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皇家女性
慈禧太后(1835—1908)无疑是清代宫廷中获得这一最高头衔的24位女性中最著名的一位。得益于保存下来的大量照片和历史资料,我们对她知之甚多。虽然她的生活不具有典型性,但她的生平是征服者精英的女儿奋发向上的缩影。[1]她于1835年出生于叶赫家族,1852年6月26日进宫,为级别较低的第六等嫔妃。两年之后,她升为第五等;1856年4月27日,她生下了未来的同治皇帝。大家热切期盼的皇子的诞生使她升为第四等嫔妃。不过, 1861年咸丰皇帝驾崩时,她只是第三等嫔妃。[2]
母后的身份、与慈安太后和大行皇帝的弟弟恭亲王奕的结盟,起初使慈禧拥有了摄政之位,继而又使她成了宫廷的主宰。作为新皇帝载淳的生母,她变成了皇太后。她的地位虽在慈安太后之下,但她以刚强的个性左右着慈安。她在处理国事方面跟恭亲王学习了几年后,于1865年公开抑制他的权力,并表明他得听她的。据各种材料记载,1875年她决定打破传统的继承规则,选择他儿子的同辈人承袭皇位时,参加朝会的奕和其他王公大臣都没有表示异议。邝兆江关于光绪改革的研究把她描绘成一个恫吓年轻的光绪皇帝的可怕的人。从1860年到1908年她病逝为止,她一直参与宫廷最重大的决策。[3]
慈禧是清朝皇家女性中最著名的但非唯一一个把权力触角伸展到家事以外的大家长。虽然许多历史学家把她视为武则天的翻版,或视为对太后传统角色的颠覆,但她无疑更适合非汉族的统治语境。根据詹妮弗·霍姆格伦的比较研究,汉族帝王禁止皇家父系亲属参与政务,转而利用皇后一方男性亲戚的支持来与官僚集团的精英相抗衡。但是,由于母系亲戚在摄政体制下有可能会威胁皇帝的自主权,所以又不得不对后妃家族加以压制。汉人的宫廷大权“在皇帝、太后和群臣之间……摇摆”[4]。许多汉族帝王也利用姐夫或妹夫与母系姻亲分庭抗礼。与兄弟不同,姐妹不可能登基称帝,所以姐妹不是潜在的竞争对手。她们的丈夫和亲戚可以成为帝王的重要盟友。
非汉族王朝的宫廷政治大不相同。由于草原王朝需要成年统治者,摄政体制不常见,摄政期间婚姻不再是关键的控制因素。相反,非汉族统治者倾向于把婚姻作为一种手段,以加强征服集团内部或征服集团与外族统治者之间的结盟关系。与臣服的汉人之间的通婚即使不被禁止的话,一般是不受鼓励的。可汗的妻子与其兄弟姐妹一起成为统治者家庭的永久性成员。每到摄政时期,“蒙古元朝的皇太后与皇帝的兄弟姐妹一样,也被视为可以托付权力和权威的人”[5]。
清朝的权力结构与以前的征服者政权颇为相似,但绝不是其翻版。与以前的朝代一样,清朝的婚姻政策也禁止征服者集团与臣服的明朝民众通婚(参阅下文),但鼓励与居住在内亚地区的精英集团联姻。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说清朝不存在一夫多妻制(后妃的地位是明显不平等的,一次只能立一个皇后),但其奉行的所有皇子都有资格继任皇位的策略,在降低皇后家族地位的重要性方面,与一夫多妻制有同样的效果。1643年采用子承父位的规则以后,清廷像汉人政权一样,让年幼的皇子继位,以摄政大臣辅佐之。摄政制度存在于17世纪40年代、17世纪60年代、19世纪60年代、1875—1889年和1908—1912年。在这些摄政时期,皇太后都扮演了政治角色,但与汉人政权依靠自己的亲戚不同,这些皇太后都是与丈夫的兄弟结盟的。如同元朝一样,清朝统治者消除了后妃家族造成的政治威胁,但它是通过不太相同的一系列婚姻政策做到这一点的。[6]
与汉族社会一样,满族社会也以父系为主(子孙后代传承男性香火),婚后居住在男方家(与新郎的父母住在一起),也是家长制(资望最高的男性是家长)。尽管如此,满族传统给予女性很大的自由和权力。满族女性被禁止缠足,所以她们走路不跛脚。她们没有被局限于深闺,而是在公开场合抛头露面,骑马射箭,参与狩猎。据1644年前的史料记载:“女人之执鞭驰马,不异于男。十余岁儿童,亦能佩弓箭驰逐。少有暇日,则至率妻妾,畋猎为事,盖习俗然也。”[7]女性有时也活跃于战场,征服时期甚至有几位女性获得了八旗佐领职衔。在宫廷举行的萨满教仪式上,女性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与朝鲜族女性一样,她们在仪式上行使着“支配权”。在坤宁宫举行萨满教仪式的是女性(参阅第七章)。[8]
和孝公主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她是乾隆皇帝最小的女儿(有些资料说是最宠爱的女儿)。这位公主女扮男妆,擅长射箭,常随父皇狩猎,至少有一次射杀了一头鹿。有报告称(也许是假的),自豪的乾隆皇帝曾说:“汝若为皇子,朕必立汝储也。”[9]
满族女性起初有自己的名字。史书记载了努尔哈赤前两位妻子和至少一个女儿的名字。顺治皇帝的姐妹名叫雅图(1629—1678)和阿图(1632—1700)。他的其中一个同父异母的姐妹叫马喀塔(1625—1663)。[10]皇宫迁到北京后,女性的名字在玉牒和档案材料中消失了。后妃以获封的头衔和爵位为名,级别高的后妃或生育了孩子的后妃死后有谥号,级别低且无儿无女的后妃有时不记载于档案(参阅下文)。公主(甚至是早夭的公主)出现在爱新觉罗氏的宗谱中(但不见于汉文宗谱)。女儿按出生顺序被称为大公主、二公主等,以此类推。她们订婚后就会获得头衔和爵位,也就有了称号。
满族和蒙古族的男性和女性贵族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寡妇往往嫁给亡夫的弟弟,女真人奉行这种婚姻形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女性带来的财产不因寡妇再嫁而流失。[11]至少从唐代开始,法律就禁止寡妇嫁给亡夫的兄弟,这种婚姻被汉人视为野蛮人的风俗。明朝的创始人对此言道:
自宋祚倾移,元以北狄入主中国,四海内外罔不臣服,此岂人力,实乃天授。彼时君明臣良,足以纲维天下。然达人志士尚有冠履倒置之叹。自是以后,元之臣子,不遵祖训,废坏纲常……至于弟收兄妻子,承父妾,上下相习……其于父子、君臣、夫妇、长幼之伦渎乱甚矣。[12]
1631年和1636年,皇太极两次颁令禁止寡妇嫁给亡夫兄弟。但是,皇太极同父异母的妹妹穆库什先嫁额亦都,后嫁其子图尔格,皇太极的女儿马喀塔则先后嫁给林丹汗的两个儿子(1636年、1648年)。虽然她们都无视这项禁令,但在清朝以后的漫长岁月里,这项禁令一直有效。满族容许隔代婚姻,汉族则不容许。满族像蒙古族一样赞成舅表亲之间的婚姻(娶母亲兄弟的女儿为妻)和娶同胞姐妹为妻,其结果是,宫廷女性结成了非常密切的亲戚网络。描述慈禧太后宫廷生活的何德兰注意到,侍奉她的女性中有一位是她的养女(本是她的小叔子恭亲王奕的女儿),有一位是外甥女,还有一位是姻亲外甥女。而在那以前两个多世纪的顺治朝,这类关联关系还没有这么复杂,当时福临的第一位皇后是孝庄太后的外侄女,第二位皇后则是他父亲的皇后的侄孙女。[13]
婚姻政策
征服中原后的十多年间,满洲统治者曾允许满汉通婚,但随后又改变了这项政策。1655年,有位汉族大臣呈递奏折,指责皇帝的奴仆在扬州购买汉族姑娘送往皇宫,从而激起了反满情绪。顺治皇帝对此大为震怒,降旨曰:“太祖太宗制度,宫中从无汉女。”[14]正如定宜庄指出的,没有任何人在官方档案中发现禁止满汉通婚的实际规定,虽然光绪朝发布的一道上谕援引了这项规定。这项规定确实存在,康熙朝以降的许多上谕都重申过此项禁令,或者特别批准某人的通婚。定宜庄在档案中发现了清代的57件满汉通婚的案例,多数(45件)是八旗男子娶汉族女子。这些八旗男子有74%籍隶内务府包衣牛录。12件是汉军八旗女子嫁给汉族男子。针对某一案例,乾隆皇帝曾说,汉军与汉人通婚由来已久,应予包容。不过,他又强调说,其他八旗旗人必须遵守满族的规定。[15]满族旗女不能嫁给汉族丈夫。定宜庄最后指出,清朝的禁止通婚令主要针对的是旗人女子,因为满洲旗人男子是可以买汉族女子为妾的。
与其他许多非汉族朝代一样,满族也实行同族间的政治性婚姻。注意到乾隆皇帝曾多次声称要把最宠爱的女儿嫁给孔府的族长,杜家骥遂利用孔府档案材料以证明真正的妻子是大学士于敏中的女儿。[16]皇帝和王公的后妃主要来自为数不多的蒙古贵族家庭和著名的八旗家族。1653年以后,爱新觉罗氏的新娘选自八旗官员的年龄在13岁至15岁的女儿,她们在许配给其他人之前必须先到北京的皇宫。在三年一次的选秀活动中,有些女孩当即就会被选为王公的妻妾或皇帝本人的后妃。其他女孩则入宫当侍女,为期5年,在此期间如果被皇帝看中,她们就有可能晋升为嫔妃。与社会地位较高的秀女不同,参加每年一次挑选宫女的是在内务府供职的上三旗包衣官员的女儿。她们也有可能被提拔为嫔妃。皇帝后宫中有16%的嫔妃原来是宫女。[17]
后妃
层级分明的皇帝后宫结构似乎是17世纪满洲统治者仿照汉族的模式建立的。征服中原之前精英集团的婚姻与真正的一夫多妻制非常接近。1636年之前,皇太极的所有后妃都称为福晋,这是满语对贝勒妻子的称谓。[18]虽然皇太极在生母死后“改写”历史记录,把她尊为“皇后”,但他和他父亲的大多数后妃都没有按照7个等级重新排位。为努尔哈赤生下长子褚英的哈哈纳扎青只不过是“元妃”;莽古尔泰和德格类的生母被称为“继妃”。努尔哈赤的16个后妃中,7个是“侧妃”,6个是“庶妃”。[19]
皇太极时代,后宫的等级同样简单。皇太极多数后妃(15个中的10个)的称谓与父辈的旧称谓相同。葬于顺治皇帝后妃陵墓中的一半后妃仅仅被称为“格格”——满语意指“女子”,后来成为公主的专用名词。甚至到了17世纪末叶,康熙皇帝的后妃中还有“淑妃”。[20]
1636年之后,皇帝的后妃(在本章中,这个词指皇后和嫔妃)被分为8个等级,以皇后为长。作为皇帝正妻,她位居其他7级嫔妃之上,最高者为皇贵妃,其他依次为贵妃、妃、嫔、贵人、常在和答应。衣、食、珠宝、津贴和宫女都根据后妃的等级予以分配,不同的数量体现着等级的不同。[21]
虽然1636年以后的后妃等级与明朝的制度相似,但清朝后妃制度的运作机制大不相同,更具有伸缩性。明代皇帝的正宫只有一个,但清代与此不同,继承皇位者不仅仅限于皇后所生皇子。[22]在这种开放性选择继承人的方式之外,还有一些措施使嫔妃的社会等级变得相对模糊。前四级嫔妃是通过“选秀”选来的,社会地位与皇后相同。与皇后一样,她们也被授予爵位,并参加宫内礼仪以表明她们的嫔妃身份。贵人、常在和答应没有爵位,她们一般是宫女出身,而不是秀女出身。她们没有事先到祖庙祭拜就进了宫。低级别的嫔妃也可能被晋升为贵妃。一旦获得晋升,她们即可得到各种特权,与那些成婚时就有爵位的后妃一样。慈禧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23]
清廷奉行的把新娘纳入皇家谱系的策略,“旨在否定(至少是抑制)嫔妃本人要求得到头衔和地位的权利……清廷把皇帝的性伴侣首先定位为女人,其次才是阶级、有头衔的阶层和家族的成员,嫔妃及其家人的权力由此被大幅削弱”[24]。这个过程始于妆奁的取消(改由皇室本身提供妆奁),这样就消除了皇帝姻亲在女儿进入内廷后发挥影响的任何可能性。
新妃子的身份在其漫长的宫廷生涯中会被多次“改写”。低级别嫔妃的父亲的宗族、名字和官衔常常被省略。进入后宫并成为第五至第七等嫔妃的包衣的女儿常常只提及族名和等级。高级别的嫔妃会被赐予名字,但名字并不总是独一无二的,例如, 1734年的一份宫中人口名单上,有两个妃子的名字都是“秀”,一个是贵人,一个是答应。[25]而且,这些名字有时会被更改。关于道光朝10位低品级妃子的一项研究表明,一半人在宫中改过名字。[26]
慈禧太后的例子最能说明这一点。1853年她进宫时名叫“兰”(兰花),与康熙皇帝的一位妃子和乾隆皇帝的一位妃子同名。[27]1854年被晋升为“嫔”以后,慈禧改名为“懿”(美德)。生下皇子(1856年)后,她再获晋升,先是懿妃,后为懿贵妃。她为世人所知的名字慈禧是她成为皇太后之后得到的。[28]
