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第五章 宫廷奴仆

第五章 宫廷奴仆

对奴仆的研究可使我们更全面地了解权力语境。从实践层面和象征意义来说,皇帝都需要奴仆。他们干仆人的活计,使庞大而复杂的皇家平稳运转。他们还是皇帝用来监控政治精英的工具。不过,宫廷奴仆的数量和性质主要不是由皇家的家务事或者政治事务决定的。正如“以统治精英对与生俱来的优越性的假定或宣扬为基础的其他统治形式”一样,清朝的统治要求皇帝保持奢华的生活方式。[1]他的仆从阵容必须比其他任何人所能拥有的更大更壮观。

宫廷人员来自各种各样的家庭背景和社会阶层。许多奴仆是包衣或旗人,老百姓是不能雇用他们的。太监是另外一个群体,他们的雇用受到禁止奢靡的法令的约束。为皇室服务的人中还有藏族人、维吾尔人和欧洲耶稣会士。虽然耶稣会士也许认为他们在宫中的工作是传教的一种形式,但皇帝却把他们当做大清统治具有广纳天下贤士的特点的具体证明。因而,宫廷人员的规模和来源的多样性生动地强化了大清皇帝乃天下君王的说法。

帝王的形象一直受到宫廷奴仆的挑战,这些奴仆具有詹姆斯·C·斯科特在其关于控制和抵抗的经典分析中列举的从属阶层固有的许多特点。包衣和太监处于最低层,他们的地位不能轻易改变。在整个社会都可看到的主仆关系中(参阅第一章),皇帝对于奴仆的权力是无限的。他可以随心所欲地专断行事,不受任何约束。他对奴仆的无限权力意味着无所不在的威胁,这使他们别无选择,只能阳奉阴违,暗中抵抗。

詹姆斯·C·斯科特关于造成主仆“暗中较量”的环境的描述对研究清代宫廷的学者来说并不陌生。詹姆斯·C·斯科特的分析表明,宫廷的自我描述策略和对奴仆的描述策略可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清朝的正统结构。内务府关于宫廷奴仆的档案中有大量“私人记录”和关于奴仆情感和行为的记述,它们与皇帝设想的威严主子—忠顺奴仆的“公开记录”迥异。[2]关于统治集团及其属下的“私密”记述在内务府和宗人府的档案中随处可见,这些材料记录了与团结和睦的第一家庭的形象——父慈子孝、兄弟和睦的模范家庭——相矛盾的行为。只要统治集团成功地表现出其势不可挡的强制力量,对公开的话语权的抵制就只能在暗中进行。在帝王的话语中,太监和包衣应该高效率地努力做事,并对皇帝忠心耿耿,但是,犯罪案例却显示了懒惰、偷盗、背叛皇帝信任散布流言飞语等恶行,与大清社会秩序的核心信念——皇帝身边的人最恭顺——正相矛盾。

主仆之间的紧张关系根植于宫廷的管理结构中,根植于抑制和平衡的内在体系中。由于奴仆办理各种差使,在内廷收发文书,并能控制他人接近自己的主子,所以他们能够操纵这个体系为自己谋取利益。皇帝对如何控制奴仆也是煞费苦心。他们担心太监和其他奴仆利用自己所处的位置阴图私利,或者把对皇帝的忠诚转移到他们伺候的男女主子身上。最为重要的是,太监首先必须是皇帝意志的实践者。对后妃或王公的恭顺必须从属于对皇帝的忠诚。王公和后妃如有违法意图,太监应报告给皇帝。宫里的任何人如不遵守宫规,都将得到严惩。

皇帝借助由奴仆遵行的宫规以控制皇室成员行为的意图,在名义上与实际上的权力尊卑关系中制造了不和谐的音调。太监实际上变成了他们侍候的主子的外延部分。太监不但在他们中间重建了主子的社会等级关系,而且,他们在宫中办差事时还体现了爵位和权力的等级。皇帝的太监在宫中是最有权势的,不但在其他太监中,而且在后妃和宫中居住的其他人中都有权有势——他们为了皇帝的利益而监督或“控制”皇室王公、公主和后妃。太监低下的地位与实际代表的权力极不对称,是宫中居住者之间关系紧张的一个经常性因素。由于这是皇帝的意愿,朝臣对此无能为力。当太监对社会地位比他们高的人有任何不敬时,他们就会遭到严厉申斥。太监的这种行为是对皇帝和清王朝的严重威胁,因为它是对专制秩序的挑战。皇帝认为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实现:任何僭越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因为它意味着皇帝的这个看法不真实。[3]在主仆关系中“守本分”是最为重要的。如果王公贵胄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皇帝的统治也不会长久。正如下文叙述的案例所表明的,皇帝对打击太监和包衣的骄横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不恭顺、偷盗和阴谋诡计而引发的事件威胁着皇帝对宫廷的控制。大清皇帝清楚地意识到,他们在外朝通过官僚系统得到的信息经常隐瞒了事实真相,有不少学者对他们追寻和发现“真相”的努力做了研究。[4]当查明在宫里发生的一些事件中宫规被忽视或违反而皇帝毫不知情时,皇帝烦恼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正如一些事例所表明的,皇帝的反应常常是失望、严重的猜疑和一查到底的决心兼具。

宫廷人员

太监

在整个中国历史上,汉族王朝依靠太监而统治,因为太监在帝王与官僚系统之间围绕政治控制权力展开的长期斗争中一直是皇权的代言人。太监是被阉割的男子,他们是贱民,因为他们无法履行儒教社会最根本的一项个人责任:不能传宗接代。让他们成为贱民的原因同时也让他们成了帝王的宝贝。正如陶博指出的:“太监……愿意执行最卑劣或者最该受天谴的命令,同时又不对帝王构成任何威胁。”在整个中国历史上,对一直与母系姻亲或大臣的政治影响力作斗争的帝王而言,他们是“理想的奴仆”[5]。但是,唐代特别是明末太监专权乱政的臭名昭著的事例又给满洲人敲响了警钟。

满洲人进入北京后,继续使用明朝皇帝的太监。多尔衮摄政时期,太监被禁止经手皇庄的收入,被禁止参加朝会,但1653年顺治皇帝福临创办十三衙门,取代内务府成为管理宫廷的一个机构。福临也许是想利用太监制衡旗主的独立行事权。他对明朝的制度做了改动,让包衣和太监共同掌管宫廷事务,再委派满族大臣掌管十三衙门以控制管事太监。他驾崩以后,十三衙门被撤销,但是太监继续在宫中留用。[6]

据说雍正皇帝曾规定,旗人不得充任太监,但档案材料显示这项禁令从来没有被完全遵守。[7]从1740—1911年升平署(又称南府)的太监名册上可以看出,许多太监是旗人。1811年,嘉庆皇帝抱怨说,宫中太监的数量虽然有所减少,但当太监的旗人却越来越多。他试图通过提高补偿金的办法从汉族百姓中招募更多太监。[8]

19世纪20年代,充当戏子太监的百姓开始多起来。升平署的441名戏子太监中,超过30%来自北京附近的3个县。京郊宛平县的人数最多,在道光和同治两朝,升平署中来自宛平者分别占41%和50.9%。人数仅次于宛平者为北京东郊(译者注:应为南郊)的大兴县。位列第三的是直隶南部的青县。[9]

1949年以后中国搜集的一些太监的生平资料显示了人们当太监的种种原因。慈禧太后最喜欢的太监李莲英1848年出生在直隶南部的一个村庄,是8个孩子中的第二个。虽然他们的祖上有人当过官,但他的祖父是个商人,父亲是个皮匠。1854年,年仅6岁的李莲英掉到一个洞里扭伤了膝盖,成了瘸子。当地的大夫治不好他,父亲便带他来到北京。北京有他们家的一个皮货店,名叫永德堂。看病的大夫说李莲英“不是凡品”,将来不是皈依佛门,就是进宫当太监。父母发誓说,如果李莲英被治好,他们就遵从大夫的建议。[10]

李莲英的故事重复了送儿子当和尚的惯常说法。生病的男孩可能被父母承诺送给神佛以表示对治好病的谢意:父母的想法似乎是,脱离正常的生活圈子是这些孩子的“命”。庄亲王府上的太监于春和出生于河北东部的一个村庄,他的例子是另外一种模式。于家数代都是王公祖坟的守墓人。于春和被村里的大族赶出村后,于1898年流落到北京找事做,结果受骗被阉,当了太监。于春和落入这个圈套的直接原因也许是天真无邪——据他自己说,当他表示同意阉割时,他根本不知道阉割意味着什么,但根本的原因还是贫穷,没有其他谋生之道。

多数人都认可当太监的原因是“命”和贫穷,但是,也有一些人是主动选择当太监的,为的是获得权力和财富。张祥斋似乎就是在这个动机的驱使下当太监的。他于1891年进宫,先后伺候两位皇太后达20年之久。张祥斋于1876年出生于河北南部的一个村庄。在1888年的大旱中,他和兄弟逃难到一户人家,户主碰巧是宫里的太监。当他发现这个家庭何以如此奢华舒适时,就说自己愿意受阉当太监。他的决定显然引起了一阵轰动,因为这个地区虽然盛产太监,但此前从未有男孩主动追求这种命运的例子。[11]

并非每个太监都能立刻进宫。当张兰德发现自己被阉后却进不了宫时,他就到一个旗人家里当差做杂役,每月挣两盎司散碎银子,直到3年后宫里有了空缺。尽管禁止奢靡的法令禁止普通人雇用太监,但似乎没有人告发这家人。[12]

1751年的一道圣旨规定宫中的太监以3300名为限。实际上,太监数量是随着宫中皇子皇女和后妃数量的变化而变化的。每个后妃、皇子和公主都能按照爵位高低和年龄大小分到一定数量的太监。[13]王公和公主成婚后仍被允许使用太监。乾隆时期宫中太监数量达到最高峰(参阅表十二)。太监数量最大幅度的减少发生于19世纪下半叶,当时后宫的规模因数位幼帝登基而缩小。

表十二 宫中太监人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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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王树卿:《清朝太监制度》,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4(2),8页;爱新觉罗·溥仪著,詹纳尔译:《我的前半生》,62页,1964年初版,1987年纽约重印。

太监社会等级分明。等级顶端的是太监官员,他们于1722年获授官衔。1742年以后,任何太监都不能升到四品以上,以“防其干预朝政”[14]。在18世纪,宫中大约有3000名太监,其中只有10%(约300名)属于太监精英,拥有官衔。[15]

作为太监的首领,敬事房总管太监处在太监圈子的顶端。敬事房负责处理皇上关于宫廷事务的谕旨。除管理太监外,敬事房还负责举办庆典和在内务府各部门之间传送文件。总管太监通常由入宫超过30年的资深太监担任,这个人往往是把亲王伺候成皇帝的老太监。尽管受到内务府的管辖,尽管会计司掌控着财务管理权,但总管太监还是享有很大的自主权。[16]他掌管着44名太监,包括读清字书房和读汉字书房的满汉文太监笔帖式。总管太监往往格外受宠,常常获得礼物和宫外住宅等赏赐。

低级别的首领(七品和八品,共有124名)被分派到紫禁城的各个城门,以及御园、别墅、重要的坛和庙、皇陵、宫殿和仓库等处。他们还被分派到御药房、御茶房和御膳房。另有首领专门负责皇太后的茶、药和膳食,以及高级别太妃的事务,并掌管皇帝儿女的仆从。还有首领看管狗舍和鸟舍。这些首领太监向总管太监负责,总管太监则向内务府大臣和皇帝负责。[17]

与官僚品级制度并行的还有地位等级制度,它是根据与皇帝的亲近程度而定的。负责皇帝寝宫养心殿和如意门的高级太监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经常能与总管太监分庭抗礼,因为他们经常能陪伴皇帝左右。负责皇帝经常驾临的其他宫殿的太监也形成了一个精英团体,地位高于侍奉皇后、妃嫔和皇室子孙的太监。虽然伺候王公的太监在宫中的地位相对较低,但是,如果他们的主子当上皇帝,他们就可以一步登天。

宫里的太监比派往各处的太监的地位高。普通太监分为三级,各领一定数量的银子和米面作俸禄。有些太监是理发的,有些是按摩的,有些太监被培养成了宫里的大夫。还有一些太监成了藏传佛教的喇嘛,有些则成了道士。太监轮流侍奉皇上,皇上就寝后,也有太监“值夜班”,以备皇上随时招呼他们传递信息、取放东西或传召大臣。太监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他们是唯一被允许在夜间留在内廷的男性。

包衣

清朝发明了解决不服管束的太监问题的巧妙办法。他们利用另外一个地位较低的团体——包衣——控制和监督太监。通过把包衣引入宫廷管理体系,清朝最高统治者扩大了宫廷的监管和平衡机制。包衣是征服者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因此与降服的汉人明显地区别开来。由于他们在旗人中地位最低,他们被禁止(至少在法律上)与其他旗人通婚。他们在清代社会处于边缘位置。大清皇帝发现包衣有用处,正是因为他们的边缘化使得他们只能完全依靠皇帝而生存。

包衣是世袭的在旗奴仆。[18]包衣的地位与奴隶的地位差别不大,后者在满语中被称为阿哈或者包衣阿哈。在清代,包衣和阿哈在法律上都属于奴仆。他们大多数是征服时期被俘虏并像其他战利品一样被分配给八旗贵族的汉人或居住在东北地区的其他居民。[19]阿哈在田间劳作,包衣在家里干活。在征服时期,他们中的一些人拿起武器,与主人一同作战。到1636年,他们作为单独的作战单位被编入日益扩大的各旗。[20]

