中和特点,即音律上繁(烦)、慢(嫚)、细、过。要么五声不谐,曲调变化过于复杂;要么五音相生不按一定程序,其配制不能相克;要么音高超过了一定的高度,等等。总之,郑声在情感上不符合要求,表现时也未能中节,过度了。淫即过也,故不符合中和思想。《礼记·中庸》对中和的界定是:“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这种发而皆中节的中和,正是儒家所理解的天地间的生命之道。“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礼记·中庸》)
无论是道家的太和、至和还是儒家的中和,都是要求主体的情感要体现出和谐原则,体现出造化的生命精神。所不同的是道家更侧重于自然之道,要求主体在人与自然的最高和谐中实现自由。儒家则侧重强调了人为中心的主体意识。孟子讲“万物皆备于我”(《孟子·尽心上》),备即美好,适意。万物与我的心理相融,万物适应于我。在主体与自然的协调谐和中更强调了人。故儒家以主体对和谐的自觉意识为准的,要求主体情感发而皆中节,从对立中获得和谐统一。儒道互补,方为主体和谐心灵的完整体现。中国艺术正反映了宇宙和谐精神与主体和谐的合一,从而心有所感,艺有所达。正如欧阳修所说:“凡乐达天地之和,而与人之气相接,故其疾徐奋动可以感于心,欢欣恻怆可以察于声。”(《书梅圣俞稿后》)
四、刚柔相济
和谐原则还体现在艺术作品的风格上。在艺术风格中,阴阳化生的和谐规律体现为刚柔相济。《周易·系辞下》曾说:“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以体天地之撰,以通神明之德。”“动静有常,刚柔断矣。”即阴阳化生的功能具体表现在事物的刚柔特征上。艺术中的风格作为物我统一的产物,万物刚柔相分,而人之气有刚柔,都是造化使然。因此,既然阴阳之气形成万物,人禀阴阳之气而生,而二气组合不同,遂“清浊有体”,在艺术中必然体现出阳刚或阴柔的风格,且刚中含柔,柔中寓刚,两者和谐有致,遂有艺术的生命力。
清人姚鼐在《复鲁絮非书》中,曾把文章视为天地之精英,认为它应该体现天地和谐之道。“天地之道,阴阳刚柔而已”,把阴阳刚柔看成宇宙万物的本质属性。而文乃人体天道的产物,亦当与天地合流,与大化同流。因此,文也是“阴阳刚柔之发也”。这种阴阳刚柔虽然事属两端,造物者在使两者融合和谐时“气有多寡”,从而化生出无数风格各异的众生来,却又都能体现出阴阳和谐的原则。
但艺术作品在和谐原则的基础上,其阴阳统一又不是绝对的均一。绝对的均一被看成是一种理想状态。刘勰说:“盖人禀五材,修短殊用,自非上哲,难以求备。”(《文心雕龙·程器》)大凡艺术作品,都有偏刚偏柔之分。姚鼐认为:“惟圣人之言,统二气之会而弗偏,然而《易》、《诗》、《书》、《论语》所载,亦间有可以刚柔分矣。”(《复鲁絜非书》)作为理想的艺术,当然可以有通二气而弗偏的愿望,但自有文以来,能达到这种境界的几乎没有。奉为经典的四书五经,尚可以刚柔相分,其他则更不必说:“自诸子而降,其为文无弗有偏者。”(《复鲁絜非书》)
刚柔偏胜也是刚柔相济的一种表现形态。通常艺术风格所谓偏刚偏柔,是相对的偏胜,而不是绝对的偏废。要柔中含刚,刚中寓柔。文章阴阳之气“糅而偏胜可也,偏胜之极,一有一绝无,与夫刚不足为刚,柔不足为柔者,皆不可以言文”(《复鲁絜非书》)。也就不能成为天地之精英,与天地合流了。因此,刚柔偏胜,方能互彰,而刚柔相济,方能与天地合流。相济是偏胜的相济。没有偏胜,便不成为刚柔的相济,便会刚不足以为刚,柔不足以为柔。
中国古代艺术,历来都体现出刚柔相济的和谐。古典园林中常常以山为园之骨、水为园之血脉,山水一阴一阳,刚柔相济。被称为“秦汉典范”的“一池三岛”仙境的创作模式,无不属于山抱水围的组合结构,如颐和园南湖岛、团城岛和藻鉴堂岛,承德山庄的芝径云堤连接采菱渡、月色江声、如意洲三岛,拙政园中部三岛和留园小蓬莱等,都体现了刚柔相济的原则。同一时代的作家,亦能因不同风格而并存相济。如以刚健气象著称的盛唐,既有李杜之刚,又有王孟之柔。同一作家的诸多作品,也同样显示出刚柔相济。如李白虽以阳刚风格著称,但既有“白发三千丈”之刚,也有“床前明月光”之柔。李清照虽以阴柔见长,亦既有“红藕香残玉簟秋”之柔,又有“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之刚。有时同一篇作品中,也常常以刚彰柔或以柔彰刚,并显出节奏感。如苏轼《乐阳水乐亭》以引泾东注、横行西海之豪雄,反衬石壁清流、清月照海之恬淡,即属其例。刘勰所谓“刚柔虽殊,必随时而适用”(《文心雕龙·定势》),说的就是这种变通相济。
总之,刚柔既并行而不容偏废,又要足以为刚为柔。两者相济,本是自然应有的节奏,也是主体身心应有的节奏。艺术既师造化,必亦如此。自然造化既有悬崖绝壁,汹涌大海,也有小桥流水,春花秋月,艺术作品也应该体现出自然大化的这种刚柔相济的生命节奏,正是作品内在生命精神和谐特征的具体表现,否则“刚者至于偾强而拂戾,柔者至于颓废而阉幽,则必无与于文者矣”(姚鼐《〈海愚诗钞〉序》)。
和谐原则是中国古典艺术的一条基本原则。中国古代各类艺术的最高境界,也都体现了和谐原则。早在春秋时代的文献中,我们就发现了和谐原则自觉意识的发萌,而儒道诸家的学说又弘扬和发展了它,并深深地影响了后代的艺术。优秀的艺术作品正因体现了和谐原则,才能从身心上感动欣赏者,使之赏心悦目,引起共鸣,真正达到“作者得于心,览者会以意”(欧阳修《六一诗话》转述梅尧臣语)。中国艺术的时空观念、节奏韵律、趣味乃至风骨等,正是奠定在和谐原则的基础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