宫廷的规定使后妃实际上不可能与自家亲戚继续保持密切关系。后妃极少回娘家省亲,即使回家,也受礼节的约束,她们的父母和祖父母必须行下跪之礼而不是鞠躬之礼。只有在嫔妃怀孕或父母年迈的情况下,才允许父母到宫中探望,而且必须得到皇帝的批准才行。[29]旨在限制姻亲干涉宫中事务的宫廷规则严禁内宫与外界发生社会联系。未获特别批准,后妃不得派遣仆人到娘家去,也不得接收娘家人的任何礼物,或赐予娘家人任何礼物。关于此点,1742年乾隆皇帝的一道上谕说得很清楚:
诸太妃所有一切,俱系圣祖皇帝所赐。诸母妃所有,亦是世宗皇帝所赐。即今皇后所有,是朕所赐。各守分例,撙节用度,不可将宫中所有移给本家,其家中之物亦不许向内传递。[30]
嫔妃的娘家人也不能送礼物给宫中的其他女性以邀宠。1856年,当咸丰皇帝的长子过“满月”时,他气愤地下令把贵人的母亲送来的礼物退回去,并说:“嗣后妃、嫔、贵人、常在家属,不准与各宫互相往来。”[31]
母亲身份
后妃的宫廷生涯取决于她们能否生下孩子。经分析可知,正是母亲身份给后妃带来了荣誉,有时甚至是政权。对嫔妃来说,“母亲身份”的最高奖赏便是所生皇子登基称帝。来自整个八旗社会的后妃都被纳入这一机制,使得清朝帝王促成了母系亲族政治权力的中立化。皇位继承的事实表明,继承人不是根据其生母的品级或家庭背景挑选的。在1644—1911年间的11位皇帝中,只有一位皇帝(道光皇帝)是皇后之子。雍正、乾隆和嘉庆皇帝的生母都是包衣出身的低级别嫔妃,都是通过“走后门”(即通过选“宫女”)入宫的。[32]
只要后妃怀了身孕,清廷即采取特殊措施确保母子平安。准妈妈会得到额外的食品供应;在她怀孕期间,太医和产婆至少每月探视她一次,最后阶段去的次数更多;婴儿的衣服会准备整齐;奶妈和婢女都会事先安排好。1821年的档案材料有关于咸丰皇帝生母全贵妃的怀孕和生育记录,这些记录表明,医疗方面的关照以最后5周最为精心,一名太医和一名产婆随时守候,等着接生。迄今为止,研究最多的是懿嫔(未来的慈禧太后)怀孕时的情况。据档案记载,当懿嫔(慈禧1856年时的称谓)怀孕后,皇帝降旨让她的母亲在储秀宫陪她,一直到婴儿诞生。春节过后,内务府开始为慈禧的寝宫增加仆人:怀孕第二个月的第三天,增加了两名婢女(参阅第五章)和四名杂役。当慈禧怀胎九月时,两名产婆奉命前去照料她,两名太医则随时等待召唤。后来又派出四名太医,全天候轮流值班。[33]
母亲身份通常会带来晋升,虽然很少有人会升为高高在上的皇太后。皇太后称号一般都是由新登基的皇帝敬奉给生母的。如果他的生母死得早,新皇帝也许会把皇太后称号敬奉给养母。在清代的24个皇太后中,只有11位进宫时就是皇后,其余都是皇帝的生母或养母。[34]
寡妇身份和摄政
征服时期,当统治者没有指定继承人时,女性就会发挥重要的政治作用。在努尔哈赤去世后的权力斗争中,几位资深贝勒可能有过强迫努尔哈赤的正妻阿巴亥(乌拉那喇氏)“为主子殉葬”的举动,因为他们担心她可能利用她的影响力支持亲生儿子多尔衮和多铎——他们也是可汗的候选人。[35]殉葬习俗是在顺治朝被废除的。
皇太极成为满洲可汗时,他的生母已逝世,他在位期间,来自母亲一方的影响不大。有关他听从后妃“建议”的说法很可能是后来的人补加到历史档案中去的。皇太极驾崩(1643年)后,登上龙位的年幼的顺治皇帝的生母成了一位很有影响力的人物。布木布泰是科尔沁蒙古贝勒宰桑(据说是成吉思汗后裔)之女,她是1625年约12岁时嫁给皇太极的。[36]布木布泰为皇太极生了3个女儿,还有他的第九子。她从未被皇太极封为皇后。1636年皇太极创建新体制时,布木布泰被立为妃,她的姑姑哲哲被封为皇后。豪格和多尔衮之间的皇位继承斗争(参阅第三章)导致各方达成妥协,选择布木布泰所生皇子福临为帝,她则被尊为孝庄皇太后。哲哲逝世(1649年)后,布木布泰成为宫中的女主角。她在福临年幼时期发挥的政治作用和在康熙初年的摄政生涯,使她堪与清朝最后50年主宰朝政的慈禧太后相提并论。[37]
在顺治朝,摄政制度一直持续到多尔衮去世(1651年)。在此期间,孝庄太后与摄政王(她的小叔子多尔衮)密切合作。她是否真的嫁给了多尔衮(下嫁意味着违背了禁止寡妇嫁给亡夫兄弟的禁令),以现有证据不可能做出明确的判断。[38]1651年后布木布泰对儿子福临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是有疑问的。有些学者把福临废掉第一位皇后并疏远第二位皇后(她们都是布木布泰的科尔沁蒙古亲戚)作为他们母子关系紧张的证据。当皇帝迷恋来自董鄂部的一位妃子后,局面就更加恶化了。1660年这位妃子去世时的详情仍在引起学者的思考。第二年皇帝驾崩使布木布泰再次成为引人注目的摄政者,这次是为她的孙子玄烨摄政。多尔衮(他是1643年竞争皇位的候选人之一)的摄政凸现了王公摄政的危险性。1661年布木布泰与著名的满洲贵族结盟,他们都是征服时期的风云人物,而且没有一位是皇族成员。玄烨的生母于1663年去世以后,由布木布泰抚育他。与1669年被废黜的四位摄政大臣不同,布木布泰对康熙皇帝的影响一直持续到1688年她逝世为止。
1861年,当咸丰皇帝驾崩导致另外一位幼帝继位时,宫廷的政治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18世纪初皇权对八旗旗主的胜利使皇帝与其亲戚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合作阶段(参阅第三章)。在同治朝和光绪朝的摄政时期,慈安太后和慈禧太后与亡夫的同父异母兄弟恭亲王、醇亲王密切合作。1908年,当又一位幼帝溥仪登上龙位后,他的父亲(第二代醇亲王)为摄政王,与慈禧去世后升格的隆裕皇太后分享权力。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隆裕迫使醇亲王退休。颁发上谕宣布清朝末代皇帝逊位的正是隆裕太后。[39]
有清一代,太后和幼帝生母在每个摄政时期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即使在康熙年幼登基、皇亲未被委任为摄政大臣时期,皇权也是由八旗官员而非皇后家族成员行使的。慈禧的例子再一次证明了这一点。慈禧出生于满洲镶蓝旗,祖上数代在八旗和政府中担任中级官员。她的父亲惠征担任的最高职位是道员。1853年,他因在太平军进攻期间擅离职守而被免职,此后不久便去世了。幸而慈禧赢得咸丰皇帝的宠爱,她的家人在西直门内得到了一处住宅(1856—1857),他们的旗籍也被转到更有名的满洲镶黄旗。[40]然而即使在她成为太后以后,她的娘家人也没有被擢升为高级官员。
这不是说清朝皇帝不在重要职位上安排母系亲戚或姻亲。康熙皇帝的舅舅佟国纲就是与俄国谈判签订《尼布楚条约》的官员之一。他和弟弟佟国维都参加议政王大臣会议。康熙皇帝把佟国维的两个女儿纳入了后宫,其中一个在死前不久被晋升为皇后。然而,在他们漫长的官宦生涯中,没有证据显示佟氏兄弟不是皇帝忠实的奴仆。[41]
佟国维的第三子隆科多也许是最接近于冒犯皇帝特权的人。在顺治和康熙两朝,隆科多有一位姑姑和两位姐妹被纳入后宫,他通过多重婚姻关系与康熙皇帝联系在一起。他从侍卫开始了官宦生涯,曾担任步军统领多年(参阅第二章)。隆科多显然参与了康熙末年围绕皇位继承权展开的派系斗争。当康熙皇帝驾崩(1722年)时,隆科多对步军的掌控是至关重要的。学者怀疑隆科多策划了胤禛的继位。无论这些指控是否属实,隆科多没有活到雍正朝结束。他于1725年遭到清洗,被剥夺了荣誉和爵位,被软禁在家中,于1728年去世。[42]隆科多的失宠留下的教训是明确的:皇帝不打算分享权力。
与平民社会中的女性一样,深居内宫的女性也只有在儿子成年后才会登上高位。负责监管宫廷女性事务的女家长一般都是先帝的遗孀,是皇太后。皇帝驾崩后,后妃将调换住处。根据传统习惯,皇太后将与其他嫔妃一起迁居某个宫中。康熙皇帝的祖母孝庄皇太后原来住在慈宁宫,1689年宁寿宫建成后就搬过去住了(译者注:此句有误。孝庄皇太后于1688年逝于慈宁宫)。[43]19世纪嘉庆皇帝的遗孀迁居到了特为她们重新装修过的寿康宫。[44]宫廷也为搬出紫禁城之前就去世的王公的遗孀提供住处。据1774—1775年的一份宫廷账单记载,皇帝长子永璜(死于1750年)、三子永璋(死于1760年)和五子永琪(死于1766年)的遗孀继续从宫廷银库领取月俸银。[45]
孝道
“我朝以孝治天下”[46]。康熙皇帝的声明在清朝历代帝王中激发出了康无为所说的“真正的孝心”[47]。不只场面宏大的南巡和庆贺生日的盛宴表明清朝帝王是孝子:通过每天早晨到母亲寝宫请安,帝王还把孝道体现在了日常生活层面。
皇帝不但尊敬自己的生母,而且尊敬儿时善待他们的太妃。弘历离开父亲家搬到康熙皇帝的宫中时只有10岁半。在后来的岁月里,他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表达对曾经照料过他的两位太妃的感激之情。[48]孝全皇后逝世时,其子奕年仅9岁,改由静贵妃抚养。静贵妃博尔济吉特氏是蒙古旗人花郎阿(最高职位是刑部员外郎)的女儿,是以贵人身份进宫的,1826年她生下一位皇子后得到晋升。她一共生有3个皇子和1个公主。
奕登基成为咸丰皇帝后,给予了养母丰厚的回报。他像对待亲生母亲那样,天天前去给养母请安。她病危期间,他常陪伴在她身边,并于1855年8月她临终前尊封她为皇太后。她逝世后,奕委派两位亲王(其中一位是她的亲生儿子恭亲王奕)主持操办葬礼,并宣布自己在养心殿服丧悼念。他对她的追思超越了死亡的界限;她获得了宫中的祭祀牌位,在以后的岁月里一直受到祭拜(参阅第八章)。[49]
尽管每代后妃中只有一人能够幸运地成为下一代皇帝的生母,但通常会有数人有幸成为亲王的生母。太妃不能轻易离开皇宫与儿子住在一起。雍正皇帝特别批准玄烨第十二子的生母定妃住在儿子家,但她每年春节必须回皇宫请安。在她90岁生日时,乾隆皇帝曾到她儿子家为她祝寿。她活了九十七岁。[50]弘历本人不愿意开这个先例。1736年,他的叔父庄亲王允禄、果亲王允礼请求允许他们的母亲离开宁寿宫与他们同住。乾隆皇帝谕曰:
朕闻奏,心甚不安。及奏闻太后,亦以为尤不可行,是以未允。今再四思维,人子事亲,晨昏定省,诚欲各遂其愿。若不允其迎养之请,则无以展二王之孝思。若允二王之请,迎养太妃于府第,则朕阙于奉养,此心实为歉然。自今以后,每年之中,岁时伏、腊令节、寿辰,二王及各王、贝勒,可各迎太妃、太嫔于府第。计一年之内,晨夕承欢者,可得数月,其余仍在宫中。[51]
孝道也是晋升先帝嫔妃的一个理由。这种做法似开始于康熙朝,他晋升了父亲的5位嫔妃。胤禛登基之初,就晋升了康熙皇帝的12位嫔妃,其中只有2位没有生过孩子。13年后,当弘历坐上龙位后,她们当中的6位再次获得了晋升。此外,弘历还宣布,他将遵从母亲的愿望,晋升“服侍先皇有年且生育现已成为亲王之五阿哥”的裕妃。裕妃和六皇子的生母谦嫔都晋升了一级。[52]太妃的晋升成为一种与母亲身份无关的惯例。咸丰、同治和光绪朝伊始,都晋升了许多无子嗣的太妃,包括级别最低的太妃。[53]
晋升父亲的遗孀(有时包括祖父的遗孀)既满足了长辈的要求,又表达了帝王对父亲的孝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嫔妃都得到了纪念。档案和其他资料都表明,与平民社会一样,多数级别低且无子嗣的嫔妃都成了湮没无闻的深宫怨女。
无儿无女与湮没无闻
《大清玉牒》尽管质量颇高,但与汉族百姓的家谱一样存在缺点:它没有记录无儿无女的妃嫔。[54]这一结论的证据来源于唐邦治对《大清玉牒》和最后出版的《爱新觉罗宗谱》的比较和对皇族后裔的重构。[55]档案材料提供了更多的证据,特别是每年一次的功封名单,这份名单收录了宫中的每一个人及其奴仆,记录了葬于每个皇陵中的所有妃嫔。
对玉牒中收录的每个帝王的妃嫔人数与皇陵旁边的妃嫔陵中埋葬的人数(参阅第八章)相比即可发现,在许多情况下,陵墓中实际埋葬的人数远远超过玉牒中记录的人数(参阅表五)。葬于陵墓中的高级别妃嫔在玉牒中都有记载,无论她们有没有为皇家生过孩子。葬于陵墓却未见于玉牒的一般都是最后三个级别的妃嫔(贵人、常在和答应)。由于玉牒记载出生时早夭的皇子皇女及所有皇子皇女的生母的名字,所以遗漏的妃嫔很有可能是没有生育孩子的。[56]