当上三旗——镶黄旗、正黄旗和正白旗——被皇帝掌控以后,三旗中的包衣成为皇帝的家奴。在追随满洲人四处征战的过程中,他们的行动“从家庭的层面上升到国家的层面”[21]。包衣被编入特殊的包衣牛录中,由管领(满语为包衣大)和佐领掌管。按照完整的建制,一个包衣旗由29个(后为30个)牛录组成。[22]包衣管领(及其下属)被派去管理皇帝后妃和成年皇子的事务。皇太后和皇后每人有30名管领,他们轮流值班。皇子夫妇有1名管领。其他的管领则在皇帝和后宫出巡承德、往祭祖陵和驻跸御园时处理相关事务。[23]尤其在清初,由包衣组成的护军营被派去守卫紫禁城的不同区段。[24]

包衣在宫中的职位 拜唐阿一词最初显然是指“适用的、有用的”,而后来词意发生变化,专指“跑腿的、打杂的和下属”。叶志如认为,这个词泛指政府部门中无官衔的小吏、工匠和大夫。许多拜唐阿是包衣。[25]档案材料显示,拜唐阿的差事是多种多样的。

宫中人数最多的一个团体是做日常杂役的劳工,即苏拉。苏拉是个满语词汇,意思是“无所事事的、无业的”,特指没有官职的旗人。从17世纪末开始,苏拉也指依附于包衣牛录且能领到少许薪俸的职位。1708年,每个管领下设立了150个苏拉职位, 1735年减少了一半。尽管薪俸很少,但还是有许多人谋求苏拉的职位。[26]苏拉是短期雇用的,工期按天计算,承担各种杂务。1757年以后,内务府大臣每月报告一次雇用苏拉的人数。例如,1779年7月,苏拉端着点心盘子和其他供品前往佛堂;从一个地方往另外一个地方运送祭祀器皿、乐器和家具;清扫殿堂;给皇帝的金鱼池换水。那个月雇用的苏拉非常之多,比6月份多出794人,因为需要苏拉帮助八皇子仪亲王永璇和乾隆皇帝的孙子定亲王绵德布置王府。搬运皇帝赏赐给永璇的硬木家具和其他物品就用了246名苏拉,另有30名苏拉把礼器搬到他的神堂(萨满教祭堂)。[27]搬运绵德的礼器和家庭用品用了284名苏拉,另有64名苏拉搬运祝贺他乔迁之喜的果盘和点心盘。

宫廷还根据季节雇用一些临时工。农历正月事务繁多,有大臣一年一度的宫廷朝会,有招待蒙古贵族的宴会,有春节,所以一般都需要大量人手。皇帝、皇后和皇太后的生日庆典也是如此。夏季“三伏天”需要增加劳力除草。冬至前后皇帝要祭天,每年的最后一个月宫廷要举办许许多多庆典,所以,这段时间清宫需要的人手更多。内务府为皇孙举办婚礼时,也需要增加劳力,这至少是1779年12月增雇1167人的原因之一。天降暴雪也可能需要增雇人手,这是1781年12月增雇3471人的原因之一。[28]

临时工是乾隆皇帝关注的一件事,例如,1774年他降旨要求内务府各机构重新审核对临时工的需求。内务府大臣复奏说,有8个领域的临时工人数可以削减,但其他领域的临时工“刚够用,不能削减”[29]。1778年4月5日,皇帝在谕旨中说,每年雇用的苏拉总数不得超过5万名,每年年底都要报告全年雇用苏拉的总数。[30]1778年的谕旨一直延用到19世纪末。实际上,宫廷使用的苏拉从来没有达到过定额,即每天133—141人(参阅表十三)。到1848年,宫廷雇用的苏拉人数比此前有了大幅度减少。

表十三 宫廷雇用苏拉人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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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内务府大臣的报告,见内务府奏案446—5—55/323、341、429—433、531—533。

a.按清朝所用阴历计算,该历法以皇帝年号年度记载重大事件:1760—1761和1800—1801年度是13个月,把阴历调整为阳历。

分配给宫中皇室成员的宫女一般是紫禁城的短期住客,她们的地位取决于她们的男女主子的地位。皇室的每位成员都分配有宫女。宫里地位最高的女性是皇帝名义上的母亲——皇太后,她有12名宫女,皇后有10名宫女,依次递减,级别最低的妃子——答应可能只有1名宫女。宫廷档案显示,尽管有一些例外(如慈禧太后有20名宫女),但在清王朝的大部分时间里,这些规定都得到了遵守。[31]孀居妃嫔的宫女人数可能少于配额。例如,1751—1752年度寿康宫的主子和奴仆名单显示,慈宣皇太后(乾隆皇帝生母)满额拥有宫女,但豫妃只有6名宫女而不是额定的8名,几位答应只有1名宫女而非名义上的3名宫女。[32]

宫女的数量取决于皇室成员的数量。在后妃和子女比较多的时期(如康熙朝),宫女的数量也多。档案材料显示,1734年宫里有500多名宫女,是历史最高峰。在乾隆朝,随着皇帝的老迈,皇室的规模也越来越小。到18世纪90年代,宫里的宫女只有100名出头。嘉庆朝以降,宫女的数量有所增加。19世纪下半叶慈禧太后当权时,宫女数量在150—200名之间浮动。

宫女是由内务府主持的每年一度的选拔活动中挑选出来的,备选者都是上三旗包衣的女儿。牛录佐领每年都要将本牛录中年满十二岁的女孩向上报告,并带到宫中备选。1735年后,离京城很远的家庭可免于报选。1801年后,皇室奶妈的女儿可免于报选。[33]父母越来越不愿意把女儿送到宫中,有材料为证:

我们的女儿中选入宫后……就一直杳无音信,直到25岁被允许回家。如果她们能力差或者反应迟钝,就会受到严厉惩罚。她们可能染病而亡,但我们甚至得不到她们的死讯。如果她们很能干,得到主子的赞赏,她们就会被留在宫里,我们可能再也看不见她们,再也听不到她们的音信了。[34]

尽管如此,应召前来参选的女孩还是非常多的。1736年共有2092名旗女参选,1742年是1165名,18世纪70年代至1831年在650—850名之间浮动,此后降到500名以下。[35]

可以想见,参选宫女的女孩中人数最多的群体是苏拉的女儿(其中的一次占82.3%)。另外一个人数较多的群体是父亲为“披甲”(指八旗军队中的步卒)的女孩。不到5%的女孩属于其他家庭。[36]1885年9月中选的110名婢女的名单只显示出一些细微的差别:33%是苏拉的女儿,35%是披甲的女儿,17%是护军的女儿。[37]

入选的宫女按规定的期限在宫里侍奉主子,在此期间,她们能得到俸禄和食物。宫女一般都在13—15岁之间。除极少数成为皇帝的妃子(尽管这是受到禁止的,参阅第四章)外,宫女做满5年(后来是10年)就离开皇宫。康熙皇帝命令让三十岁和三十岁以上的宫女都回父母家准备嫁人。雍正皇帝把宫女出宫年龄下限改为25岁。宫女出宫时可以得到20两银子的恩赏,回父母家备办婚事。有时候,皇帝会亲自为旗人和宫女配婚。[38]

包衣社会也很复杂,且等级分明。上三旗的包衣可以参加护军和前军。他们可以成为八旗军官,参加科举考试并进入官僚体系,还可在内务府担任重要职务。由于苏州和杭州的织造工场受内务府管辖,所以包衣并不全在北京当差。一些包衣位高权重,富甲一方,且蓄有家奴。清代小说《红楼梦》(又名《石头记》)描写了这类包衣精英的生活方式。其他包衣则处在仆人的位置上。内务府包衣旗民中地位最低的是官奴,或曰辛者库。

官奴

满语辛者库一词最早出现于1622年的一道命令中,它规定把在抚顺俘获的汉族官兵编入特殊的辛者库牛录。1644年后,被贬为辛者库成为对犯有重大经济和政治罪行的人的一种惩罚。在大清的刑法中,被贬为奴是最严厉的惩罚方式之一。与包衣(他们可能被主人解除奴隶身份)不同,辛者库是公共财产,领用他们的主人无权出卖他们,也无权给予他们自由。[39]虽然1738年的刑法给予辛者库的地位与包衣的地位相同,但是,他们的级别仍然低于包衣。[40]康雍乾时期,所有的旗中都有辛者库,但只有籍隶上三旗的辛者库有资格到宫里当差。

辛者库的来源很复杂。许多辛者库是因欠债不还被贬为奴的无业旗民或披甲人,其他则是为官时财务有亏空的旗人。有份档案罗列了1661—1735年间170个人的案例,他们的妻子、儿子、儿媳和其他家庭成员(共计762人)被贬为辛者库。[41]除两个人外,他们都是旗人。在官位上犯罪的人中有70%是汉军,也许是由于他们更喜欢在当地为官:这些旗人中有64%在当地或本省做官,而满族人只占16%。与此相反,政治犯主要是满族人:64%属于满洲八旗,只有14%是汉军。[42]一些声名最显赫的贵族家庭也有子孙被贬为辛者库。当官时财务有亏空的罪犯有平南王尚可喜的两个后人,有努尔哈赤的伙伴额亦都的一个后人。[43]

因职务犯罪而被贬为奴的汉军旗人中,只有8%被分派到内务府,而满族罪奴则100%被分派到内务府。政治犯的情况也是如此:汉军旗人被分派到皇庄,满族人和蒙古人则被分派到皇室控制的京城各牛录,而且很少有例外。这更突出地表明满族和蒙古族罪奴比汉军罪奴更受偏爱——在宫里当差意味着更容易得到较好的生活条件,更容易因蒙受皇恩而得到东山再起的机会。1718年,朱天保因请求年事已高的康熙皇帝把允礽重新立为太子而丢了官,他还连累了正红旗的两个满族人。朱天保的父亲、常赉被罚永远戴枷——戴在脖子上的重木板,是一种便携式的颈手枷。他们的24名家属被贬为辛者库,不得在紫禁城当差,而是发配到边疆去服苦役。[44]

在雍正朝,汉军辛者库被分派到皇庄的各旗分管领,在菜园和瓜园干活。他们干的是“最繁重的农牧业生产劳动”,在包衣旗中的地位也最低。官奴转到内务府的旗营,也是为皇家提供劳力。[45]大多数变成官奴的汉军被分派到皇庄,而所有的满族和蒙古族辛者库都被分派到内务府管领的帐下,成为皇宫的后备劳力。女辛者库则被分派给后妃和皇室子孙,为他们点灯,取“洗脸盆”,做针线活,准备面条、点心或祭坛上的供品。1723年和1736年,在紫禁城干此类活的女辛者库共有5193名;1750年人数略有增加,达到5440名。这些数字不包括在皇陵和盛京皇宫干此类活的女辛者库,1681年这两处共有4232名。[46]

旗奴

女性下人中奶妈和保姆的地位最高。每位皇子和公主至少有两个(有时有三个)奶妈。[47]主仆关系往往会非常亲密,这使奶妈有可能得到向上爬的机会。奶妈(满语是嬷嬷额娘,1736年皇上降旨缩写为嬷嬷娘)是从旗人(包括包衣)的妻子中挑选出来的。根据规定,奶妈的名字由八旗佐领和管事人呈报。一旦某位妇女被选中,她自己的孩子将由另外选出的奶妈喂养。奶妈一般都比较年轻(例如,一份候选人名单上的72名妇女平均年龄是三十岁多一点),她们的丈夫的地位似乎涵盖了八旗的各个层级,从无业游民到上层都有。[48]

奶妈的待遇很好。1651年,顺治皇帝给他三位奶妈的丈夫赏赐了第六等贵族爵位,并给予传承三代之权。康熙皇帝也给他父亲的一位奶妈赏赐了爵位,并降旨按王公之妻的规格厚葬她。奶妈可在皇陵附近得到墓地、墓碑、守墓人和田地,地租收入充作祭祀费用。乾隆皇帝赏给他的奶妈中等大小的宅院和1000两银子。[49]

奶妈的丈夫一般会得到纯粹的荣誉职务,只有一些引人注目的例外。虽然镶黄旗包衣满都礼通过战功赢得了自由,但是,他的荣誉头衔和内务府的职位恐怕还得归功于他的妻子——顺治皇帝的奶妈。《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的先祖是曹玺。曹玺获得提拔并创建了曹氏家族,因为他的妻子孙氏是康熙皇帝的奶妈。曹玺夫妇的孙女嫁给了一位满洲亲王。[50]

雍正皇帝奶妈之子海保被擢升为内务府大臣和苏州织造。他因在苏州织造任上贪污20万两银子而被捕下狱,本应受到严厉惩处。罪行比他轻得多的旗人都被处死或监禁,家属被贬为奴。但是,乾隆皇帝审慎地说:“朕念伊母奉乳皇考之功,若将赏给世职,遽行革除,不令承袭,于心实有不忍。再海保家产,若全行抵赃入官,则伊妻子毫无生业,无以为奉祀伊母之资。”将近两年之后,皇帝最终办结了海保的案子:“论海保之案,理应从重治罪。但将伊治罪,朕心有所不忍。海保之罪,著宽免释放。”[51]