表五 玉牒所载后妃人数与后妃陵中埋葬人数表

资料来源:《大清玉牒》;陈宝蓉:《清西陵纵横》,石家庄,1987;于善浦:《清东陵大观》,石家庄,1985。
如果把事情看得更复杂一些,并非收录于玉牒中的所有妃嫔都能够在葬于陵墓中的妃嫔名单中找到。例如,玉牒收录的康熙皇帝的妃嫔中有2名嫔、6名贵人和4名低级别的妃嫔在归葬名单中是没有的,所以,玄烨妃嫔的实际人数可能超过表五所列的54人。[57]嘉庆和道光皇帝的妃嫔人数同样有出入。[58]
另外的一些资料还表明,并非所有的妃嫔都能归葬于皇陵。每年冬季农历十二月准备的功封名单中列出的许多第五、六、七级妃嫔的名字,在归葬名单和玉牒中都找不到。其中一个例子是出现于功封名单上的郭贵人。郭贵人初次出现于功封名单上是在1734年,后来又出现在1751年、1756年和1767年的名单上。报告她于1761年9月24日去世的一份奏折也保存在档案中。她是谁的妃嫔?她为何没有出现在康熙和雍正皇帝的妃嫔名单中?如果她不是上述中某个皇帝的妃嫔的话,那么她就不可能在1734年得到贵人头衔。至少有23名记载于档案材料中的妃嫔与玉牒和归葬名单中收录的妃嫔对不上号。
如果玉牒中遗漏了一些妃嫔的话,清宫中生育了孩子的妃嫔人数就被高估了,因为这种估计是以不完整的数字为基础的。当我们把遗漏的妃嫔增补到后妃名单中(参阅表六),再把后妃人数与生养了孩子的后妃人数加以比较,就会清楚地看到宫廷生活的一个真实面相。许多后妃(在不少皇帝治下是大多数后妃)都背负着不孕的恶名。各个级别的后妃中都有不孕者,从皇后到答应概不例外。毫无疑问,不孕的影响(包括对不孕者在宫廷社会中的地位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然而,高级别的妃嫔没有变得湮没无闻,无论是活着还是死后,她们都有“记载”。低级别的妃嫔死后无人纪念,她们的坟墓前也许没有墓碑,她们的名字也许从来没有被写进玉牒。
表六 历史档案所载清代后妃生育情况表

资料来源:《大清玉牒》;《爱新觉罗宗谱》,奉天,1937—1938。归葬妃嫔数摘自表五。
a.总数包括皇后和妃嫔。
b.皇帝的第二个儿子生于1858年,也在同一天夭折。
不幸没有生儿育女或当上养母的低级别妃嫔,不但生前默默无闻,死后也无人怀念。正如E.范萨格瑞斯在关于清西陵的一项研究中指出的,只有皇后和前三个级别的妃嫔有资格在附属于道光皇帝陵的慕东陵的祭祀大殿里立牌位。在附属于嘉庆皇帝陵的昌妃陵,只有前两个级别的妃嫔的牌位可以立在宝座上,其他级别的妃嫔的牌位都排列在桌子上。在附属于雍正皇帝陵的泰妃陵,只有最高级别的妃嫔可享此殊荣。[59]
死亡和财产权
皇帝对妃嫔的财产拥有明确且完全的处置权。皇后和妃嫔的妆奁是由内务府准备的,不是娘家陪送的。妃嫔没有“私房钱”随意支配,这与百姓家的新娘不同。[60]因而,她们的财产权尚不及她们的臣民,她们死后财产的处置情况就是例证。按照习惯,死者的心爱之物、衣物和日常用品将成为随葬品,由死者带往另一个世界。皇室要人的随葬品具有皇家的规模。据估计,1908年慈禧太后去世后陪葬在她棺椁中的珠宝总值达500万两银子。[61]另外一些财产则被烧掉,作为葬礼的一个组成部分(参阅第八章)。皇后的陪葬品与她进宫时的妆奁是相等的。孝圣太后是著名的满族英雄额亦都的曾孙女,在胤禛还是王爷时带着父亲给的妆奁进了他的门。[62]按照禁止奢靡的法令,她的妆奁远远少于内务府在皇帝“大婚”时提供给皇后的妆奁。1889年2月15日孝定皇后“大婚”时的妆奁清单如下:先是3个金如意,随后是衣服、家具、碗碟、炊具、被褥等。这些妆奁由200名男子搬运。内务府还用另外的金银器皿装饰妃嫔的居所。[63]
死者的随葬品和葬礼中烧掉的物品都是死者的私人财产,但到底哪些物品属于死者,要由皇帝来确定。档案材料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私人遗产是普遍现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1788—1874年的死者财产清册清楚地表明,即使是低级别的妃嫔,也有大量的私人物品。[64]1788年的财产清册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1788年5月25日,大学士和珅传皇上谕旨:容妃(弘历的穆斯林妃子,死于前一天)的衣服、珠宝和其他物品都赏给内廷妃嫔、王公、宫人、太监和婢女。她的财产是26日由皇帝亲自监督分配的。某些物品被归还到库房,以备将来使用;如意、耳饰、宫帽、宫服、银壶、镜子、梳子和部分衣物被赏赐给了皇帝的十公主(她是和珅的儿媳)。弘历的三女儿和敬公主得到了部分宫廷用品、宫服和衣饰,数量少一些。一套被褥、衣服、头饰和其他物品穿戴在死者身上作随葬品。一只银壶、一只银盆、一只银碗、一套象牙筷子和一只盘子被放在棺材前的祭坛上,作百日吊唁之用。容妃的部分物品被分配给了10个妃嫔;还有一些赏赐给了她的亲姐妹。银子被分发给了她宫中的亲随。此外,男仆得到了布料,婢女则得到了她穿过的一些衣服。[65]
死者的财产都是按照这种办法处理的。财物清册中物品最多者达1014件(一位贵妃的清册),最少者为106件(嘉庆皇帝的一位未生养孩子的第四等妃嫔的清册)。[66]14本清册都(只有一本例外)记载了皇帝对每件物品的处理决定。在某些清册中,皇帝的决定被写在薄薄的黄纸条上,粘贴在页眉处。在另外一些清册中,皇帝的决定被写在物品上方的空白处。
通过分析死者财产清册可以看出,没有任何一位妃嫔拥有完全属于自己的财产。所有的清册似乎都记载的是无儿无女的妃嫔的财物,所以我们无法确定有孩子的妃嫔是否被允许把一些财物遗赠给子孙后代。同时,是皇帝本人而不是妃嫔决定哪些物品应该赐予容妃的亲姐妹和仆人。
死者财产清册还表明,宫廷用品和宫服不属于个人,而是皇室财产的一部分。因此,这些物品一般都要归还库房,需要的时候再拿出来使用。每本清册中都罗列着许多宫廷用品(如意、宫服、炊具、箱子等),这些物品都被归还到奉先殿库房。甚至弘历的孀居妃子芳太妃的一个火锅也被收归皇帝居住的养心殿的御厨房。[67]养心殿是宫廷作坊所在地,档案材料显示,大量物品(从宫帽、宫服、面巾、被褥到筷子、梳子等,应有尽有)从养心殿的库房中被拿出来作公主的妆奁,这说明这些物品很有可能是循环使用的。[68]
妃嫔所用之物除归还库房以备将来使用外,部分物品还在宫廷其他女性中循环使用。老太妃的衣物可能被分给其他老太妃,年轻妃子的衣物可能被分给宫内的其他年轻女性。但是宫廷等级制度并不禁止把妃嫔的物品送给皇后,例如,没有生养孩子的庄妃于1811年去世以后,分到她头饰的人中有皇后、一位贵妃、两位亲王王妃和两位公主。[69]内衣、袜子和鞋子一般分给宫女,零用钱则被分给她本人的婢女。
公主
无论是汉族朝代还是非汉族朝代,王朝政治对公主的地位都发挥着明显且持久的影响。与其他人不同,公主终其一生都是娘家的一员。与其他人的妻子不同,公主在经济、礼仪和社会地位上都高于额驸和公婆。其结果是,“姐妹关系被转化为统治链条上的一环,远远超出深宫内院,波及更广阔的范围,在其他家族(有些有潜在的威胁性)中确立忠诚,以免他们专权或篡位”[70]。虽然清代公主从来没有参与摄政(像元朝的公主那样),但她们的婚姻加强和重申了皇室与八旗精英集团的一些贵族家庭的联系(参阅第二章)。她们的夫君也成了皇室的一员。
爵位
17世纪上半叶,公主和皇帝姐妹的等级还在演变之中。努尔哈赤的女儿被称为格格,满语意为“年轻姑娘”。1636年,皇太极宣布皇后生的女儿称为固伦公主,爵位等同于亲王;妃嫔生的女儿称为和硕公主,爵位等同于郡王。在清朝的大部分时间里,这项规定都得到了遵行(只有少数情况例外)。[71]公主的头衔分为7级,授予皇帝的女儿和前六级王公的女儿。另外一个头衔“宗女”授予低级别贵胄的女儿。一般情况下头衔只在结婚时授予。[72]
在18世纪,获封公主头衔的王公的女儿数量逐渐减少。到19世纪初,只有亲王和郡王的妻子所生之女,以及低级别王公的妻子所生女儿中的一个,可获公主头衔和年俸。1864年,这项特权进一步受到限制,只有乾隆皇帝子孙中的高级王公的女儿可获封公主。有一项关于皇室的研究罗列了清代的100位公主,其中只有62位公主活到成婚年龄。这些公主中,有30位(几乎是一半)是在大清朝正式建立之前结婚的;9名固伦公主及和硕公主是皇帝兄弟的女儿。[73]
公主也不能幸免于性别歧视。社会上重男轻女的观念似乎也盛行于宫中。女孩存活下来的机会明显低于男孩(参阅表七)。从表八可看出,皇帝的女儿中几乎有三分之一在出生后两年内就夭折了,这与许多前近代社会中婴儿的高死亡率是一致的,但是,由传染病造成的死亡不应该有性别差异。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死亡差异是由杀女婴陋习造成的。在没有更多资料的情况下,最合理的推断是:宫中女孩儿的高死亡率是东亚的重男轻女偏见造成的,这种偏见造成了对女婴的“非恶意忽视”。
表七 清代皇子和公主成活率比较表

资料来源:《大清玉牒》;《爱新觉罗宗谱》,奉天,1937—1938。
a.“存活者”是指活到结婚年龄。
表八 公主死亡年龄表(1651—1900)

资料来源:《大清玉牒》;《爱新觉罗宗谱》,奉天,1937—1938。
婚姻
与汉族皇室相反,非汉族的帝王把通婚当做处理对外关系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74]清代公主一般在15岁左右出嫁(参阅表九)。皇帝为她们选择额驸。虽然许多满洲大家族如董鄂氏、苏完瓜尔佳氏和钮祜禄氏中有一些人当了额驸(参阅第二章),但皇帝最喜欢蒙古额驸(参阅表十)。乾隆皇帝声称他将保持他的偏好不变,尽管他也允许公主嫁给八旗中的名门望族。他的继承人也是一样。1817年,因反对两名爱新觉罗公主与八旗贵族的婚姻,嘉庆皇帝把蒙古青年的适婚年龄由十八岁扩大到十三至二十三岁。[75]他谕命理藩院通告内蒙古南部的13个旗,叫各旗报告札萨(旗主)儿子的名字、出生日期、生母的地位和前三代祖先的生平资料。这些信息都被呈报到宗人府,由宗人府对候选人加以甄别归类,列出名单呈送皇帝做最后的选择。[76]
表九 清代公主出嫁年龄表

资料来源:《大清玉牒》。
注:本表只列入了皇帝和亲王、郡王的女儿。
表十 清代额驸民族分布表

资料来源:《大清玉牒》;唐邦治:《清皇室四谱》,台北,1967。
注:1601—1650年间,有些公主出嫁不止一次,所以婚姻数与前几个表中的公主数有出入。
从表十可看出,清代皇帝偏好蒙古额驸的言论与实际行动是一致的,额驸中以蒙古人为最多(超过58%)。另有学者指出,低级别的爱新觉罗氏女子也大量嫁到蒙古贵族家中。婚姻也显示某些王公家族特别受宠。[77]
随着皇族规模的日益扩大,婚礼开支越来越多地由内务府和王府分担。从1775年开始,公主下嫁朝廷官员的婚事由内务府和礼部合办,公主远嫁外蒙古(外藩)的婚事主要由理藩院负责。[78]内务府也负责筹划订婚和婚宴事宜,并负责准备妆奁。[79]
公主的妆奁必须与她尊贵的地位相称。1745年乾隆皇帝的三公主出嫁时,妆奁规模有了定制。总体上讲,远嫁外蒙古的公主所带妆奁要多于嫁给八旗贵族的公主。[80]妆奁的规模不一,固伦公主的妆奁最多,共有126件,总价值超过1.2万两银子,宗女(六等和六等以下贵胄的女儿)的妆奁最少,只有64件。[81]除宫服、其他衣服、珠宝和器皿外,妆奁还包括布料、家具、盘子、炊具、箱子、地毯、侍女、婢女和随从。下嫁蒙古人远赴草原的公主还有骆驼、骆驼笼头、马、马鞍、圆顶毛毡帐篷、有顶篷的载人马车和其他草原生活所需用品。新郎和父母得到的礼物有宫服、武器和配有马鞍的马匹。陪公主远嫁的仆人也有帐篷、配有马鞍的马匹和其他用具。[82]
嫁妆所包含的项目远多于妆奁。1667年顺治皇帝的二女儿恭懿公主出嫁时,嫁妆包括8处皇庄和2处御园(每处庄园都带1名庄头),总面积达975顷。除此之外,恭懿公主还在京城获赐1座宅第,房屋共计776间,还有25匹马、59头牛和975名下人。[83]到18世纪末,当铺和其他可以生利的资产取代了牲畜、庄园和下人(参阅第三章,这与王公年俸的变化趋势相同)。