保姆(满语为玛玛里)起的更多的是监护作用。宫廷所有主子(包括皇太后在内)的下人中都有保姆。按照规定,玛玛里应从内务府包衣没有子女的妻子当中招募,但实际上,有些保姆是有孩子的。保姆的位置一般分配给年纪大一些的女子,她们继续留在宫中,期限不定。与对奶妈的了解一样,我们对于玛玛里的了解也来自一些伺候过未来皇帝的幸运者的生平,她们因当年的精心照料而获得了住宅、银子、墓地、祭祀场所和守墓人等赏赐。[52]

保姆也可能与她们照料的主子建立亲密关系。苏麻喇姑就是一个例子,她是一位满族女子,是康熙幼时的满文启蒙老师。她后来又服侍康熙皇帝的儿子允祹。苏麻喇姑原是伺候玄烨的祖母孝庄皇太后的宫女,当康熙被抱到宫外抚养时,苏麻喇姑奉令前去照料他的饮食起居。满文档案显示,皇太后称苏麻喇姑为格格,这也是称呼公主的敬辞。康熙皇帝称她为额娘,他的子女称她为“嬷嬷”(玛玛),这是对祖母辈女子的尊称。1705年苏麻喇姑去世后,允祹坚持亲自为她吊丧,行礼如仪,并说:“阿扎姑自小把我养大,我未能回报。”[53]

伴当

当皇室子孙进入宗学学习时,会分到伴读郎(哈哈珠塞)和谙达(两个都是满语词汇)。伴读郎的年龄实际上要大一些(一般在17岁以上,在满洲社会已属成年),与陪伴皇室子孙上课的书童不太一样。哈哈珠塞都选自八旗,轮流值勤,甚至在主子结婚和建立单独家庭后仍不中辍。1821年3月30日的一份奏折表明,皇帝允许祥贵(皇四子绵忻的伴读郎)离开绵忻,以便到吏部任职。呈递这份奏折的时候,绵忻已将近16岁,业已成婚。[54]

满语词汇谙达最初意为“拜把子兄弟、挚友、发小”。在清代,谙达是指选派到宗学教皇室子孙学满文、蒙古文和骑射术的旗人。到19世纪初叶,会武术的谙达一般都选自东北地区:“虽其弓马纯习,然人率皆举止犷野,众素轻之。”[55]语言教师“称为内谙达……一般选自八旗中获得进士衔的翻译”[56]

谙达也是皇帝亲自从八旗军官中挑选的。[57]这些谙达的作用与英国贵族家庭的家庭教师颇为相似,他们负责监督皇室子孙的行为。清代似乎有内谙达(多尔吉谙达)和外谙达(图勒尔吉)之分。由于外谙达陪伴皇室子孙前往皇陵行祭祀大礼,所以他们发挥的也许更多的是礼仪方面的作用。1774年的一份奏折显示,虽然35岁的四皇子和他22岁及14岁的两个弟弟是由外谙达陪伴着,但是,两个年轻的皇子还有内谙达相伴。这说明内谙达起的更多的是监督和家庭教师的作用。谙达的地位相对高一些,这使他们与皇室的其他下人区别开来。例如,18世纪中叶奉派担任谙达的就有二等侍卫,以及护军参领和佐领。[58]

艺术家和工匠

织造局成立于1661年,生产宫廷使用的衣服、工艺品和宗教用品,以及作为满洲人统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各种礼品(参阅第八章)。1693年,内务府隶属的造办处被扩大为14个处,分别负责纺织品、金属制品、玻璃器皿、珐琅、皮革、画像、绘画和书籍等的生产。在乾隆朝的鼎盛时期,造办处共有38处作坊,不仅坐落于紫禁城,而且见之于各处皇家御园。苏州、杭州和江宁的丝绸制造局也是同一种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59]

虽然平民也可以被临时雇用,但大多数工匠可能是从上三旗包衣中招募的。[60]其中许多是辛者库。新招的工匠有三年学徒期,有特殊才能者会得到认可和奖赏。[61]1671年确定的比例是450名工匠与284名临时工,但是,由于国家和平繁荣,实际人数超出了这一限额。18世纪30年代初,仅织染局就雇用了800多人;宫廷造办处共有176名银匠、105名铜匠、170名皮匠和300多名裁缝。据估计,宫廷雇用的工匠约有1万人,其中7000人受雇于杭州、苏州和江宁的织造局,另有若干短期和长期雇工。[62]

除了招募处于奴仆地位的工匠之外,宫廷造办处还在汉族百姓中招聘能工巧匠。为宫廷生产的家具包括“仿洛可可式的具有装饰性的”家具,使人联想起家具界的“广州风格”。来自山东博山的玻璃吹制匠引进了制造珐琅玻璃器皿和彩绘珐琅器皿的新工艺。学过欧洲玻璃制造技术的广东人应召入宫,制造皇帝用以赏赐皇亲国戚、文武大臣和属国贡使的鼻烟壶、装饰品和工艺品。宫廷工匠按照进贡于宫廷的原件,仿制绘有欧洲图案的珐琅瓷。1755年的一道谕旨要求制作500只鼻烟壶和3000件其他物品,用作皇帝巡幸热河期间的礼品。[63]

中国的玻璃制作技术显然已很发达,足以把珐琅玻璃器皿的制作变成相对简单之事。但是,彩绘珐琅器皿则不是这样。彩绘珐琅器皿的制作技术起源于15世纪中叶的佛兰德斯,通过欧洲赠品引入中国后,引起了康熙皇帝的关注。当康熙皇帝想找一些能够模仿这项技术的能工巧匠时,他让广东巡抚亲自寻找并询问耶稣会士。皇帝亲自召进宫廷的马国贤神甫和郎世宁神甫都没有通过考试(也许是有意的)。直到1719年,当法国的珐琅制造大师陈忠信来到北京后,宫廷才制造出“可以接受的”珐琅器皿。出于皇帝巡幸各省时的需要,彩绘珐琅器皿被广泛使用于葬礼、生日庆典、婚礼和最高祭祀大礼,并被当做皇帝赏给有功之臣的赐品。[64]

由于清廷与汉文化长期而密切的联系,宫廷绘画成为皇帝争取汉族文人士子支持新王朝的一种方法。从顺治朝开始,汉族艺术家常被召进宫廷,在康熙朝,一些艺术家还被委以高级职务。17世纪末及整个18世纪(特别是1736年之前),共有200多名画家在宫廷工作,其中包括翰林和进士,以及著名画家如高士奇(1645—1704)等,他们在南书房为清廷增添了不少光彩。[65]被特聘为宫廷艺术家的人中还有耶稣会士,其中最著名的是郎世宁。从1715年11月22日进宫到1766年6月10日去世,郎世宁一直在为清廷工作。郎世宁开创了中西合璧的绘画风格(中文称“线法”),并传授给他在宫廷画院的学生。郎世宁为皇帝画像,参与制作珐琅、玉器和漆器,并为乾隆皇帝的夏宫圆明园提供了欧式设计。他一跃而成为宫廷首席画家和内务府官员。[66]

17世纪末到18世纪末,另有不少欧洲人为清廷工作。耶稣会派遣擅长各种绘画技法的神甫前来中国。蒋友仁神甫于1773描述了圆明园:“诸园的入口处是如意馆,那是中国画家、欧洲画家、制造自动钟和其他机械的欧洲钟表匠、玉石雕刻师和象牙雕刻师工作之处。”[67]虽然耶稣会士做这些工作的目的是希望皇帝和所有大清臣民皈依基督教,但是,大清皇帝把这些欧洲人的存在视为他们自己是多民族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并使四海臣服的具体表征。在他们看来,宫廷造办处雇用欧洲人证明他们自称为可汗(诸汗之汗)而并非仅仅是中国式的皇帝的说法是正确的。这些欧洲人听命于皇帝,1754年王致诚被突然召至热河为归顺大清的准噶尔首领画像的往事是一个明证。[68]

为内务府工作的艺术家、工匠和其他能工巧匠确实来自五湖四海。乾隆时期,在金川之役中被俘虏的200多名藏族人被带到北京。虽然他们大多数是泥瓦匠,在西山——清军可在与四川的战场相似的地形中训练——建造了一座藏式瞭望塔,但是,擅长制作银器、木器、彩绘宗教艺术品的藏族人,以及充当翻译、舞者和歌者的藏族人,都被召入紫禁城的各造办处和内务府的一个牛录。[69]

也有维吾尔人为宫廷工作。1759年之后,擅长制作玉器、金器的维吾尔工匠和能歌善舞的维吾尔人也被召至北京,编入内务府下属的一个牛录。乾隆时期共有300多名维吾尔人为宫廷工作,居住在内城的一个“维吾尔营”。[70]

宫廷招聘的演员归南府管辖,该机构大约创建于1740年。1751年之后,当皇帝决定从苏州和杭州招聘演员时,创建了掌管戏剧的景山署。19世纪20年代,南府和景山署被合并到升平署——该署培训太监演戏,为宫廷提供娱乐节目。在乾隆朝升平署的全盛时代,共有“1000多名演员为皇室表演节目”[71]。宫廷的戏班子在紫禁城、京郊西山的御园、皇帝的热河行宫中训练和排演。戏剧表演不但反映了最高统治者的个人兴趣,而且是皇室成员的生日与婚礼,为蒙古王公举办的宴会,每年一度的春节、元宵节、龙舟节、中秋节和关帝斋戒日等重要庆典上不可或缺的节目。虽然在1751—1827、1850—1861和1884—1911年间一些著名的戏班和演员被邀至宫中演戏,但太监一直是宫廷戏班的主流。十二三岁的太监会被召入戏班,在宫廷人员掌管的学校里接受培训。如果他们获得成功,他们最终可能被晋升为升平署的管事人员和教师。因此,演技是太监演员获得晋升的一条通道,李禄喜的生平就是明证,他在19世纪上半叶长期担任南府及其后继者——升平署的首领。[72]

宫廷官僚机构

清初诸帝经常让内务府处理外交和财政事务,这超出了内务府掌管皇帝家庭事务的主业。内务府的职位都由旗人充任,它还肩负着牵制外朝文官的责任。任用旗人还使大清皇帝避免了太监对宫廷管理体系的控制。清朝最高统治者比以前任何一个朝代都更牢固地控制着宫廷奴仆,并调动内务府为皇帝服务。

内务府是17世纪初叶从努尔哈赤的家事管理机构演变而来的。有些学者认为内务府创建于17世纪20年代。到1638年,内务府的组织架构已臻于完善,在盛京获得了专用的办公场所。[73]1653—1661年,内务府曾暂时被十三衙门取代,但在康熙朝,内务府得到复兴,并于1667年大规模扩充了机构。1662年内务府官员共有402名,到1722年增至939名,到1796年增至1623名。到19世纪末,内务府最终成为拥有56个下属机构的大单位。从17世纪中叶至清亡,内务府在盛京一直保留着办公场所。[74]

内务府在乾隆朝“最终定型”。内务府门前供奉的雍正皇帝题写的“宫府一体”匾额说明了内务府的职责。[75]在这个御题匾额之下,内务府从事着各种各样的活动。它的首要职责是管理宫廷事务。它掌管服装、食物、住宅、皇帝和皇室的日常活动,它监管宫廷建筑、安全、礼仪和宫廷工作人员。但是,它的活动范围远远超出紫禁城和皇家御园。内务府是一个大型的出版机构,奉旨印刷出版善本书籍。它垄断了利润丰厚的玉器和人参贸易。它在苏州、杭州和江宁开办织造局,为宫廷生产纺织品。内务府动用国家的税收权,通过年度纳贡制度在蒙古和东北部分地区收集黑貂皮、白貂皮、水貂皮和狐皮,保存一部分供皇室使用,另外一部分通过海关对外出售。在清朝初年,内务府颁发食盐贸易特许证和从中亚贩卖玉石的特许证,还为“官商”发放执照进口用于铸造钱币的铜。它发放贷款,开办当铺,收取皇城各处物业的租金。[76]

虽然由广储司掌管的皇帝个人资金与户部掌管的国库税金是区分开来的,但是,这种区分并不总是明显的。从18世纪初开始,广储司接受京城、张家口、九江、杭州、姑苏(位于苏州附近)和广州各关所征贸易税的“盈余”。到19世纪初叶,担心皇帝发怒的大臣每年向广储司上缴大约200万两银子的“盈余”,而不惜拖欠本应上缴户部的“正额”。[77]当大臣的财产被没收后,最终都会落入内务府手中。在乾隆朝,内务府的一个秘密账户收集了大笔“罚金”,这是自己认为不称职的官员自罚的银两。[78]外国使节和帝国内部的少数民族呈献的贡品成为皇帝的私人财产,正如他所赏赐的礼品都是由宫廷的各个作坊生产的一样。最后,大清与西藏和蒙古关系中的重要事务都是由喇嘛念经处(临时寄居在宫里)等机构而非礼部处理的。通过上述种种方式,清王朝使皇帝的个人事务与国家事务间的界限变得相对模糊不清。

内务府有自己的一套官僚政治规则,这些规则在整个清代不时地得到修订。[79]内务府的最高官员——总管内务府大臣在文官的18个品级中位居第3级,但这些官员不是有功名的汉人。相反,大臣之职(任何时候,担任此职的人数不限)由担任过侍卫(特别是领侍卫内大臣)的满族王公和在内务府获得晋升的包衣充任。因而,他们来源于各种各样的社会阶层和社会背景:有些属于爱新觉罗宗族,有些则是奴仆身份。把这些人混合在一起发挥监督作用,可以确保不使任何一个团体把持宫廷管理大权。