新婚夫妇还得到贵族爵位。新郎的爵位高低取决于妻子的爵位,而不是相反(与一般惯例不同)。固伦公主的丈夫被封为固伦额驸,爵位与固山贝子相同。和硕公主额驸的爵位与奉恩镇国公相同。这意味着1786年后妻子的爵位比丈夫高,当时皇室给予公主的家庭地位与同一级别的王公相等。
礼节
普通百姓的婚礼看重新郎家的社会地位,而公主的地位却把一般的尊卑关系颠倒了。新娘的娘家选择婚配,并操办婚礼。当新郎奉旨到宫里聆听皇帝关于赐婚的口谕时,他要行“三跪九叩”大礼,以示他赞成皇命。在宫里举办订婚仪式和结婚大典时,新郎、新郎的家人和亲戚要向新娘的父母反复行这样的大礼。公主则不用像常人一样向公婆行礼,实际上,他们得向她行跪拜之礼。[84]
当新婚夫妇在婚后第九天回访皇宫时,新郎必须在宫门外行礼,而他的妻子则进入内廷看望皇帝、皇后和生母(如果她是妃子所生的话)。
婚姻礼仪
娶公主是一种“从天而降的荣耀”(参阅上文)。作为爱新觉罗氏的一员,公主的地位永远高于夫君。如果一个蒙古贵族家庭的儿子娶了一位满族公主,那么这个家庭就是娶到了“一半是媳妇一半是主子”的新娘。[85]规范公主行为的条例反映了皇帝对通婚作用的估计。
由于婚姻的主要动机是加强或重申皇室与其贵族盟友的联系,所以大多数嫁给外蒙古额驸的公主都被送到塞外,与丈夫住在蒙古地区。她们想返回北京繁华之地的欲望受到了抑制。父母年迈的公主可5年探亲一次,其他公主通常是10年探亲一次。她们在北京的逗留时间以6个月为限,如果生病,可以延期。如果想超越这些规定,必须得到皇帝的批准。在她们不能回京城的岁月里,宫廷每年都送给她们水果、大米和粮食等礼物。[86]
与外蒙古人的关系对该地区的和平非常重要,清朝的统治反映了那里的政治形势。一些公主和她们的额驸被允许留在北京,居住在皇帝赐给他们的府第中。此类房产一般由内务府掌管的北京城里数量庞大的不动产中划拨(参阅第一章)。1798年嘉庆皇帝的三女儿庄敬和硕公主许配给科尔沁贵族索特纳木多布济时,皇上赐给公主的府第(共有405间房)被装修一新,共花费了广储司1.8万两银子。[87]赏给这位和硕公主的宅第比赏给她的同父异母妹妹(固伦公主)的宅第(共有320间房)要大得多。嘉庆年间赏赐的房屋似乎有所增加:弘历的九女儿(一位和硕公主)于1722年结婚时只得到了共有199间房的一处宅第。[88]寿禧和硕公主(1863年出嫁)和荣安固伦公主(1873年出嫁)所得宅第分别有房377间和300间。[89]
内务府委派一名太监负责看管公主和额驸的府邸。掌管固伦公主及和硕公主家事的长史是隶属于内务府的九品官。公主活着时为她服务的护卫和内务府派遣的太监、宫女和奶妈等,都由大内派来的侍卫统领。[90]庄敬和硕公主出嫁时带了10名护卫、19名太监和5名奶妈。一年后(1802年),她的同父异母妹妹庄静固伦公主出嫁时,带了12名护卫、15名太监、6名奶妈和4名婢女。[91]19世纪下半叶,这些随从的数量有所减少。[92]
公主和额驸都有俸禄,以大米计算,数额依爵位高低而定。居住在京城的固伦公主年俸400两银子,额驸年俸300两银子,大米200石。嫁给外蒙古人并居住在蒙古地区的固伦公主年俸1000两银子,绸缎30匹。她们的丈夫年俸300两银子,绸缎10匹。不过,居住在京城的公主能得到府第和日常的食物供应,应能弥补这些差额。1841年,年俸被提高到1200两银子,通过房产、土地的租金和当铺的利润获得。[93]
无论做出什么样的规定——年俸、食物、利润收入或土地、房产的租金收入,皇帝的女儿实际得到的要多得多,因为她们是皇室成员,在她们自己的生日或皇帝、皇太后和皇后的生日庆典上,她们都能收到特殊的礼物。[94]1801年,嘉庆皇帝的三女儿庄敬公主被赐予一间当铺(本金11.3万吊钱),带全套家具共计405间房的一处府邸,每年300多两银子的皇庄(一个半庄头)地租(由当地庄头掌管),共计1万两银子。[95]嘉庆皇帝的四女儿庄静固伦公主于1802年嫁给土默特亲王玛尼巴达喇,赐给她的当铺本金为10.4万吊钱,她的皇庄(两个半庄头)地租收入每年约500两银子,其他租金收入每月132两银子,总计1.2万两银子。
当皇帝的女儿入不敷出时,她就求助于广储司。1863年12月,道光皇帝的八女儿寿禧公主出嫁,她获赐产业的租金等收入为2180两银子。不到一年时间,她就无钱付账了,内务府只好为她申请增加了800两银子。[96]
1860年以来的资料表明,自19世纪中叶以后,皇帝大幅度增加了公主的嫁妆(参阅表十一)。道光皇帝的四女儿寿安固伦公主于1841年下嫁一位蒙古王公,到1861年去世为止,她每年的收入为9400两银子,是19世纪上半叶固伦公主年收入的两倍半。咸丰皇帝的女儿荣安固伦公主1873年成婚时得到的嫁妆与寿安公主相同。[97]
表十一 寿安公主收入表(1860)

资料来源: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557—5—66—4/3114。
a.因四舍五入的原因,总数也许不是100.0%。
虽然宫廷的法规规定,公主成婚后,如果额驸犯罪,公主须共同受惩罚,但在实际当中,皇帝发现很难如此对待自己的姐妹。[98]乾隆皇帝的女儿和孝公主于1790年嫁给她父亲的宠臣和珅的儿子丰绅殷德。1799年乾隆皇帝驾崩后,和珅遭到清洗,和孝公主的财务危机由她同父异母的兄弟嘉庆皇帝解决了:档案材料显示,和珅的一半商铺和热河的财产都给了公主,她还于1814年、1821年和1822年分别得到特别赏赐,以弥补收入之不足。[99]
皇室遗产
公主生下儿子或女儿时,皇帝便赏赐她礼物,而王公只有在生下儿子时才能得到皇帝的赏赐。[100]每个皇子、公主、皇(外)孙、皇(外)孙女也都能得到皇帝的赏赐。嫁给蒙古贵族的清代公主之子根据母亲的品级承袭爵位,其顺序与皇室王公贵胄的继承制度相似。爱新觉罗氏采用的爵位传承递减制也适用于蒙古贵族爵位。额驸去世后,他的爵位可由一个儿子永久性继承,或者当儿子十八岁时,也授予这一爵位;其他儿子则被授予台吉头衔(蒙古贵族头衔)。台吉头衔只有在得到皇帝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传承。1775年后,居于京城的固伦公主及和硕公主所生之子在年满十三岁时即可将父亲的爵位授予他们。[101]
额驸也被纳入清王朝精心编制的把蒙古并入清帝国的社会网络(参阅第二章)。他们得轮流到北京朝觐皇帝,就政治影响而言,这与日本的“参觐交代”制度有些相似。额驸与公主的儿子也要定期轮流到北京。1659年以后,公主的儿子可在北京的皇宫里抚养,有时还可上宗学。[102]
皇家财产
公主的显赫地位最终体现于她的葬礼中。与其他已婚妇女不同,即使在去世后,公主仍是皇室的一员,操办葬礼是她娘家而非夫家的责任。痛失妻子的额驸必须立即向皇上汇报妻子的死讯。皇帝可能允许公主与丈夫合葬,例如,康熙皇帝的二女儿(嫁给了巴林旗的一位蒙古贵族)就葬于内蒙古。[103]但是,这样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1860年寿安公主去世后,她的丈夫(一位奈曼贵族,名叫德穆楚克札布)想把她葬在自己的领地。此事上报理藩院考虑,但理藩院拒绝做出决定。内务府接管此事后称:“查无此例。”康熙和雍正两朝的档案杂乱无章,难资参考;乾隆朝的档案则极不完整。内务府可援引者乃一位和硕公主葬于内蒙古的例子,但“在嘉庆、道光两朝,公主墓都在京城附近,不在塞外”。内务府建议理藩院通知蒙古各盟首领,让他们报告自己的领地上有无公主墓。德穆楚克札布的要求最终被否决,寿安公主被葬于北京城外,费用由皇室承担。[104]
公主的丧葬费用由皇帝支付。内务府官员筹划葬礼,主持建墓,并处理她的财产。有时候,建墓的费用从公主的收入中支出,有时候则直接由内务府支出。[105]服丧百日后,侍候公主的婢女和太监将回到内务府,但留下守墓的除外。19世纪末,特殊的扫墓祭礼也把近支公主包括在内,这也清楚地体现了把公主当做“家里人”——皇族的一员——的事实。[106]从生到死,公主一直是娘家的一员。
档案材料还显示,对额驸的礼仪还扩展到负责他们的葬礼方面。色布腾巴勒珠尔就是一个例子。他娶了乾隆皇帝的三公主,他的父亲是科尔沁左旗的亲王,他本人是被挑选到皇宫中抚养的蒙古人之一,并在九岁时入宗学学习。1745年他迎娶和敬公主时被封为固伦额驸,居住在北京。他于1775年去世,留下了妻子、一个儿子和几个女儿。他的葬礼由内务府官员负责,他们直接向皇帝做了汇报。皇帝为他的葬礼拿出了3000两银子。[107]
公主所得赏赐是否真的是供她支配的妆奁?是娘家永久性赐予新娘或新婚夫妇的财产吗?与后妃不同(参阅上文),公主确实有属于自己的妆奁。19世纪大部分时间内处置公主财物的详细清单表明,公主的珠宝、衣物、炊具和其他一些妆奁被永久性地遗传给子女。其他妆奁是公主在世的时候使用的,她去世后就归还给内务府,其中包括皇庄的地租收入、官办当铺的生利和分到各处的杂役家丁等。与恩封的王公贵胄一样(参阅第三章),这些政策的目的在于防止联姻家庭在自主财富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家族,并因此拥有潜在的权力。每一代人都要依靠皇帝而获得利益。
档案材料显示,随着皇家内库支出的增加,皇室关于处理公主财产的政策越来越严格。1685年恭懿和硕公主去世时,她的不动产没有归还皇室。到1733年,她的不动产才登记造册,直到1735年才最后得到解决,而此时离她去世已50年之久。在这50年中,不动产和各项收入都归她的丈夫和儿子:她至少有一个儿子,1736年有份奏折称公主的孀居儿媳住在她的房子里。当50多年前皇帝赏赐的大量土地、房产和家仆被收归内务府以后,公主的儿媳被“暂时”分配给了1所房屋、20顷地的地租收入和41个家仆。从奏折中可以看出,她去世后这些财产和家仆都得归还内务府。[108]
额驸能分享妻子的财产吗?正如前文提到的,只要额驸不续娶第二个妻子,就能一直得到年俸。当他妻子的财产被登记造册时,他的收入也会得到考虑,1775年2月9日和静公主去世后,关于她财产的一份奏折就体现了这一点。当时有5000两现银,将用于支付丧葬费用。分给公主的当铺的本金和利息有3万两银子,这间当铺两年的利润将用于修建坟墓。由于额驸的收入与郡王的收入相同,所以他没有必要继续获取当铺的收入。[109]
1811年嘉庆皇帝的三女儿庄敬公主去世时,嘉庆决定让自己的女婿索特纳木多布济留用分到额驸府上供使唤的9个太监中的3个。分给公主的10个护卫中的4个被派去守她的陵墓,但其他仆从都返回原旗。5000两现银中剩余的部分以及皇庄的地租收入也都收归内务府。数月后嘉庆皇帝的四女儿去世,其财产的处理也是大同小异,皇帝也把皇庄的地租收入和其他可以生利的财产收了回去。公主的6个保姆、4个婢女和12个护卫中的6个都返回原旗。公主的丈夫玛尼巴达喇留用了15个太监,另外6个护卫被派去给公主守陵。[110]
1811年,作为嫁妆的一部分的当铺被留给了两位公主的丈夫。庄敬公主的丈夫索特纳木多布济还得到了公主的宅院。当他觉得宅院太大时,皇帝赐给他3000两银子,让他自己购买房屋居住。索特纳木多布济显然选择了另外一处住宅,共有184间房,属于内务府。1820年,他请求归还这所住宅。[111]他为什么这么做,我们不得而知,尽管玛尼巴达喇的例子也许可以说明一些问题。妻子于1811年去世后,玛尼巴达喇继续住在分给公主的府第。1820年,他请求皇帝允许他归还这所大宅第(共有316间房),因为要支付父亲为他在内务府购买的一所宅第的房款,他没有钱继续使用公主的大宅第。[112]19世纪末期,鳏居额驸得不到这么好的对待:道光皇帝的三个女儿分别于1856年、1859年和1860年去世后,咸丰皇帝收回了她们的府第和财产。[113]
鳏居额驸无论得到什么,都是“皇上的恩典”,他们得不到自主的财产权。房屋、土地、家仆甚至守陵的护卫等,皇帝既可以赏给他们,也可以收回。1733年,有位旗人的孀居妻子写的一份申请书清楚地体现了这类赏赐的临时性质:她的丈夫苏赫奉命给顺治皇帝的二女儿恭懿公主守墓(参阅前文),十年前就已去世,她继承夫业,一直坚持扫墓和祭祀,但是,现在她因生病无法再干下去了。一般来说,奉命到公主家的各类人员最终都回到了原来的旗。[114]
结论
清朝的继承政策导致了对女性从出生到成婚所获得的社会地位的结构性否定。皇族成员的身份是皇室女性地位的主导性因素。嫁到皇室的女性在社会关系和礼仪上都被割断了与娘家的联系。她们的皇家地位超越了她们作为女儿的角色,颠倒了平民社会中正常的尊卑关系。满族统治者成功地把后妃与其娘家亲戚隔离开来,这也许有助于解释,在有清一代,凡因幼帝登基而引发政治危机时太后为何总是与丈夫的兄弟结盟。以皇太后和皇室王公的合作为特征的摄政现象在大清的统治中反复出现,这与汉朝太后专权的例子是截然不同的。
清代帝王把女儿和姐妹的丈夫也纳入皇族。这些女性在生前和去世后都保留着皇室成员身份。她们的丈夫依附皇家(实际上与汉族社会的入赘婚姻相同):他们的地位依据妻子的爵位而定,他们住在岳父提供的府第,靠岳父的赏赐而生活。他们成婚以后,官方文件(和皇帝)就一直称他们为额驸。这个词的含义超越了某个帝王与某一个人的特殊关系。例如,喀尔喀贵族策凌(参阅第二章)是康熙皇帝的女婿,但他忠心耿耿为之服务的雍正皇帝和乾隆皇帝也称他为额驸。在清代帝王看来,额驸是家里人。他们得到特殊的礼遇,是应邀出席春节盛宴和承德宴会的皇亲团体之一。
清朝的和亲政策在策凌的身上得到了最成功的体现。虽然他与清代公主的婚姻因其过早去世而只持续了4年,但策凌继续为清朝平定准噶尔之役做出了重大贡献。策凌是非同寻常的,因为他的爵位远远超过了他作为额驸得到的爵位。策凌以他卓越的军功为去世的妻子赢得了爵位的晋升,他的表现出乎人们的意料。妻子对他非常重要,因为她去世数十年后,他仍请求把自己埋在京郊她的身边,而不是他在蒙古草原的家乡塔米尔。[115]至少一部分原因是为了纪念策凌的功勋,他的子孙中曾有两人迎娶了公主。
女性要求得到皇室财产的例子,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机会来考察皇室成员对于皇室财产的权利问题。皇子和公主都可以要求得到皇室财产。恩封的王公贵胄可得到不动产,公主可得到妆奁。二者都是皇室财物向新婚夫妇的暂时性转移。皇帝子女生前可享用房屋、奴仆和年俸,但是,这些赏赐可能(而且经常)最终被收归皇家。如此一来,子孙后代永远得不到可以独立于皇室的经济基础。如果他们想光耀门庭,就必须得世世代代加强与宫廷的联系。
甚至皇帝本人也没有永久财产权。清朝把皇帝的财产与国家的财产区分开来。前者由广储司掌管(参阅第五章),后者由户部掌管。清朝皇帝当然可以把头衔、官位和其他公共物品赏赐给他喜欢的任何一个人,但是,皇帝对皇亲的赏赐和礼尚往来所用之物品都是从他自己的财产中拿出来的。从许多方面来看,皇帝是皇产的管理者而非拥有者。他的许多物品都是大清国“不可分割的财产”。“不可分割的财产”(或者说国家的财产)是指那些“拥有者的身份难以确定的”财产,它包含着权力和合法性。[116]这些财产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皇室。像英国镶有宝石的王冠一样,这些财产是不能(或者说不应该)被让渡的。
清廷把几种财产视为皇室不可让渡的财产。首先是1644年之前的国玺,这是弘历唯一没有复制过的国玺。其次是与皇室祭祖礼仪有关的一些物品(参阅第六章和第八章)。已经亡故的皇帝和皇后的玉牌位和玉玺都保存在太庙和皇陵的祭祀大殿里。祖先的画像和牌位珍藏于寿皇殿,并放置于有人居住的各宫的祭坛上。皇室收藏的前朝珍品包括152幅宋、元、明朝皇帝和皇后的画像,以及明朝的委任状和玉玺。这些都是1644年清军发现后收藏在南薰殿的,该殿位于紫禁城西南角的内廷。[117]
更宽泛些说,属于皇帝的每一件物品都具有帝王的魅力。皇帝把宫服赐予藏传佛教的活佛、蒙古贵族和宠爱之人,这应该被理解为“建立权力关系的手段”[118]。通过部分权力的这种让渡(体现于宫服的赏赐中),皇帝就与接受赏赐的人建立了从属关系。在另外一个层面,正如司徒安指出的,皇帝与宫廷女性及文武大臣礼节性地“共享”盛宴,与对先皇的“遗念”颁赠起着相同的象征性作用。[119]
由于皇室财物不是普通的物品,所以它们的主人——皇帝不能随意处置它们。皇家的衣服、瓷器、毛皮、武器和画作都存放在六库,定期淘汰更新。1736年,弘历谕命广储司盘点六库存货,把破旧物品分给八旗官员、侍卫和宫人。[120]1800年,当皇室财政因白莲教起事而吃紧时,内务府大臣建议出售六库中的“破旧”和“残缺”物品。嘉庆皇帝愤怒地降旨曰:
近日内务府大臣等,将国初以来库贮珠玉磁器等件,屡次奏请招商变价,业经呈览,朕皆不准发售,甚至本日将玉宝亦列入进呈,尤属大谬。此等玉宝,何人敢用。[121]
在类似的意义上,皇室女性也是皇室“不可分割的财产”。婚姻一般都是要建立嫁娶双方互利互惠的社会关系,但是从乾隆以降的清朝统治者竭力忽视或削弱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后妃原来的身份地位已被改变,她们是带着皇帝赏赐的妆奁嫁到宫中的,她们的一切都来自皇帝。她们“是被重新塑造出来”的后妃,她们与娘家的社会关系、甚至她们与孩子的关系都受到皇帝的控制。乾隆皇帝不愿意借允许太妃与宫外的儿子同住以示“孝道”,就充分体现出后妃被视为皇室财产的观念是何等的根深蒂固。
相同的原则也适用于女儿。皇帝不“放弃”他的女儿,他用她们招额驸。留住女儿、招进女婿,不仅仅是为了皇帝绝对控制宫外世界的象征性目的,而且是为了实现清朝统治者的政治目标。清王朝成功地消除了母系亲戚的潜在威胁,并把征服者精英集团中的重要成员纳入了扩大后的皇族。精明的婚姻政策和继承政策使得清朝统治者避开了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面临的政治陷阱。
【注释】
[1]关于慈禧太后生平的研究论著比较多,其中应该包括:钟秀芙:《一位广受诟病的太后:对1898—1900年间的慈禧太后的再认识》,博士论文,加利福尼亚大学, 1975;左书谔:《慈禧太后》,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俞炳坤等编:《西太后》, 55~62页,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5;宝成关:《奕慈禧政争记》,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0。
[2]参阅俞炳坤等编:《西太后》,56~61页;张世芸:《懿嫔遇喜秘闻》,载《历史档案》,1994(1),131~132页;《爱新觉罗宗谱》。
[3]参阅奕的传记,恒慕义主编:《清代名人传略》,380~384页;邝兆江:《百日维新的纷纭繁复:人格、政治和理想》,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1984。
[4]詹妮弗·霍姆格伦:《汉族和非汉族王朝的皇室婚姻:从汉朝到明朝》,见鲁比·S·沃特森、伊沛霞编:《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制度与不平等》,68页,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1。另外参阅詹妮弗·霍姆格伦:《力量的质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中的征伐与赏赐(从汉朝到清朝)》,载《华裔学志》,1990—1991(39),31~85页。
[5]詹妮弗·霍姆格伦:《汉族和非汉族王朝的皇室婚姻:从汉朝到明朝》,见鲁比·S·沃特森、伊沛霞编:《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制度与不平等》,86页。
[6]参阅罗友枝:《清代皇室婚姻与统治问题》,见鲁比·S·沃特森、伊沛霞编:《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制度与不平等》,170~203页,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 1991,此处有关于清朝如何处理强势后戚的潜在问题的探讨。
[7]王佩环:《清宫后妃》,129页,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3,此处所引《建州文献录》中的资料;另外参阅第130~133页关于狩猎的内容,以及第133~134页关于滑冰的内容。
[8]参阅任桂淳:《清代八旗军的兴衰——以广州、杭州、荆州驻防军为例, 1644—1911》,博士论文,伊利诺伊大学,1981;张威:《清代满族妇女的生活》,载《中国典籍与文化》,1994(3),76页。关于女真社会中妇女发挥政治影响的例子,参阅王冬芳:《早期满族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载《辽宁大学学报》,1994(5),67页;劳拉·肯德:《萨满、主妇及其他躁动的灵魂》,火奴鲁鲁,夏威夷大学出版社,1985。
[9]昭梿:《啸亭续录》,515页,1909年初版,北京,中华书局,1980。另外参阅汪莱茵:《和孝公主——乾隆帝的掌上明珠》,见郑逸梅等编:《清宫揭秘》,112~115页,香港,南岳出版社,1987。
[10]成吉思汗和忽必烈的历史记载了他们的妻子自己的姓名,参阅保罗·拉奇涅夫斯基著、托马斯·海宁译:《成吉思汗传》,31、67页,牛津,1991;莫里斯·罗萨比:《忽必烈传》,225~226页,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88。参阅恒慕义主编:《清代名人传略》,598、300、302、304页。
[11]关于20世纪蒙古人的做法,参阅劳伦斯·克拉德:《蒙古—突厥游牧民族的社会结构》,海牙,1963。保罗·拉奇涅夫斯基著、托马斯·海宁译《成吉思汗传》第125~126页探讨了成吉思汗建立的政权中母亲在蒙古人的继承问题上的影响力。关于金代女真人的做法,参阅陶晋生:《女真人在12世纪的中国》,12~13页,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76;关于1644年以前满族的法律,参阅张晋藩、郭成康:《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490~496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
[12]亨利·司律斯:《明朝初年蒙古习俗在中原的遗存》,载《华裔学志》,1957(16),149~150页。
[13]参阅何德兰:《中国宫廷生活杂记:都城、官员与百姓》,205页,纽约, 1909;《爱新觉罗宗谱》。
[14]罗友枝:《清代皇室婚姻与统治问题》,见鲁比·S·沃特森、伊沛霞编:《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制度与不平等》,181~182页,此处错误地把上奏折的人写成了李开生,应为季开生。在当代出版的《大清实录》中,这些话见《世祖章皇帝实录》,第3册,725页。
[15]参阅定宜庄:《试论清代的满汉通婚》,亚洲研究协会年会会议提交论文,芝加哥,1997年3月14日。禁止蒙古妇女与“内地人”(即汉人)结婚的规定见《蒙古律例》,参阅赵云田:《<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载《清史研究》,1995(3),106页。
[16]参阅杜家骥:《乾隆之女嫁孔府及相关问题之考辨》,载《历史档案》,1992(3),98~101页。