大臣对内务府的运作负全责。他们以一年为期轮流掌管特别敏感的下属机构,如负责皇室收支和六库的广储司;相当于外廷工部、负责宫廷维护和修缮事务的营造司;负责太监的招募、委任和惩罚的敬事房。他们奉旨管理皇家御园,奉旨前往重要的地点,如皇陵等。管理大臣也被委派到负责宫廷饮食的御茶膳房、御药房和南府(1820年以后为升平署)等机构。他们也可能被派到王公府第以监督王公的言行是否得当。[80]

炫耀性消费

大清最高统治者使用旗人、包衣、官奴和太监处理皇室的内部事务,并渗透到清朝管理体系的重要领域。[81]他们在扩张皇权方面的成功是无可争议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不过,宫廷机构之所以那么宏大,主要是为了满足研究皇权的人都很熟悉的一个更广泛的考量,即有必要让臣民感到敬畏和钦佩。

清王朝的内务府比欧洲国家的相同机构雇用的人更多,职责范围更大。内务府数量众多的奴仆不仅仅是为了让外国人和中国人都感到敬畏:其雇用的奴仆的种类是划分得很清楚的,其中以太监最为突出。太监的使用受到1701年开始实施的禁止奢靡法令的严格限制。只有一、二品大员和王公贵胄可以使用太监。从18世纪开始,王府被要求汇报使用太监的情况,尽管自1746年以后被分派到各个王府的太监已不再直接由内务府支付报酬。[82]为了确保宫外的雇主不窝藏从宫里逃出来的太监,雇用太监的王公必须首先把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户籍和个人特征上报给内务府下属的保管太监档案的两个机构。任何雇用从宫里出逃的太监的个人都将受到查究。即使是合法离宫的太监也会受到惩罚并回归于皇室管理之下。[83]

限制宫外雇用太监人数的压力似乎从嘉庆朝开始日益增大。例如,1799年5月15日和1804年2月6日,皇帝提醒王公贵胄不要超越府中雇用太监的定额:多出来的每个太监都应送到宫里重新分配岗位。1819年1月,皇帝抱怨宫里的太监年纪偏大(“二三十岁或者更大”),谕命王府交换太监:年纪大的太监和来自直隶以外地区的太监被送到王府,王公则把府里的年轻太监(“二十岁以下”)送到宫中,具体人数依王公的级别而定。[84]从王府挑选太监的措施一直实行到19世纪上半期。[85]

太监似乎更喜欢王府的舒适生活,这使皇帝更加关注此事。太监逃离皇宫的案例很多。有些太监因父亲或母亲生病,未经允许就潜离皇宫;有些太监逾期不归。不过,从他们的供词中可看出,逃离皇宫的主要原因是做错事后害怕受到惩罚。尽管被抓回来后受到的惩处越来越严厉,但逃案登记册显示,有些太监出逃不止一两次,最多的高达九次。[86]

控制和破坏:档案副本

我们可以在关于宫廷条例的谕旨中清楚地看到最高统治者特别关注和忧虑之事。[87]他们在谕旨中强调最多的是控制问题和宫廷安全问题。乾隆皇帝弘历从晚明太监专权的往事中得到的教训是:只有在最高统治者丧失警惕性的情况下,太监才会滥用权力。他降旨编撰清代宫廷条规史,以保证他的子孙后代熟悉祖先定下的严格控制所有太监的活动的各项条规。这个计划于1742年启动,1759年修订,1769年完稿,即《国朝宫史》,乾清宫、宗学和南书房各置一部。后来这部书被收入《四库全书》。[88]

宫廷对居住在宫外的王公和公主雇用(和支付薪水)的太监拥有管理权。宫内大臣严密监视着奉命处理皇室子孙家庭事务的包衣和太监的一举一动,并参与对言行不端者的更换和处罚事宜。[89]偷窃、打架斗殴或从王府和公主府逃跑的奴仆最终都被送到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加以审讯。[90]

实行于民间的连坐制也被用于宫内大臣当中。管事太监、包衣官员甚至王公都得对他们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情(和人员)负最终责任,不论他们是否直接卷入其中。有一个例子牵涉嘉庆皇帝的四女儿庄静公主,她于1820年下嫁土默特蒙古郡王玛尼巴达喇。当她的侍卫首领被发现受贿时,不仅受贿者受到惩罚,而且公主府的管家、内务府的一名大臣和被分派监管公主府事务的一名管事也受到了牵连。[91]

宫廷安全是最受关注的事情。进出紫禁城有详细的规定(参阅第一章)。第一个问题是控制侍卫,他们的职责是防止所有未经授权的人进入宫廷或御园。在雍正朝,有道上谕以宫廷安全为由禁止“粮店”出售饮料给在紫禁城的东华门和西华门值勤的官兵。[92]1776年,乾隆皇帝愤怒地说,当他前去探视生病的五皇子时,发现福园门外一家理发店的店主刚给五皇子理过发。乾隆指出:“阿哥剃头,自有按摩处太监,何用外边民人?”他命令首领太监调查其他皇子是否也违背了宫规。“福园门系园庭禁地,不应令外人出入。今既将剃头民人领至阿哥住所,若优伶等辈亦可唤入乎!”[93]首领太监和皇子的谙达因此受到了惩罚。

不让闲杂人等进入内廷的禁令也适用于原来的宫廷奴仆。宫女离宫后即不得再入内廷。因病离宫的奴仆康复后亦不得再入宫。后妃的男性亲戚需要得到正式批准才能入宫省亲。到了咸丰朝,(皇帝)禁止妃嫔的家人“进出”宫廷,并禁止他们给宫里的外孙子外孙女送礼物。[94]

宫廷特别不喜欢大批宫外之人每年一度进宫向王公大臣进献野味时造成的混乱和嘈杂。正如杨锡绶在1755年的一份奏折中指出:

窃查禁城重地,理应肃清。臣见近来出入人役颇多纷杂,即如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皇上恩赏王公大臣等羊鹿等物,领受后交家人赍捧。闻有即在武英殿左侧忽然拥挤,多人将恩赏之物挤落在地,公然夺去莫可究诘者,此皆人役混杂之故……至每年岁底,(皇帝)恩赏王公大臣等狍麂诸物,从前闻有乘间窃取者。是以近年于颁领之时,曾派人役稽查约束。

上年岁底,恩赏共有三百余份,抬运之家人夫役,不下千有余人,互相拥护遗落之物,竟有被窃者。夫赏赍攸关,理应慎重,请嗣后岁底恩赏狍鹿,分为两日颁赐,凡领赏之王公大臣俱令各带家人赍领,不得雇觅夫役,致滋混淆,并将应赏之物于内府库使护军内每份酌派一人,令其照管看守,押送出门,如此庶赍领之人不致拥挤,恩赏之物可免遗失。[95]

上面描述的这类场景为何会打破宫廷的安静?原因是多方面的。大量人员的聚集为窃贼和其他不法之徒混入宫廷从事违法活动提供了机会。不过,最为严重的是,人群的混乱和碰撞破坏了宫廷的肃静气氛,从象征意义上来说也就污染了这个神圣的场所,而跌落皇帝御赐物品则是冒犯君主。如果赏赐礼仪不能在庄严的气氛中进行,就失去了赏赐的重大意义。

鉴于每日有数百人进出紫禁城,安全问题常常是一个难题。我们已经描述过检查普通人员的腰牌制度,但是,侍卫如何在值勤时防止窃贼出入呢?即使涉及的物品微不足道也不行。例如,永璇妻子的娘家人曾送给她一些食品,内务府大臣就此指出:“倘别样物件亦意竟私用,如何使得?”[96]实际上确实有更严重的事件,其中的一些事件似乎是内部人的欺诈行为。1741年6月28日,掌管缎库的一名官员询问内务府上年冬天调用150匹彩色丝绸的一份通知单的下落,因为该份通知单一直没有返回他的衙门。结果发现,内务府大臣并没有发出这样的通知单,该份通知单上的签名是伪造的。有人设法骗走了相当数量的珍贵物资。内务府大臣下令彻查,逮捕了相关的责任人。[97]

1800年,一个名叫三达子的年轻旗人在偷窃一件玉器时被抓获。三达子是广储司银库的雇员,他在帮忙把玉器从仓库里搬出来让皇帝检查时把一件玉器装进了衣服口袋。核对时发现少了一件玉器,他试图逃跑,在大门口被侍卫擒获。经检验得知,那件玉器品质较低,属四级玉(早些时候官员建议只保留仓库中的顶级玉,其他的一概出售),所以三达子受到的惩罚有所减轻,被判处责打五十大板,流放两年半,并开除旗籍。[98]

连坐制度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冲突。1832年的一份奏折报告说,太监王得顺在安澜园利用职务之便偷窃了数匹丝绸,因为他想给家里送点钱去帮助侄子支付结婚费用。当王得顺被抓获时,他遇到的是他的顶头上司——副首领张进贵。张进贵是他的亲属,因为只有他们两人在场,张就让王走了。[99]

1775年的一天晚上,有个窃贼在宁寿宫的大门外被抓获。皇帝大为震惊:“宫殿禁地,贼匪敢于在内潜踪偷窃,甚为可恶。”他下令对犯人详加审讯:该人为何胆敢潜入宫里行窃?他在宫里有同伙吗?以前银库所丢银两也是他偷的吗?最后,不但偷盗未遂的窃贼受到严惩,首领太监及其下属也受到惩戒。擒获窃贼的三名太监则得到了奖赏。[100]

外人可以独立地潜入紫禁城最深处,这是令人担忧的。更糟的是,1851年发现有太监私自把未经授权的人带进宫里。白三喜想回家,从南书房(他值勤之处)把一个腰牌偷带出宫,交给白大,白大用它进入紫禁城。宫廷发放腰牌和凭证意在防止发生偷盗事件,对这一制度的蔑视经常令人担忧。[101]本案造成的损失较小,所有涉案者都受到了惩处。但是,关于其他闯宫事件的报告却显示出不妙的现状:尽管有最好的预防措施和最详细的规定,但在办差人员中仍存在进出随意的情况。

1801年7月22日晚上9时许,紫禁城东北部保泰门外的一处住所(满语为“他坦”)着了火,随后引起了混乱。值班的内务府大臣得到守夜人的报告后,急忙赶赴皇宫,但是神武门早已关闭,他进不去。值勤的护军统领丹巴多尔济让官兵扑灭了火,但有一间小房子被烧毁了。因为火灾是最受关注之事,所以皇上下令彻查。住在那间住所里的是宁寿宫的太监王喜、负责住所伙食的厨子张老和一个名叫四儿的苏拉。厨子张老的证词对本案是至关重要的。五十八岁的张老在该宿舍做饭已达20年之久。他说:

厨房的南边倒坐房里,放着些零星家伙、破损蒸笼、灯笼等物,还有剩下的高粱秫秸、喂猪的米糠,并没有人居住。院内有太监王喜养的猪五口,每日我们过去喂养。本月十一日日落时候,我因过去关猪栏,看见猪在倒坐房里。我进去赶逐。彼时我原吃烟来,不知烟火掉落在那里,到起更时分,听得外边人嚷说失了火了,我们大家随同官兵扑救的。如今我细想并无别人进去,必是我的烟火引起秫秸等物来的。

内务府大臣认定张老和王喜有罪,前者引起了火灾,后者违反了不得在紫禁城饲养家畜的禁令。猪被卖掉,所得收入上缴国库。此外,总管太监和首领太监也都受到了惩罚,只有四儿未受惩处。[102]

1760年6月15日,金水桥附近的护城河中发现了一具无名尸体,这为我们观察奴仆的地下社会提供了另外一个案例。调查结果表明,溺水身亡者是平民李三。一个平民在皇城做什么呢?侍卫和负责准备茶水的苏拉的证词表明,李三不但很有名,而且是违背宫规以给太和门的侍卫准备茶水为生的4个平民之一。李三的父亲“已在太和门服务七年”,所以,这种风俗是由来已久的。他不仅在宫禁重地做事,而且在侍卫的仆人住的住所里睡觉。当负责调查的官员询问,你是平民百姓,竟敢在宫里当差!肯定是有人雇你非法替代(旗人)。他们得到的回答是,这种做法起源于康熙朝,他们不知具体是哪一年。没有人雇他们,只是因为他们为侍卫提供的服务比官方提供的服务更精心、更便宜和更负责。受雇于宫里的好处也讲出来了,侍卫每日都把吃剩的食物给他们;每逢节日都送他们礼物,他们以此业谋生,他们不是雇来的替代者。对结办此案的内务府大臣而言,不该在宫里当差的平民却能毫无顾忌、不受任何限制地进出宫禁,实在“骇人听闻”。这些长期存在的非法安排的曝光,促使皇帝下令让内务府的所有部门检查雇员名单,以杜绝类似的违法行为。平民百姓必须被解雇,并由苏拉代替。所有的住所必须予以检查以确保闲杂人等远离皇宫。[103]闲杂人等包括太监的“儿子”。[104]

因李三溺水身亡而曝光的非法安排是一个警示,因为这些非法安排凸现了这样的问题:皇帝的意志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违背或忽视。其他的发现与盗取国家财产有更直接的关系。1820年7月25日,一名值夜班的军官在宫廷不允许放养动物的一个区域看到了一群羊。他的报告促使有关方面展开调查,看看是官家的肉被御膳房的太监非法贪污了,抑或仅仅是太监犯了玩忽职守罪。[105]对第一种可能性的怀疑(以前的事例强化了这种怀疑)正是促使皇帝要求对这些表面上似乎无害的事件详加审查的因素。