[17]参阅罗友枝:《清代皇室婚姻与统治问题》,见鲁比·S·沃特森、伊沛霞编:《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制度与不平等》,第188页图表5.3。
[18]参阅王树卿:《清代后妃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0(1),38页;姜相顺:《清太宗的崇德五宫后妃及其他》,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7(4),67~71页。姜相顺指出,获得这一称号的5位妇女都是蒙古人,这种通婚为满族阵营获得了重要的盟友。
[19]关于称谓的资料都引自《大清玉牒》和《爱新觉罗宗谱》。
[20]参阅《大清玉牒》;关于葬礼,参阅于善浦:《清东陵大观》,51页,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契丹统治者实行一夫多妻制,参阅詹妮弗·霍姆格伦:《契丹统治下的辽朝之婚姻、宗族与继承关系研究》,载《通报》,1986(72),44~91页。
[21]关于皇后和妃嫔头衔的授予,参阅王佩环:《清宫后妃》,第三章,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3;罗友枝:《清代皇室婚姻与统治问题》,见鲁比·S·沃特森、伊沛霞编:《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制度与不平等》,191~193页。
[22]参阅罗友枝:《清代皇室婚姻与统治问题》,见鲁比·S·沃特森、伊沛霞编:《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制度与不平等》,185~193页。关于明朝削减后戚权力的政策,参阅艾伦·首利厄:《明代的皇室婚姻》,载《远东历史论丛》,1988(37),1~30页。
[23]参阅罗友枝:《清代皇室婚姻与统治问题》,见鲁比·S·沃特森、伊沛霞编:《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制度与不平等》;鲁宾斯·伯林:《通往权力之路:政治继承问题研究》,112页,纽约,1974。
[24]鲁比·S·沃特森:《编后记:婚姻与性别不平等》,见鲁比·S·沃特森、伊沛霞编:《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制度与不平等》,349页。
[25]参阅宫中各项档簿登记155—4—16—2/1599,这些妇女可能是康熙皇帝的遗孀。
[26]参阅于善浦:《道光后妃怨女多》,载《紫禁城》,1994(1),18~20页。于善浦的研究是以档案材料为基础的,他发现了《大清玉牒》没有记载的一些资料。
[27]“兰常在”出现于1734年宫廷分配名单上康熙皇帝遗孀的行列中(宫中各项档簿登记155—4—16—2/1599);1751年和1756年,“兰答应”出现于乾隆皇帝的后妃名单上(宫中杂件467—4—85/1254、1251),后来她似乎被提升为“贵人”(1767年的名单,宫中各项档簿登记155—4—16—1/642)。俞炳坤:《慈禧入宫时间、身份和封号》,见俞炳坤等编:《西太后》,56~58页,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5。
[28]参阅俞炳坤:《慈禧入宫时间、身份和封号》,见俞炳坤等编:《西太后》,58页,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5;万依:《从慈禧生子看清宫陋习》,见俞炳坤等编:《西太后》,63页,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5。
[29]参阅王光尧:《清代后妃省亲与清宫客房》,载《紫禁城》,1991(2),14页。
[30]《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1,乾隆六年十二月七日(1742年1月13日)。
[31]《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光绪朝)卷1,111a、b页,咸丰六年四月二十三日(1856年5月26日)上谕。
[32]参阅罗友枝:《清代皇室婚姻与统治问题》,见鲁比·S·沃特森、伊沛霞编:《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制度与不平等》,第172页表5.1;该表把载淳母亲的头衔误为C2,实际上应该是C3。还可参阅该书第186~187页。
[33]参阅王佩环:《清宫后妃》,140~143页;万依:《从慈禧生子看清宫陋习》,见俞炳坤等编:《西太后》,63~70页。
[34]参阅罗友枝:《清代皇室婚姻与统治问题》,见鲁比·S·沃特森、伊沛霞编:《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制度与不平等》,第188页表4.3。
[35]参阅周远廉、赵世瑜:《皇父摄政王多尔衮全传》,44~45页,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
[36]参阅谢钦·贾格迪什:《清代的满蒙联姻》,载《中亚研究》,1986(19),70页;董宝才、张孝昌:《博尔济吉特孝庄——清杰出女政治家》,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9(3),8~11页;李鸿彬:《孝庄文皇后》,见满学研究会编:《清代帝王后妃传》,第1册,70~74页,北京,1989;商鸿逵:《清“孝庄文皇后”小记(清史札记一则)》,载《清史论丛》,1980(2),275~277页。
[37]与之并行的是,历史上也有人批评她杀了儿子最宠爱的妃子,参阅张晓虎:《董鄂妃死因新探》,载《清史研究通讯》,1990(3),25~32页。
[38]对于这一争议的回顾,参阅周远廉、赵世瑜:《皇父摄政王多尔衮全传》, 424~433页。其他观点参阅李鸿彬:《孝庄文皇后》,见满学研究会编:《清代帝王后妃传》,70~74页;刘潞:《论后金与清初皇室婚姻对象的演变》,载《清史研究》,1992(3),17~23页;董宝才、张孝昌:《博尔济吉特孝庄——清杰出女政治家》,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9(3),9页。
[39]参阅霍华德·布尔曼、理查德·霍华德编:《中华民国人物传记辞典》,第3册,81~82页,纽约,1970。
[40]参阅王道成:《慈禧的家族、家庭和入宫初的身份》,载《清史研究》,1984(3),187~220页。
[41]关于佟氏家族,参阅本书第二章。另外参阅恒慕义主编:《清代名人传略》, 794~796页。
[42]参阅恒慕义主编:《清代名人传略》,552~554页;侯寿昌:《康熙母系考》,载《历史档案》,1982(4),100~105页。
[43]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7,乾隆元年九月十二日(1736年10月16日)奏折。另外参阅章乃炜:《清宫述闻》,841~860、895~922页。
[44]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430,嘉庆二十五年八月六日(1820年9月12日)奏折。另外参阅章乃炜:《清宫述闻》,925~937页。
[45]参阅宫中各项档簿登记155—4—16—4/4432,乾隆三十九年至乾隆四十年(1774—1775)各月账目;宫中杂件467—4—85/1254,其中有1751年前后寿康宫居住者的名单,其中包括雍正皇帝三子弘时(死于1735年)的遗孀。甚至外孙女也被带进紫禁城抚养,参阅乾隆四十七年二月(1782年3月)的一份满文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257),据该奏折可知,弘历的九公主去世后,她的女儿被带入皇宫抚养。
[46]吴秀良:《康熙朝储位斗争记实》,52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1979。
[47]康无为:《帝王眼中的君主政体:乾隆皇帝的形象与统治实际》,89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另外参阅罗友枝:《18世纪中国皇帝的选定》,见荣鸿曾、罗斯基、华若碧编:《和谐与冲突:中国语境下的礼乐》,150~161页,斯坦福,1996。
[48]其中一位是淳怡皇贵妃,她生有一女,但出生不足一个月就夭折了,参阅《大清玉牒》。弘历特意在景陵旁边为这两位太妃修建了坟墓,参阅徐广源:《景陵双妃园寝》,载《紫禁城》,1987(5),37页。
[49]参阅《文宗宪皇帝实录》,第42册,896页,咸丰五年七月一日(1855年8月13日);卷51关于1852年的记载;卷171关于1855年8月的记载;另见章乃炜:《清宫述闻》,408页。
[50]参阅于善浦:《清东陵大观》,80页,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
[51]原文见《大清实录》,转引自章乃炜:《清宫述闻》,853~854页。尽管孝顺的言论听起来很动人,但1900年八国联军因义和团运动发动侵华战争,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逃离北京时,太妃都被弃之不顾了,参阅E.T.威廉姆斯:《在北京祭拜皇室祖先》,载《皇家亚洲学会华北分会会刊》,1939(70),48页。
[52]参阅乾隆元年四月十一日(1736年5月21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5)。
[53]参阅《大清玉牒》;《爱新觉罗宗谱》。妃子们的近亲须为她们的晋升呈递奏折“谢主隆恩”,例如,内务府奏案446—5—55/323中有两份写于嘉庆元年一月五日(1796年2月13日)的满文奏折。其中一份奏折涉及颙琰的母亲被晋升为皇后事。
[54]参阅刘翠溶:《浙江萧山两个汉人宗族的人口统计,1650—1850》,见苏珊·汉利、阿瑟·沃尔夫编:《东亚历史上的家庭与人口》,16页,斯坦福,1985。
[55]参阅唐邦治:《清皇室四谱》。另外参阅王佩环汇编的所有后妃名单(《清宫后妃》,330~353页)。由于王佩环在书中的其他地方引用了档案材料,所以让人疑惑不解的是,她的名单遗漏了低级别的妃子,特别是乾隆皇帝(遗漏13名)、道光皇帝(遗漏2名)和咸丰皇帝(遗漏2名)的妃子。
[56]目前我能找到的资料有限,难以把入葬者的姓名与《大清玉牒》、《爱新觉罗宗谱》和档案材料记载的姓名一一对应起来,具体原因见下文中的概述。
[57]参阅陈宝蓉:《清西陵纵横》,113页,石家庄,1987;葬于妃子墓中的28名妃子没有出现在《大清玉牒》中,而《大清玉牒》中罗列的10名低级别的妃子,没有出现在入葬者名单上。即使我们假定这10名妃子和入葬者名单是完全相符的,我们仍然可以看到58名(也许是60名)妃子。
[58]嘉庆皇帝的第15名贵人罗列在公开出版的玉牒中;档案材料列举的道光皇帝的一名常在,未记载于《大清玉牒》和入葬者名单。白新良对乾隆妃嫔的研究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乾隆传》,490页,沈阳,1990)。他在书中指出,弘历在登基前至少有10名妃嫔,一生中总的妃嫔数“不少于”40名。
[59]参阅E.范萨格瑞斯:《清西陵研究》,35~38、56~71、105~108页,巴黎,1907。