追溯皇帝对宫廷安全的关心把我们引进了詹姆斯·C·斯科特所说的“隐性的”领域。[106]档案中保存的关于宫规的上谕和关于犯罪案件的报告可使我们直接看到皇帝对破坏正常秩序的行为的反应。与官方的理想截然相反(最高统治者可能觉得很沮丧),奴仆对主子的指示和命令并不是怀着感激的心情全盘接受,而是随自己的意愿创造了一个属于他们自己的社会——最高统治者只是偶尔关注它一下。当奴仆发生争吵大声互骂的时候,内廷的庄严和宁静以及主子的安宁都被破坏了。出于显而易见的理由,有专门的律条禁止奴仆在与宫廷的其他人员争吵时动用武器。太医院笔帖式刘天光因自己的职务分配而与人发生了小小的口角,他非常恼怒,威胁要自杀。对刘天光而言很不幸的是,有个侍卫在夺他挥舞着的刀时受了伤,刘天光因“在宫里吵架”而受到了惩罚。[107]

不太明显的是,惩罚自残行为的律条也是吵架促成的。自杀事件都受到非常彻底的调查,以免有隐瞒诈骗、偷盗和谋杀的可能性。[108]当一个怒火中烧的奴仆杀死另一个奴仆时,不但犯罪者会受到严惩,他的名义上的管领者也会受到惩戒。1798年,一个年轻的太监被同事所杀。杀人者被判绞立决,管领者被判笞刑,敬事房总管和一名副总管被免职并受笞刑,首领太监被罚款。[109]

奴仆激起的暴力行为是不可容忍的,敲诈勒索同样不可容忍。未得允许,太监不能离开主子的家,目的就是为了不给他们提供自由前往平民社会谋求利益的机会。从名义上说,太监的社会地位很低,但就社会现实言之,并非如此,在上述案例中,这种差异是很明显的,其原因在于,作为执行皇帝旨意的奴仆,太监有权拒绝宫里任何人提出的违背宫规的要求。1778年,首领太监王成向向皇帝奏报,明贵人要求王成向给她兄长家派一名太监,而王成向拒绝了她的要求。皇帝表示支持他的做法。[110]

太监必须确保他们的主子遵守皇室的有关规定,且不生是非。即使是皇帝的母亲在紫禁城外采取任何行动,也要事先征得皇帝的同意。1736年,弘历登基不久即斥责他母亲的两名太监没有奏报她修缮顺天府东岳庙的计划。他指出:

宫闱以内事务,一切仰承懿旨,岂有以顺从盖庙修寺为尽孝之礼?设外间声扬皇太后各处修理庙宇,致僧道人等借缘簿疏头为由,不时乞求恩准,相率成风,断乎不可……倘后来或遇年幼之君,并值不知外间事务,主母不能断制,俾若辈自谓得计,殊于国体有伤。今此一事顺从皇太后,仍传朕旨修盖。嗣后如遇此等事务,陈福等不行奏止,轻易举动,多生事端,朕断不轻恕。[111]

弘历试图控制关于重大计划的所有决定的愿望最具启示意义。弘历以事亲至孝(参阅第四章)和喜欢修缮庙宇(参阅第七章)而闻名。问题不在于赞助的是不是民间宗教:正如第六、七和八章指出的,大清皇帝支持各种各样的宗教。弘历只是在为自己的统治定基调,“宫中一切事务,仰承朕旨”的意义正在于此。任何人,甚至他敬爱的母亲都不例外。

因此,太监必须竭诚服侍主子,同时也被告知可借助皇帝的权威否决主子的违规行为。皇帝的权威使他们在宫外拥有一定的权力,有些人就试着利用这些权力来谋私利。刘福是一位没有爵位的皇室宗亲家里的太监。他带领一些随从,乘轿子回到自己的家乡的府衙。刘福说,他是为自己死去的侄子回来的,而侄子是被当地的一名士子打死的。他要求知府“迅速结案”。知府认为刘福提出这个要求是企图勒索谋杀案中被告的钱财,就逮捕了他。尽管刘福力陈自己是清白的(“我是想找些钱买棺材埋葬尸体”),但他的言辞显示,他在向知府作自我介绍时竭力想表明自己与皇室的关系,并承认他要求离开的理由——祭扫祖坟——是一个借口。知府等官员决定以敲诈罪惩处刘福,还要求治他的主子未管好太监之罪。[112]

关于太监因敲诈勒索而受到审判的记述表明,令人厌恶的并不仅仅是他们企图利用宫里的关系谋私利的做法。对主子(他们的观点贯穿于档案材料中)来说同样令人讨厌的是太监利用主子的地位做出的一些僭越行为。刘福的随从和轿子就是模仿了官员和贵族的惯例。最著名的敲诈勒索案可能涉及总管太监安德海的案子,他的僭越不是象征性的,而是真实的,所以他被逮捕并处死了。

19世纪60年代,安德海(1844—1869)一跃而成为慈禧太后的宠臣。1869年,她派他前去掌管南京的织造局,而这个职位此前一直由包衣担任。安德海乘坐悬挂皇家标志的一只船经由大运河前去赴任。“安得意之余,竟在船上传召女乐,并向地方官员派差索贿”[113]。山东巡抚丁宝桢以安德海诈称办皇差为由逮捕了他,并把他在山东的一举一动上奏北京。他和随行的6名太监迅即被处死,其他人则被贬为奴,发配到黑龙江。历史学家把安德海之死解释为慈禧与恭亲王之间的内廷政治斗争的一部分。还有一点也很明显,即委任一个太监到宫外担任职务,加剧了太监在名义上受蔑视而实际上握有大权这种矛盾所造成的紧张局面。[114]

一些中国学者认为,清代没有经历过太监专权,直到19世纪下半叶,因数位幼帝登基而使实际权力落入女性手中之后,情况才有了改变。虽然对慈禧太后在大清统治中的作用有多种解释(参阅第四章),但中国社会中的性别约束使我们想到,与在皇帝当朝时期相比,太监或许在慈禧太后主政时期更容易垄断接近最高统治者的机会。[115]

传统观点认为太监是贪得无厌的寄生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者的看法与此不同,他们把太监描绘成与主流社会隔绝的悲惨的贱民,其晚年极有可能陷于贫困和孤独之中。[116]诚然,部分太监掌管着宫廷的其他奴仆,身居高位且很富有。1712年,当太监梁九功被牵扯进一件罪案时,梁九功的家奴和仆人把他的田地和房屋转移到奴仆的名下,从而成功地为他隐瞒部分财产达数十年之久。太监张祥斋1913年离开宫廷以后,成为北京和天津许多绸缎庄的富裕东家,他还兼任着一家银号的经理。[117]

然而,绝大多数太监从未担任过官职,或赢得宫里有势力的主子的恩宠。他们随时可能受到武断的惩罚,从罚款(按太监的月俸计算)到处死,不一而足。笞打是家常便饭,就像被判处“铡草”一样,有时候也会丢掉性命。太监偶尔也会遭到圈禁,更多的情况则是被流放到黑龙江。[118]逃跑后被抓回的太监一般都被圈禁在宫里铡草一年。第二次逃跑往往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1779年内务府大臣指出,初次逃跑者被罚铡草一年,然后转到宫外当差,而第二次逃跑者应被罚铡草三年,然后分到宫外当差。正常情况下第二次逃跑者的罚期是两年(1796年的一个案例就是如此),第三次逃跑者则被流放伊犁为奴。这些惩罚还可能辅之以笞刑和戴枷。[119]

皇帝可能(也确实)赏赐荣誉、财产和特权给“有功劳”的奴仆。[120]某些时候,他可能(也确实)宽宥罪犯(包括奴仆罪犯)。他可能(有时候也确实)因轻微的冒犯而处罚奴仆,如皇帝躬行祭祀大礼时或者皇帝的队列经过时奴仆的不当举动。[121]实际上,引起皇上关注的任何事情都是危险的。皇帝问一句:“本日祭祀神肉如何生硬?”这一问不但会使负责准备祭品的太监及其上司受处罚,而且有可能牵连御膳房的官员及其上司甚至内务府大臣。这也许是因为1731年的一个事件,当时一些太监为了钱合伙把皇帝用于祭祀的鲜肉卖掉了。[122]

处罚权由皇帝独享。皇帝绝不容许其他人觊觎这项特权。前面我们曾指出,被派去掌管公主府下人的太监因对手下滥用暴力而被举报(并受到惩罚)。这些律条也适用于皇亲和后妃。在1778年的一个著名案例中,乾隆皇帝把军机大臣和王公贵胄召集到养心殿的西厢房,宣布了对他的妃子惇妃的惩罚。惇妃汪佳氏是一位八旗都统的女儿,17岁入宫,在1768、1771和1774年三次得到晋升,1775年生下乾隆皇帝的十公主。她把一个婢女责打至死“是极少见之事”,以前也确实无此类案例,所以正好为其他人树立一个反面的榜样。

皇帝指出:“朕为天下主,掌生杀大权,从未有任一时之气,将阉监辈立毙杖下。诸皇子岂不知之。从前小太监胡世杰、如意等,在朕前常有惹气之事,不过予以薄惩,杖责二十,极多亦无过四十者。”“事关人命,其得罪本属不轻”,“于情于法”必须公允。在这样的案件中,最高统治者绝不能徇私情:“即如惇嫔平日受朕恩眷较优,今既有过犯,即不能复为曲宥。”惇妃被降级,管领太监也受到惩罚,皇上还谕命后妃把他们的一半罚款和100两银子的赔偿款支付给死者的父母。[123]

满洲最高统治者对地位等级的改变也很敏感。太监的地位很低,康熙皇帝曾指出:“太监只足备宫中使令耳。”1769年,乾隆皇帝认为太监在太监学校受的教育过多,他为此极为愤怒地说:“内监职在供给使令,就使读书,不过教之略识字体……使若辈通文,便其自利之计……但能粗辨字画足矣。”[124]太监不得利用他们的职位对社会地位比他们高的人进行惩罚。1763年履亲王去世后,他的爵位由乾隆皇帝的第四子永珹承袭。永珹违背新养母的愿望,继续让宗辅卿料理家务。但是,这个太监“一旦出外身无管束,遂妄自尊大,遇事纵恣”。他命令内务府的三品和四品官员跪在他面前,申斥他们,“视如无物”。他甚至让八旗领催挨打:正如内务府大臣英廉指出的,“领催虽微,乃正身旗人”,“非太监所应责打之人”。如果不受惩罚,这样的行为将导致府里的其他太监也“肆行无忌”。宗辅卿必须受到惩罚,以儆示他人。[125]

正常的秩序不但在社会地位低者斗胆惩罚名义地位比他们高的人时受到了破坏,而且,当奴仆之间的关系过于友好时也是如此。请看咸丰皇帝1855年惩处低级别的妃子珳常在时的评论。她不但虐待了一位宫女,还犯了与太监“说笑”之罪。珳常在被取消头衔,贬为宫女。咸丰皇帝在谕旨中警告宫里的人(宫廷女性及太监)不要过从太密。[126]

宫廷女性(包括后妃和宫女)被禁止与太监结干亲。任何宫廷女性如果用“叔叔”和“哥哥”一类词语称呼宫里的太监,必受严惩,她的亲戚也是一样。大清最高统治者还一再降旨说,不允许太监扎堆闲聊。皇帝巡幸承德或其他地方时,太监不得与受雇的脚夫混在一起,以免他们通过闲聊把内廷的事传到外面。最高统治者还降旨规定宫里的太监不得与王府的太监混杂相处,试图以此来控制关于内廷的消息外传。甚至太监首领没有事时也不得随意进入主人的房间,不得闲站着,不得闲聊天。[127]

最糟糕的事例是太监或奴仆忘了自己的身份冒犯皇帝的尊严。例如,在1801年内廷举办的生日庆典上,敬事房总管太监张进喜不但没有指示管事太监各就其位,而且胆敢与皇子一起站在前列。正如上奏要求对他进行惩罚的人所说的,“紊乱不齐,殊属错误”[128]

儒家学说中经常使用的涉及统治者教化使命的秩序概念,孕育着理想社会的意涵,在这个理想社会中,每个人都安分守己,严格按照自己的社会定位而生活。当人们逾越自己的社会定位时,就会产生背叛、混乱和失序。从这个概念来看,太监对待官民的态度应该像对待王公和皇帝的态度一样。正如康熙皇帝所写的:“太监最为下贱,虫蚁一般之人,如何见大人、侍卫竟不站立?且斜身踞坐,甚无规矩。嗣后俱著恭敬站立。”在一次宴会上,当王公大臣还站着时,数名太监就坐了下来。这也是该受惩罚的僭越行为。[129]

当太监为自己制作不符合身份的衣服时,其“僭越”就清楚地体现出来了。正如第一章指出的,规范大臣、王公和宫廷居民服装的服饰法规一直受到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他们垄断了法外施恩的权力。康熙皇帝看到年轻太监戴着主子才能戴的红帽子时,表示了坚决反对的态度。同样的,首领太监和其他人或可戴豹皮帽,但绝不可穿豹皮衣。咸丰皇帝重申“礼服意在区分尊卑”,禁止太监穿绣着“山水”画的袍服,除非是皇帝所赐。[130]

皇帝对社会僭越现象的反应(这种情况确实少见)可在年轻的乾隆皇帝的一道谕旨中看到。这道谕旨是惩罚他父亲的首领太监的,写于他父亲1735年逝世后不久,其中有云:

尊卑有一定之体统,上下有不易之礼仪。自宜循分遵行,岂容稍有僭越!太监乃乡野愚民,至微极贱,得入宫闱,叨赐品秩,已属非分隆恩。况朕八旗满汉旧人甚多,岂尽得如太监等日观天颜、出入内廷乎?尔等当自揣分量,敬谨小心,常怀畏惧,庶几永受皇恩,得免罪戾。凡诸王大臣皆国家屏藩辅翊之人,尔等寻常接见,自应恭谨尽礼,岂得与奉旨宣谕时一样举止乎?至内廷阿哥等,我朝旧制,无论王公、大臣,俱行跪见请安之礼,惟有亲伯叔行,乃免跪见,至尊重也。何况尔等微末太监。谚云:“一岁主,百岁奴。”上下之分秩然,岂得以阿哥等年尚冲幼,遂尔怠忽邪?即如苏培盛,乃一愚昧无知之人耳,竟敢肆行狂妄,向日于朕弟兄前或半跪请安,或执手问询,甚至庄亲王并坐接谈,毫无礼节。[131]

让皇帝恼火的是“康熙皇帝之子(译者注:应为雍正皇帝之子)、朕的兄弟”与一个太监之间异乎寻常的亲密关系。这使他想起了自己亲眼见到的其他弊陋现象:有个皇亲称呼一名太监为“叔叔”;在一次宴会上,倒霉的苏培盛与主子同桌吃饭。皇帝认为,这种行为是“悖乱”。对于那些可能说他只注意琐事的人,他警告说:“然星星之火,尚能燎原;涓涓不杜,终成江河。”太监必须尊重王公大臣、宫廷女性和王公的妻子。首领太监必须恭恭敬敬地对待位尊者,而苏培盛显然因雍正皇帝的恩宠而忘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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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一 皇太极的鹿角椅

这幅照片是内藤虎次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在清朝原来的都城奉天(盛京)拍摄的。他的照片显示,这把椅子上有一个尖顶装饰物,而目前收藏于辽宁省博物馆的鹿角椅(可能是同一把椅子)上则无此装饰物。椅背上雕刻的诗显然是乾隆皇帝的作品。这也许是清朝皇帝下旨制作的此类椅子中的第一把椅子(参阅第一章)。见内藤虎次郎:《内藤湖南全书》,第6卷,593页,东京,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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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二 郎世宁:《阿玉锡持矛荡寇图》

卷轴,1755。现存于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阿玉锡是准噶尔人,因在1755年清军一次对驻扎在格登鄂拉的准噶尔大营的夜袭中表现出色而受到皇帝的赞赏。这是皇帝下旨为阿玉锡所绘的几幅画像中的一幅。他身穿半长的盔甲,大腿上裹着皮护套,头上戴着饰有单眼花翎的暖帽。关于清朝军事英雄人物的此类画像和类似画像的更多信息,参阅曾嘉宝:《功臣画像:乾隆皇帝钦定的首批功臣中的八位楷模》,载《亚洲艺术》, 1992(47),69~88页(参阅本书第一章讨论功臣画像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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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三 果亲王允礼(1697—1738)画像

立轴。绢本彩画,高158.8厘米,宽88.9厘米。他是雍正皇帝最喜欢的兄弟之一,在画像中摆着随意的姿势。从题款可知,此画作于1731年初夏。盖在题字上印章为满汉双语,以满语称呼这位亲王为“和硕庚寅亲王”(参阅第三章关于这位亲王政治生涯的描述)。图片由华盛顿特区史密斯索尼亚协会阿瑟·M·萨克勒美术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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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四 慈禧太后赴早朝途中所摄照片

她的左右有侍女陪伴,在前面引路的两名太监是崔玉贵(左)和李莲英(右)。关于此照片的背景资料,参阅莉莉·凯斯克斯:《弗里尔艺术档案馆收藏的慈禧照片》,载《东亚图书馆委员会公报》,1993(101),87~91页(参阅本书第四章关于慈禧政治生涯的讨论)。照片由华盛顿特区史密斯索尼亚协会阿瑟·M·萨克勒美术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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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五 寿恩公主(1831—1859)

立轴。绢本彩画,高188.6厘米,宽102.1厘米,总高度为314.7厘米,总宽度为142.5厘米。据说此像画的是道光皇帝的五女儿寿臧公主(1829—1856),但萨克勒美术馆认定是六女儿寿恩公主。画上无题字,所以身穿宫服的这位女性的身份难以确定。注意她每只耳朵上的3个耳环,带有八旗女子装饰的典型特征。龙袍上面套着一件皮毛镶边的朝褂,脖颈处更佩以皮毛镶边的披肩。脖子上戴着朝珠,另有两串长长的项链垂至前胸和后背。皮帽上带着镶有珍珠的饰带,装饰着三只金凤凰和一个尖顶饰。手和脚藏在衣服下面是女性祖先画像的典型特征(参阅第八章关于在祭礼上使用这些画像的相关讨论)。照片由华盛顿特区史密斯索尼亚协会阿瑟·M·萨克勒美术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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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六 北京太庙内景照片

赫达·莫里森摄。这是大清太庙难得一见的内景图(参阅本书第一章和第六章关于太庙祭礼的重要性的探讨)。祭坛的格局和布置被复制到其他正式的祭祀场所,如陵墓的祭礼大殿中。当举行祭礼时,牌位将被供奉到供桌后面的宝座上。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市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图书馆赫达·莫里森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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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七 神杆

内藤虎次郎摄于前清故都盛京。据内藤虎次郎记载,这个神杆矗立在清宁宫的居住区。站在神杆边上的三个人是宫里的下人。清朝皇帝和皇亲国戚在神杆前行祭礼(参阅第七章的相关描述)。参阅内藤虎次郎:《内藤湖南全集》,第6卷,586页,东京,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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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八 把乾隆皇帝描绘成文殊菩萨(慈悲和智慧佛)的唐卡

有好几幅唐卡把乾隆皇帝绘在中心,用以彰显关于他是文殊菩萨(藏传佛教中一位重要的菩萨)的化身的说法。这是其中的一幅(参阅第七章关于这些唐卡的重要性的相关论述)。此唐卡现收藏于北京的故宫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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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九 阿弥陀佛像(1770年)

清乾隆年间。铜质。这是作为寿礼进呈乾隆皇帝生母的数百件阿弥陀佛像中的一件。对于这幅佛像的探讨,参阅谢瑞华:《从旧金山亚洲艺术博物馆珍藏看乾隆时期的汉藏艺术》,载《东方》,1991,22(6),41页。旧金山亚洲艺术博物馆艾弗里·布伦戴奇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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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十 裹尸被

18世纪或19世纪制作于中国,系金丝缎绣成,被称为陀罗经被。在皇帝、皇后和级别较高的妃嫔入殓前,尸体要用陀罗经被包裹(参阅第八章)。雅克·马歇西藏艺术博物馆第85.12.0661号藏品。

【注释】

[1]参阅詹姆斯·C·斯科特:《控制与抵抗的艺术:隐藏的文本》,12页,纽黑文,1990。

[2]参阅詹姆斯·C·斯科特:《控制与抵抗的艺术:隐藏的文本》,序言和第一章,纽黑文,1990。

[3]参阅詹姆斯·C·斯科特:《软弱的武器:农民的日常抵抗形式》,第八章,纽黑文,1985。

[4]例如,参阅康熙皇帝与大臣在朝会上的对话,见吴秀良:《中国的通讯网络与帝王控制:宫廷奏折制度的演变,1693—1735》,第127~148页附录,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70。

[5]引自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1~2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1977;另外参阅该书第3~4、9页。劳伦斯·凯思乐:《康熙与清朝统治的巩固,1661—1684》,4页,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6。

[6]参阅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22~25页;劳伦斯·凯思乐:《康熙与清朝统治的巩固,1661—1684》,26~27页。

[7]例如,宫中杂件467—4—85/1017中的许多人事档案都列有旗籍太监,其他档案材料上罗列的是来自不在八旗制度之内的汉族百姓家庭的太监。

[8]参阅《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1,57b~58b页,嘉庆十六年二月十九日(1811年3月13日)谕旨。有学者通过升平署及其前身的人员名单的仔细研究,发现了一个复杂的现象,即来自汉民家庭的太监被升平署招聘到京后被登记到内务府包衣八旗,参阅王芷章:《清升平署志略》,第五章,1937年初版,台北,新文风出版公司,1981年再版。关于提高汉民太监比例之事,参阅《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1,68b~69a页,嘉庆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1813年11月16日)。

[9]参阅王芷章:《清升平署志略》,第五章,1937年初版,台北,新文风出版公司,1981年再版。

[10]参阅蔡世英:《清末权监李莲英》,第一章,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叶志如《从皇室王府奴仆下人地位看清代社会的腐朽没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8(1),22页)指出,1779年以前,穷人家的男孩被招进宫里阉割。1779年以后,宫廷招用王府拥有或大臣推荐到宫里的已阉割男孩。但是,宫廷还保留着一位官员,专门负责阉割事宜,参阅丹石:《一个清宫太监的遭遇》,91页,北京,台声出版社,1989。

[11]参阅丹石:《一个清宫太监的遭遇》,2页,北京,台声出版社,1989;杨争光:《中国最后一个大太监》,6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90。据说19世纪60年代慈禧太后最宠爱的太监安德海也有同样的动机,参阅董守义:《恭亲王奕大传》,297页,沈阳,1989。

[12]参阅杨争光:《中国最后一个大太监》,18~21页。

[13]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242,乾隆四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1779年5月9日),涉及永璇和他的儿子绵恩的“恩封”先例;内务府档案557—5—66—4/3114,乾隆六十年九月十一日(1795年10月23日),涉及乾隆的十一子成亲王永瑆的“恩封”。

[14]王树卿:《清朝太监制度(续)》,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4(3),58页。在相关条例中,这项禁令是非常清楚的,参阅《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4。

[15]参阅罗崇良:《从档案材料看乾隆年间太监的出逃》,载《清史研究通讯》,1986(4),21页。罗崇良计算了首领太监和更高级别的太监的数量。这些职位的具体数字和分布情况,参阅王树卿:《清朝太监制度(续)》,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4(3),4~7页。

[16]参阅唐益年:《清宫太监》,16~19页,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3;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42~43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1977。

[17]王树卿《清朝太监制度(续)》(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4(3))第4~7页罗列了这些职责;《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1第100a页列举了1839年派驻太监和尚的不同寺庙的名称。参阅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39~ 51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1977。

[18]参阅韦庆远、吴奇衍、鲁素:《清代奴婢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2;左云鹏:《清代旗下奴仆的地位及其变化》,载《陕西师大学报》,1980(1), 42~51页。

[19]关于包衣的种族背景,参阅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 1662—1796》,17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1977。关于自愿为奴和出卖人品之事,参阅韦庆远、吴奇衍、鲁素:《清代奴婢制度》,第三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

[20]参阅左云鹏:《清代旗下奴仆的地位及其变化》,载《陕西师大学报》,1980(1),46页。

[21]劳伦斯·凯思乐:《康熙与清朝统治的巩固,1661—1684》,28页,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6。

[22]参阅劳伦斯·凯思乐:《康熙与清朝统治的巩固,1661—1684》,61页,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6;傅克东指出,康熙朝中叶共有30名管领(《从内佐领和管领谈到清代辛者库人》,载《清史通讯》,1986(3),9页)。

[23]低级别的妃嫔——贵人、常在和答应——不分配管领,参阅《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1841年)第1册中的相关条例。

[24]参阅H.S.卜鲁内特、V.V.哈格尔施特罗姆著,A.伯尔特琴科等译:《当代中国政治结构》,第104页注释97,福州,1911。

[25]参阅罗杰瑞:《简明满英词典》,24页,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78;叶志如:《从皇室王府奴仆下人地位看清代社会的腐朽没落》,载《故宫博物院院刊》, 1988(1),22、25页。

[26]关于苏拉,参阅罗杰瑞:《简明满英词典》;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37页;叶志如:《从皇室王府奴仆下人地位看清代社会的腐朽没落》,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8(1),25页。按照年代对相关条例所做的回顾,参阅《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1841年),第1册。关于乾隆皇帝试图把贫穷的苏拉迁往东北无主之地的努力,参阅刁书仁:《略论乾隆朝京旗苏拉的移驻》,载《北方文物》,1994(2),65~68页。

[27]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244,乾隆四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奏折涉及六月(1779年7月13日—8月11日)的账目。除仪亲王和定亲王之外,有位未记载名字的“镇国公”也在同月另立门户,皇帝没有赏赐他家具和礼器,但赏赐了水果和点心。虽然傅克东声称苏拉是每月一两银子工钱的男性劳工(《从内佐领和管领谈到辛者库人》,载《清史通讯》,1986(3),9页),但档案材料均记载苏拉是临时工,按天雇用。

[28]1799—1800年度每月的报告见内务府奏案446—5—55/246;1871—1782年度每月报告见内务府奏案446—5—55/256。关于除草工,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 29,乾隆五年六月五日(1740年7月28日)奏折。

[29]内务府奏案446—5—55/218,乾隆三十九年四月二日(1774年5月11日)内务府大臣呈递的奏折。

[30]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23,1796年的报告。

[31]参阅《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光绪朝)卷3,1页。关于慈禧太后的下人,参阅宫中杂件467—4—85/1246中未注明日期的名单。

[32]参阅宫中杂件467—4—85/1254,寿康宫居住人员的名单。名单上的婢女是1733年和1751年进宫的,所以我们可以肯定这个名单写于1751年9月27日之后1760年皇帝的四女儿出嫁之前。

[33]参阅单士元:《关于清宫的秀女和宫女》,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90(2), 97~103页。关于备选的条例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218和《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卷4“会计”。免于参选的其他条件参阅前注所引条例。奶妈的女儿也可免于参选,这是嘉庆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801年1月10日)由皇上决定的(内务府奏案446—5—55/339)。

[34]何德兰:《中国宫廷生活杂记:都城、官员与百姓》,13页,纽约,1909。何德兰说这段引文——送女儿参选宫女的父母都有这样的感情——出自慈禧太后的父母之口,这种可能性是极小的,因为她不是出自包衣家庭,她是作为贵人而非婢女入宫的。

[35]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7,乾隆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736年12月23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36,乾隆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742年1月30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37,乾隆七年四月六日(1742年5月10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217,乾隆三十九年一月十八日(1774年2月18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224,乾隆四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1776年2月12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281,乾隆五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1786年1月22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322,乾隆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796年2月3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353,嘉庆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804年2月7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 466,道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1832年1月25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523,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1846年1月)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1017,光绪十一年十二月(1886年1月)奏折。16份备选者的名单见宫中杂件467—4—85/1253。

[36]这些数据是以113名备选宫女的少女名单为基础的,16份此类名单中的1份见宫中杂件467—4—85/1253。“闲散”和“苏拉”的分类合并起来了,因为二者是相等的,参阅H.S.卜鲁内特、V.V.哈格尔施特罗姆著,A.伯尔特琴科等译:《当代中国政治结构》,注释第732a,福州,1911;孙文良等编:《满族大辞典》,343~344页,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关于披甲,参阅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64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1977。

[37]参阅宫中杂件467—4—85/1246,光绪十一年八月十六日(1885年9月24日)宫廷分配名单。

[38]参阅1734年庄亲王呈递的一些奏折,他在奏折中报告说,他把女儿许配给了满洲正白旗的副巡弁吉兰泰,他还报告了其他几宗婚配案,见“国立故宫博物院”编:《文献丛编》,第2册,1038页,1930,台北,1964年重印。这条材料是韩书瑞告诉我的,在此谨对她表示感谢。皇帝也可能对长期服侍主子的仆人格外施恩,例如,康熙皇帝谕命服侍孝庄太后的一个老女仆葬在她的女主人坟墓附近,参阅于善浦:《清东陵大观》,224页。

[39]参阅卫周安:《清中叶的流放:发配新疆,1758—1820》,39、62、166页,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91。

[40]参阅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65~66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1977。对于这种人的地位演变情况的概括性描述,参阅叶志如:《康雍乾时期辛者库人的成分及人身关系》,载《民族研究》,1984(1),34~46页。

[41]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5,据1736年7月2日的一份密折所说,这些案例是新皇帝乾隆于1735年12月10日下令检查的一部分。

[42]一份列有1700年至1831年的21个案例的清册(内务府奏案446—5—55/7)也反映了相同的情况:清册中汉军主要犯的是贪污罪,满族人主要犯的是其他罪行。变成官奴的汉军中,有90%被分配到皇庄;所有的满族人和蒙古人都被编入内务府各牛录。

[43]尚崇初和尚崇年在因贪污罪受到惩处之前都担任知州;阿尔拜阿因父亲欠债不还而受到了惩处。他们的案子是内务府奏案446—5—55/5中看到的109宗案子中的2宗。关于尚可喜和额亦都,参阅恒慕义主编:《清代名人传略》,221~222、635~ 636页。

[44]关于朱天保的案子,参阅吴秀良:《康熙朝储位斗争记实》,158~161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79。另外参阅恒慕义主编:《清代名人传略》,925页。据提交朱都纳和常赉卷宗的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5)记载,他们两人被贬为奴的家属最终都赏赐给了玄烨的孙子弘曙和弘晟。

[45]参阅傅克东:《从内佐领和管领谈到辛者库人》,载《清史通讯》,1986(3), 8~13页;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61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1977。关于雍正的政策,参阅叶志如:《康雍乾时期辛者库人的成分及人身关系》,载《民族研究》,1984(1),42~43页;卫周安:《清中叶的流放:发配新疆,1758—1820》,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91。

[46]1736年的数字源于内务府奏案446—5—55/5内务府大臣的一份奏折,该奏折回复皇帝的询问说,他们正在考虑分派到宫里当差的辛者库的妻子是否应该得到皇上的赏赐;其他所有的数字(都是以档案材料为基础的)均引自叶志如:《从皇室王府奴仆下人地位看清代社会的腐朽没落》,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8(1),22页。

[47]参阅宫中各项档簿登记155—4—16—1/636,嘉庆七年(1802年)宫中津贴发放名单。1832年的名单和1830年的一份名单见宫中杂件467—4—85/1246。

[48]参阅溥仪关于他的奶妈的赞颂,见爱新觉罗·溥仪著、詹纳尔译:《我的前半生》,70~74页,1964年初版,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年重版;另外参阅曹振卿:《溥仪乳母王焦氏》,载《紫禁城》,1988(5),40页;《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218, 11a、b页;《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卷4,“会计”。文中所引内务府上三旗妻子的正式名单是宫中杂件467—4—85/1254中发现的14份名单之一。这些名单都没有注明日期。

[49]两份长长的奏折回顾了给奶妈赏赐礼物的先例。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 6,乾隆元年七月十九日奏折和内务府奏案446—5—55/431,乾隆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奏折;于善浦:《清东陵大观》,223~224页。杨乃济:《清帝的乳母与保姆》,载《燕都》,1987(6),39~40页。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73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1977,该处也引用了嘉庆至道光朝的相关上谕。

[50]参阅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72~73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1977;满都礼的传记见《钦定八旗通志》卷6,3759页;关于曹氏家族,参阅恒慕义主编:《清代名人传略》,742页。

[51]《大清实录》卷120,41~42页,乾隆五年闰六月十四日(1740年8月6日);卷167,5a页,乾隆七年五月十七日(1742年6月19日)。另外参阅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73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1977。

[52]有些皇太后实际上没有4名保姆(1751—1752年左右,弘历的母亲有3名保姆),参阅宫中杂件467—4—85/1254。但是,1830年的宫廷分配名单显示有4个保姆(宫中杂件467—4—85/1246)。另外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6,乾隆元年七月十九日;内务府奏案446—5—55/451,嘉庆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内务府奏案446—5—55/570,咸丰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乾隆元年七月十九日奏折罗列了皇帝保姆的子孙后代,而保姆本来应该是没有孩子的。但是,嘉庆十一年二月一日(内务府奏案446—5—55/432)的奏折则显示,一些八旗官员受到了惩罚,因为他们错误地报告一位保姆候选人没有子女,而她实际上有两个女儿,在这个案例中,有关条例得到了遵守。

[53]杨珍:《苏麻喇姑与康熙帝》,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95(1),39页。

[54]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433,在这道上谕中,皇帝命令把接替祥贵的所有候选人带到他面前,由他亲自面试。

[55]昭梿:《啸亭续录》,432页,1909年初版,北京,中华书局,1980。

[56]康无为:《帝王眼中的君主政体:乾隆皇帝的形象与统治实际》,119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

[57]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223,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1776年1月19日)奏折汇报了上学读书的绵亿(乾隆皇帝的孙子)选配哈哈珠塞和谙达之事。罗杰瑞:《简明满英词典》,17页,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78;商鸿逵等编:《清史满语辞典》,23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杜家骥:《清代的皇子教育》,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90(2),89页。讨论这些职位的奏折都是满文的,这也许很有意义。据清朝末代皇帝溥仪回忆,他的谙达是一名敬事房总管太监,参阅爱新觉罗·溥仪著,詹纳尔译:《我的前半生》,64页,1964年初版,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年重版。

[58]关于他们的招募,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242,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十日(1779年4月25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218,乾隆三十九年四月十七日(1774年5月26日)奏折;以及内务府档案557—5—66—4/3114,未注明日期的奏折——谈的是为贝勒载治挑选谙达的事。关于谙达陪伴王公到皇陵祭祀的情况,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214,乾隆三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1773年12月12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217,乾隆三十九年二月十三日(1774年3月24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220,乾隆四十年二月十九日(1775年3月20日)奏折。乾隆五十八年十月四日(1793年11月7日)的一份满文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313),讲的是指派一名谙达陪伴乾隆皇帝的十七子永璘护送一位皇贵妃的灵柩前往墓地之事,当时永璘27岁。

[59]参阅叶志如:《从皇室王府奴仆下人地位看清代社会的腐朽没落》,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8(1),21页。关于造办处管辖的作坊的位置,参阅刘良佑著,罗曼丽译:《中国的珐琅:绪论——造办处》,载《亚洲艺术》,1978,8(6),83~85页。另外参阅吴兆清:《清内务府活计档》,载《文物》,1991(3),89~96、55页,此文概述了造办处的档案。

[60]参阅内务府档案557—5—66—4/3118,雍正六年(1728年)二月奏折,批准了广储司提出的雇用民间工匠的请求,并规定了长期工的季节性薪资等级。关于造办处的演变,参阅刘良佑著,罗曼丽译:《中国的珐琅:绪论——造办处》,载《亚洲艺术》, 1978,8(6),83~85页。

[61]例如,雍正皇帝曾赏赐给制成一件精美漆器的每个工匠10两银子,参阅朱家溍:《雍正漆器》,载《东方》,1988,19(3),28~39页。此处的“家吏”指的是宫廷造办处培养的包衣旗人,与从宫外雇用的工匠不同。

[62]参阅叶志如:《从皇室王府奴仆下人地位看清代社会的腐朽没落》,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8(1),21~22页。

[63]参阅田家庆著,拉克·马森等译:《清代传统中式家具》,第43页图六,香港,菲利普韦尔森出版社,1996;杨伯达:《清代镜子简史》,见克劳迪·布朗、唐纳德·布朗编:《克雷格选集:清代中国镜子》,71~86页,菲尼克斯,菲尼克斯艺术博物馆, 1987;绘有欧洲图案的釉瓷,参阅“国立故宫博物院”编:《清代造办处釉瓷特别展》, 73、131、135、143和144幅釉瓷图,台北,1992,它们都是乾隆朝制作的。

[64]参阅张麟生:《清代雕绘搪瓷技术发展史》,载《“国立故宫博物院”集刊》, 1990,25(4~5),3~10页;张麟生:《清代皇宫搪瓷料器》,载《亚洲艺术》,1991, 21(3),102页;刘良佑著,罗曼丽译:《中国的珐琅:绪论——造办处》,载《亚洲艺术》,1978,8(6),83~85页。

[65]参阅郎芙美:《清朝前期的宫廷画家:社会经济背景研究》,载《华裔学志》, 1974—1975(31),475~487页;霍华德·罗杰斯:《乾隆时期的宫廷绘画》,见周汝式、克劳迪·布朗编:《优美的画笔:乾隆时期(1735—1795)的中国绘画》,303~317页,菲尼克斯,亚利桑那州立大学,1985;《乾隆时期的画院: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藏品研究》,见周汝式、克劳迪·布朗编:《优美的画笔:乾隆时期(1735—1795)的中国绘画》,318~342页。

[66]参阅杨伯达:《郎世宁在清廷:论他对中国美术发展的重要贡献》,载《东方》, 1988,19(11),44~51页。

[67]M.A.爱默—马丁编:《关于亚洲、非洲和美洲的可资借鉴的稀见通信,使团的一些报道,以及一些地理和历史笔记》,第4卷,221页,巴黎,1843。乔治·劳尔:《中国宫廷的欧洲艺术家》,见维廉·沃特森编:《14—18世纪西方对中国艺术的影响》, 33~42页,伦敦,1972。关于雍正和乾隆两朝宫廷画家的定位,参阅杨新:《清代雍乾两朝的宫廷绘画》,见周汝式、克劳迪·布朗编:《优美的画笔:乾隆时期(1735—1795)的中国绘画》,343~357页,菲尼克斯,亚利桑那州立大学,1985。

[68]参阅M.A.爱默—马丁编:《关于亚洲、非洲和美洲的可资借鉴的稀见通信,使团的一些报道,以及一些地理和历史笔记》,第4卷,44~45页。耶稣会士也把欧洲的绘画方法传入了清廷,关于他们的绘画活动,参阅科德尔·叶:《传统中国书法与西化的神话》,见J.B.哈雷、大卫·伍德沃德编:《中国书法史》,第2卷,第2册,170~202页,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94。可汗称号的意义在本书第一章中做了讨论。

[69]参阅陈庆英:《关于北京香山藏族人的传闻及史籍记载》,载《中国藏学》, 1990(4),104~115页。

[70]参阅张羽新:《清代北京的维吾尔族》,载《新疆社会科学》,1984(4),92~97页。

[71]科林·麦克拉斯:《京剧的兴起(1770—1870):清代中国戏剧面面观》,116~ 123、154~157页,牛津,1972。

[72]参阅科林·麦克拉斯:《京剧的兴起(1770—1870):清代中国戏剧面面观》, 120~121页;另外参阅第155~156页关于李禄喜的继承人的内容。

[73]参阅张德昌《清代内务府的经济作用》(载《亚洲研究杂志》,1972,31(2), 245~246页)所引一位包衣官员的家谱。关于内务府起源的其他描述,参阅李鹏年等:《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100~101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张德泽编:《清代国家机关考略》,173~17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1977。