[60]参阅华若碧:《妻、妾和婢女》,第251页注释11;另外参阅华若碧:《编后记:婚姻与性别不平等》,见华若碧、伊沛霞编:《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制度与不平等》,356~ 357页。
[61]参阅于善浦:《清东陵大观》,167页。
[62]参阅道光二年一月十二日(1822年2月3日)上谕,《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1第78b~79a页:“嗣后皇子皇孙一经指婚,其福晋父家置备妆奁,不得以奢华相尚,一概务从俭约,复我满洲淳朴旧俗。将来进呈妆奁清单,如有靡丽浮费之物,经朕看出,不惟将原物发还,并加议处。此旨着内务府大臣存记,俟经指婚之后,即将此旨交福晋父家阅看。”
[63]参阅李鹏年:《光绪帝大婚备办耗用概述》,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3(2), 83~84页。对于涉及此次大婚的档案材料的概述,见心昊:《光绪大婚典礼档案》,载《历史档案》,1985(2),132~133页。
[64]参阅宫中杂件467—4—85/2104、2105。
[65]容妃无子嗣,是演化为虚构的“香妃”——乾隆皇帝最宠爱的妃子——的原型。对于这个传奇故事的演化过程的深入研究,参阅米华健:《乾隆后宫的维吾尔穆斯林:香妃的寓意》,载《亚洲研究杂志》,1994,53(2),427~458页。
[66]这一结论是根据宫中杂件467—4—85/2104、2105中发现的14位死者中的6位的财产清册得出的。
[67]芳太妃谢世于嘉庆六年八月三十日(1801年10月7日),她的财产清册见宫中杂件467—4—85/2104。
[68]宫中杂件467—4—85/2102中的妆奁清单包括:1770年乾隆皇帝的七女儿和静公主与喀尔喀蒙古拉旺多尔济结婚时的妆奁;1797年乾隆皇帝的长孙女(他的十一子的女儿)与一位科尔沁蒙古贵族结婚时的妆奁。宫中杂件467—4—85/1246中有1786年乾隆皇帝的另外一个孙女(他的十一子的女儿)嫁给敖汉蒙古亲王德纬多尔济时的妆奁清单。与死者的财产清册一样,大部分妆奁清单中都有许多纸片,这些纸片或者注明妆奁将由何处取得,或者指定内务府下属部门负责哪些妆奁。
[69]庄妃的财产清册见宫中杂件467—4—85/2104。
[70]詹妮弗·霍姆格伦:《汉族和非汉族王朝的皇室婚姻:从汉朝到明朝》,见鲁比·S·沃特森、伊沛霞编:《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制度与不平等》,67页,此处探讨了中国各朝代的模式。
[71]孔有德(因献辽阳城投降大清而获得奖赏的明朝将领)的女儿也获封和硕公主头衔,参阅刘潞:《清朝汉族公主——孔四贞》,见郑逸梅等编:《清宫揭秘》,109~111页,香港,1987。
[72]关于头衔和等级制度,参阅张晋藩、郭成康:《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 448~449页;H.S.卜鲁内特、V.V.哈格尔施特罗姆著,A.伯尔特琴科等译:《当代中国政治结构》,注释第14、35,福州,1911。关于授予一等头衔的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参阅王树卿:《清代公主》,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2(3),31~33页。另外参阅宫中杂件467—4—85/2102关于1797年成亲王的五公主结婚的情况。如果王公在把女儿许配人之前未征得皇帝的同意,负责管理王公家事的内务府官员将受到惩罚,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279,乾隆五十年二月五日(1785年3月15日)奏折。
[73]参阅《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卷2中的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嘉庆十二年(1807年)和道光十一年(1831年)上谕。宋代的政策与此相反,参阅贾志扬:《宋代皇族妇女的婚姻》,见华若碧、伊沛霞编:《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制度与不平等》, 133~169页,伯克利,1991。从公主名单中得出的统计数字,见柏杨:《中国帝王皇后亲王公主世系录》,第2册,827~837页,台北,1986。
[74]参阅詹妮弗·霍姆格伦:《力量的质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中的征伐与赏赐(从汉朝到清朝)》,载《华裔学志》,1990—1991(39),31~85页。
[75]参阅《钦定宗人府则例》卷2,7a、b页;卷2,6a页,1751年乾隆谕旨。另外参阅《钦定理藩院则例》卷25,10b页。
[76]相关规定见《钦定宗人府则例》卷2,1a、b页;《钦定理藩院则例》卷25, 2a~3a页。参阅谢钦·贾格迪什:《清代的满蒙联姻》,载《中亚研究》,1986(19), 82页。
[77]参阅华立:《清代的满蒙联姻》,载《民族研究》,1983(2),52页。内务府奏案446—5—55,乾隆七年七月二十九日(1742年8月29日)的一份奏折汇报了5宗许配女儿的事例,其中的2宗是把女儿许配给额驸的儿子。表八反映的一些事实与詹妮弗·霍姆格伦的某些结论有矛盾,她利用《清史稿》中的材料,得出的结论认为1683年以后皇帝与蒙古人之间的通婚日趋减少,参阅霍姆格伦:《力量的质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中的征伐与赏赐(从汉朝到清朝)》,载《华裔学志》,1990—1991(39),70~71页。
[78]掌仪司编《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卷4第48a~58b页涉及低级别公主的婚姻。档案材料对她们婚姻礼仪的细节多有记载,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9,乾隆七年七月二十九日(1742年8月29日)奏折汇报了5宗许配女儿的事例;宫中杂件467—4—85/2378,嘉庆七年十月十七日(1802年11月12日)奏折汇报了庄敬公主的婚礼,这是由内务府主持在储秀宫举办的。另外一些具体的婚礼安排见宫中杂件467—4—85/2102和宫中杂件467—4—85/1246。内务府档案557—5—66—4/3778有一份乾隆六十年三月十五日(1795年5月3日)的奏折,汇报了弘历孙女(他的十一子的女儿)的婚礼安排。内务府奏案446—5—55/33中有一份内务府于乾隆六年六月八日(1741年7月20日)呈递的奏折,内容涉及康熙皇帝的一个孙女的婚礼安排,并表明宫廷是如何与她的父亲惇亲王分担婚礼费用的。
[79]参阅宫中杂件467—4—85/2102中内务府的清单,时间上起18世纪下至19世纪初叶;掌仪司编《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卷3第40a~58b页题为“与公主婚姻有关之事务”的部分。万依《和孝公主的妆奁》(见《清宫揭秘》,119~124页)一文也较为详细地探讨了妆奁问题。低级别公主的父亲不得不自己支付女儿订婚和结婚的所有费用,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9,乾隆七年七月十一日(1742年8月11日)奏折,内容涉及一位宗室(皇族后裔中一位无爵位的男性成员)的女儿的婚姻。在某些情况下,王公被要求为女儿陪嫁婢女和仆人,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41,乾隆七年十一月九日(1742年12月5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39,乾隆七年七月二十九日(1742年8月29日)奏折。
[80]参阅关于公主嫁给“外藩”时的妆奁数量和婚礼档次的相关规定,掌仪司编:《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卷4,53b~58b页。内务府奏案446—5—55/224,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六日(1776年1月26日)的一份奏折对以前赏赐低级别公主的成例做了概述。
[81]参阅王树卿:《清代公主》,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2(3),36页。在19世纪,妆奁的成本降低了,或者少用金银,或者只用银不用金,参阅掌仪司编:《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卷3,47a页。
[82]19世纪的妆奁清单包括寿恩公主(1844年,内务府档案557—5—66—4/ 3778)、寿庄公主(1863年,宫中杂件467—4—85/2380)和荣安公主(1873年,宫中杂件467—4—85/2380)的妆奁清单。
[83]内务府奏案446—5—55/5,乾隆元年五月十日(1736年6月18日)奏折,呈报了该年的一份嫁妆清单。虽然公主出嫁将近70年以后,牲畜和下人的数量也许会有所增加,但不动产很有可能还是1667年她出嫁时获赐的那些。
[84]这些规定在1841年以后有所松动,参阅《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25列举的关于公主婚姻的规章的演变情况;谢钦·贾格迪什:《清代的满蒙联姻》,载《中亚研究》,1986(19),84页。宫中杂件467—4—85/2102中的档案材料列举了和静公主、寿安公主、寿禧公主、寿庄公主和其他一些低级别公主的婚礼安排。1863年寿禧公主的婚礼安排也可参阅宫中杂件467—4—85/2102、2380。
[85]参阅谢钦·贾格迪什:《清代的满蒙联姻》,《中亚研究》,1986(19),84页。
[86]参阅《钦定理藩院则例》中的规定(卷25,4b~6b页);内务府奏案446—5—55/8,档案标注乾隆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于没有三十一日,此处应译为元年十二月三十日,即1737年1月30日)奏折,提到给科尔沁公主纯禧送水果的事。这位公主是康熙皇帝的弟弟常颖的女儿,1690年出嫁,一直活到1741年。
[87]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30,嘉庆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798年12月27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390,嘉庆十六年三月十三日(1811年4月4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390,嘉庆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1811年6月17日)奏折。