[74]参阅劳伦斯·凯思乐:《康熙与清朝统治的巩固,1661—1684》,28页,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6;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28~29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1977。关于盛京的办公机构,参阅张德泽编:《清代国家机关考略》,19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佟永功、关嘉录:《盛京上三旗包衣佐领述略》,载《历史档案》,1992(3),93~97页。

[75]参阅张德昌:《清代内务府的经济作用》,载《亚洲研究杂志》,1972,31(2), 249、250页。

[76]参阅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第四章,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1977。

[77]参阅张德昌:《清代内务府的经济作用》,载《亚洲研究杂志》,1972,31(2), 257、258~259页表5和表6、260~261页。

[78]参阅朴兰诗:《腐败与代价:晚清帝国的贿赂、官僚与法律》,博士论文,哈佛大学,1993。

[79]关于内务府条例的不同版本的探讨,参阅《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项下的参考书目。

[80]关于内务府各机构的组织和人员的详细情况,参阅张德泽编:《清代国家机关考略》,172~17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李鹏年等:《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100~129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关于指派大臣去掌管王府事务的情况,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257,乾隆四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1782年3月5日)汇报皇孙绵亿“恩封”的奏折。皇帝担心王公迁入他们自己的府邸后立即炫耀权势,挥霍无度。呈递此一奏折的大臣议及委派几个有经验的管家到绵亿府上,并指出,向每个王府颁发谕旨,委派一位内务府大臣照料家务。

[81]参阅史景迁:《曹寅与康熙:一个皇帝宠臣的生涯揭秘》,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66;艾伦·首利厄:《试论中国的帝王专制与内廷权力》,载《亚洲概况》, 1984年,12(2),130~145页。

[82]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145,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1764年1月19日)满文奏折。内务府大臣在这份奏折中也认为,获知王府招用的所有太监的详细情况,可使内务府调整太监人数,必要的时候予以削减。

[83]例如孙进忠和方贵的例子,他们因病被皇宫辞退,后来试图到王府当差,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259,乾隆四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1782年8月6日)奏折。虽然方贵是清白无辜的,内务府大臣还是建议把他送到边疆地区的要塞去干苦差使。嘉庆二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1818年4月4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421)重申了这些条例。逃亡是太监最常犯的三种罪行之一(其他两种是打架斗殴和偷窃),参阅乾隆六年十月二十三日(1741年11月23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35)和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1764年1月19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145)中罗列的案件,述及1714—1764年间对太监的惩罚情况。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 430嘉庆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1820年8月2日)和宗人府档案550—6—9—1/606咸丰六年十月(1856年12月)的此类报告中的典型案例。

[84]参阅《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1,77~78页,嘉庆四年四月十一日(1799年5月15日)上谕;内务府奏案446—5—55/423,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819年1月19日)上谕。

[85]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432,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五日(1820年12月10日)奏折,主题是从王府招募太监到寿康宫当差;内务府奏案446—5—55/465,道光十一年八月十八日(1831年9月23日)奏折,主题是从王府的太监中招来一些补充宫里太监的不足;道光三十年二月五日(1850年3月18日)奏折,主题相同。

[86]谈论逃亡太监的奏折如下:内务府奏案446—5—55/7,乾隆元年十一月十日(1736年12月11日);内务府奏案446—5—55/244,嘉庆元年七月七日(1796年8月9日);内务府奏案446—5—55/324,嘉庆元年七月二十二日(1796年8月24日);内务府奏案446—5—55/354,嘉庆九年一月十七日(1804年2月27日);内务府档案557—5—66—1/407,嘉庆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1813年11月18日);内务府档案557—5—66—1/407,嘉庆二十五年五月十七日(1820年6月27日);内务府奏案446—5—55/519,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八日(1845年1月15日)。

[87]除下文引述的内务府档案中的案例以外,其他部分内容源自《钦定宫外现行则例》记载的上谕(在数个版本中都有),以及鄂尔泰和张廷玉等编《国朝宫史》(1769年刻本,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记载的上谕。

[88]参阅左步青:《康雍乾时期宫闱纪略——<国朝宫史>》,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4(4),38~42页。

[89]在内务府奏案446—5—55/259乾隆四十七年五月六日(1782年6月16日)的一份满文奏折中,内务府得到皇帝允许,惩罚仪亲王府的首领太监,因为他残酷虐待下属。惩罚宗辅卿的案例与此类似,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145,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六日(1764年1月8日)奏折。当然,从宫里偷东西的太监也会受到惩罚,一个典型案例是有个太监从雍和宫偷窃玉质祭器被抓获,见内务府奏案446—5—55/338,嘉庆五年五月十一日(1800年7月2日)奏折。

[90]例如太监王伦的案例,他从仪亲王府偷窃银子被抓获,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8,乾隆七年五月九日(1742年6月11日)奏折;还有一件案子是太监张福因奕纯王府的佛堂失火而受到惩罚,见内务府奏案446—5—55/324,嘉庆元年五月十七日(1796年6月21日)奏折。另外参阅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 1662—1796》,45~47页。

[91]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52,嘉庆八年七月十五日(1803年8月31日)奏折;类似的一件案例,见内务府奏案446—5—55/351,嘉庆八年五月八日(1803年6月26日)奏折,内容为内务府大臣因未向皇帝报告他妹妹出售一只珍珠手链之事而受到了惩罚。

[92]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2,雍正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734年1月28日)满文奏折。

[93]《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1,53~54页,乾隆三十一年二月五日上谕。当代关于这一传统习俗的报道见1990年10月30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第8版。如有人随便进出而太监不报告,太监也会受到惩罚,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33,嘉庆四年五月六日(1799年6月8日)奏折。在审讯和珅的太监呼什图时,呼什图承认曾私自进入宁寿宫,结果,负责管理该宫的太监和其他相关太监都受到了惩罚。

[94]参阅《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咸丰朝)卷1,11a~13b,27b~28a,40a~41a, 46a、b,96a~97b,111a、b页,乾隆六年十二月七日(1742年1月13日)、嘉庆四年十一月六日(1799年12月2日)、嘉庆十三年五月七日(1808年6月30日)、道光十二年八月三日(1832年8月28日)、咸丰六年四月二十三日(1856年5月26日)奏折。

[95]此段内容被庄亲王允禄奏折所引用,允禄奏折来自于内务府奏案446—5—55/ 99,乾隆二十年一月十一日(1755年2月21日)。

[96]《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1,乾隆二十六年七月一日(1761年7月31日)上谕。

[97]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3,乾隆六年五月十九日(1741年7月1日)奏折。

[98]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38,嘉庆五年五月四日(1800年6月25日)奏折。

[99]参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圆明园:清代档案史料》,第1册,511~513页,道光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1832年6月21日)奏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1。

[100]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223,乾隆四十年八月二十三日(1775年9月17日)。在1862年的一件类似的案子中,黎明时分御前侍卫福全在一个宫殿的房顶上发现了一名窃贼,见内务府奏案446—5—55/571,同治元年二月十三日(1862年3月3日)。

[101]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540,咸丰元年六月十六日(1851年7月14日);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第45页述及偷拿国有丝绸的犯罪活动促成了凭单制度的建立。

[102]内务府奏案446—5—55/342,嘉庆六年六月十四日(1801年7月24日)。

[103]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124,乾隆二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1760年7月3日)。

[104]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38,嘉庆五年五月二十一日(1800年7月12日)的一件案子是这样的,寿康宫当差的太监王文子因私留“儿子”永玉在住所过夜而被罚款。

[105]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430,嘉庆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1820年8月1日)。1750年的皇城地图显示,皇城有一个养牛场、一个养马场、几个马圈,但没有羊圈。

[106]参阅詹姆斯·C·斯科特:《控制与抵抗的艺术:隐藏的文本》,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90。

[107]参阅内务府档案557—5—66—1/407,乾隆五十一年九月三十日(1786年11月20日)奏折。刘天光受到笞刑,并被流放黑龙江服苦役。

[108]参阅如下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6,乾隆元年六月十七日(1736年7月15日);内务府奏案446—5—55/32,乾隆六年四月十二日(1741年5月26日);内务府奏案446—5—55/38,乾隆七年四月十二日(1742年5月16日);内务府奏案446—5—55/333,嘉庆四年五月十三日(1799年6月15日)。

[109]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30,嘉庆三年六月三日(1798年7月15日)。1819年的一件案子是这样的:有位宫女把一名小宫女打死了,她先是受到笞刑,后被斩首,监管她的太监也被开除。处罚是比较轻的,因为宫廷断定她不是蓄意杀人,见内务府奏案446—5—55/424,嘉庆二十四年二月八日(1819年3月3日)。

[110]参阅唐益年:《清宫太监》,17~18页。

[111]唐益年:《清宫太监》,第27页所引《国朝宫史》资料。

[112]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99,乾隆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1755年5月5日)奏折。另外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8,乾隆元年十二月十七日(1737年1月17日)奏折,讲的是另外一件涉嫌虐待的案子。

[113]恒慕义主编:《清代名人传略》,724页。

[114]参阅内务府档案557—5—66—1/458,同治八年八月十一日(1869年9月16日)丁宝桢奏折;徐世彦、李东山:《大太监安德海之死》,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

[115]参阅杨争光:《中国最后一个大太监》,24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90;唐益年《清宫太监》(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3)第27页注意到,关于慈禧太后的首领太监李莲英专权的大部分传言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关于慈禧太后的日常活动,参阅在宁寿宫服侍过慈禧太后的太监耿进喜的忆述《太监谈往录》(载《紫禁城》,1980(1), 42~44页)。

[116]参阅叶志如:《从皇室王府奴仆下人地位看清代社会的腐朽没落》,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8(1),22页;施克宽:《人造的第三性:中国的宦官秘史》,北京,宝文堂书店,1988。关于太监在北京的坟墓,参阅鲁琪、刘精义:《清代太监恩济庄茔地》,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79(3),51~58页。

[117]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2,雍正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1733年6月4日)奏折;杨争光:《中国最后一个大太监》,4页。

[118]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5,乾隆六年十月二十三日(1741年11月30日)奏折,汇报14名太监被罚到瓮山(即景山)除草之事;内务府奏案446—5—55/ 145,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1764年1月19日)奏折,回顾了11名太监被罚到其他地方“永远除草”的案例;内务府奏案446—5—55/463,道光十一年三月六日(1831年4月17日)奏折,罗列了发配黑龙江的太监姓名;内务府奏案446—5—55/ 464,道光十一年七月五日(1831年8月12日)奏折,汇报被发配打牲乌拉服刑的情况;内务府奏案446—5—55/537,道光三十年八月二十九日(1850年10月4日)奏折,回顾了太监被流放黑龙江的7宗案例。

[119]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7,乾隆元年十一月十日(1736年12月11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244,乾隆四十四年八月九日(1779年9月18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324,嘉庆元年七月七日(1796年8月9日)奏折和嘉庆元年七月二十二日(1796年8月24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354,嘉庆九年一月十七日(1804年2月27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407,嘉庆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1813年11月18日)满文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407,嘉庆二十五年五月十七日(1820年6月27日);内务府奏案446—5—55/519,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八日(1845年1月15日)。

[120]这些奖赏不包括按照制度给予奴仆的慰问金,例如,参阅宫中各项档簿登记155—4—16—4/4339,乾隆十七年一月五日(1752年2月19日)奏折,谈及赐予首领太监银两让他们帮助父母和兄弟姐妹之事。内务府奏案446—5—55/3,乾隆元年二月十一日(1736年3月22日)奏折建议奖赏170名太监。

[121]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4,乾隆元年三月十二日(1736年4月22日)奏折;处理本案所引用的条例,也用于处罚“那些……在皇帝龙辇进出时呼叫和拥挤”的太监。

[122]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44,嘉庆六年十一月十日(1801年12月15日)奏折;1731年的事件,参阅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45页。

[123]参阅《钦定宫中现行则例》,57~63页,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八日(1778年12月26日)上谕。皇帝下令把他的谕旨分发给宫里的所有人,并收录于宗学和敬事房。

[124]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48~50页。

[125]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145,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六日(1764年1月8日)奏折;皇帝降旨杖责宗辅卿100下并流放黑龙江。

[126]参阅《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1,109a~110a页,咸丰五年六月十八日(1855年7月31日)。

[127]关于康熙朝的先例,参阅鄂尔泰、张廷玉等编:《国朝宫史》卷6、11、12、15,康熙十六年八月一日(1677年8月28日)、康熙四十年三月七日(1701年4月14日)、康熙四十四年二月三日(1705年2月25日)、康熙五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1715年4月1日)和康熙六十年十月十二日(1721年11月30日)上谕。《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1,66a页,嘉庆十八年十月十一日(1813年11月3日)上谕禁止宫里的太监与与王府太监结交。

[128]内务府奏案446—5—55/344,嘉庆六年十一月十八日(1801年12月23日)奏折。

[129]参阅鄂尔泰、张廷玉等编:《国朝宫史》卷7,康熙二十年一月六日(1681年2月23日)和康熙二十一年七月八日(1682年8月10日)上谕;另外参阅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1662—1796》,46页。

[130]参阅鄂尔泰、张廷玉等编:《国朝宫史》卷1,27b~28a页,康熙三十八年九月二十日(1699年11月11日)上谕;《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1,108a页,咸丰二年一月八日(1852年2月27日)上谕。

[131]《钦定宫中现行则例》,15~25页,雍正十三年十月十一日(1735年11月24日)上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