[88]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90,嘉庆十六年六月二日(1811年7月21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215,乾隆三十八年十一月五日(1773年12月18日)奏折。在其他例子中,这些赏赐的数量也有明显的不同,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 253,乾隆四十六年五月十日(1781年7月1日)奏折,该奏折讨论了喀尔喀蒙古新郎云敦多尔济郡王(他即将迎娶一位宫里长大的格格)购置大一点的宅院的事。这位郡王的宅院有10间房,作结婚后的府邸是太小了。内务府建议他购买属于皇帝的一所有90间房的宅院。由于这位郡王的父亲负债累累,这所宅院被暂时租给这位郡王,但他可以用分期付款的办法最终买到它,款项从他的津贴中逐年扣减。
[89]参阅内务府档案557—5—66—4/3114,1866年和1875年的不动产清单。
[90]参阅掌仪司编:《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卷3,46a~47a页,1937。另参阅H.S.卜鲁内特、V.V.哈格尔施特罗姆著,A.伯尔特琴科等译:《当代中国政治结构》,注释第43、45和46,福州,1911;分派到公主府的人都是如此。
[91]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90,嘉庆十六年四月七日(1811年5月28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390,嘉庆十六年六月二日(1811年7月21日)奏折。
[92]参阅内务府档案557—5—66—4/3114中寿禧和硕公主(1863年出嫁)和荣安固伦公主(1873年出嫁)的不动产清单。
[93]关于寿禧公主和寿庄公主的津贴,参阅宫中杂件467—4—85/2102;王树卿:《清代公主》,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2(3),36页;谢钦·贾格迪什:《清代的满蒙联姻》,载《中亚研究》,1986(19),79~80页。
[94]参阅宫中杂件467—4—85—1869,嘉庆十三年二月十二日(1808年3月8日)奏折罗列了嘉庆皇帝的三公主和四公主得到的生日礼物。她们两人在六七年前就结婚了。宫中杂件467—4—85—1869,光绪二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1895年2月21日)奏折罗列了荣寿公主在四十一岁生日时得到的礼物。内务府档案557—5—66—4/3114,在1901年慈禧太后生日时准备进宫祝寿的皇亲国戚名单上有荣寿公主的名字。
[95]关于内务府管理的皇庄,参阅陶博:《清代内务府:组织与主要功能研究, 1662—1796》,84~89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1977。
[96]参阅内务府档案557—5—66—4/3114。
[97]1875年荣安公主去世后,她的生利产业有详细登记,参阅内务府档案557—5—66—4/3114。
[98]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谕旨:“嗣后额驸因罪降革者,格格品级一并降革。”
[99]参阅冯佐哲:《有关和珅家族与皇室联姻的几个问题》,载《故宫博物院院刊》, 1987(1),11~15、20页;另外参阅冯佐哲:《和孝公主懿旨点滴》,见郑逸梅等编:《清宫揭秘》,116~118页,香港,南岳出版社,1987;汪莱茵:《和孝公主——乾隆帝的掌上明珠》,见郑逸梅等编:《清宫揭秘》,112~115页。内务府奏案446—5—55/ 332,嘉庆四年四月二十七日(1799年5月31日)一份满文“谢恩折”,这是额驸丰绅殷德在和珅倒台前的得意时期呈递的。
[100]参阅掌仪司编:《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卷4,87a、b页。
[101]参阅《钦定理藩院则例》卷3,2b~4b页。关于额驸爵位与王公爵位的对应,参阅王树卿:《清代公主》,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2(3),31~32页;《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
[102]参阅谢钦·贾格迪什:《清代的满蒙联姻》,载《中亚研究》,1986(19),81页;赵云田:《清代的“备指额驸”制度》,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4(4),33~34页。
[103]参阅莫庄:《中国报道:墓葬里出土珍珠龙袍》,载《东方艺术》,1985—1986, 31(4),452~453页。荣宪公主被葬在一副双人棺材里,她的丈夫是被火化的。
[104]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571,同治元年三月二日(1862年3月31日)奏折,同治元年三月二十七日(1862年4月25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572,同治元年五月三日(1862年5月30日)奏折。
[105]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125,乾隆二十五年三月(1760年4—5月)的满文奏折,回顾了以前皇室操办公主葬礼的成例;内务府奏案446—5—55/220,乾隆四十年一月十一日(1775年2月10日)的满文奏折,汇报了失去妻子的拉旺多尔济对皇恩的感谢,并描述了葬礼计划。内务府奏案446—5—55/565中有关于寿安固伦公主(1865年去世)葬礼安排的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611,光绪元年一月十九日(1875年2月24日)和光绪元年三月二十八日(1875年5月3日)奏折汇报了荣安固伦公主的葬礼安排。皇室为公主修建坟墓的早期例子见内务府奏案446—5—55/2,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九日(1733年1月24日)的奏折,该奏折汇报了为康熙皇帝的第十个女儿纯悫公主修建坟墓的情况。
[106]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537,道光三十年八月二十七日(1850年10月2日)奏折,呈递奏折的大臣请求皇帝做出决定:在道光皇帝的棺椁被护送到西陵以后,是否派人祭奠沿途的皇室近支王公(参阅第三章)和高级大臣的坟墓。该奏折提供了沿途的16座坟墓。咸丰皇帝选择了其中的4座派人祭奠,还另外增加了嘉庆皇帝的4个女儿和道光皇帝的1个女儿的坟墓。
[107]关于色布腾巴勒珠尔,参阅华立:《清代的满蒙联姻》,载《民族研究》,1983(2),50页。关于他的婚姻,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132,乾隆二十六年七月十二日(1761年8月11日)奏折。关于他的葬礼,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221,乾隆四十年四月十四日(1775年5月13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222,乾隆四十年五月十七日(1775年6月14日)奏折。
[108]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5,乾隆元年五月十日(1736年6月18日)奏折。
[109]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220,乾隆四十年一月十一日(1775年2月10日)的满文奏折。和静公主是固伦公主,是乾隆皇帝的七女儿。
[110]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90,嘉庆十六年五月七日(1811年6月27日)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391,嘉庆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1811年7月18日)和嘉庆十六年六月二日(1811年7月21日)奏折。内务府档案557—5—66—4/3114中的一份材料,援引庄静固伦公主不动产的处理成例来处理寿安固伦公主(1859年)的不动产。
[111]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44,以分配给庄敬和硕公主的当铺为基础,对处理她的财产之事提出了建议;内务府奏案446—5—55/390,嘉庆十六年三月十三日(1811年4月4日)、嘉庆十六年四月七日(1811年5月28日)和嘉庆十六年五月七日(1811年6月27日)上谕;内务府奏案446—5—55/443,嘉庆二十五年的陈情书;以及内务府奏案446—5—55/344。这个公主是庄敬和硕公主。
[112]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431,1820年的陈情书。
[113]内务府档案557—5—66—4/3114指出了以前的先例。
[114]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5,乾隆元年五月十日(1736年6月18日)奏折。
[115]参阅包桂芹:《清代蒙古官吏传》,711~714页,北京,1995。策凌的妻子是一位和硕公主,逝于1710年,比策凌少活40年。1733年,雍正皇帝把她追封为固伦公主,以奖赏策凌在平定准噶尔之役中的军事胜利。策凌去世后,皇帝赏赐1万两银子支付策凌的葬礼开销,声称他将亲往策凌的灵柩前祭奠,同时谕命按照爱新觉罗主脉亲王的规格把策凌埋葬在妻子旁边。
[116]参阅安妮特·韦纳:《神圣权利:羁縻之制的悖论》,4页,伯克利,1992。
[117]参阅徐启宪:《清代宝玺略谈》,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95(3),63页;章乃炜《清宫述闻》第395~400页关于清代以前的精品的记述。清代以前的统治者的画像最终被带到了台湾。参阅李霖灿:《故宫博物院的图像画》,载《故宫集刊》,1970,5(1),51~61页;蒋复聪:《“国立故宫博物院”藏清南薰殿图像考》,载《故宫集刊》, 1974,8(4),1~16页。
[118]伯纳德·科恩:《衣料、衣服和殖民主义:19世纪的印度》,见安妮特·韦纳、珍妮·施耐德编:《衣料与人类经验》,310页,华盛顿特区,1991;另外参阅第312~ 316页。
[119]参阅司徒安:《国典:1780年班禅喇嘛与乾隆皇帝的礼仪冲突》,欧洲—北美东亚研究学者联合委员会组织的“东亚国家与礼仪研讨会”会议论文,巴黎,1995年6月28日—7月1日。
[120]参阅内务府奏案446—5—55/3,乾隆元年二月(1736年3月)满文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5,乾隆元年四月二十九日(1736年6月8日)满汉双文奏折。内务府奏案446—5—55/324中的嘉庆元年五月十三日(1796年6月17日)的一份奏折,确定了5位即将奉命前往六库查账的王公。
[121]内务府奏案446—5—55/338,嘉庆五年闰四月二十二日(1800年6月14日)奏折中援引的谕旨。另外参阅最初的建议,见内务府奏案446—5—55/337,嘉庆五年四月二十六日(1800年5月19日)的奏折和内务府奏案446—5—55/339,嘉庆五年五月九日(1800年6月30日)的回复奏折,大臣援引乾隆年间的先例,要出售六库中品质低下的玉。